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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制造厂牌照申请.docx

1、 食物製造廠牌照申請指南 食物環境衞生署 (2014年3月版) 食物製造廠牌照申請指南 概 論 根據香港法例的規定,任何人士如有意在本港的樓宇內烹製及/或製造食品,以供外售予市民食用,必須在開業前向發牌當局申領食物製造廠牌照。 本港多種食品烹製及製造行業,均須申領食物製造廠牌照,常見的行業包括: 1. 製造罐裝、瓶裝或用其他物料包裝的食品或飲品; 2. 製造醬油、泡菜或醬汁(包括味粉及味精); 3. 醃製食品, 包括乾製及醃製肉類、煙火腿、香

2、腸、鹵味和涼果; 4. 經營外賣食物店或承包膳食及筵席服務等; 5. 燒烤肉類或家禽; 6. 製造甜點; 7. 製造豆腐、豆漿、豆腐乾、腐乳和南乳等; 8. 製造麵條、米粉、線麵、通心粉、意大利粉及粉絲等; 9. 製造小食(例如花生米、蝦片、薯片)及糕點; 10. 製造麵筋及麵筋食品,例如齋鹵味等; 11. 食品加工,例如製魚丸、蝦丸、肉丸和豬皮等;及 12. 製造蒸餾水/樽裝食水。 任何將再造奶及奶類飲品消毒、加工製造及包裝的業務,必須領有奶品廠牌照。任何製造雪糕、軟雪糕及冰棍等的業務,均須領

3、有冰凍甜點製造廠牌照。任何烘製麵包及其他烘焙食品的業務,則須領有烘製麵包餅食店牌照。 - 1 - 申請手續 申請食物製造廠牌照,應向牌照辦事處助理秘書(其他牌照)(見附錄 I)提交已填妥的標準申請表格(FEHB 94),聲明店舖處所符合政府租契條款的聲明書 (FEHB 192)及樓宇的建議設計圖則(須以十進制單位按比例繪製)一式三份。標準表格可向各牌照辦事處及各分區環境衞生辦事處索取,及可在食物環境衞生署網頁 http://www.fehd.gov.hk/tc_chi/forms/index_forms.html 下載。 有關申請須載示下列資料:

4、 ( a ) 申領牌照的類別; ( b ) 申領牌照樓宇的詳細地址,包括街名、樓宇門牌號數、樓宇所在大廈的名稱及單位號數等,以免郵遞失誤; ( c ) 申請人的姓名、通訊地址及電話號碼。倘以公司名義申領牌照,則須填報公司名稱和地址,以及執行董事及授權人的姓名和住址; ( d ) 擬使用何種加熱設備及燃料;及 ( e ) 廠內會否裝設空氣調節系統;如擬裝設空調系統,則須註明有關系統 的類型及能量。 申請書必須由申請人親自簽署。牌照可以個人或公司名義持有。 申請書會分別由發牌當局、消防處及勞工處考慮。申請人在收到發牌當局 發出的發牌

5、條件通知書前,不應進行裝修工程;在領得牌照前,亦不得開業, 否則會遭檢控。 核證食物業處所沒有違例建築工程,符合政府租契的條件及法定圖則的規限 由 2006 年 4 月 18 日,申請食物製造廠牌照的樓宇須沒有違例建築工程, 並符合政府租契的條件及法定圖則的規限。申請人可參閱「申請食物業牌照 申請人/持牌人的發牌和轉讓程序指南:(i) 核證食物業處所沒有違例建築工程 (違建工程),(ii) 食物業處所必須符合政府租契的條件及 (iii) 食物業處所必須 符合法定圖則的規限」,以便了解詳細資料。有關文件可向各牌照辦事處及 各分區環境衞生辦事

6、處索取,及可在食物環境衞生署網頁 http://www.fehd.gov.hk/tc_chi/howtoseries/forms/External_guide_combine_c.PDF 下載。 - 2 - 擬備建議及修訂設計圖則 擬備設計圖則前,申請人須把廠房面積按建議的用途劃分,例如廚房、食物調製室及衞生設施。建議設計圖則須顯示下列資料: (a) 廚房、食物調製室、食物貯存室及碗碟洗滌室; (b) 廁所、洗手盆、洗滌盆及排水裝置; (c) 所有窗口及擬裝置的機械通風設備,包括氣槽、冷卻塔及抽氣扇等; (d) 所有出入口、門口及內部通道; (e)

