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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礼与法”论文.docx

1、 ( 20121716王梦影) 中国古代法制“礼法结合”的评议 “礼与法”的关系是中国法律史中的非常重要的问题之一。传统的中国社会可是说是一个礼教下的社会,传统的中国法是一种礼教中的法。在中国法律制度走向成熟的过程中,礼与法由分离到对立,进而融合。其二者的相互渗透与融合构成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和特有的中华文明。 礼治和法治皆人类社会整合之手段。礼,渊源于原始社会之习俗习惯,其以“人性善”为出发点,主张以张扬人的社会属性以巩固和稳定社会秩序。而在“礼”变得羸顿乏力时,法便取而代之

2、成为统治阶级手中另一工具。与礼反是,法自“人性恶”出发,倡以“利”诱民,以“刑”治民。当然,前述“取而代之”非绝对性,事实上礼不仅影响中国传统法文化之外在特征,且成为其内在精神气质。“中国古代法渗透着礼的精神。”礼法结合体现了法与道德之交融,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之统一,强制性制裁与精神感召之互补,因成中国伦理化法律之最主要传统和特征。 礼与法何时开始结合?礼法结合的进程又如何的?总的来说可分为六个阶段: 第一,春秋战国时期,为礼法融合的萌芽期。 第二,秦汉时期,是立法融合确立方向和奠定基础的时期。鉴于秦朝专任刑罚而覆灭的历史教训,汉初一些地主阶级的思想家就宣扬“先王仁义之道”的儒家思想来维

3、持统治,主张制订法律,实施强力镇压,又须提倡德治礼乐。西汉中期“独尊儒术”是礼法融合真正意义上的初始。 第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以礼入律” ,许多法律都陆续创订了一些礼法结合的制度,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 第四,隋唐时期,完成和圆熟时期,“一准乎礼”使得礼法结合达到顶峰。 第五,宋元明清时期,是礼法融合模式的重构时期。 第六,近代以来,位立法融合的崩解与当代超越时期。 那么何为礼法结合呢?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寓教于刑——“纳民于正轨” 、“以德施政,善待民众,先富后教,先惠后使,先教后杀 ”、“不教而杀为之虐” 。 二.礼刑并用——自汉武帝起董仲舒为代表的阴阳五行学说成

4、为官方哲学,以此论证“三纲”,作为国家立法原则。把阴阳四时所代表的节气与刑罚的执行相结合,司法推行《春秋》决狱和秋冬行刑,成为一项法制原则流行后世。 三.政刑一体——西周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通过制礼完成。随着”礼崩乐坏“,以专制和集权为标志的国家机器的运转越来越依靠刑杀威吓。于是,立政与立刑成为各个王朝在建国之初的必然之举。 若要更全面的了解礼法结合,就必须要知道礼法结合在立法上的表现。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看: 一.保护“君为臣纲” 的法律 例如唐律中的“十恶”,一曰谋反,二日谋大逆。所谓谋反,注“谓谋危社很” 。 二.保护“父为子纲” 的法律 《大戴礼记• 本命篇》

5、曰“天无二日,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治之也。” 孝经》云“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 《唐律• 名例• 十恶》注《疏议》解释说“善事父母日孝。既有违犯,是名‘不孝’。” 三.保护“夫为妻纲”的法律 在封建宗法制度下,君权、父权、夫权是一脉相承的。而父权是君权的延续,夫权则是父权的引伸。按照封建礼教,作妻子的必须敬顺丈夫,要作到“直者不能争,曲者不能讼”(《女诫》),只能做丈夫的忠顺奴仆。从男尊女卑的封建原则出发,丈夫有随意打骂、奴役、甚至转卖妻子的权利,而妻子只有忍受一切义务。如果妻子背离了丈夫,无论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是不能允许的。《仪礼》曰“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二斩

6、者,犹日不二天也。”男人尽可以有三妻四妾,女人对丈夫则必须专心正色,从一而终,要作到“耳无途听,目无邪视,出无冶容” (《女诫》)。夫妻在家庭中完全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妻子必须在丈夫的绝对统治之下。 这种“夫为妻纲”的封建理论,由于汉儒的鼓吹在汉代就已经系统化了,到了隋唐时期则发展成为完备的法律制度。为了保护夫权的统治,唐律把妻谋杀夫、殴告夫、闻夫丧匿不举哀等行为列入十恶大罪予以严惩。这些立法也都是以封建礼教为其指导原则的。 纲常礼教与封建法律的结合实现了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统一,对后世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可以从六个方面看: 一、教化与吏治 儒学成

