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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取保护措施的信息能否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docx

1、未采取保护措施的信息能否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北京JN长城电器有限公司诉晏某马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朝民初字第02039号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的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并获胜诉判决,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案情要旨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

2、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三项要件,缺少任一要件,均不能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基本案情原告JN长城公司诉称:晏某马原是我公司的业务员。2009年5月起,公司法定代表人娄洪路多次带晏某马到公司客户华北石油采油五厂就变电站项目施耐德(宝光)真空断路器进行供货谈判和技术交流,客户委托的采购商是河北省辛集市泽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泽鑫机电公司)。此后我公司将该项目交给晏某马负责。经公司同意,给泽鑫机电公司的报价总共是175 000元。2009年9月22日泽鑫公司给我公司来电,称合同已经签订。2009年9月25日,我公司与泽鑫机电公司通话确认合同付款情况,泽鑫机电公司告

3、知首付款已经付到了晏某马的帐户。此后,我公司从上级供货单位施耐德宝光北京办事处调查得知,晏某马自称是天津宝明翔中压电器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利用天津公司的名义与泽鑫机电公司签订合同。我公司认为晏某马利用我公司与泽鑫机电公司之间交易的经营信息,谋取个人私利,使得我公司遭受了损失。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晏某马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95 625元及负担合理费用6000元。被告晏某马辩称:第一,泽鑫机电公司购买电器设备的信息并非商业秘密。泽鑫机电公司是向公开市场采购电器产品,和JN长城公司之间也不存在长期的供货关系。泽鑫机电公司的需求信息通过公开渠道可以查询,所有市场主体都可以参与,条件优者获得订单。即使存在

4、所谓的商业秘密,JN长城公司也没有采取过任何的保密措施。因此,JN长城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以及采取保密措施的条件。第二,晏某马在JN长城公司工作时,对于JN长城公司与华北油田和泽鑫机电公司之间有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不知情。第三,晏某马在JN长城公司工作期间,JN长城公司一直没有与晏某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晏某马2009年9月对JN长城公司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为此,JN长城公司对我不满,多次向公安机关举报我。综上,JN长城公司对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0日起,晏某马在JN长城公司开始工作,但JN长城公司一直未与晏某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5、2009年9月28日,晏某马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0年4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JN长城公司支付晏某马工资8000元。2010年1月,JN长城公司向辛集市辛北分局刑警大队举报晏某马侵占了泽鑫机电公司支付的3万元合同预付款。同月,泽鑫机电公司出具一份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称:晏某马自称是天津宝明翔中压电器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打电话推销真空断路器,因为我公司正需要5台真空断路器,就向晏某马订货,后来因为我公司要求下浮价格,就把定金3万打到晏某马个人帐户上。诉讼中,JN长城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过保密措施。法院审理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商

6、业秘密应当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案JN长城公司主张其与泽鑫机电公司之间交易的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就至少应当证明其对该商业秘密采取过保密措施。本案中JN长城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对所主张的交易信息采取过保密措施,故JN长城公司本案主张商业秘密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北京JN长城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专家点评权利人主张商业秘密的保护,必须对该信息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提供充分证据。本案中,原告JN长城公司未对该信息的保密性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法院对其提出晏某马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主张不予支

7、持。那么,未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是否一定不能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是,企业又该如何对其商业秘密采取保护措施呢?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可见,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是认定该信息是否构成企业商业秘密的必备要件之一。对于保护措施的程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中做出了明确解释,

8、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拥有的技术秘密采取合法、有效的保密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采用保密技术、采用适当的保密设施和装置以及采用其它合理的保密方法。有关保密措施应当是明确、明示的,并能够具体确定本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

9、的范围、种类、保密期限、保密方法以及泄密责任。单位未采取适当保密措施,或者有关技术信息的内容已公开、能够从公开渠道直接得到的,科技人员可以自行使用。因此,作为企业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保护措施”,法律只要求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并不要求其达到了绝对不会外泄的程度。在审理商业秘密案件的过程中,法院通常会根据权利人主观上的保护意愿,并结合其采取的具体措施来加以认定。一般来说,企业可以从软件管理和硬件设备两方面来采取相应措施。所谓软件管理,即通过企业规章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等协议,对员工应当保守秘密的范围、期限、补偿金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硬件措施则是通过物理隔离、人员监管、分

10、层次审批等措施,以阻止非涉密员工及外来人员进入涉密区域,将涉密区域与公共区域隔离开来。对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1、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注重对企业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企业秘密进行合理保护,这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在发生侵权诉讼时,也是企业主张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证据。在发生侵权事实时,权利人必须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即不具有公知性,经济性和实用性以及保密性三方面全方位收集证据,再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

11、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侵犯该商业秘密的证据,其保护商业秘密的愿望很可能落空。本案中,原告JN长城公司正是未能证明其对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故法院对其保护商业秘密的请求不予支持。2、对于不同的企业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采取不同的措施加以保护。对于关系到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信息,根

12、据信息的类别采取划定密级的方法,在企业秘密载体上进行明确标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对于关系到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特别重要信息,可以对商业秘密进行“肢解”,安排不同的负责人分别管理,并禁止相互打探,这样各司其职,相互分工,以最大限度的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世界知名的大企业,“可口可乐”公司就是通过这种方法,延续和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的。法条链接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概括地说,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

13、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即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2、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五、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拥有的技术秘密采取合法、有效的保密措施,并使这些措施有针对性地适用于科技成果的完成人、与因业务上可能知悉该技术秘密的人员或者业务相关人员

14、,以及有关的行政管理人员。这些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采用保密技术、采用适当的保密设施和装置以及采用其它合理的保密方法。有关保密措施应当是明确、明示的,并能够具体确定本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的范围、种类、保密期限、保密方法以及泄密责任。单位未采取适当保密措施,或者有关技术信息的内容已公开、能够从公开渠道直接得到的,科技人员可以自行使用。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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