7、衣帽間、走廊及所有露天地方(例如天井及光井); (f) 垃圾存放及處理設施;及 (g) 所有大型固定傢具和設備的位置,包括食物調製檯、煮食爐灶、冷藏設備或冷卻設備、衣櫃、固定的碗碟櫃、晾乾架等。 建議設計圖則可由申請人或其聘用的建築師擬備。 申請人凡擬更改已交來圖則上的設計,須提交經修訂圖則,以供發牌當局考慮和轉交其他政府部門處理; 申請人須用顏色筆在圖則上標示建議的設計更改,並略加說明。不符合這項規定的經修訂圖則概不受理。 處理發牌申請及通知申請人有關發牌條件 助理秘書(其他牌照)在接到牌照申請書後,會以書面認收,並在擬議設計圖則通過初步評核合

8、格後,通知申請人負責牌照事宜的衞生督察擬於何時進行視察有關樓宇,以評核該樓宇是否適合獲發牌照。倘有不便,申請人可致電與該名助 理秘書(其他牌照)聯絡,另約時間,不過,處理發牌申請的工作會因而受到阻延。 如有需要,申請書會轉交消防處處長及其他有關政府部門,以便徵詢他們的意見。 - 3 - 待視察工作完成,而各有關政府部門亦認為申請符合規定後,助理秘書(其他牌照)會詳列各項發牌條件,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必須遵辦,才可獲發牌照。 主要發牌條件詳見附錄 II。申請人為本身利益著想,宜參閱《食物業規例》 (

9、第 132X 章)。 申請人必須在接獲發牌當局發出的發牌條件通知書後,才可進行裝修工程。倘有關樓宇不適合獲簽發食物製造廠牌照,負責的助理秘書(其他牌照)會通知申請人其申請不獲接納,並告知原因。 倘為經營上述食物業務而使用的燃料,消耗量超過下開法定限額,則申請人亦須先向環境保護署(見附錄 III )申請批准安裝火爐及煙囪: ( a ) 氣體燃料 : 每小時 1150 兆焦耳; ( b ) 液體燃料 : 每小時 25 公升; ( c ) 固體燃料 : 每小時 35 千克 至於消防規定,消防處會直接通知申請人,並會將通知書副本送交發牌當局備考。

10、 請注意,申請人必須先取得消防處簽發的消防證書,才可領取食物製造廠牌照。申領消防證書,須要繳費。 查詢發牌事宜 申請人如對發牌條件或發牌事宜有任何疑問,可致電或親自向負責該宗發牌申請的衞生督察查詢,有關的地址及電話號碼見附錄 I。 - 4 - 通知已辦妥發牌條件及簽發牌照 申請人在辦妥各項發牌條件後,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有關的牌照辦事處,並提交可接受的證明文件,以便該辦事處安排負責牌照事宜的衞生督察前往有關處所視察查證。有關的證明文件包括處所的最終設計圖則、已填妥和簽署的指定表格FEHB 191 (

11、表格 UBW-2)、衞生經理及∕或衞生督導員委任書,以及其他所需證明文件,例如符合規定證明書(第一類規定)、電力裝置證明書(表格WR1/WR2)、氣體裝置符合規定證明書∕完工證明書、公用廁所證明書、食物供應商證明書及通風系統的最終設計圖則。 至於消防規定,申請人應直接通知消防處,以便安排視察。為確保牌照申請相關的查核視察能順利進行,申請人應先向相關的防火辦事處提交證明已符合各項消防規定的所有所需證明文件,以便安排查核視察。常見的符合消防規定證明文件有《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FS251)。 經證實各項發牌條件均已辦妥後,發牌當局便會簽發牌照,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繳費及領取牌照

12、食物製造廠牌照的申請處理流程表見附錄 IV。 食物製造廠牌照費按廠房樓面總面積釐訂,並會予以檢討。有關詳情,請參考《食物業規例》或向各牌照辦事處查詢。 簽發食物製造廠牌照的目的,是要確保有關處所符合衞生標準,供應的食品亦合乎衞生。申請人如有任何困難或疑問,可與助理秘書(其他牌照)聯絡。 發牌條件尚未辦妥 倘負責牌照事宜的衞生督察在視察查證後發現申請人仍未完全辦妥發牌條件,助理秘書(其他牌照)會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各項尚未辦妥的發牌條件,同時提示申請人在完全辦妥這些條件後即時通知牌照辦事處,以便該辦事處人員再視察查證。 倘牌照辦事處並無收到辦妥發牌條件的

13、通知,則負責牌照事宜的衞生督察會於發出發牌條件通知書後的三個月內視察有關處所一次,以查看申請的進展。其後,助理秘書(其他牌照)只會於每三個月向申請人發出提示盡快辦妥所有發牌條件以便獲發牌照的信件。 辦妥發牌條件的期限 除非申請人可以證明由於一些在合理情況下,並非申請人所能控制的原因,以致延誤履行發牌條件,否則申請人必須在暫准牌照屆滿後六個月或正式牌照的發牌條件通知書發出後十二個月(如只是申請正式牌照或未獲發暫准牌照),履行所有發牌條件。如在上述期限屆滿時仍未能辦妥所有正式牌照的發牌條件,有關的正式牌照申請會被視作撤銷。 -5- 牌照申請被拒絕批出的上訴程序

