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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1、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六月三日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管理,使其在平时能保持完好状态,合理利用,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战时能掩蔽人员,储存物资,充分发挥防空战备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市各类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均属本细则维护管理范围。第三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按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

2、组织实施。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各类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由投资、使用、产权所有或物业管理等单位或个人负责。第四条 人防工程应与该项目的地上主体建筑作为整体,由项目管理服务单位统一实施维护管理。各单位或个人对所管辖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应当确定总责任人和各分项分部位责任人,并应当根据所管辖人防工程实际,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维护管理档案。对维护时间和内容进行记录,实行制度化管理。负责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等异常情况,应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并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第五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试行)的要求进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 工程的结构和防护设施性能完好;(二) 通风、给排水、供电、采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三) 工程无渗漏,使用空间整洁;(四) 空气洁净,饮用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五) 工程的构配件无锈蚀、损坏;(六) 工程平战转换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预制构件,应当有专门地点存放并保持状态良好;(七) 工程的进出道路畅通,孔口的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完好;(八) 防汛设施安全可靠。第六条 有人防工程的单位,隶

4、属关系变动时,交接单位应办理人防工程移交手续,有关人防工程档案应造册移交,有关区、县、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主持交接工作,并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防工程的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保障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第八条 人防工程是在战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重要战备设施。每个单位、每个公民都有保护的责任。第九条 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以内取土、埋设各种管道、架设各种线路、修建地面工程设施,或在人防工程附近爆破、打桩和在工程顶部堆料。因城市统一规划和基本建设无法避开,确需埋设和修建时,建设单位应约请人防部门

5、并会同设计、施工单位组织论证,制定技术保障措施,确保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安全并不降低其防护效能。第十条 不得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雨水、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和便溺。第十一条 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物品。第十二条 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如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申请改造人防工程的,应当向市或区、县人防办报送改造申请书、改造设计方案和相关设计图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不得破坏工程结构、内部设施或损伤保护性能。第十三条 工程内部装修,不用易燃材料;禁止采用明火照明;电气设备安装应按照防潮、防爆的要求,保障

6、运行安全可靠,并符合电力部门的规定。第十四条 凡平时使用的工程,内部应配置消防器材及防火设施。第十五条 凡需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前向工程所在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填写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事前备案表,领取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书。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因城市建设规划等特殊情况,确需拆除的,必须按下列规定报批:(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二)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及原有局属工程,由工程所在

7、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七条 申请拆除人防工程,应当提供项目立项、规划文件,拟拆除人防工程平面图、剖面图,补建人防工程设计方案或者补偿方案。补建人防工程,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市或区、县人防办办理手续,人防办依照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提出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书:(一)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建设规划文件;(二)地面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三)建设用地内现有人防工程情况资料。修建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书进行设计,并持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报市或区、县人防办审核。市或区、县人防办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核完毕。确因实际情况无法补建人防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补偿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标准交

8、纳补建费。第十八条 经批准拆除人防工程的,申请拆除的单位必须按市或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位置,予以补建。拆除人防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抗力等级予以补建,补建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拆除工程的建筑面积。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在审查、安排建设项目时,要保护人防工程设施。确需拆改人防工程时,建设单位应分别按本细则第十二条或第十七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条 因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或影响群众生活及环境卫生,确需拆除报废的人防工程,在拆除报废前,要向工程所在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准实施。第二十

9、一条 对人防工程认真维护管理,并做出显著成绩及对保护人防工程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平时使用人防工程不办理事前备案手续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 对蓄意破坏人防工程,泄露人防工程机密以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并应赔偿经济损失。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5月31日废止。市人民政府1997年12月31日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97109号)同时废止。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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