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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第九章PPT课件.ppt

1、第九章 债券回购交易财经分院1第一节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p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p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融资方(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质押给融券方(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融资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融券方返回资金,融券方向融资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在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融资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融券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一方。p 开展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的主要场所为沪、深证券交易所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p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3年12月、深圳证

2、券交易所于1994年10月分别开办了以国债为主要品种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其目的主要是发展我国的国债市场,活跃国债交易,发挥国债这一金边债券的信用功能,为社会提供一种新的融资方式。p2002年12月30日和2003年1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推出了企业债券回购交易。p2007年公司债推出后,证券交易所又进一步允许公司债包括普通公司债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简称“分离债”)进行质押式回购。因此,目前交易所上市的各类债券都可以用作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债券回购市场的参与主体主要是投资股市的各类投资者,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p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的通知,

3、商业银行不得参与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2p009年1月,中国证监会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通知,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3p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也开办了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债券的回购业务,参与主体是银行间市场会员,主要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4p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p (一)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制度和回购品种p 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实行质押库制度。融资方应在回购申报前,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提交相应的债券作质押。按照中国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用于质押的债券需要转移至专用的质押账户(即进入“质押库”)。当日购买的债券,当

4、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的,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5p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实行标准券制度。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回购融资额度。p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可参与回购的债券均可折成标准券,并可合并计算,不再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p深圳证券交易所仍维持原状,规定国债、企业债折成的标准券不能合并计算,因此需要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p2009年我国发行了一批地方政府债券,这些地方政府债券也可比照国债参与债券回购。6p目前,上

5、海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个品种,代码分别为 GC001、GC002、GC003、GC004、GC007、GC014、GC028、GC091和GC182。p深圳证券交易所现有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个品种,代码分别为R001、R002、R003、R004、R007、R014、R028、R063、R091、R182和R273;p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天、2天、3天、7天4个品种,代码分别为RC-001、RC-

6、002、RC-003和RC-007。7p(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p 证券公司营业部接受投资者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委托时,应事先向投资者提交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提示书,与投资者签订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交质押券,填写“质押券提交申请表”。8p 营业部应对投资者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投资者进行回购交易时,应提交有效签署的“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营业部收到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后,有权对投资者的回购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其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大融资额度。审查无异议的,营业部应根据投资者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及价格等

7、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资者。9p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成交后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和有关规则进行清算交收;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需再行申报,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中国结算公司据此进行资金和债券的清算与交收。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p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成交后由中

8、国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和有关规则进行清算交收;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需再行申报,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中国结算公司据此进行资金和债券的清算与交收。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10p(三)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p 1.报价方式。以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进行报价。p 2.申报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申报单位、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申报数量的规定有所不同。p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规定,债券回购

9、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p (1)申报单位为手,1 000元标准券为1手。p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p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p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p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11p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券为1张;最小报价变动为O.01元或其整数倍;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其他规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类似。12p三、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p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

10、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的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的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债券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督。13p(一)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参与者p 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参与者包括:p 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p 2.在

11、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p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14p 这些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签署“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由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于2000年7月28日颁布)。除签订回购主协议外,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应逐笔订立回购成交合同。回购成交合同与债券回购主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p 上述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且只能委托开展现券买卖和逆回购业务。结算代理人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代理其他参与者办理债券交易和结算的金

12、融机构。目前,具有结算代理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各全国性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和部分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15p(二)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成交合同p 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具体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回购成交合同的内容由回购双方约定,一般包括成交日期、交易员姓名、融资方名称、融券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回购期限、回购利率、债券面值总额、首次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债券托管账户和人民币资金账户、交割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

13、字等。以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和电传作为回购成交合同,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16p 回购双方需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质押登记是指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融资方债券托管账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结的行为。以债券为质押进行回购交易,应办理质押登记。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合同一经成立,交易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17p(三)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品种及交易单位p 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根据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交易券种要素,公告交易券种的挂牌日、摘牌日和交易

14、的起止日期。2002年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第6条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参与者可在此区间内自由选择回购期限,回购到期时参与者必须按规定办理资金与债券的反向交割,不得展期。p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交易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10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1万元。回购利率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动用质押的债券。回购到期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返还回购项下的资金,并解除质押关系。18p(四)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询价交易方式p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债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

