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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doc

1、哈尔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 所属层级类别 ]:黑龙江   [ 所 属 类 别 ]:教育科技   [ 生 效 日 期 ]:2008-03-01   [ 发 布 单 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教育局   [ 发 布 文 号 ]:哈教发[2008]9号   [ 是 否 有 效 ]:有效   各区、县(市)教育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九年义务教育的

2、常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承担九年义务教育的学校和教育机构。 第二章入学   第三条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第四条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暂缓入学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农村地区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市区和县城须经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暂缓入学。暂缓入学时间一般为一年,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暂缓入学申请。   第

3、五条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规定的报名时间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户口簿、居住情况证明(房产证等)等有关证件。   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等)不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盲、聋哑、弱智儿童原则上应到市或居住地所在区举办的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殊教育班就学;盲、聋哑、弱智儿童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也可以到普通学校就学。   第六条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公办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全部在户口所在地免试就近对口升入初中。民办小学毕业生需回公办校就读的,由其户口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

4、门根据其住址统筹安排入学。   第七条民办学校新生入学。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纳入当地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按照公办学校的招生办法与公办学校统一进行;未纳入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招生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   民办学校在招生时间外招收学生按转学办理。   第八条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凭户口簿、流入地暂住证、就业情况证明、子女在流出地就学情况证明等材料,由暂住地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   第九条获得接受外籍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籍学生入学。   外籍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

5、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收招生范围内的或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三章学籍   第十一条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市统一的学籍登记表和电子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需编制全市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的号码实行全市统一编号,副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因故没有学籍号码的学生,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生学籍编码方式编写学籍号,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放号。   转学、借读、休学等学籍变动均不改变学籍号。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凭相关手续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

6、学校借读的,给予建立借读学籍。   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第四章转学   第十三条学生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县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回本区县;农村跨乡镇、村屯迁居)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需转学者,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办理转学手续。   城市小学生全家在区内迁居,新居住地离就读学校较远的可允许转学;城市初中学生全家在区内迁居的,原则上不予转学。   第十四条拟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难以再容纳转学生时,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对就近原则安排转学生。   第十五

7、条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拟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第十七条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学生确因其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合理理由需转学者除外。   第十八条学生转学办理程序:学生的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申请;在读学校向拟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专用的《学生转学联系函》;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具同意接收回函;在读学校凭接收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接收回函报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开具转学证明,提供学

8、籍资料,并将有关转学资料录入计算机;转入学校凭转学证明和学籍资料接收学生。   第十九条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市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籍档案。转入我市的,学校要及时将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并给予建立电子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第五章借读   第二十一条借读系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学校就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一)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二)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三)父母双方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四)父母

9、双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学生;父母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其不属本人户口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学生;   (五)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或父母离异后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和丧失监护能力,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六)跨县域流动的适龄儿童、少年或其他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其父母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的。   第二十二条学生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拟借读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借读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收取。学校学额满额的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民办学校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   第二十三条学生借读办理程序: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

10、有关证明材料,在读学校同意后出具学生在读情况和同意借读证明;学生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安排借读学校并开具安置借读入学通知书;借读学校凭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安置借读入学通知书安排学生借读,并将学生的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建立借读学籍,出具学生借读证明。   第二十四条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地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

11、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外地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借读学籍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原籍,电子档案留存。 第六章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六条凡因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休学者,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学校须将学生休学情况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证明存根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

12、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第二十八条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者,须经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凡由公安部门收容教养的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在校学生,经收容教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外试读者,原则上由该生原所在学校接收编入适当年级。 第七章评价   第三十条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档案,对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   第三十一条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成绩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

13、和学科学习成绩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可以暂缓考核。   第三十三条外籍学生免修免考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 第八章升级、跳级、留级   第三十四条小学、初中学生一学年升一级。   第三十五条小学和初中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经考核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以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学生跳级应报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小学、初中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极个别确因学

14、习困难欲留级的,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予以留级。学校要将留级生情况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初中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第九章毕业、结业   第三十七条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学科学业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学业成绩不及格的,准予补考,补考成绩可作为发放毕业证书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学生综合素质考核或学科学业成绩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外籍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 第十章奖励、处分   第四十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均表现

15、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四十一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第四十二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处分撤

16、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受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档案。   第四十三条对极个别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可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学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送工读学校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四十四条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第十一章管理   第

17、四十五条全市义务教育学籍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管理。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具体管理。   第四十六条全市学籍管理的有关表、函、证,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统一样式印制(省教育厅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或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公章方可生效,纸质学籍材料信息必须与电子学籍信息一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十八条任何学校均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第四十九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办法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

18、由有关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立即作纠正处置,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护人负责。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办法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教育帮助,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要对学校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   民办学校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学生的,视做管理混乱,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必须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要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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