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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安装标准合同文本.doc

1、精选资料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工程承包人: 分 包 人: 工 程 名 称: 施 工 地 址: 可修改编辑机电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承包人(全称): 分 包 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双方就安装工程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概况:建筑面积: 结构形式: 现场条件: 1.1分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面所罗列之项目:(具体明确专业内容)给排水:电气:采暖:1.2、工程承包人有权将中标人承包的工程中任何部分拿出另行发包,分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任何索赔,另行发

2、包部分的价款在双方确定后在合同价中扣除。若工程承包人拿出另行发包部分,在中标人报价中出现恶意低价,工程承包人将重新核定其价款,在合同中扣除。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上述工期均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暴风、下雪等恶劣天气因素及分包人因怠工而延误之时间,及发包方、监理及顾问公司验收合格条件所需的手续时间,以及不可避免的交叉作业影响因素。分包人必须保证不能因为厂区管理严格等事项可能对人员、机械、设备等造成的窝工而向工程承包人提出任何经济补偿或提出顺延工期等要求。如分包人进度不能满足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有权解约,此时,分包人除应按前述约定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并

3、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外,并在解约之日起7日内按承包人的要求将其一切施工设备及所有施工人员撤出工地并将分包工程移交工程承包人所有。三、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即¥: 元)四、质量标准4.1 工程质量:按总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程必须达到质量评定 等级。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及约定标准和质量目标。如图纸、工程承包人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分包人应在取得工程承包人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4.2 分包人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工。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

4、误,须立即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4.3 分包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自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28日内由工程承包人、分包人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验收,工程承包人又交后序施工的或投入使用的,视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对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五、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及其附件(4)本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5)投标书及其附件(6)国家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预算书六、标准规范除本工程总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

5、程适用标准规范如下:1. ( )市工程技术规范、国家或行业标准 2. / 七、总包合同7.1 工程承包人可提供总包合同(总承包合同中机电安装工程部分,合同价款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总承包合同中机电安装工程部分)的副本或复印件。7.2 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总承包合同中机电安装工程部分)的各项规定。八、图纸8.1 工程承包人应在分包工作开工 天前,向分包人提拱施工图纸 套。九、项目经理9.1 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职务: ,职称: 。9.2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为 ,职务: ,委托权限: *项

6、目机电管理 ,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承包人。 9.3分包人现场技术负责人 ,职责为 。9.4 分包人现场安全员 ,职责为 十、工程承包人义务10.1 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业主负责;10.2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1.在 年 月 日前向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下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求为:道路、水电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 。2.在 / 年 / 月 / 日前完成水、电、热

7、、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3.在 / 年 / 月 / 日前向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4.在 / 年 / 月 / 日前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分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 / ;5.在 / 年 / 月 / 日前向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 ;6.在 / 年 / 月 / 日前向分包人提供下列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 ,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 。10.3 负责审核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计量

8、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10.4 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协助分包人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10.5 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分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10.6 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10.7 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审查分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10.8 按本合同约定,向分包人支付施工报酬;负责本工程中各工种,工序间的协调与配合,分包人在安全、质量、工期场容等方

9、面发现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工程承包人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分包人进行整改。10.9 负责与分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负责组织工程的验收工作。10.10负责提供能满足分包人施工需要的水源、电源至施工现场,二级箱以下电源箱由分包人自备。10.11如承包人负责提供工人临时宿舍供分包人使用,电暖器、床等一切生活用品由分包人自备,承包方将扣除分包报价中措施费中的工人住宿费用;如承包人不负责提供工人临时宿舍供分包人使用,分包报价中措施费中的工人住宿费用一次性包死。十一、分包人义务11.1 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

10、;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业主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11.2 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23日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提供各专项交底、材料设备进场计划,资料报验,整理资料归档、移交。11.3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

11、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11.4 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11.5 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11.6 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

12、办理交工验收;11.7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11.8 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及其他设施;11.9 分包人需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工程承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11.10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本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11.11 分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11.1

13、2 分包人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本合同附件。11.13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分包人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备案人员,人员变动率小于 5 % ,服从工程承包人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11.14当工程承包人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分包人在不影响工程承包人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人员应向工程承包人出具书面通知,并办理变更手续。11.15分包人必须按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议应征得工程承包人同意,并办理书面洽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动施工。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成品、半成品、爱护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机

