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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自考CIPS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重点、考点整理5月考点.doc

1、 采购法务与协议管理 第一章 1.1协议的概念与特性 协议的定义: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的要求,协议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的组织之间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一致的协议)。 *协议的3个特性 1、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行的协议 2、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一个人当事人不也许形成协议 3、是以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标民事法律行为 *协议的分类(Page5-6)

2、 1、双务协议与单务协议--给付义务 1).双务协议是指当事人互负看待给付义务的协议。 2).单务协议是指当事人仅有一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协议。 2、有偿协议和免费协议--支付代价 1).有偿协议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协议要求的义务而给对方的某种利益,具备一定的支付代价的协议。2).免费协议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另一方无需支付任何酬劳的协议。 3、有名协议与无名协议--协议名称 1).有名协议又称经典协议,是指法律上已经确立了一定名称及规则的协议。 2).无名协议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与规格的协议。 4、诺成协议与实践协议--实际履行 1).诺成协议是指当事人

3、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通过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协议。2).实践协议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协议。 5、要式协议与不要式协议--特定形式 1).要式协议指法律要求应当采取特定方式签订的协议。2).不要式协议指当事人签订协议依法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能够采取口头形式,也能够采取书面形式。 6、主协议与从协议--存在性 1).主协议是指不需要其他协议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协议。 2).从协议就是指以其他协议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协议,如确保协议相对于主债务协议而言就是从协议。 1.2协议的内容和形式 *协议的内容 1、从法律文书上看——协

4、议条款 2、从法律关系上看——权利与义务 *协议的形式 体现形式——书面、口头、其他形式 *协议7条款 : 1) 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实际上是指签订协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 标的是协议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任何协议必须具备的重要条款,可分为货物、劳务、工程项目。 3) 数量、质量,标的的数量和质量,是确定标的的客观标准,也是衡量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4)价款或者酬劳是指取得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向提供货物的一方当事人所支付的货币。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是指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实现权力的地方。履行方式是指协议当事人履

5、行义务的措施。 6)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协议义务时,依照法律要求和协议约定应当负担的法律责任。 7)处理争议的措施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4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格式条款P15-17 格式条款定义:中国协议法要求,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确定,并在签订协议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特点:1、由一方预先确定;2、在签订协议时未与对方协商;3、格式条款的要约具备广泛性; 4、格式条款以书面明示为标准 协议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要求了提供一方的一般义务:公平标准、提示对方注意免去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协议法39条)

6、 条款无效3情形 :免去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重要权利等条款无效。(协议法40条) 解释规则:一般了解(协议法41条) 1.3协议的签订与效力 *协议的签订又称为缔约,是当事人为了建立协议关系,通过交互进行的意思表示以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合意的状态和过程。 *协议的成立(3要件) 1)必须存在双方或多方协议当事人 2)必须对协议重要条款达成意思一致 3)协议成立必须通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协议法13条) *要约概念与组成要件 概念: 要约就是希望与他人签订协议的意思表示。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是签订协议

7、的必经阶段。(协议法14条) 要约组成要件: 1) 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 内容必须确定、完整和详细 3) 必须有签订协议的目标,同时要约人乐意接收要约约束 4) 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 5) 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法律效力与要约撤回 法律效力 1) 要约的生效时间,英美法系采取“投邮主义”,大陆法系采取“抵达主义” 2) 要约的存续期。 3) 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重要表目前如下两个方面:对要约人:不得随意 撤回和撤消。对受要约人:抵达时生效,在要约要求时间内承诺(协议法16条) 要约的撤回和撤消 撤回:在要约抵达受要约人之

8、前,要约人能够撤回要约,但撤回通知要在要约抵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抵达才可(协议法17条) 撤消:要约在抵达受要约人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 之前(若有不可撤消约定,从约定)将该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亡。(协议法18、19条) *要约失效 1) 受要约人明确表示拒绝要约; 2) 受要约人对要约重要条款进行修改,也就是对要约警醒实质性修改; 3) 承诺期届满而受要约人没有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 4) 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 (协议法20条) *要约邀请:是指发出要约邀请的人希望对方给自己发出要约的。协议法要求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协议法15条)P