15、3个交易步骤。回购交易成交后,最后一个步骤是成交双方办理债券和资金的结算。19p 1.自主报价。参与者的自主报价分为两类:公开报价和对话报价。公开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表明自身交易意向而面向市场做出的、不可直接确认成交的报价。对话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达成交易而直接向交易对手方做出的、对手方确认即可成交的报价。p 公开报价还可进一步分为单边报价和双边报价两类。单边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表明自身对资金或债券的供给或需求而面向市场做出的公开报价。双边报价是指经批准的参与者在进行现券买卖公开报价时,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债券买卖价差范围内连续报出该券种的买卖实价,并可同时报出该券种的买卖数量、清算速度等交易要素。进行双

16、边报价的参与者有义务在报价的合理范围内与对手方达成交易。20p 2.格式化询价。格式化询价是指参与者必须按照交易系统规定的格式内容填报自己的交易意向。未按规定做的报价为无效报价。p 3.确认成交。确认成交须经过“对话报价确认”的过程,即一方发送的对话报价,由对手方确认后成交,交易系统及时反馈成交。交易成交前,进入对话报价的双方可在规定的次数内轮流向对手方报价。超过规定的次数仍未成交的对话,必须进入另一次询价过程。参与者在确认交易成交前可对报价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交易一经确认成交,则参与者不得擅自进行修改或撤销。21p债券回购交易成交确认后,成交双方需根据交易系统的成交回报各自打印成交通知单。债

17、券回购成交通知单与参与者签署的债券回购主协议是确认债券回购交易确立的合同文件。若参与者对成交通知单的内容有疑问或歧义,则以交易系统的成交记录为准。p 4.结算。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债券和资金结算见本章第三节的相关介绍。22p(五)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违规行为及处罚p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债券回购业务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可暂停或取消其债券交易业务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p 1.擅自从

18、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p 2.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p 3.制造并提供虚假资料和交易信息。p 4.操纵债券交易价格,或制造债券虚假价格。p 5.不遵守有关规则或协议并造成严重后果。p 6.违规操作对交易系统和债券簿记系统造成破坏。23第二节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p一、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含义p 所谓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亦称“开放式回购”,简称“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正回购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逆回购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在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中,通过卖出一笔国债以获得对应资金,

19、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从对方购回同笔国债的为融资方(申报时为买方);以一定数量的资金购得对应的国债,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向对方卖出对应国债的为融券方(申报时为卖方)。24p买断式回购与前述质押式回购业务(亦称“封闭式回购”)的区别在于:p在买断式回购的初始交易中,债券持有人将债券“卖”给逆回购方,所有权转移至逆回购方;而在质押式回购的初始交易中,债券所有权并不转移,逆回购方只享有质权。p由于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买断式回购的逆回购方可以自由:支配购人债券,如出售或用于回购质押等,只要在协议期满能够有相等数量同种债券返售给债券持有人即可。25p买断式回购的这一特性对完善市场功能具

20、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p 1.有利于降低利率风险,合理确定债券和资金的价格。买断式回购使大量的债券不:再像质押式回购那样被冻结,保证了市场上可供交易的债券量,缓解了债券供求矛盾,从而提高了债券市场的流动性,有利于合理地确定债券和资金的价格。26p2.有利于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管理。债券资产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资产结构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而债券回购业务是其调整头寸、进行资金管理的重要工具。这些机构的资产流动性管理始终贯穿于其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也是体现其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买断式回购可以使大量回购债券不被冻结,突破了质押式回购在流动性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和桎梏,

21、提高了债券的利用效率,可以满足金融市场流动性管理的需要。27p 3.有利于债券交易方式的创新。买断式回购使交易双方处于对称的地位。对正回购方而言,由于回购协议具有较低的利率和较低的保证金要求,所以正回购方可以利用融入的资金建立一个具有杠杆作用的证券远期多头。对于逆回购方来说,不仅可以防止因为正回购方到期拒付资金而给逆回购方带来损失,而且逆回购方还可以利用回购“买断”的债券进行相应的规避利率风险和套利的操作。如果将买断式回购、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以及其他远期交易新品种等金融工具配合操作,可以组合产生一系列新的交易方式,满足投资者债券结构调整、规避利率风险等要求。p 不过,由于我国利率市场化程度不