14、械设备及其工具。11.16 分包人应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工程、交通安全及预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教育,自觉遵守工程承包人现场管理规定,服从工程承包人有关人员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工程承包人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11.17分包人确认 为派驻工地的施工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11.18 分包人须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3日内,将计划用于本工程的劳务用工人员姓名和身份证复印件编制成完整、真实的花名册报工程承包人注册备案。本工程开工后,实际劳务用工人员必须是与分包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工程承包人注册备案的花名册以内的人员,未与分包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工程承包人注册备案的人员不得用于本工

15、程。11.19分包人要做到工完场清,负责将本分包工程施工中所产生的垃圾及时清运到工程承包人指定地点。11.20分包人负责本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内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所有材料、设备的反复搬运、装卸、倒运工作,其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分包人应确保合同范围内施工完毕的工程必须通过各种验收,验收过程中发生的配合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工程承包人认为分包人综合单价中已考虑其相关费用。11.21 施工期间所需的临时设施、施工材料堆放场地,由工程承包人统一安排。11.22分包人自行解决施工人员的食宿用具,分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向工程承包人索要费用。11.23如果分包人未能投保并保持上述保险,工程承包人可以拒绝其到现场施工

16、或代替分包人投保并维持此保险的有效性,由此产生的费用工程承包人将从分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11.24分包人在投标期间,应将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上报,承包人一旦认可,分包人不得随意更改,如需调换,需经过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机电经理的同意,否则按照20000元/人次的罚款;承包人有对于现场不符合的管理人员,承包人有随时要求更换的权力,分包人必须配合。十二、安全施工与检查12.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12

17、.2 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2.3现场实际操作和注册备案的工人必须佩带证明本人身份的胸卡(该胸卡由承包人统一制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统一着装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未佩带本人胸卡的人员不得用于本工程,一经发现未佩带本人胸卡的人员在现场施工,则处以分包人每人每次100元的处罚、并将该人清除出本现场。12.4 分包人在施工中必须满足工程承包人关于统一着装及完成工程承包人关于企业形象宣传要求的有关工作;自备符合工程承包人CI工作及安

18、全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等所有防护用品; 十三、安全防护13.1 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分包人自理。13.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作业(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分包人自理。13.3 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

19、包人批准后,到指定专供地点购买,费用由分包人自理。十四、事故处理14.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14.2 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十五、保险15.1 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分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工程承包人不需支付保险费用。15.2 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分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15.3 工程承包人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工程承包人

20、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 。15.4 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分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15.5 保险事故发生时,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十六、材料、设备供应16.1 所有使用正式工程的物资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参数满足工程承包人要求。16.2 由于分包人包工包料,工程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供应,只负责检查分包人所供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品种、规格、型号以及质量的要求,故若分包人所提供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工程承包人书面通知的要求时,分包人应负责

21、按工程承包人要求的时间予以退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因此造成工程承包人费用增加、工期延误等损失也由分包人承担。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前须上报工程承包人批准后方可采购。16.3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业主及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工程承包人委托分包人采购下列低值易耗性材料(列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或其他要求):(本条不采用) /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16.5 工程承包人委托分包人采购低值易耗性材料的费

22、用,由分包人凭采购凭证,另加 / %的管理费向工程承包人报销。16.6 本工程由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为: 无 分包人自备的工具为:所有施工过程中需发生的机械设备、施工工具 双方确认施工用安全网、防护用具 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胶鞋等 由 分包人 承担。16.7 由分包人自备的工具须其自带入现场。16.8 分包人应遵守和执行工程承包人材料机具领用规定,对领用的材料、机具要与工程承包人共同清点,履行书面领、还手续,对借用的工程承包人的机具,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加强维修保养。16.9 对本工程材料机具的使用、维护,双方约定如下:16.9.1 若分包人材料采购不及时或采购材料不能满足工程质量

23、和工期要求时,工程承包人有权利购买各种材料,由工程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实际结算中按实际采购价加运输费、采购保管费(按实际采购价之2.5%计算)及实际用量从分包人劳务报酬款中扣除。16.9.2 本工程由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分包人应节约使用,由于分包人使用不当造成浪费的,由分包人承担超耗材料的费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方案创新等,既保证了工程质量又节约了材料,节约的材料费用分包人工程承包人双方利润分成,分成比率视具体情况双方协商再定。16.9.3 分包人负责对工程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及配件等在使用过程中的维护保养。严禁使用者野蛮施工、随意毁坏。如果由于使用、保管、维修保养不当,造成工程承包人提供财产的