9、20 要约邀请的特点: 1) 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不是向对方发出签订协议的意思表示。 2) 要约是当事人意在签订协议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一个事实行为; 3) 是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只是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一般要约邀请不负担法律责任。 *承诺与反要约 承诺就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同意接收要约的条件并乐意和要约人签订协议。(协议法21条) 承诺组成要件 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 必须是在 要求的时间 内抵达要约人(23条) 3) 必须是接收要约重要内容的意思表示 4) 必须是明确表白受要约人乐意与要约

10、人签订协议 5) 作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要求,以通知形式作出(22条) *协议的生效(P28):协议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协议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法律效力 *协议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备对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协议必须具备法律要求的形式 *无效协议 是指严重欠缺协议生效要件,不发生协议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受法律保护的协议。 无效协议的4个特点 1) 无效协议违法性 2) 对无效协议的国家干预性 3) 无效协议具备不得履行性 4) 无效协议自始无效 协议无效的5种原因(协议法52

11、条) 1) 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伎俩签订协议,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标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要求 *可撤消协议 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消权人通过行使撤消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协议归于无效。 可撤消协议的特性: 1) 重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协议 2) 必须要由撤消权人积极行使撤消权,祈求撤消协议 3) 可撤消协议在未被撤消前有效 4) 可撤消协议在中国民法通则中称为可变更,可撤消的协议,可(不)撤消。 5) 可撤消协议发

12、生4个原因(协议法54条): 1) 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协议(自己的过错) 2) 在签订协议时显失公平 3) 因受到欺诈、胁迫而签订的协议(对方过错) 4) 乘人之危(对方过错) 撤消权的行使须在一年内(协议法55条)对方若有异议,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 *效力待定协议 是指协议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要求,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认可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协议的3个种类: 1) 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协议(协议法47条) 2)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协议(协议法48条) 3) 无权处罚行为(协议法51条) 效

13、力待定协议中的追认权,撤消权与催告权(相对人的权利) 协议法要求相对人有权要求本人必须在一个月内是否予以追认,权利人追认后的协议具备追溯力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错,因而能够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附条件和附期限协议 附条件的协议是指当事人约定一定条件,将条件的成就是否作为协议生效或者解除的依据。(协议法45条)生效条件,条件成就,协议生效 ;解除条件, 条件成就,协议失效 2 种附期限的协议(46条)生效期限,又称为延缓期限或始期,协议的效力自期限到来,协议才能生效. 终止期限,也称解除期限,终期

14、指协议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协议失效、协议无效或被撤消(56、57、58) 1.4协议的履行-1(含义与标准)指的是协议要求义务的执行。 *协议履行的4个标准 (协议法60 条) 1) 全面履行标准(又称全面履行),指当事人按照协议的要求的标的及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协议的义务。 2) 协作履行标准,是指当事人不但适当履行自己的协议债务,并且应基于老实信用标准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标准。 3) 经济合理标准要求再履行协议时,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小的付出成本取得最佳的协议效益。 4) 情势变更标准是协议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发

15、生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是协议履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情势变更使履行原协议显失公平 *协议的履行-2(履行规则) 协议履行的大前提:有约定,从约定。约定不明,协议补充;按照协议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协议法61条) *协议的履行-3(履行4规则) 1) 履行主体 分立、合并后的主体履行 2) 履行标的(协议法62条) 质量按国家、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一般标准或者符合协议目标的特定标准履行 3) 履行期限: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协议,双方均能够随时(要求)履行,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 履行地点:货币给付,在接收货币一方 所在地;不动产,在

16、不动产所在地;其他,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5) 履行方式:有利于实现协议目标的方式 6) 履行费用:履行义务 方负担 9.价款或酬劳: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执行政府价 *协议的履行-4(履行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反抗祈求权或否定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 :无先后履行次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期,有权拒绝履行(协议法66条) 2)不安抗辩权 :一方本应先履行,但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减少有不能给付的现实危险时 ,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拒绝履行(协议法68条);及时通知义务 3)先履行抗辩权:对方为先履行一方,但未履行,后履行一

