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7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7.1外商投资企业法7.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7.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7.4外资企业法17.1外商投资企业法7.1.1外商投资企业概述1.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通常称为“三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有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权和份额的比例不同:(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式合营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契约式合营企业(3)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2.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
2、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法律规定(一)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三)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四)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2【考题多选题】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家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A.运用我国特有的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项目B.不利于节约资源的项目C.技术水平落后的项目D.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项目【答案】AD习题分析37.1.2外商投资的其他形式v1.中外合作开发自然资源我国特定企业同外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营者通过签订合同,在我国制定的区域共同开发、生产或者共同经营自然资源,按照合同约定分享利
3、润、分担风险的合作形式。(如对石油天然气的开发)v2.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法对土地进行综合性开发,形成工业用地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建设通用厂房及配套设施,将地面建筑物转让或者出租的经营活动。v3.BOT方式建设运营交付方式。(通常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如公路、机场、桥梁等)v4.“三来一补”方式“三来”由外商提供设备(包括由外商投资建厂房)、原材料、来样,并负责全部产品的外销,由中国企业提供土地、厂房、劳力。“一补”是指补偿贸易,国外厂商提供进口生产技术和设备,由我方企业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的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信贷本息的贸易方式。v5.外
4、资并购境内企业股权并购:购买境内企业的股权或认购境内非外资企业的增资使其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并购: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7.2.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概念: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特征(1)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2)依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3)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4)是股权式企业。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指调整我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管理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7.2中外合资经营
5、企业法51.设立的条件限制条件v(1)有损中国主权v(2)违反中国法律v(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v(4)造成环境污染的v(5)签订的协定、合同、章程显属不共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2.设立的程序:立项申请审批登记v(1)由中国合营者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拟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转报审批机构批准后,合营各方才可进行谈判,签订协议。报送有关文件。v(2)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由审批机关发给批准证书。v(3)办理工商登记。合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6、,领取营业执照。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7.2.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61.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2.注册资本7.2.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1)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3)符合公司法关于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7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投资总额($)注册
7、资本($)特别规定=300万万投资总额的投资总额的70%以上以上300-1000万万投资总额的投资总额的1/2以上以上总额总额420万以下的,不低万以下的,不低于于210万万1000-3000万万投资总额的投资总额的2/5以上以上总额总额1250万以下的,不万以下的,不低于低于500万万3000万以上万以上投资总额的投资总额的1/3以上以上总额总额3600万以下的,不万以下的,不低于低于1200万万81.组织方式v(1)货币,即以现金出资。外方投资者只能以外币缴付v(2)实物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物料v(3)工业产权、专业技术2.出资期限v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
8、月内缴清。v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7.2.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91.权利机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A.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B.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C.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才能召开D.董事会决议采用过半数通过或者2/3多数通过的规则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v(1)章程的修改;v(2)企业的中止、解散;v(3)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或者转让;v(4)企业的合并、分立。2.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副总经
9、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请3.经营管理制度合营企业可自行确定生产经营计划、自主筹措、运用资金;产品销售自主选择等。7.2.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权利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101.合营期限需约定合营期限的v(1)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娱乐、饮食、出租汽车维修、咨询等;v(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v(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v(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v(5)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2.解散法定解散情形v(1)合营期限届满。v(2)合营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v(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v(4)因自然灾
10、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v(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v(6)合营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7.2.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和解散117.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7.3.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概述1.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2.特点(1)合作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作者,另一方为中国合作者。(2)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在签订的合同中确定。(3)合作企业的法人资格有可选择性。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为有限责任公
11、司。(4)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一般归中国合作者所有。(5)合作企业的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12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特点的比较:1.合营方式不同。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营;而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2.组织形式不同。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合作企业可以是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3.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合营企业只有在依法解散时,外国合营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而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4.经营管理机构不同。合营企业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而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137.3.2中外合作经营企
12、业的设立1、国家鼓励举办的合作企业是:(1)产品出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2)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2、不予批准的情形:(1)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害国家安全的;(3)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4)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3、设立的程序:(1)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2)审查批准机关审批。(45天批准)(3)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141.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作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2.注册资本7.3.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1)在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作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
