1、建设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验收评价制度(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09-12-23 10:24:31 字体:大 |中 |小宁建筑2009142号宁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验收评价制度(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市直各施工、监理企业,各市管工程项目: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规范施工安全验收评价工作,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精神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规定,今后房建与市政在竣工备案前,必须提交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报告。现将宁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验收评价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二00九年十月十二日抄送:省建设厅 ,省质安总
2、站,市政府办、市安办、安监局。 宁德市建设局 2009年10月12日印发宁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验收评价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规范施工安全验收评价工作,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凡在辖区内受监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须进行施工安全验收评价。第三条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验收评价按单位工程验收评价,分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评价、阶段性验收评价和工程竣工验收评价。第四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3、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对下列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时必须报请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派员进行监督。(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主体结构一层模板;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用于钢结构
4、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三)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高度50m及以上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四)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五)其它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第五条 工程项目按以下形象进度进行阶段性施工安全验收评价。(一)基础完工前;(二)主体结构:l 、八层及八层以下建筑主体封顶砌体完工前;2 、高层建筑: 第一次为主体施工至二分之一时;第二次为主体封顶砌体完工前;(三)装饰装修完工前。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5、项目按工程量可以分三个阶段进行施工安全验收评价。第六条 阶段性施工安全验收评价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 进行现场评分。阶段性施工安全验收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良:安全管理资料基本齐全,未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每次评分达到 80 分以上 ( 含 80 分 ) 的施工现场。合格:安全管理资料基本齐全,未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每次评分达到 70 分以上 ( 含了 70 分 ) 的施工现场。不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列为不合格施工现场。l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2 、验收达不到了 70 分的施工现场;3 、部、省、市级安全检查存在重大隐患被通报的施工现场。第七条 工程项目按照以下
6、程序进行阶段性施工安全验收评价。(一)工程项目达到规定的施工安全验收评价形象进度时,由项目经理部报请施工企业组织施工安全检查验收评价;(二)经施工企业自评合格后,由施工企业报请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安全验收评价。施工安全验收评价由监理单位总监负责组织,会同下列人员共同进行,同时必须报请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派员进行监督。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及相关人员;2、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3、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或安全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未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安全验收评价。第八条 工程项目阶段性施
7、工安全验收评价后,应由监理单位总监填写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验收评价表 ( 附表 l ) ,并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 ( 附表 2 ) ,各方参与验收人员签字认可后报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第九条 对拒绝申请阶段性施工安全验收评价的工程项目,视同该阶段施工安全验收评价等级为不合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依法进行相应处罚。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组织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验收评价。参加评价各方应客观、公正,真实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状况。主体结构质量验收前,应当进行阶段性施工安全验收评价。第十一条 单位工程竣工时,应当进行施工安全综合验收评价。施工企业应在工程竣工验收10天前,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单位工程施
8、工安全综合验收评价申请,约定时间,通知建设、监理等有关单位参加。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时,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应根据下列情况,写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报告,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进行综合验收评价。施工安全综合验收评价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一)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情况;(二)项目安全生产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报告、专项方案编审、组织专家论证、交底验收等情况;(四)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及解决情况;(五)项目施工安全事故情况;(六)项目阶段性施工安全验收评价等级、核验等级情况;(七)单位工程施工安全综合验收评价结果。第十三条 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前,应当查验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报告。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依据。第十四条 因故终止施工的工程项目(停止施工30天以上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将终止施工报告送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终止施工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停工原因、停工时间;(二)停工期间的工地管理和安全防护措施;(三)留守人员数量、留守负责人姓名以及联系电话等。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宁德市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注:(附表1、2存下载中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