17、方有权拒绝履行(协议法67条) 1.5协议的担保 协议担保是指对协议义务的履行所提供的保障 协议担保的特性:从属、补充、保障性 协议担保的4个种类: 1) 人保、物保、金钱保 2) 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 3) 一般担保和特殊担保 4) 原担保:为主协议债权实现而设置的担保;反担保:为担保而设置的担保。 *确保是指确保人担保,即当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就其履行协议债务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确保人,经债权人接收以后,由确保人与债权人通过确保协议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确保人按照确保协议的约定代为履行债务或者负担责任的一个法律行为。 确保的2方

18、式:P66一般确保:债务人不能履行主协议债务时,才由确保人负担确保责任; 连带责任确保:确保人与债务人在确保协议中约定,确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协议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抵押3种类:不动产抵押(房屋)动产抵押(汽车)权利抵押土地使用权)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某项动产或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质押又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力质押。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照协议已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可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法定权利,只

19、能留置原标的物 *定金是指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以担保其协议债务之履行行为目标,而向对方预付一笔钱担保协议履行。定金可分为立约定金,解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等种类。 定金的5个特性: 1) 处罚性(不履行协议义务时,交付一方失去定金,收取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2) 从属性(定金作为主协议债务的担保,从属于主协议) 3) 实践性(即定金交付后生效,如未交付,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债务均无法合用定金罚则) 4) 时效性(定金必须在主协议义务履行前交付,否则,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债务均无法合用定金罚则) 5) 具备双方担保性 定金的3个效力:担保上的、预先付款的、证约

20、的效力。定金与违约金不可并用 1.8违约责任 又称违背协议的责任,是指协议当事人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负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形态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指在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肯定地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白不履行协议义务的行为(协议法108条) 实际违约:是指在协议履行期限届满时,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协议法107条)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是指因出现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和协议约定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协议不能履行时,债务人将被免去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1、Page102 不可抗力组成的3个要件: 1、具备不可预见性; 2、具备不能防止与不能克服性; 3、不可抗力属于客观情况P102(协议法117条)---94条 发生时间和免责前提:在成立后,履行期届满前;及时通知对方;采取措施预防损失扩大(118、119条) 免责范围:与违约事实有因果关系 2)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的,限制或免去将来责任的条款 负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07条)Page105 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实际履行,指违约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是,由人民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义务的违约责任方式。对于金钱债务,不发生不能履行的问题,可合用继续履行。对

22、于如下几个非金钱债务有三种不合用的情况(协议法110条)1.法律上或实际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合用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违约补救措施是为了防止和减少违背协议所导致的损失而采取的特殊救助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的措施有:质量不符合约定,修理、更换等(协议法111条) 3)赔偿损失:有约定和法定两种。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指违约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期,依据法律和协议的约定,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导致的损失。(协议法112条) 赔偿种类(标准) 约定赔偿:受害人无须证明详细损害范围就可依据约定的协议条款而取得赔偿.完全赔偿:赔偿额

23、相称于因违约导致的所有损失,包括 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协议法112、113条) 赔偿限制:1、可预见性标准,协议法对可预见性标准有一个例外,即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要双倍赔付;2、预防损失扩大标准(113、119条) 1) 支付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约定,在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应身对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方式。 违约金的特性:1、是依当事人约定而发生的;2、违约金具备可预见性;3、违约金是一个违约后才生效的责任方式;4、违约金重要具备赔偿性 能够约定,要求法院或仲裁调整 1.9法律合用 协议的法律合用指协议的签订、生效、履行、变更、转让、终止、

24、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等方面发生的问题,合用什么法律。 若协议法有要求,则合用协议法的要求;协议法无详细要求而其他法律有明文要求,合用其他法律(协议法123 条);协议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无明文要求合用协议法总则(协议法124 条) *涉外协议的法律合用 1)当事人意思自治标准 当事人能够选择协议合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要求的除外(126条) 利用:当事人能够决定:选择方式/法律属性/选择时间/法对协议的合用范围 2)最亲密联系标准:当事人没有选择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最亲密联系法” 3)例外:三种协议合用中国法律: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合作勘探 *协议争议处理方式

25、1)和解:只需在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充足了解的基础上就该协议的纠纷达成处理方式。 2)调解:不是指法庭调解和仲裁庭调解,而是在法庭和仲庭之外的其他第三方出面所作的调解。 3)仲裁:是当事人依照其事先在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约定将协议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予以处理的一个处理途经。有仲裁条款或协议;一裁终局制度;无上诉,无二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具备申请法院执行的效力。 4)诉讼: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经处理协议争议的方式,须注意诉讼是二审终审及诉讼的时效 第二章买卖协议 2.1买卖协议概述 *概念:出卖人(卖方)转移标的物的所