14、 按照《公眾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25(8)條的規定,食物環境生署署長若決定拒絕你有關批出牌照的申請,必須以書面給予通知。假如你對署長的決定感到不滿,可根據該條例第125(9)條的規定,在宣布有關決定的通知書送達給你後的14天內,向牌照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重要告示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任何人在與政府人員履行 公職有關的情況下向政府人員提供利益,即屬犯罪。 -6- 附 錄 I 食物環境衞生署牌照辦事處 港島及離島區 香港灣仔軒尼詩道225號駱克道市政大廈8字樓港島及離島區牌照辦事處

15、 助理秘書(其他牌照) 電話︰2879 5712 傳真:2507 2964 電郵:hkis_lo@fehd.gov.hk 九龍區 九龍深水埗基隆街333號北河街市政大廈4字樓九龍區牌照辦事處 助理秘書(其他牌照) 電話︰2729 1293 傳真:2789 0107 電郵:kln_lo@fehd.gov.hk 新界區 新界大埔鄉事會街8號大埔綜合大樓4字樓新界區牌照辦事處 助理秘書(其他牌照) 電話︰3183 9226 傳真:2606 3350 電郵:nt_lo@fehd.gov.hk - 7

16、 - 附錄 II 簽發食物製造廠牌照的主要條件 (A) 衞生設施 1. 樓宇內須裝設自來水管。 2. 食物調製室及碗碟洗滌室的內牆表面須以光滑而不吸水的物料或瓷磚鋪砌,高度最少為兩米。牆腳與地面之間的連接處必須內彎形(即須圓滑)。牆壁其餘表面及天花板均須髹掃灰水或漆油。食物調製室及碗碟洗滌室的地面必須鋪上平滑的淺色非吸收性物料。 3. 廁所設施: (a) 須按照《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第 123I 章)所訂的標準,裝設水廁及沖水尿廁。 (b) 廁所不得與廚房、食物調製室、碗碟洗滌室或

17、食物貯存室相通。 -8- 4. 水廁或沖水尿廁附近,以及食物調製室內,須設置適當數量的洗手盆。洗 手盆的長度至少 350 毫米(由盆頂的內緣起量度)。 5. 食物調製室及碗碟洗滌室內,須設置適當數量的洗滌盆。洗滌盆的長度至 少 450 毫米(由盆頂的內緣起量度)。 6. 售賣外賣熟食 / 快餐的食物製造廠,須設有總面積 少 6 平方米的食物 室。加熱已煮熟食品以供售賣的食物製造廠,須設有總面積最少 3.5 平方 米的食物室。

18、7. 用以調製食物的檯面,須以接口緊密的硬木或其他不透水物料製造。 8. 須設有碗碟櫃,以存放業務上使用的一切飲食器具、器皿及刀叉。 9. 除用作貯存物品的地方外,樓宇內各部分均須充分通風及 / 或設置足夠 的機械通風設施。 10. 廚房及食物室內所有煮食爐的上方,均須裝置金屬氣罩,與氣槽妥為連 接,而氣槽則須配有適當能量的抽氣扇。廢氣須先經濾油器排到戶外或從 天台一個位置排出,以不妨礙衞生為合。 11. 如使用固體燃料或柴油,則須另外建造一個獨立煙囱,煙管必須直伸至超 過建築物最高點的天台位置。建造煙囱前,必須先獲屋宇署及環境保護署 批

19、准。 12. 樓宇內所有抽氣扇均須安裝在離地面或街道至少 2.5 米高的位置,從該處 將廢氣排到戶外,以不妨礙衞生為合。 13. 食物室內不得設有沙井。 (注意:遷移沙井是一項渠道改道工程,須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批准, 才可進行。申請人須自行申請這項批准。) 14. 食物室內所有糞管/污水管/雨水管,均須以不透水防鏽物料製造的套管 密封,以令發牌當局滿意為合,且須附有適當的檢驗孔。 - 9 - 15. 排水彎管與污水幹管之間,須設有一個或多個隔油池。 16. 須設置足夠及配有緊密冚蓋的垃圾桶,以裝載所有

20、等待清理的垃圾及其他 廢物。 17. 申請食物製造廠牌照的樓宇,必須向消防處處長申領消防證書。 (注意:這項發牌條件不適用於已符合下列所有規定的食物製造廠:(i) 總 樓面面積不大於 100 平方米,(ii) 只用電力作為燃料及無使用明火加熱食 物,及(iii) 沒有油炸食物活動。) 18. 安裝新固定電力裝置的工程完成後,必須聘用一名經機電工程署註冊的電 器技工∕承辦商作出檢驗、測試及證明,並須將一份完工證明書(表格 WR1)送交食物環境衞生署,以證實已履行規定。至於現有的電力裝置, 則須遞交一份機電工程署批註的定期測試證明書(表格 WR2),以代替所需 的