22、高、参与主体同质性较强、税收和会计政策等原因,截止到2009年年底,相对于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交易并不活跃。28p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交易p (一)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有关规则p 市场参与者进行买断式回购应签订买断式回购主协议。该主协议须具有履约保证条款,以保证买断式回购合同的切实履行。p 市场参与者进行每笔买断式回购还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或者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买断式回购主协议和上述书面形式的合同构成买断式回购的完整合同。交易双方认为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协议。29p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

23、式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1天。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长回购期限。买断式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换券、现金交割和提前赎回。p 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买断式回购的首期交易净价、到期交易净价和回购债券数量由交易双方确定,但到期交易净价加债券在回购期间的新增应计利息应大于首期交易净价。为防范风险,买断式回购首期结算金额与回购债券面额的比例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对回购业务的有关规定。30p(二)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风险控制p 全国银行间市场对买断式回购采取了如下风险控制措施:p 1.保证金或保证券制度。买断式交易双方都面临承担对手方不履约的风险。如正回购方(

24、融资方)到期不返还款项,则逆回购方需要变卖此前从正回购方收到的债券,但变卖款可能不足额;如逆回购方到期不归还债券,则正回购方需动用款项补购债券,但款项金额可能不足。对于此类违约风险,全国银行间市场规定交易双方可以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设定保证券时,回购期间保证券应在交易双方中的提供方托管账户冻结。保证金或保证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交易对手违约所带来的损失。31p2.仓位限制。全国银行间市场规定进行买断式回购,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额的200。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每日向市场

25、披露上一交易日单只券种买断式回购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占该券种流通量的比例等买断式回购业务信息。这些规定有利于防范承担返售债券义务的正回购方被迫高价买券或违约的风险,有利于维护债券市场的正常秩序。32p 买断式回购发生违约,对违约事实或违约责任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可以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最终仲裁或诉讼结果报告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最终结果予以公告。33p(三)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监管与处罚p 同业中心负责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日常监测工作,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买断式回购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发现异常交易、结算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

26、告。p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买断式回购的规定制定相应的买断式回购业务的交易、结算规则。p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市场参与者的买断式回购进行日常监督。34p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p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的通知要求,于2004年12月6日,即2004年记账式(十期)国债上市日起,在大宗交易系统将此期国债用于买断式回购交易;继而于2005年3月21日,即2005年记账式(二期)国债上市日起,在竞价交易系统将此期国债用于买断式回购交易。至此,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挂牌品种均同时在竞价交易

27、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交易。35p(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参与主体p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B、D账户)。p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国债买断式回购引入了交易权限管理制度,即并不是所有会员均可参与买断式回购,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经过核准的会员公司才可以自营或代理参与买断式回购交易。会员公司代理客户参与买断式回购交易,需承担其客户在债券和资金结算方面的交收责任。36p(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交易品种和报价方式p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券种和回购期限由交易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买断式回购的回购期限从1天、2天、3天、4天、7天、1

28、4天、28天、91天和182天中选择。截止到2010年5月底,用于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券种有“04国债(10)”、“05国债(1)”、“05国债(4)”、“05国债(5)”、“06国债(4)”等10只国债,回购期限设定为7天、28天和91天。37p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p 1.价格:按每百元面值债券到期购回价(净价)进行申报。p 2.融资方申报“买入”,融券方申报“卖出”。p 3.最小报价变动:0.01元。p 4.交易单位:手(1手=1 000元面值)。p 5.申报单位:1 000手或其整数倍。p 6.每笔申报限量:竞价撮合系统最小1 000手,最大50

29、 000手。p 单笔交易数量在10 000手(含)以上,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有关大宗交易的其他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执行。38p(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风险控制措施p 类似于银行间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也采取了履约金制度和仓位控制防范买断式回购的风险。p 1.履约金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履约金制度与银行间市场的保证金或保证券制度的初衷类似,也是为了防范到期违约风险。但相比而言,上海证券交易所履约金制度还存在以下特点:p (1)双方均需缴纳履约金,而在银行间市场,是否引入保证金或保证券由交易双方协商。p (2)履约金比率由交易所确定,而在银行间市场,保证金或保证