13、25。(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15167.3.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管理机构1、权利机构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合作企业的权利机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经营管理机构可以由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聘请总经理等管理企业,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也可以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177.3.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及投资回收1、收益分配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比例和方式进行分配:可以采取净利润分成、产
14、品分成等分配方式。2、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1)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2)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3)其他规定的回收方式3、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1)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3)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4)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5)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18
15、【例题单选题】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该审查批准机关是指()。A.企业行业主管机关B.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机关C.财政税务机关D.企业登记机关习题分析19【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作企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是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之一,其法定条件是必须经财政税务机关的审查批准。207.3.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限和解散1、合作期限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必须在合同中订明。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在据合作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
16、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当自接到申请之前其30天内决定是否批准。2、解散的法定情形(1)合同期限届满(2)企业发生亏损或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3)至少有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5)合作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关闭21v练习题:下列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共同特点的表述中,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vA.二者的中外投资者均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vB.二者的中外投资者均以其投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vC.二者的注册资本均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中外投资各方认缴的出资
17、额之和vD.二者均由中外投资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22v参考答案:Cv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和合作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个人,“中方投资者”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承担责任形式上,合作企业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盈亏分配上,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企业,中外合作各方不以投资数额、股权等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而是通过签订合同具体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237.4外资企业法7.4.1外资企业法概述1、外资企业的
18、概念和特征概念: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特征:v(1)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v(2)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法人企业v(3)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外资企业法的概念外资企业法,是调整外资企业在设立、终止以及经营管理和生产协作过程中的地位和调整其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47.4.2 外资企业的设立、终止和清算(一)外资企业的设立(一)外资企业的设立 1 1)设立的条件)设立的条件设立外资企业,首先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设立外资企业,首先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
19、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同时,还须符合以下条件:效益。同时,还须符合以下条件:(1 1)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产品;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产品;(2 2)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的)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的50%50%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有余的。衡或有余的。禁止禁止设立的外资行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设立的外资行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邮电
20、通信等险、邮电通信等限制限制设立的外资行业: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房地产、信托投资、租赁设立的外资行业: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房地产、信托投资、租赁252)外资企业设立程序 向所在地政府(县级以上)报送初步申请报告 当地政府收到申请报告,在三十天内提出意见 向审批机构报送有关文件 审批机构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26272.外资企业的终止外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终止:1)经营期限届满;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4)破产;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
21、依法撤销;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3.外资企业的清算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终止15日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等报审批机关审核获批准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287.4.3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1.注册资本全部资本由外商投资组成;投资总额由注册资本和借入资本构成注册资本的一般规定(1)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符合有关规定(2)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3)注册资本增加、转让须经批准办理变更登记(4)财产或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批准并进行备案292.出资方式(1)可自由兑换的外币(2)机器设备(3)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作
22、价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3.出资期限分期缴付的,最后一期应在营业执照签分期缴付的,最后一期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发之日起3 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认缴出资额的不得少于认缴出资额的15%15%,并在营,并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90天内缴清。天内缴清。307.4.4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经营管理1.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2.组织机构(1)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由企业章程做出规定(2)实践中外资企业一般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3.经营管理依法享有独立自主经营管理企业的权利,依照批准的比例,在中国市场销售产品
23、3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区别项项 目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审批期限审批期限3个月个月45天天90日日外国投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者的投资比例比例 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1、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国合作、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由对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 100%注册资本注册资本 1、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不得减少注册资本2、可以增加注册资本(注意程序)、可以增加注
24、册资本(注意程序)一般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如减少一般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如减少须经审查机关批准须经审查机关批准 1、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不得减少注册资本2、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组织形式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1、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形式、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各方为合伙关系方为合伙关系 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出资期限出资期限 1、一次缴清出资的,为营业执照、一次缴清出资的,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签发之日起6个月个月2、分期缴付出资的,最后一期出、分期缴付出资的,最后一期出资的期限由注册资本的规模决定资的期限由注册资本的规模决定 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未约定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未约定的由工商部门限期履行的由工商部门限期履行 分期出资的,最后一期出资分期出资的,最后一期出资 在营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年内缴清 先行回收先行回收投资投资 不允许不允许 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在特定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不允许不允许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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