24、损坏、灭失的,由分包人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16.9.4本工程由分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其材质必须符合技术规范、设计之要求,分包人在正式采购之前,须提供供应商的资料(图纸、技术资料、样品、报价、施工做法等)给工程承包人,待其得到工程承包人的书面认可后分包人才能采购和使用,否则一切材料退场及工程返工等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工程承包人对于上述资料的审核批准并不免除分包人之任何责任。十七、保修责任17.1 保修期内分包人免费提供维修、更换等服务。只要工程承包人提出书面要求,分包人必须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答复并指派人员到现场解决问题,费用由分包人承担。17.2 分包人借故推脱或无理由拒绝工程承

25、包人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请求,工程承包人可以自行解决并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费用或市场价从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得到补偿。工程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对分包人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17.3 维修或更换后的部分产品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十八、单价及工程量的确认18.1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形式,综合单价的组成形式如下:所有计价方式及人工费单价: 元/工日;辅料,参照 (如:北京市2001建筑安装工程定额,定额价下浮10%)。机械费,参照(如北京市2001建筑安装工程定额定额价下浮15%),管理费:10%;利润2%。以上取费均按照当地或总包合同取费文件执行。固定单价包括但不

26、限于以下内容:A、设备材料原价。含原材料、标准件、配套件及加工产品整个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和各种税费(含从国外进口到境内设备应付的关税),并包括随设备供应的易损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应提供的图纸资料等价格在内、以及承包人在设备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造/验货等相关费用。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设备供销部门手续费。其中运输费系指由分包人将设备自制造厂运至交货地点发生的所有运输费用。B、投标设备如果是部件进口或整机进口,其所有进口手续都由分包人自己办理,分包人还需承担所有的进口关税、增值税等相关费用。C、 安装价格,包括:设备和安装所需材料到现场的接车、卸车、协助验收、倒运、保管、安装、调试、成

27、品保护、报装报检费;按规定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其他未列明但在施工图和深化设计图上反映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分包人应完成的工作;分包人按本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安装工程所需的一切税费用。D、投标报价包含但不限于:除总包单位负责提供主要轴线控制定位桩点之外的所有测量费、材料费(含损耗)、加工制作(含预埋件)费、深化设计费、包装和储运费(包括交通管制限制期间特殊运费)、现场材料和构件的倒运和装卸费、安装和过程验收及竣工验收费、质量保证费、材料和构件实验检验费(包括原材料进场复试、第三方见证试验)、赶工措施费、安全及文明施工费、机械设备费、技术措施费、平台等操作脚手

28、架和支撑及防护费、竣工资料费、冬雨季施工防护费、超高措施费和降效费、治安保卫费、劳保用品费、生产工具费、材料保管和成品保护费、过程和竣工资料费、缺陷修复费、机械进出场及吊装费、二次搬运或倒运费、管理费、现场经费及临时设施费(承包人仅提供搭设场地,现场搭建的临时设施须按照总包人统一规划和布置及要求的标准进行)、其他措施费、仓库保管费、临时水电设备和水电费(生产和生活)、自身施工产生的垃圾(含包装物和废弃物等)清运至总包指定位置的费用、安装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饮食、住房、交通、办公等费用、与现场其他分包商的配合照管费、构件机械和材料及人员的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医疗费、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的注册费及政

29、府规定应交纳的其他费用、环境保护费、利润、税金及风险等一切税费(含规费)。18.2 分包人向分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 日前。 18.3所有工序的工程量均由承包人工程师现场核实后书面确认为准(按工程量清单原则计算的工程量),但次工程量并不作为最终的竣工结算,最终的竣工结算以图纸工程量及变更洽商工程量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18.4 因工程变更而发生工程量变化的确认:所有涉及有关合同价款、费用、工期变动、合同外用工和工程量确认的事项文件,只有具备“中建一局华北公司现场签证变更管理实施细则”中的内容才给予结算。18.4.3变更洽商的价格计算方式:如原合同中有类似的清单项目,参照类似的清单项目

30、单价;没有的项目,按照第18.1条综合单价计算方式进行,材料价格双方按照当地本月造价信息及市场价格约定。18.5上述工程量计算原则均指按 2008/2013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工程量、计价方式按照 (如北京2001定额) 定额计价模式。18.6本工程约定的合同外用工单价及合同外增加价格按照零星用工单价作为结算标准。十九、报酬的中间支付19.1.合同无预付款19.2.中间支付:分包人每月 25 日向递交本月完成工程量,承包人在接到分包人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之日起 14 日内审核完毕,并于审核完成后次月的 日内支付承包人确认已完工作量的 %(该款额已包含了当月100%的纯人工费