30、券的金额也由双方协商。39p(3)履约金到期归属按规则判定,而银行间市场则没有此类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回购到期双方按约履行的,履约金返还各自一方;如单方违约(含无力履约和主动申报“不履约”两种情况),违约方的履约金归守约方所有;如双方违约,双方各自缴纳的履约金划归证券结算风险基金。p (4)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只以支付履约金为限,实际履约义务可以免除;而在银行间市场,保证金或保证券处置后仍不能弥补违约损失的,一般情况下守约方可以继续向违约方追索。与此相对应,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到期日闭市前,融资方和融券方均可就该日到期回购进行不履约申报。40p2.仓位控制。与银行间市场类似,上海证券

31、交易所也规定每一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单一券种买断式回购未到期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券种发行量的20;累计达到20的投资者,在相应仓位减少前不得继续进行该券种的买断式回购业务。这一规定同样有助于防范正回购方届时被迫高价买券或违约的风险,有利于维护债券市场的正常秩序。41p(四)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结算p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一次成交、两次清算”原则结算,具体见本章相关介绍。42第三节 债券回购交易的清算与交收p 一、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p 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交收,按照中国结算公司的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办理清算交收。p (一)初始清算交收p 在回购

32、交易日,中国结算公司于当日收市后根据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相关规定,按成交金额将结算参与人当日回购成交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当日其他应收、应付资金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结算参与人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结算参与人客户或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应付款的,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资金交收义务。43p(二)到期清算交收p 回购交易到期清算日收市后,中国结算公司按到期购回金额将到期购回的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其到期清算当日其他应收、应付资金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结算参与人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p 到期购回金额=购回价格成交金额100p 购回价格=100+成交年收益率100回购天数360p 结算参与人客

33、户或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应付款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资金交收义务。44p(三)质押券管理p 在回购交易存续期间,融资方需在质押库中存放足额的债券作为质押。融资方结算参与人通过交易系统向中国结算公司申报提交质押券,与中国结算公司建立质押关系。对自营融资回购业务,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应将自营证券账户中的债券作为质押券向中国结算公司提交,并与中国结算公司建立质押关系。对经纪融资回购业务,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应根据客户的委托,并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自己的名义,将该客户证券账户中的债券作为质押券向中国结算公司提交,由中国结算公司实施转移占有,并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名义与中国结算公司建立质押关系。45p在每个交易日收市

34、后,中国结算公司按当期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分别将各结算参与人提交的质押券折算成标准券,与该证券账户发生的尚未到期回购融出的标准券总量、回购交易交收的履约情况进行比较,判断各相关证券账户质押券是否足额。发生新回购交易、标准券折算率调整等情况时,融资方结算参与人自身也应当主动检查各证券账户是否发生质押券折成的标准券少于其融资金额的情况(俗称“欠库”)。质押券欠库的,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应当于次一交易日补足质押券。46p 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从相关质押库中转回质押券时,中国结算公司在确保质押券转回不会导致欠库的情况下办理相关转回手续。予以办理相关转回手续的,在转回日收市后,中国结算公司将申报转回的

35、质押券转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名下,并可按结算参与人要求从其名下转入其指定的证券账户。47p(四)违约处理p 质押券欠库的,中国结算公司在该日日终暂不交付或从其资金交收账户中扣划与质押券欠库量等额的资金。如次一交易日未补充申报提交,或补充申报提交质押券后相关证券账户仍然发生质押券欠库的,从该交易日起(含节假日)向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收取违约金。p 违约金=质押券欠库量等额金额违约天数违约金比例p 中国结算公司暂不交付回购融资款项或扣划资金后,融资方结算参与人补充申报足额质押券并向中国结算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中国结算公司在补充申报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将暂不交付的回购融资款项或扣划的资金支付给该融资方结算参与

