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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doc

1、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院于2008年4月,首次举行对拟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举行不起诉听证会。虽然此次不起诉听证会并没有冠以附条件不起诉的衔头,但是其实质上是附条件不起诉的一个雏形。我们从这次实践中深刻地感受到如果是对嫌疑人采取审判后免于处罚形式,则这一“犯罪”标签将伴随着未成年人今后的人生道路,将严重影响他们身心健康成长,也不利于社会稳定,而通过此种方式,能使未成年人免于犯罪

2、前科,加以适当的引导,将使他们更容易回归社会。此后我院制定《新会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规定》,将附条件不起诉对象规定在未成年罪犯,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的感化挽救以及警示教育工作。 附:《新会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规定》 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中央政法委布署的三项重点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高检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 2009年—2012年工作规划》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本规定办理刑事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坚持全面把握、区

3、别对待、严格依法、注重效果的原则,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三条 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具备的条件: (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犯罪嫌疑人为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3)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4)犯罪嫌疑人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犯罪后及时悔罪并积极配合办案。 (5)其他符合具备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属惯犯、累犯,或具有黑恶、恐怖组织性质的; (3)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正在服刑期间的;

4、 (4)没有监护条件的犯罪嫌疑人; (5)其他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经审查后认为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启动该程序。 第六条 对刑事案件涉及民事赔偿部分,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积极促进刑事和解,也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七条 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应按审查案件程序进行,由承办人根据审查案件的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提出的申请,提出适用的理由和意见,经公诉部门集体讨论,报分管检察长研究后,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八条 拟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作品行调查。 第九条 品行调查应当在犯罪嫌

5、疑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区域的熟悉犯罪嫌疑人的人员中进行。 被访人员不得少于三人,以保证调查结果全面、客观、公正。 第十条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前,应当听取侦查机关(部门)、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所在学校、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第十一条 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自觉接受内部和外部监督。 (1)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对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应当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如果上级检察机关对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有异议,应及时移送起诉,进入审判程序。 (2)对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应举行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二条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 附

6、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案件事实、附条件不起诉的理由、考验期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 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应当告知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学校,不起诉所附条件、考察方式、法律后果。 第十四条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侦查机关(部门)、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所在学校。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附条件不起诉书五日内向本院控告申诉部门提出。 本院控告申诉部门收到异议后,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异议成立的,报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于十日内答复。 第十六条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后,被送达人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发生效

7、力。 被送达人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维持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自答复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十七条 对附条件不起诉设定考验期,若采取取保候审的,考验期限为取保候审期限;若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考验期限为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六个月。考验期限从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设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委员会(以下简称帮教委员会)。成员为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共青团新会区委员会、新会区教育局、新会区机关工委关工委、新会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帮教委员会由各方指派专人组成,负责落实具体的帮教工作。 第十九条 被宣告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应当

8、遵守以下规定: (1)学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所在单位的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考察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考验期限届满,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应当写出悔罪表现总结及学习法律、法规的体会,监督部门写出书面评价和鉴定意见。如果没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考验期满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研究,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十一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验期间内犯新罪或者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处理或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对其所有犯罪行为依法提起公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二O一O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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