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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处罚办法.doc

1、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1、当月本班没有出现瓦斯超限,瓦检员无假检、漏检、空班、脱岗现象,奖励50元,全月所有班次各工作面无瓦斯积聚和超限,瓦检员无假检、漏检、空班、脱岗现象,奖励通风队长200元。 2、当月无电器设备失爆和设备带病运转、不影响采掘生产的奖励机电队长200元,电钳工50元。 3、对安全工作有重大贡献者,由跟班井长举荐,经矿领导核实后,视其情节奖励50~500元。 4、举报“三违”、破坏及盗窃等行为的,经核实后给予保密并奖励100~500元。 5、对煤矿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或科技发明者,经实践检验有价值的,视其情况给与100~2000元奖励。 6、对于工程质量达标当月

2、领先的小班,每人奖励50元。 7、机电设备保养、维修得当,在安全限度内超期使用,根据使用的时间长短,对该设备负责维修保养者奖励50~200元。 8、勇于举报带烟带火入井或井下吸烟者,经矿核实后给予保密并一次性奖励处罚额的200%。 安全生产处罚办法 一、 综合 1. 录用新工人必须由队长上报矿有关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持本人的身份证及照片进行登记,方可上岗,私自录用者,不支付工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2. 入矿职工必须参加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否则罚相关负责人200元。 3. 采掘一线职工,月出勤必须保证23个班.有事请假,要有假条(队长可批二天,三天以上由矿

3、长审批),无故旷工,对其罚款50元/天。 4. 岗位人员不得空岗,出现空岗由安全副矿长组织追查,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5. 轮休人员要执行轮休制度,不执行轮休造成空岗罚空岗人员50元/次。 6. 无故提前升井(早下班)者或集体提前升井,当日不计工,对每人罚款50元/人。对当班值班队长罚款100元。 7. 酒后上岗、班中睡觉、班中娱乐、干私活者罚款50元/人。 8. 带烟带火入井给予除名,解除劳动合同,扣发当月全部工资,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违者罚款50元。 9. 不参加班前安全会罚款20元。 10. 班组长、队长、井长、矿长入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不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

4、罚款50元/次。工作面必须悬挂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由班组长悬掛,如班组长未出勤,由值班队长指定专人领取悬掛)。 11. 入井人员必须带自救器,不佩带自救器罚款50元/次。 12. 严禁扒、蹬矿车和抢上抢下人车,违者罚款200元/人次,两次以上给予除名,解除劳动合同,扣发全月工资。 13. 全月出勤不足5个班(无故旷工)不支付工资。 14. 不执行轮休造成工作面无人施工,对旷工人员每人罚款100元、值班队长罚款200元。 15. 职工辞职必须正式通知队长,经批准方可离矿,否则不支付离矿前的工资。 16. 酗酒闹事、班中打架对闹事者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5、17. 盗窃或破坏矿内物品、材料,除包赔损失外,给予除名解除劳动合同,扣发当月全部工资,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 采掘 1. 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对班长罚款100元。 2. 空顶下作业和进空区作业,对值班队长、班长和进空区作业人员每人罚款500元。 3. 不按设计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不支付工资,对班长罚款50元、值班队长罚款100元。 4. 拉门子不架抬棚子、不给锁口棚、提前摘川梁腿子,不支付当日工资,对班长罚款100元、值班队长罚款200元。 5. 工作面空帮、空顶,必须立即处理,当班不处理,每米罚款200元,对班长罚款100元。 6. 放炮不掩护设备、电缆等,造

6、成损坏按原价包赔,由安全副矿长组织追查,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7. 上山回采不设挡闸、支架撑木不齐全、无中心顶柱、有断梁折柱,对班长、值班队长每人罚款100元。 8. 在井下巷道拆顶扒帮偷煤,给予除名,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当月工资,对偷煤人员所在段队跟班负责人罚款100元。 9. 工作面有淤泥、积水、杂物,对班长罚款50元;采区运输巷、下货上山、回风上山有淤泥、积水、杂物,水沟不畅通,对队长或跟班队长罚款100元。 10. 上山工作面坡度在25°以上,不设隔板对队长罚款200元。 11. 工作面20米内不洒水、降尘,对班长罚款100元/次。 12. 违章推车(放飞车、串车等

7、对推车工罚款50元。 三、 火工品、放炮 1. 无火工品箱或火工品乱扔、乱放、或混装,对责任者罚款50元。 2. 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非放炮员放炮,对放炮人员和队长每人罚款100元。 3. 不放警戒放炮,对放炮员、班长每人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责任。 4. 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和“一炮四检制”,由安全副矿长组织追查,对责任者每人罚款100元。 5. 按规定使用母线(煤巷50米。岩巷75米),短线放炮、母线不用时不扭结成短路、包括电管脚线不扭结成短路。对班长、放炮员每人罚款100元。 6. 放糊炮、明炮、动力电放炮给予除名,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当月工资。 7. 不填