36、人。48p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1个交易日内,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的,中国结算公司接受该结算参与人提出的转回多余质押券的申报。p 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1个交易日内,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未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的,中国结算公司可以按规定确定足额可供处分的质押券。从违约后第二个交易日起,中国结算公司有权依法处分质押券,以充抵结算参与人未支付的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券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等款项。p 质押券处分所得不足以弥补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相关未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券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等款项的,中

37、国结算公司将依法采取扣取其自营证券等措施继续追索。49p(五)标准券折算率和融资额度计算p 1.标准券折算率的计算和公布。标准券折算率是指一单位债券可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其面值的比率。理论上,标准券折算率首先需要考虑违约风险防范的问题,需要达到以下效果:当融资方到期无法归还融入款项后,融券方变卖质押券所得款项可以弥补融资方融入的款项、利息、违约金和相关交易费用。要防止出现债券市值小于其标准券金额的不合理现象(即“倒挂”,意味着债券值100元却可以质押融资100元以上)。基于这一思路,可以根据债券的当前市场价格及其波动情况对下一期的变现价值加以估计,并进一步扣除回购利息、违约金、交易费用等项目,将

38、扣除后的变现净值与质押券的面值相除,并考虑该债券信用评级及担保等具体情况,确定下一期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在计算过程中,相关参数取值越谨慎,“倒挂”的概率越小,结算风险越能较好的防范。但另一方面,相关参数取值也不能过分谨慎,否则不利于充分发挥债券的回购功能。50p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联合发布的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已经按照上述思路确定了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p 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和公布的有关安排如下:p (1)对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用以进行回购交易的国债、企业债和其他债券,中国结算公司一般在每星期三收市后根据“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计算下一星期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p

39、(2)对于新上市债券,中国结算公司最迟在新上市债券上市前一日,按照“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计算该品种债券上市日(含当日)至适用星期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p (3)标准券折算率由中国结算公司和沪、深证券交易所在计算当日日终分别通过各自通信系统和网站联合发布。51p 2.融资额度的计算。p 例91:某客户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96国债(6)现券1万手。该国债当日收盘价为121.85元,当月的标准券折算率为1.27。该客户最多可回购融入的资金是多少(不考虑交易费用)?p 因为回购可融入资金的额度取决于客户持有的标准券库存数量,而与其持有现券当时的市值无直接关系。所以,该客户回购可融入资金量=1 000

40、1.27=1 270(万元)。52p例9-2:某证券公司持有一种国债,面值500万元,当时标准券折算率为1.27。当日该公司有现金余额4 000万元。买入股票50万股,均价为每股20元;申购新股600万股,价格每股6元。问:为保证当日资金清算和交收,该公司需要回购融入多少资金?库存国债是否足够(不考虑各项税费)?p 计算如下:p (1)买股票应付资金=5020=1 000(万元)p (2)申购新股应付资金=6006=3 600(万元)p (3)应付资金总额=1 000+3 600=4 600(万元)p (4)需回购融入资金=4 6004 000=600(万元)p (5)该公司标准券余额=5 0

41、01.27=635(万元)p 库存国债足够用于回购融入600万元。53p例93:某证券公司持有国债余额为A券面值1 200万元,B券面值4 000万元,两种券的标准券折算率分别为1.15和1.25。当日该公司上午买入GC007品种5 000万元,成交价格为3.50元(指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下午卖出B券面值4 000万元,成交价格126元/百元。计算:(1)回购交易资金清算;(2)国债现货交易资金清算;(3)该券商国债标准券是否欠库,如欠库计算应扣款金额;(4)当日资金清算净额(不考虑各项税费)。p 计算如下:p (1)回购交易清算:应收资金=5 000万元p (2)国债现货交易清算:应收资

42、金=4 0001.26=5 040(万元)p (3)是否欠库及欠库扣款清算:p 标准券余额:=1 2001.15+(4 000-4 000)1.25=1 380(万元)p 标准券库存余额=1 380-5 000=-3 620(万元)p 该券商国债标准券已欠库,该欠库金额即为应扣款金额。p (4)当日资金清算净额=应收资金-应付资金p =5 000+5 040-3 620p =6 420(万元)(当日应收金额)54p二、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的清算与交收p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参与者的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中央结算公司为参与者提供托管、结算和信息服务。参与债券回购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在中