21、表格 WR1。 19. 處所須接駁至政府的污水渠。 (注意:這項發牌條件只適用於新界及離島區。) (附註:上述的食物製造廠牌照發牌條件只供一般參考。發牌當局會視乎每宗申 請的個別情況及所製食品種類,在訂定上述標準發牌條件的同時,增訂特別發 牌條件,要求某些食物製造廠遵守。) (B) 樓宇結構及走火設施 1. 選擇樓宇時須特別謹慎,因為獲准作商店或商業以外用途的建築物或建築 物的某些部分,可能並不適合。一般來說,所有位於地下而地基穩固的樓 宇,在結構上均屬適合。 2. 倘樓宇坐落的層數並非位於地面上,或樓宇須進行大規模的改建

22、或加建工 程,申請人應聘請根據《建築物條例》(第 ( 123 章)註冊的認可人士(建築師、 結構工程師或屋宇測量師)提供服務。 3. 樓面的附加負荷量是在接到個別申請後才訂定的;訂定時會考慮以下因 素:製造工序的性質、使用機器及設備的總數及類型、建築物的類型及樓 面面積、建築物的用途/擬作用途。 - 10 - 4 . 樓宇須用耐火的物料建造,其耐火程度須符合《建築物(建造)規例》 (第 123B 章)的規定。 5 . 一般來說,位於地下而可直接通往街道的樓宇,均屬適合的樓宇,或屬可改裝以符合走火設施規定的樓宇。 6 . 樓宇通常須設有兩個或以上

23、通往街道的出口。 7 . 「走火設施守則」及《建築物(規劃)規例》(第 123F 章)第 V 部的規定,均適用於樓宇的走火設施。 8 . 食物製造廠不得設於只有一道樓梯的建築物上層。 (C) 火警安全 從火警安全的角度來看,下列樓宇並不適合獲簽發食物製造廠牌照︰ 1 . 任何不符合建築標準的建築物/搭建物。 2 . 位於地庫第四層及以下的樓宇。 3 . 位於劃作緊急用途的地方的樓宇,例如「緩衝」層(亦稱為庇護層)。 4 . 直接位於註冊學校/幼兒中心的下一層及對這些地方造成火警威脅的樓宇。 - 1

24、1 - 附 錄 III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區域辦事處 環保署區域辦事處 地區 區域辦事處 地址 電話 傳真 觀塘,黃大仙,西貢,油尖旺及九龍城 區域辦事處 (東) 九龍九龍灣臨樂街19號南豐商業中心5樓 2755 5518 2756 8588 香港島及離島 區域辦事處 (南) 香港鰂魚涌海灣街1號華懋交易廣場2樓 2516 1718 2960 1760 屯門,荃灣,葵青及深水埗 區域辦事處 (西) 新界荃灣西樓角路38號荃灣政府合署8樓 2417 6116 2411

25、 3073 元朗,沙田,大埔及北區 區域辦事處 (北) 新界沙田上禾輋路1號沙田政府合署10樓 2158 5757 2685 1133 備註: 發牌當局亦會將所有食物製造廠牌照作烤肉用途的申請轉交環境保護署,以徵詢意見。若有需要,申請人可以在向發牌當局遞交申請前,先向環境保護署區域辦事處查詢其管轄範圍內的有關細節。 - 12 - 附 錄 IV 食物製造廠牌照申請處理流程表 重新遞交申請

26、 申請人遞交申請表及圖則 食環署將申請轉交規劃署 評核,並將圖則轉介屋宇署/ 房屋署及消防處 ( 如適用 ) , 並要求於 24 個工作天內 回覆食環署 食環署進行初步評核 不接受 食環署發出暫准牌照的 發牌條件通知書 在確定有關部門不反對申請後, 食

27、環署在 7 個工作天內發出 正式牌照的發牌條件通知書 申請人遞交可接受由 專業人士發出的符合 規定證明書給食環署 食環署發出 發牌條件通知書 食環署發出暫准牌照 接受 7 個工作天 * 一個工作天 食環署進行實地視察 7 個工作天 接受 評核不合格, 不接受申請 重新 遞交 申請 收到反對申請 ( 如屋宇署反 對,食環署反 對 ) ,便不接受 申請 接受 不接受 不接受 申請人申報已辦妥 所有發牌條件 食環署進行最後實地視察 消防處進行最後實地視察 ( 如適用 ) 食環署通知申請人 未符合的發牌條件 全部辦妥? 食環署發出正式牌照及通知有關部門 否 是 (7 個工作天 ) 8 個工作天 附註: *申請人可往牌照簽發辦事處申請簽發暫准牌照。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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