8、炮泥或充填数量不足者对班长和放炮员每人罚款100元。 8. 不按规定装配引药或不按规定处理瞎炮的对班长、放炮员每人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责任。 9. 发爆器的钥匙不随身携带,放炮不发出警示、不执行火工品领、消、返制度的对放炮员罚款50元。 四、 “一通三防” (一)、瓦斯检查员: 1. 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脱岗罚款500元。 2. 瓦检员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检查瓦斯罚款200元。 3. 瓦检员班中睡觉罚款500元。 4. 工作面停风或瓦斯超限积聚,不停止作业、不撤人、不停电的瓦检员和班长每人罚款500元。作业人员每人罚款100元。 5. “四风作业”未发现、未制

9、止,对瓦检员、班长每人罚款100元。 6. 瓦检员晚入井、早升井罚款500元 7. 瓦检器不能准确检查瓦斯浓度或损坏,应付使用的由安全副矿长组织追查,对责任者罚款500元。 8. 瓦斯浓度3%以上,私自排放瓦斯,由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组织追查对责任者罚款300元。 9. 不认真填写各种记录罚款50元。 (二)、风筒工 1. 因风筒漏风造成工作面风量不足对责任者罚款50元;造成瓦斯超限或积聚的罚款200元。 2. 不及时延接风筒,造成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达不到规定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夜班延设风筒由瓦斯检查员负责)。 3. 局扇安装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风筒吊挂不符合规定

10、对责任者罚款50元。 4. 不按规定设置风筒及附属设施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三)、通风设施 1. 井下通风设施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2. 破坏通风设施或支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通风系统紊乱的罚款200元。 3. 通风系统不合理,对通风负责人罚款200元。 4. 应设置通风设施未设置的,对通风负责人罚款200元。 5. 该设置隔爆设施和洒水管路未设置的,由安全副矿长组织追查,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6. 通风设施损坏不及时维修,对负责人罚款100元。 (四)、防尘 1. 不按规定接设洒水管路,洒水管路无水,造成工作面和巷道煤尘堆积和飞扬的,对责任者罚款10

11、0元。 2. 洒水管有水而工作面不洒水对班长罚款100元。 3. 工作面20米外不洒水,对负责人罚款100元。 4. 易发生煤尘飞扬和堆积的转载点、装车点不设喷雾器的,对负责人罚款100元。 5. 隔爆水袋数量不足、充水不足,对负责人罚款50元。 五、 机电运输 (一) 机电 1. 带电检修设备或带电搬迁电气设备,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2. 电气设备失爆,对责任者罚款500元/处。 3.电气设备损坏,不及时处理或更换,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4.不按规定投用三大保护,对机电负责人罚款100元。 5.使用无安标证的防爆电器设备,对机电负责人罚款100元。 6.不按规定停

12、送电,对责任人罚款300元。造成后果追究责任。 7.井下私自拆装矿灯者,罚款500元。 8.井下电热取暖,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9.无措施在井下电焊、气割(喷灯)等明火或白炽灯照明的,对机电负责人罚款200元。 (二)运输 1.不按规定使用人车,对矿长、生产、机电、运输、安全副矿长每人罚款500元。 2.人车不按规定时间检修和试验,对机电副矿长、机电队长每人罚款200元。 3.人车运行时,把钩工必须跟车,并坐在手动闸位置,不跟车对人车把钩工罚款100元。 4.每趟车拉车数量不准超过规定,每多挂一个车对把钩工罚款50元。 5.把钩工要认真检查矿车的各部的安全状况,不检查对把钩

13、工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责任。 6.绞车司机按规定操作,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绞车运行,向调度汇报,安排人员处理,否则由机电副矿长组织追查,对责任人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责任。 7.绞车司机必须交接清楚绞车运行情况,不交接对责任者罚款50元。 8.铁道工认真检查轨道道岔、托绳轮、托绳木、枕木使用情况,不检查造成非伤亡事故的罚款50元;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追究责任。 9.电机车司机按规定检查各部位、部件和运行,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处理,不检查、不汇报,对电车司机罚款100元。 10.柴油电机车要按时加油、换水、注水、注油,检查机车部件和运行情况,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造成电机车

14、损坏的由机电副矿长组织追查,提出处理意见。 11.井上、下乱打点人员,发现一次对乱打点人员罚款200元。 (三)机修 1.机修工要按规定对煤矿四大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不按规定检查、维修对责任者罚款100元/次。造成损失的由机电、安全副矿长组织追查,提出处理意见。 2.认真检查维修人车和矿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检查、维修对责任者罚款100元,造成事故追查责任。 3.经常深入井下检修机械设备,处理完好,不检查、不处理对责任者罚款100元/次。造成事故的,追究责任。 4.按规定项目和时间检查钢丝绳的质量,且有记录可查,不检查、不记录,对责任者罚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追究责任。 (四)监控设备 1.不及时安设监测仪器(包括各种传感器、分站、备用电源等),由安全副矿长组织追查对责任者罚款100元/次。 2.各种监测仪器保证灵敏可靠,不及时维修更换,对责任者罚款50元/次。 3.无论什么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缆线损坏者(抢救事故除外),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4.工作中造成损坏仪器、缆线等要及时汇报、处理,不汇报、不处理,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5.风、电、瓦斯闭锁装置不按规定投入使用的,由机电、安全副矿长组织追查对责任者罚款 300元,不能正常使用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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