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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腾飞人才计划”实施办法 .docx

1、 西安交通大学“腾飞人才计划”实施办法 西安交通大学计划外用工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对全校计划外用工的管理,改变计划外用工上的无序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计划外用工从岗位上分为流动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流动岗位。凡属我校正式编制,因未被聘用而上交学校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交流中心”)的待聘人员,经中心推荐或自己联系,可以被校内各单位以“流动岗位”形式聘用,从事长期或短期性临时工作; (二)临时工岗位。非我校正式编制人员,在校内各单位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的非教学科研工作的,按“临时工岗位”聘用(不包括返聘、借

2、聘人员)。临时工岗位不能顶替,不能用于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 第二条校内各单位使用计划外人员,须填写“西安交通大学使用计划外用工审批表”,报人事处批准后,由人才交流中心组织公开招聘,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各单位使用计划外人员,应首先聘用人才交流中心待聘人员,在校内确实招聘不到合适人选的岗位,经人才交流中心签署意见报人事处批准,可按一定的程序招聘校外人员。各单位要严格控制使用农民工,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待聘人员的单位,其使用临时工的指标将相应减少,并酌情加收临时工管理费。 第四条用工单位须与计划外用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合

3、同期限(流动岗位掌握在一至二年,临时工岗位一年之内); (二)岗位职责及要求; (三)劳动报酬(经费由学校承担的为300-500元/月,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可适当提高); (四)双方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五)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在签订计划外用工劳动合同时,临时工本人须向用工单位交抵押金。合同期半年的交100元,合同期一年及其一年以上的交200元,合同期满或合同期未满因用工单位的原因终止合同的,用工单位将抵押金如数退还。因临时工本人违反劳动合同造成合同终止的,不退还抵押金。 第六条聘用临时工必须办理用工许

4、可证和校园出入证。用工许可证和校园出入证由用工单位统一到人才交流中心和学校公安处办理。临时工本人则须填写“计划外用工人员登记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和二寸照片2张。临时工使用到期后要及时清退,因工作需要延长使用期的,各用人单位须重新向人事处申请计划,办理续用手续。 第七条计划外用工人员的管理 (一)流动岗位人员的管理 1.用工单位须与待聘人员签订“流动岗位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至二年,试用期三个月。 2.流动岗位人员的管理、考核和培训,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才交流中心将不定期到用人单位考察、了解流动岗位人员工作情况,用人单位对流动岗位人员工作不满意需要

5、退回的,必须写明退回的原因和理由,并经人才交流中心同意。 3.流动岗位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除由用工单位发给流动岗位津贴外,学校发给本人全额工资及省市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补贴。 4.流动岗位的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学校视为上岗,在两年中累计有12个月在流动岗位上工作,考核合格者,可参加国家正常工资晋升。 5.流动岗位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其人事、工会、组织关系仍挂在人才交流中心,凡中共党员须按月将党费交到人才交流中心党支部。 6.流动岗位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工单位的制度,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动纪律。因个人原因

6、被用人单位辞退两次者,学校将不再为其提供就业机会。 (二)临时工岗位人员的管理 1.临时工岗位的管理,本着“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素质”的原则,将临时工岗位总数控制在合理的比例之内,超编、满编单位或没有临时工空缺岗位的单位,一律不准使用临时工。对已经使用的不符合规定的临时工,要进行清理。 2.临时工上岗前必须进行生产、纪律、安全教育,考评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起重工、电工、焊工等特殊工种的临时工需进行培训并持有合格证;从事餐饮服务的临时工,必须经过严格的健康检查和健康卫生教育;从事有毒、有害和危险性较大作业的场所,必须采用有效防范措施,方可使用。经学校批准聘用的临时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待遇。 3.临时工岗位禁止使用16周岁以下的童工。临时工人员的年龄,男性一般不超过65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岁。 4.学校将不定期对用工单位进行检查。凡违反规定,擅自聘用临时工(以其他方式支付工资)的单位,一经查出,将按XX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每聘一人处罚500元。若因擅自使用临时工出现问题,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学校概不负责。 第八条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口腔医院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九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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