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讲 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下) 三、法制的基本内容 (一)刑事法制 1、刑罚: (1)奴隶制五刑:墨、劓、髌、宫、大辟(见教材P15) ① 墨:又称黥刑,即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志后,再染以墨。 ② 劓:割鼻子。 ③ 髌:又称刖刑、剕刑,即断足或砍去犯人膝盖骨的刑罚。 ④ 宫: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即毁坏罪犯生殖机能的酷刑。 ⑤ 大辟:即死刑。 (2)法外酷刑:炮烙、醢、脯、剖心、劓殄 劓殄:株连全族。 、孥戮 孥戮:本人及妻儿。 等。 2、罪名 (1)夏商时期:弃灰于公道罪 (2)西周时期:群饮罪 3、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1)矜老恤幼原则。
2、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见教材P31) 《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眚:过失; 非眚:故意。 非终:偶犯; 惟终:惯犯。 (4)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 (5)世轻世重原则:“三典”,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见教材P32) (二)民事法制: 1、土地所有权制 西周实行的是国家土地所有制,由周王代表国家对全国的土地享有所有权。“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诗经·小雅·北山》。 便是对西周土地制度
3、的形象描述。以分封制为基础构建起来的宗法社会在经济上主要表现为对土地的分配方式与占有方式上。天子拥有对全国土地的所有权,他直接统治的区域称为王畿,王畿之外的土地进行分封,诸侯所分得的土地称为诸侯国,卿大夫所分得的土地称为采邑,士所分得的土地称为禄田。他们对自己所分得的土地享有使用权,不能任意处分, 《礼记·王制》。 他们还必须定期向周王交纳贡赋,土地的所有权还是掌握在周王手里,周王可以“削地”的方式收回分封给诸侯的土地。 2、契约制度(见教材P39) (1)买卖契约:质、剂 (2)借贷契约:傅别 3、婚姻家庭继承制度(见教材P40) (1)婚姻制度 ① 婚姻成立的原则:一
4、夫一妻多妾制。 ② 婚姻成立的要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③ 婚姻成立的限制:同姓不婚(不利于后代,附远厚别) ④ 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礼,按其先后顺序分别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是男方通过媒氏把愿与女方结亲的意愿告知女方,女方如若允婚,男方便会派人交纳采择礼品。 问名,主要是询问女方的姓氏及生辰八字等,几乎与纳采同时进行,问名一方面避免同姓为婚,另一方面又可以占卜婚姻的吉凶。 纳吉,问名之后,男方对婚姻的吉凶进行占卜,如果求得吉兆,便将结果告知女方,称为纳吉。 纳征,征即成的意思,即纳币后,两家的婚姻关系即确立。因此,纳征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经过这道程序后
5、标志着婚姻关系正式成立,女子不可以再另聘他人了。 请期,纳征之后,男方会再行占卜,求得良辰吉日,再派人到女方家,告知婚期,请求女方家认可。 亲迎,即男方按父命去迎接女方到男方家。 这六道程序非常繁复,因此老百姓是很难一一照办的,正所谓“礼不下庶人”,所以宋朝时民间有将“六礼”简化为“纳采、纳征、亲迎”三道程序的。 ⑤婚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 有婚姻的成立就会有婚姻的解除,西周时期,婚姻的解除以男方家庭的单意离婚为主,称为七出。 无子,指妻子不能给夫家生育后代,有违婚姻传宗接代的重任,自然要休弃; 淫佚,指女子不贞节,即违背了女子对丈夫要忠贞的义务,又会导致子嗣身份不明,引起家庭