26、有权于买受人(买方),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协议。 *买卖协议的特性: 1) 买卖协议的出卖人必须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2) 买卖协议的买受人必须支付价款给出卖人; 3) 买卖协议是双务协议;有偿协议; 4) 买卖协议是诺成性协议; 5) 买卖协议是不要式协议 *买卖协议的条款 1) 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实际上是指签订协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 标的是协议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任何协议必须具备的重要条款,可分为货物、劳务、工程项目。 3) 数量、质量,标的的数量和质量,是确定标的的客观标准,也是衡量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4)价款或

27、者酬劳是指取得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向提供货物的一方当事人所支付的货币。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是指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实现权力的地方。履行方式是指协议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措施。 6)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协议义务时,依照法律要求和协议约定应当负担的法律责任。 7)处理争议的措施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4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2.2买卖协议的效力:是指买卖协议成立后所发生的法律后果,体现为双方在协议中负担的义务。 *出卖人的义务: 1) 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的还要符合下列条件:1

28、按照约定的数量、质量履行交付(153条);2、交付辅助单证(135、136条);3、按约定的交付时间、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138、 141条);4、按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156条);履行交付所支付的费用(从约定,出卖人)。 2) 瑕疵担保义务: 瑕疵:是指不符合法律要求或当事人约定的权利情况或质量要求的事实。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所有权或处罚权132条); 物的瑕疵担保义务(质量)。 ※ 出卖人对物的瑕疵担保的三种情况:价值;效用;品质。 ※ 按协议法的有关要求和民法学原理,一般以为买受人祈求出卖人负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形式有:修复祈求;另行交付无瑕疵之物;

29、减少价款;解除协议和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祈求权。 ※ 假如出卖标的物存在物的瑕疵而致使买受人受到协议外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时,买受人可基于产品责任而行使侵权损害赔偿祈求权。 *买受人的义务: 1) 支付价款:价款是标的物所权转移的代价。买受人按照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付款方式、货币种类支付。所需有关费用,从约定,无约定买受人负担。 2) 受领交付:买受人受领义务成立条件(买受人受领;出卖人适当履行其交付义务为前提。) 2.3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1)一般规则: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交付前内出卖人负担,交付后由买受人负担,即交付转

30、移风险(142条) 例外:法律另有要求;当事人另有约定---只适合用于运输中标的物的情形(141条),即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后,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 2)路货买卖:协议成立时由买受人负担(144条) 3)当事人一方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买方违约,标的物虽未交付,风险转移给买受人(143条) 出卖方违约,标的物虽已交付,风险不转移(148条)。风险的转移是否不影响违约责任的负担(149条) 风险躲避:保险 *利益承受 概念:在协议签订后标的物所生孳息的归属。 以交付时间为确定界限 ,交付之前归卖方,之后归买方 所有权保存:孳息归卖方。

31、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协议 国际货物买卖协议概念与特性 概念:营业地处在不一样国家的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协议。 特性:是一个跨越国境的买卖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协议的标的是(有形动产);所有权转移与货物风险转移一般是分离的;当事人自由约定协议的法律合用和争议处理;还包括货物的运输、货物的保险、货款的支付。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用于确定买方和卖方在交货中的责任、费用及风险划分的一个国际贸易贯例。 FCA:意思是货交承运人,适合用于任何方式的运输 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卖方在协议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

32、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买方负责货物的运输与保险。173页。 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标港),货物的价格为成本加运费。卖方在装运港交货,负责运输,负担运费;货物风险从越过船舷时转移给买方,买方负担购置保险。 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标港)货物的价格为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卖方在装运港交货,负责运输,负担运费与保险费;或货物的风险从越过船舷时转移给买方。 第五章 *什么是政府采购及其所应遵照的标准(考过)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措施、程序,利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向供应商付款

