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株金管专纪[2010]1号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于201 0年4月l 9日召开会议,就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中有关问题进行研究,现将会议决议纪要如下: 一、关于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使用问题 湘建房改[2009]144号文件中的配套规定《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流程规定)中第五条款规定“借款人信用状况.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状况。对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的原则上不予发放贷款。对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贷款初审人调查其逾期原因,合理
2、评估其信用状况,并提交贷审会审核。根据上述规定和实际情况,就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使用作如下分类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贷款(不合助学贷款) 1、借款人或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和银行还贷流水记录显示有连续90天(三期)及以上无还贷记录的。 2、累计6期以上(含6期)无还贷记录的。 3、信用卡透支逾期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且连续逾期6期以上(含6期)或累计逾期14期以上(含14期)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受理贷款。 1、借款人或配偶因助学贷款存在逾期期数超过省文件规定,助学贷款已结清的。 2、借款人或配偶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
3、显示存在连续逾期和累计逾期在14期以内(不含14期),每月还款不足或每次还款时间相差在一个月以内且已结清的。此项受理须提交银行还贷流水对账单。 3、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结清贷款,银行无法提供还贷流水且征信报告显示逾期14期以下的。 4、借款人或配偶信用卡透支逾期额在2万元以下,且连续逾期6期以下(不含6期)累计逾期14期以下(不合14期),透支逾期额已结清的. 5、对以上情形予以受理的贷款,降低贷款额度,在政策规定的基础上下浮10%。 本次纪要形成的决议与以前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次会议纪要为准。 二、关于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开户未满6个月但提前补缴6个月以上(含6个月)住房公
4、积金的是否受理个人贷款申请的问题 1、对改制重组企业职工,因单位名称变更,新开户未满6个月,但单位己为职工补缴6个月以上(含6个月)住房公积金,且欠缴未达到3个月(含3个月)的,在符合其他贷款条件的前提下,予以受理。 2、对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新开户未满6个月,但单位已为职工补缴6个月以上(含6个月)住房公积金,不予以受理。 三、个别特殊情况超出政策规定的贷款,报贷审会议讨论决定。 与会人员:龙金玉 吴桂云 吴维申 颜梦香 王 莹 曾 毅 吴小佳 宋亿良 姜 馨 记 录: 毛 伟 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 (一)借
5、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1、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衽等额本息还款,借款人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代款本息。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时,受托银行于次年1月1日自动调整每月还款额,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二)借款人可以在贷款发放半年以后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 1、提前全部还款的,在归还贷款当期贷款本息的同时结清全部剩余贷款本金。 2、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款的,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以后每期的还款额。 借款人提前还款,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及
6、相关费用不再调整。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受托银行应按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和复息。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担保抵押。 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担保方式有以下四种,借款人可以根据贷款需要选择: (一)保证担保。由保证人(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保证合同。 (二)抵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本人或第三人拥有房产作为抵押担保。 抵押物属共有财产时(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有财产),应提供全部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借款人以第三人房产作抵押物的,应出具权利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或承诺书)。 权属不明或有争
7、议、危房、已经或将要纳入拆迁范围以及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产不能作为抵押。 抵押物按规定应当进行评估。 抵押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抵押合同。 房产抵押应当依法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或预抵押备案证明。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借款人或他人以个人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当达到贷款额度的80%以上。 以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担保后,在保证期间,保证人不能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也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金额达到贷款余额80%的标准时,其保证人自动解除保证。 保证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保证合同。 (
8、四)质押担保。借款人用国债、银行存单等有价证券作质物进行足额担保。 出质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质物冻结、止付手续,质物由公积金中心保管。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允许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开户满1年且按月足额缴存1年,现仍正常缴存的在职职工。 2、贷款申请人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产权人,且购、建房时间在24个月内,按规定比例交纳首付款,购房合同已备案或自建房主体建造一层以上。以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限借款人配偶或父母子女。 3、职业和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每月还款额,含其他债务
9、不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且家庭月收入扣除月还贷支出,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5、同意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并信守贷款合同条款的约定。 二、不允许贷款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贷款: 1、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欠缴3个月以上。 2、申请人及配偶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包含婚前单方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4、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已为他人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贷款未结清。 5、购买商业用房、别墅、多层联体别墅、