31、,即全部工人工资);进度款分月支付总额达到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合同价款(不含变更价款)的 %后,不再继续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不含变更价款)的 ,竣工档案齐全,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结算完成并经承包人审计通过后付至结算总价(含变更洽商)的 95 %,剩余5%作为质保金。变更洽商中间不予支付,待结算完成后统一支付。从工程四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质保期 2年 ,质保期满后, 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扣除相应罚款)。每次付款前分包人必须向承包人提供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规定的足额正规发票。发票抬头须注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如分包人未及时提供正规发票,

32、承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19.3资金风险共担鉴于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承包人不能保证业主的资金能按时足额到位。在此情况下,分包人郑重承诺,为共同开拓占领市场,在承包人未按时收到业主相应款项情况下,分包人表示理解与宽容,在此情况下,分包人不要求承包人付款均按时足额到位。在业主工程款不到位时,分包人同意承包人按业主实际支付给总包方的比例来支付其进度款。任何缓付、迟付的工程款均不计取利息。二十、施工变更20.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

33、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20.2 施工中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0.3 因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20.4 分包人协助工程承包人办理变更洽商相关事宜,如变更洽商未得到业主认可,工程承包人不予以分包人计取变更洽商工程量。20.5 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的计量:只调整竣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含答疑文件)之间工程量及工程范围差异。另行委托的工作内容

34、。如和原投标报价中相同或相近,套用原有价格;没有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安装工程预算定额DYD15-2009及有关规定套用基价,取费按照总包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标准;原投标价格及定额中未涉及到的工程,其价格双方根据市场价及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测定。 二十一、施工验收21.1 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工程承包人与承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

35、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21.2 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但不免除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二十二、施工配合22.1 分包人应配合工程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工程承包人按承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分包人配合时,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之外,分包人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

36、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分包人承担。22.2 分包人按约定完成施工作业,必须由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工程承包人应配合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二十三、报酬最终支付 23.1 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施工报酬的最终支付。23.2 工程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后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23.3 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施工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二十四、违约责任24.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

37、应承担违约责任:24.1.1.工程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9条、第24条的约定,不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24.1.2.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24.2 工程承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尾款时,应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分包人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分包人支付每日 / 的违约金。24.3 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分包人支付违约金 / 元,工程承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分包人工作时间。24.4 由于工程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时应按实际发生情况向分包人赔偿损失

38、。停工、窝工应办理书面洽商,方作为决算依据。工程承包人任务不足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双方协商后可提前终止合同。24.5 由于工程承包人施工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24.6 工程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决算价余款的,分包人可向工程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工程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分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分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工程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分包人有权书面告知工程承包人理由,撤走其人员,并依法追索拖欠款及损失赔偿费。24.7工程承包人违反财务管理规

39、定,违约支付劳务费的,除纠正违约支付行为外,还应当在违约支付的额度范围内与过错方对分包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24.8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24.9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 10000 元的违约金;24.10.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 的违约金。24.11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的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分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2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

40、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24.13 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承包人工期延误、安全、文明施工、环保、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分包人在 3 日内退出施工现场,分包人应当退出施工现场。分包人必须赔偿由于施工质量问题给工程承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但工程承包人应在要求分包人退出施工现场的时限内,与分包人就结算事宜达成书面协议或由监理公司、工程承包人、分包人共同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签认。24.14 分包人未按工程承包人选定的施工队伍进场,工程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更换、调整,分包人无法调整时,工程承包人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分包人自负),并书

41、面通知分包人,直至终止合同。24.15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时,由分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并负责消除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负面影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24.16 因分包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和延误工期,其工料损失概由分包人承担。24.17由于分包人自身原因主动提出退场请求,工程承包人除扣除分包人各项保证金外还将按 分包已施工完工程量的总价20 进行罚款,用以补偿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损失。24.18分包人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的额度为: 按照实际损失金额的2倍进行罚款 。二十五、索赔25.1 工程承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向业主提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分包人

42、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工程承包人能遵守总(分)包合同。25.2 在施工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分)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工程承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承包人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当索赔成功后,工程承包人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执行本合同转交给分包人。25.3 当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25.4 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工程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作时间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报酬及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

43、向工程承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7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0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分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0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分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分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

44、与(3)、(4)规定相同。25.5 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工程承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索赔。二十六、争议26.1 工程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2) 种方式解决争议: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26.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却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二十七、禁止转包或再分包27.1 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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