乒乓球比赛规则 3.2.3 比赛条件 3.2.3.1赛区空间应为长方形,且不少于14米长,7米宽,5米高,但四个角可用不长于1.5米的挡板围起。 3.2.3.2以下器材和装置应被视为每个比赛区域的一部分:球台及球网装置,裁判员桌椅,比分显示器,毛巾盒,台号,挡板,地胶,挡板上的队名牌或人名牌。 3.2.3.3赛区应由75厘米高的同一深色的挡板围起,以与相邻的赛区及观众隔开。 3.2.3.4 在世界和奥林匹克比赛中,从比赛台面高度测得的照明度不得低于1,000勒克斯,且整个比赛台面照度均匀,赛区其他地方的照明度不得低于500勒克斯;其他比赛中,比赛台面的照明度不得低于600勒克斯,且整个比赛照度均匀,赛区其他地方的照明度不得低于400勒克斯。 3.2.3.5 使用多张球台时的照明水平应是一致的,比赛大厅的背景照明不得高于比赛区域的最低照明度。 3.2.3.6 光源距离地面不得少于5米。 3.2.3.7 场地四周一般应为暗色,不应有明亮光源,或从未加遮盖窗户等透过的日光。 3.2.3.8 地板不能颜色太浅或反光强烈或打滑,而且表面不得为砖、水泥或石头;在世界和奥林匹克比赛中,地板应为木制或国际乒联批准的某品牌和种类的可移动塑胶地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