6、内部辈分不清,为宗法所不容; 不事舅姑,指不孝顺公公婆婆的; 口舌,妇女多口舌,会引起家族内部的不和睦和不团结; 妒忌也是一样,妻妾之间争风吃醋,会破坏家庭内部的稳定; 盗窃,不是说女子有偷窃的行为,而是指女子藏有私产,甚至娘家所带来的财物在嫁入夫家后都要归夫家所有,不允许女子私自享有与处分; 恶疾,是女子患有恶性、传染性疾病,这有可能传染给家族的其他人,又有可能影响后代的健康,也要休弃。 男方家庭只要以上述七种理由的任何一种,即可将女子休弃,而这七种理由又都缺少具体客观的标准,可见,对女子而言是非常没有保障的,于是后来又出现了对七出进行限制的三不去。女子在具备三种条件之一,是不可
7、以任意休妻的。这三个条件分别是: 一“有所取无所归”,即娶妻时女子娘家有人在,但要休妻时,娘家父兄俱无,是不可以休妻的; 二“与更三年丧”,指女子与丈夫一起为公公婆婆服丧三年,这是尽了孝道的,对于这种妻子,也是不可以休弃的; 三“前贫贱后富贵”,即娶妻时生活贫困,妻子陪同丈夫苦度日月,在生活好转后,丈夫不可以随意休弃妻子。 (2)家庭制度:父权、夫权。教令权、主婚权、财产权、立嗣权 (3)继承制度(宗祧继承、爵位继承、财产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三)行政法制 在宗法制下,周王是全国最大的族长,称为“天子”;天子之位由嫡长子继承,天子之弟及庶子被封为“诸侯”;诸侯除保留“公室”
8、直辖封地外,将其余土地分赐给自己的兄弟和亲属,称为“卿大夫”;卿大夫又以同样的方式将土地进行分赐,受封者为“士”。士是贵族的最低层,士的庶子就是平民了。西周还通过分封异姓诸侯和与异姓联姻等方法,使天下为一家,整个国家形成以周王为中心,下领诸侯、卿大夫、士的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 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官 1、夏商时期的司法官为“司寇”、“大理”、“士”或“理”等。 2、商朝时期,司法活动的参与者,除商王、贵族外,还有卜者 商人要预测未来的吉凶,或探问鬼神的意旨,便拿一块龟腹甲(间有用背甲的)或牛肩胛骨(间有用肋骨的),在一面加以钻凿,却不令穿透,然后在钻凿处灼火,另一面便现出裂纹,
9、这叫做“兆”。卜人看兆而断定鬼神或一种神妙的势力对于所问的反应。所问的事情,有时连日后的“应验”,就记得在兆的旁边,这可称为卜辞。卜辞的内容以关于祖先的祭祀的为最多。 。 3、商朝时期:中央:专职司法官为司寇,地方:仿中央 (二)诉讼审判制度 1、夏商时期:天罚、神判。(见教材21页) “天罚”即奉天罚罪,代天行罚,国王防止权力爱到挑战,借对上帝和祖先的崇敬,假托受其授命和保佑,巩固自己的权威。违背王命,就是获罪于天,必须受到惩戒。 “神判”是假借神意进行裁判。 2、西周时期:(见教材P50) 1) 诉讼形式:“讼”和“狱”:前者为民事诉讼,后者为刑事诉讼 2) 诉讼费:
10、束矢”和“钧金”:关于诉讼费的规定,民事案件要“入事矢”,刑事案件要“入钧金”。 3) 证据方式:盟誓、口供等 4) 审讯方式: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案例:宋代桂万荣的《棠阴比事》记载了《窥井认尸》案:后汉时有个妇人的丈夫外出不归,忽然有人发现菜园井中有一具尸体,妇人听说便跑到井边号哭,叫嚷:“这就是我的丈夫啊!”官府闻报,丞相张昇亲自去井边观察,召集附近居民辨认死者是不是妇人的丈夫。看过的人都说水井太深,无从辨认。张昇对妇人一口咬定死者是她丈夫觉得十分蹊跷。于是把妇人押回府衙审问。再三盘诘,终于弄清是妇人串通奸夫杀死了自己的丈夫。 又如同样是《棠阴比事》记载的《从事对
11、尸》案:有个人从外地回到家,看见他的妻子在家里被人杀害了,但头已经没有了,便立即告诉妻子的娘家。娘家人认为是女婿杀死女儿,便到官府告状。这个女婿由于受不了严刑拷打,也自诬招认。有位从事觉得其中有可疑之处,请求另行查证。他集中全城检验死伤的人,叫他们每人谈出近来安葬坟墓的情况,其中有一人说:“我在给一富豪人家办事时,听说他们曾杀了一个奶妈子,埋在某个地方。”从事听了立即派人挖开坟墓,只见棺材中只有一个妇人的头!而这个被诉人却说不是他的妻子。再传讯那个富豪,再三审问,终于弄清了原委。原来是富豪与那人的妻子私通,便杀了奶妈子,砍了她的头,而把那个妇人的衣服穿在奶妈子的尸体上。 5) 疑案处理方法:“三刺”之法,即一曰刺群臣,二曰刺群吏,三曰刺百姓。 (三)刑罚的执行 1、公开行刑,而“王之同族”和“有爵者”则秘密处死,对女犯死罪也不采公开处决的办法。在肉刑的执行上,奴隶主贵族也享有特殊待遇。 2、秋冬行刑 (四)监狱制度 1、夏朝的监狱:圜土、夏台。(见教材P22页) 2、商朝的监狱:羑里。 3、西周的监狱:圜土、囹圄(见教材P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