7、为汉代的统治思想以后,统治阶级认识到“教,政之本也。”政府日益倚重礼乐教化之力,不仅在中央设太学等教育机构,在各郡国也建立了郡国学,儒学化的地方官积极在各地修庠序,推行“礼乐教化”。教化和吏治思想对于文化的普及传播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 二、恤刑原则 恤刑原则源于儒家思想,与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一脉相承,并为后世历代王朝所继承。它将封建伦理与国家法律结合起来,使中国古代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 “西汉景帝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颂系之。西汉宣帝,诸年八十以上,皆勿坐。东汉男子八十以上,皆不得系。”这段文字体现了汉朝在刑罚适用方面的恤刑原则。宽缓,从而在刑罚

8、适用上体现儒家的矜老恤幼思想,以维护封建伦理道德。 三、特权保障 礼的基本精神在”尊卑、贵贱、等级。“ 这种等级差别性质与封建法律的特权法性质是完全一致的。 汉代确立了儒家化的刑法适用原则,汉律将奴隶制时代刑不上大夫的特权原则正律化,逐步形成了”上请”的封建刑事法律原则,上承周礼八辟之法保障奴隶主贵族等级特权的法则,下启魏晋隋唐议中“请、减、赎、官当”、等封建特权制度,构成了一套系统严密的特权保障系统。 四、专制集权 专制集权的统治,使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缺乏限权思想。皇权至上,一人独占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力。各级官僚是对上级官

9、僚负责,不是依法行事。官民关系是命令与服从的被动模式。政治权力决定一切的现实,造就民众对权力的超常膜拜,形成权力至上的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权力至上与现代法治社会中的有限权力观念的冲突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是某些时候存在权大于法的现象。 五、亲亲得相首匿 该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 汉朝统治者根据这一儒家经典大义得出:家庭成员相互隐瞒犯罪有助于封建家庭的稳定,从而确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在刑罚适用上采取伸礼屈法的态度。 六、天人合一 自然和谐与社会和谐相统一的观点,是建立

10、在“天人合一”的理论基础上的。礼法结合过程的同时,另有一个与之类似的法律‘自然化’的过程,即法律与自然的变化相适应。比如像特赦和秋冬行刑的制度。有学者认为“天人合一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价值观念与精神境界的最高体现,或者说是各种法律制度的终极依据。”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遵循“则天立法原则”,以‘天’为制定法律的最终依据;在法律的实施方面,实行“刑狱时令”和“灾异赦宥”制度;对于人命案件的处理,适用“以命抵命”的原则……这些可以说天人合一说的反映。 法律和道德是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行为最重要的两大手段。中国古代法制史关于“礼与法”的关系及其在政治实践中的实际运用,对于今天我们构建社会主

11、义和谐社会,更好地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正确处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仍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德治思想是中国古代儒家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两千多年前的孔子就已经看到法律和刑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己经看到人们的道德面貌、道德思想和道德素质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如果不重视道德教育,一味地依靠刑罚的强制手段,靠强力来制服那些违反法律的人,人们就不可能产生羞耻之心,也不知道违反法律是可耻的。因此他们就不可能在内心中形成一道防御犯罪的堤防,而只是力求逃避法律的惩罚,甚至想方设法去钻法律的空子,一犯再犯,从而陷入邪恶的深渊。中国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常常被人们认为是一种

12、人治思想,是同法治思想根本对立的。人们的这种认识,并不完全符合儒家德治思想的本来面目,因而是不正确的。但是,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是有其鲜明的阶级性和历史局限性的。它为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服务,过分夸大道德在社会中的作用,以至于在强调德治的过程中也确实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人治。法家就曾经有针对性地指出过这一点。然而,法家又因此而走向了另一种片面性,表现为不加分析地反对儒家的德治思想,否认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的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必须正确对待德治思想,既汲取它的合理的正确的方面,又抛弃其不适应现代社会要求的错误的内容。 参 考 文 献 [1]徐昕.纠纷解决与社会和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梁治平.法辨— 中国法德过去、现在与未来[M].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 [3]]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出版社.2003. [4]刘海年主编.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 [5]杨鹤奉.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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