10、套型建筑面积大于180 m2大面积住房、非成套住宅及投资性住房等情形。 6、购买套内面积大于90 m2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未满1年时间。 7、个人,含配偶、共同还款人信用状况不良。如贷款中有连续3个月没有还款记录、个人信用卡透支2万元以上且逾期3期以上的。 8、不符合贷款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1、贷款额度 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同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配偶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使用商业住房贷款,购买套内面积小于或等于90m2住房,贷款额不超过房价80%,并且不超过公积金月
11、缴额的1:800; 购买大于90 m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超过购房或工程款总价70%,并且不超过公积金月缴额的1:500。申请人及配偶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婚前单方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使用商业住房贷款但属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不超过房价50%并且不超过公积金月缴额的1:500。 (2)已付房款或已提取额加上贷款额不能超过房价款。 (3)现房抵押的不超过房产价值的70%。 2、贷款期限 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且借款人现有年龄加上借款年限不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 3、贷款利率 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目前5年
12、以内年利率4.45%,5年以上4.9%。二次贷款利率是同期利率的1.1倍。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处理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自动解除;期房和现房抵押的,借款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受托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先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贷款注销,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解除抵押手续,收回所抵押的房产证。 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一)贷款申请审核和受理。申请人将贷款需提供的资料交公积金中心柜台审核、受理。 (二)申请信息录入。经审核符合贷款资格的申请资料由中心柜台人员将申请信息录
13、入公积金中心贷款系统。 (三)贷款情况调查。公积金中心或担保公司对申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主要采取现场调查和谈话等方法,核实购、建房的真实性、贷款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收入来源等情况。 (四)贷款审批。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及调查情况确定贷款额度、年限和担保方式。 (五) 签定合同和办理抵押或质押手续。 (六)发放贷款。对已经办理抵押或质押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购买期房的,贷款资金直接划转到开发商在银行的账户;自建、大修住房、购买二手房或用于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贷款资金可以划转到借款人的个人账户。 贷款发放时,借款人应当与受托银行签定代扣协议
14、由受托银行每月从个人储蓄账户或信用卡上代扣还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提供的申请资料 凡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须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1、《贷款申请审批表》。 2、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个人信用报告。 有其他共同购房人、还款人参照借款人提供相关证件和与借款人关系证明。 3、贷款转入账号和还款账号。 除以上基本资料外,按不同的贷款类型分别提供资料。 1、期房按揭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不动产税务发票或税务统一制式的首期购房收据,且首付金额不少于规定的比例。 2、现房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提供房产证或经房产
15、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契税发票或不动产税务发票,房款未付清的,提供开发企业付款情况证明。 3、二手房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提供房屋买卖协议、契税发票、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和新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 4、自建、翻建自住房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自建、翻建住房的到现场查勘,工程进度在主体建造一层以上或者自建、翻建行为在2年之内,房产证在1年之内。村镇自建住房的要求申请人或配偶有一方是当地农村户口。 提供国土、规划和建设部门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村镇建造、翻建提供乡镇有关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工程预算及费用
16、支付凭证。用本市的房产作抵押,并提供所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5、大修自住房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大修住房指房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结构的,适用于严重损坏的房屋而非室内装修补漏。 提供房屋产权证、维修合同、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鉴定为C级以上的《危房鉴定书》。用本市的房产作抵押,并提供所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6、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先自筹资金将银行住房贷款提前结清,并在半个月之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银行按揭贷款合同、贷款结清证明、房产证。 7、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提供政府
17、机关的有关批文、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表》和购房合同、不动产税务发票或税务统一制式的首期付款30%以上购房收据。用本市的房产作抵押,并提供所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8、长株潭异地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提供缴存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本情况和最近1年的缴存流水。按不同的贷款类型分别提供资料。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事时限 为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在借款申请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以及贷款所需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贷款办结时间共为16个工作日,具体办事时限作如下公示: 一、贷款申请审核、受理:1个工作日(公积金中心) 二、贷款资料和信息录入:1个工作日(公积金中心) 三、贷款情况调查:3个工作日(公积金中心) 四、贷款审批:2个工作日(公积金中心) 五、合同签订:2个工作日(公积金中心1 个工作日,银行1个工作日) 六、贷款担保、预告登记、抵押预告登记:6个工作日(以现房抵押的,抵押办理时间以抵押人提交他项权证为准)(担保公司或房产局) 七、贷款发放:1个工作日(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