43、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将持有的债券托管于其账户。债券交易的债券结算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的中央债券簿记系统进行。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以转账方式进行。商业银行应通过其准备金存款账户和人民银行资金划拨清算系统进行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商业银行与其他参与者之间、其他参与者相互之间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途径由双方自行商定。55p 债券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收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3种。具体方式由交易双方协商选择。p 见券付款指在首次交收日完成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账户的交收方式。p 券款对付指中央结算公司和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根据回购双方发送的债券和资金结算指

44、令,于交收日确认双方已准备用于交收的足额债券和资金后,同时完成债券质押登记(或解除债券质押关系手续)与资金划账的交收方式。p 见款付券指在到期交收日正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账户后,双方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交收方式。56p 交易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债券和资金的交收指令,在约定交收日应有足额的用于交收的债券和资金,不得买空或卖空。p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期限是首次交收日至到期交收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收日,不含到期交收日。回购利率是正回购方支付给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融入资金的利息与融入资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计算利息的基础天数为365天。p 资金清算额分首次资金清算

45、额和到期资金清算额。p 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p 回购交易单位为万元,债券结算单位为万元,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57p回购双方应按回购成交合同约定,向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发送内容完整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回购双方在接到中央结算公司关于回购结算指令不匹配的信息反馈后,应及时沟通,并修改重发。p 银行间债券回购的折算率(折算比例)根据1997年6月5日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定期公布。p 中央结算公司应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券托管和结算有关情况,及时为参与者提供债券托管、债券结算、本息兑付和账务查询等服务;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稽核

46、制度,对债券账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为账户所有人保密。58p三、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p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5年12月推出了买断式回购品种。买断式回购采用“一次成交、两次结算”的方式。两次结算包括初始结算与到期结算。初始结算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担保交收。到期结算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组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和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双方采用逐笔方式交收。此时,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59p 结算参与人应当开立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和证券交收账户,用于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资金和证券交收。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与资金交收

47、账户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另外,中国结算公司在结算系统中分别设立资金及证券集中交收账户,用于完成与结算参与人资金和证券的交收。此外,中国结算公司还以结算系统名义,开立交收担保品证券账户和专用待清偿证券账户,分别用于核算和存放结算参与人提交或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暂扣的交收担保品、交收透支后的待处分证券。60p国债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实行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货银对付制度。在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的交收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与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均需按规定缴纳履约金。履约金比率由交易所按照买断式回购品种设定并公布。如有调整,调整后的比率适用于调整日后的交易,已发生交易的履约金不追溯调整。结算参

48、与人应缴纳的履约金并入结算参与人当日清算净额在资金交收账户中交收。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按金融同业存款利率对履约金计付利息。在收到结算参与人缴纳的履约金后,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立即对履约金单列专户代为保管,直至买断式回购交易到期结算完成。61p(一)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p 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业务流程如下:p 1.清算。买断式回购初始交易日(T日),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根据交易所成交数据按参与人清算编号对买断式回购交易、履约金与其他品种的交易进行清算,形成一个清算净额。62p 2.资金交收和证券交收。资金方面,T日,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T-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

49、进行T+0资金预交收。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内可用资金小于当日清算应付净额的,或当日清算应收净额不足抵补历史透支的,该参与人T+0预交收资金不足,其差额为待交付金额,必须在T+1日交收截止时点前补入其资金交收账户内。T+1日,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资金交收时,将结算参与人应付净额由其资金交收账户划拨至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在结算参与人已完成证券交收义务的前提下,将应收净额由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划入其资金交收账户。63p证券方面,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清算结果,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将处于交收状态的国债在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和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之间进行划拨。p 具体做法如下

50、:T日日终,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结算参与人委托,将国债从买入证券账户划拨至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再统一划拨至证券集中交收账户。T日所有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后为净应收的,或T日所有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后为净应付但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内剩余可用资金不小于该应付净额的,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将应付标的国债从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划拨至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完成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的证券交收,并代为划拨至相应卖出证券账户。T日所有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后为净应付,且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内剩余可用资金小于该应付净额的,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将对其实施证券待交收处理。如T+1日结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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