33、方式在国内外市场购置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应遵照下列标准:①公开透明标准;②公平竞争标准;③公正标准;④老实信用标准 *论述政府采购模式,并比较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利弊 政府采购模式按集权与分权,可分为三种 1) 集中采购模式:是指依据国家法律,将国家政府机关所使用的一切物资或服务的采购与供应都集中于所设置的特定机构进行的一个采购模式。 2) 分散采购模式:即采购活动在财政的监督下,由需求单位和部门自主进行采购的模式 3) 半集中半分散模式:即重要的、通用的物品采购由一个部门统一进行,而另外个性化的、零散的物品则由使用主体自行采购。 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利弊 1)

34、 集中采购的好处:1、采购过程规范统一;2、大规模采购能够减少采购成本及交易费用。不足:1、对于技术含量高、复杂的产品进行集中采购,也许缺乏最后用户和供应商之间的直接沟通;2、如集中采购量较大,并集中在一家采购中心,轻易形成市场垄断,影响其他供应商的积极性;3、小供应商不轻易中标。 2) 分散采购的好处:1、能充足发挥最后用户的积极性,较准确的反应用户需求。不足:1、采购活动分散,采购成本、交易费用较高;2、易产生其他负面问题,如腐败等。 *什么是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起源采购和询价采购?各有什么特点? 1)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通过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商的一个采

35、购方式 特点:1、既用竞争性招标采购的优势,还可填补其不足(缩短准备期;减少工作量;供求双方能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更用利于保护民族产业;既能提升所购产品的科技含量,又能转移采购风险);2、既能体现充足竞争,又能体现灵活协商 2)单一起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置的采购方式,是没有竞争的采购方式。 特点:采购的商品起源单一;采购方式程序简单,有很强的时效性;缺乏竞争,采购方会处在不利地位;轻易滋生索贿受贿现象 3) 询价采购:也称货比三家,是指采购单位向国内外有关供应商(不少于3家)发出询价单,通过比价后确定供应商,以确保价值具备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特点:最少

36、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报价采购时只允许供应商提供一个报价 第六章 其他重要的与采购有关的法律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什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有关保护消费者在有偿取得商品工接收服务时免受人身、财产损害或侵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取向: 1、安全价值 2、公平价值 3、福利价值 三、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在购置、使用商品和接收服务时,享受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对也许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阐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阐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收服务的措施以及预防危害发生的措施。

37、 2.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享受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受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购置商品或者接收服务时,有权取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获取赔偿权:   消费者因购置、使用商品或者接收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受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   消费者享受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取得有关知识权:   消费者享受取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置、

38、使用商品和接收服务时,享受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消费者享受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工作提出批评、提议。 *经营者的义务: 1) 确保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2) 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3) 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识的义务 4) 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 5) 确保质量的义务 6) 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7) 不得单方做出对消费者不利要求的义务 8) 不得侵犯消费才人格的义务 *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详细再看看书) *争

39、议的处理 1、协商处理 2、祈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提请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 1、销售者的先行赔付义务 2、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连带责任 3、消费者在接收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变更后的企业仍应负担赔偿责任 5、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赔偿责任 6、展销会举行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 四、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的概念及法律特证 1) 知识产权指的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受的民事权利。特点:知识产权的主体是民事主体;保

40、护对象是智力成果;具备支配权的一般属性和特点 2)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证: ① 独占性,最法律授予的一个独占权,未经权处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 ② 地区性,即各国主管机关依照本国法律授予的知识产权,只在其本国领域内受法律保护 ③ 时间性,知识产权都有法定保护期限,期限届满,权利终止 *著作权制度的概念及法律特性(自己看书,考的也许性不大) *商标权的概念、特性及作用 商标:是指用各种文字或图案标注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的标识,用来代表商品质量、特点和生产经营者的标志,是联系企业和消费者的纽带。 特性:①排他性,商标一经注册,其他人就不能不再在同类产品中使用相同或相同的商标

41、②延续性,注册商标有效期10,自核准注册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可提前6个月申请续展注册。 商标权的作用:①区分商品或服务的起源;②市场竞争的有力工具;③企业的无形资产 *简述商标侵权行为及应负担的责任 简述商标侵权行为包括: 1) 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个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 伪造、私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私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 未经注册商标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商标侵权行为的责任: 1) 民事责任:公民、法人商标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分割,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2) 行政责任: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够采取对应行政处罚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3) 刑事责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组成犯罪的,应负担刑事责任。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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