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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定的写法.doc

1、规定1.概述规定是党政机关使用的一种法规性文件。它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为处理某种事项、开展某种工作而提出的要求与规范。国务院办公厅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指出规定的作用是:“对某一方面的工作作部分的规定。”规定虽不如法令、条例涉及的事项那么重大,但也是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性的一种公文。规定可以是长期的,也可以是“暂行”的。2.写作要点规定的写作和结构,通常包括标题、正文、签署三部分。(1)标题规定的标题,应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组成,特别是国家高级行政机关制发的规定更是如此。但有时也可省写标题中的发文机关,改为文尾签署。规定如属“暂行”性的,标题中要标明。(2)正文规定的正文,多由

2、三部分构成。先写制发规定的缘由,并在后面用“特作如下规定”语承上启下;其次写规定的具体事项,要分条陈述;最后应说明施行范围和时效等。(3)签署发文机关和日期。如标题中已标明发文机关,标题下已标明发文日期的,可省去这部分,特别是高级行政机关制发的规定更属此列。规定使用范围很广,条理要清楚,逻辑性要强,措词要庄重、准确、周密。范例省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的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是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共活动场所和各类大众性文体、商贸等活动提供约定的安全保卫服务的专门组织,协助公安机关维护

3、社会公共安全秩序。第三条 县(市、区)以上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机构是本地区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二)负责社会公共安全员的聘用和培训工作;(三)负责各类安全器材和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实行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制定。第五条 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应当与服务对象通过订立书面服务合同的形式,约定服务责任区域、服务项目、服务质量与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收费以及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第六条 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提供安全保卫服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或社会

4、公共安全人员因违反合造成服务对象遭受侵害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七条 社会公共安全员由省或地区行政公署和设区市的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聘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会同劳动部门制定。第八条 社会公共安全员的职责是负责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责任区域内的公共安全;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安全防范和控制工作;保护犯罪现场,扭送犯罪嫌疑人等工作。第九条 社会公共安全人员必须经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素质培训。经培训合格并取得省社会公共安全员资格证的方可上岗。省社会公共安全员资格证由省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第十条 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5、,与聘用的社会公共安全员签订劳动合同。对连续5年被考核确定为合格或连续3年被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社会公共安全人员,具备人员警察条件的,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可优先录用。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共活动场所需要聘用公共安全人员的,必须向所在地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选派。社会公共安全员不得擅自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偿的安全保卫服务。第十二条 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和社会公共安全员,因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经公安机关批准,可配备必要的警械。公安机关对社会公共安全员配备和使用警械,必须从严控制。第十三条 社会公共安全员着

6、统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持统一工作评件上岗。第十四条 本规定发布后,原有的保安公司、治安联防队和各类群众性有偿服务的治安防范组织一律终止。第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范例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信息产业部2000年11月6日发布)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互联网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规范互联网站登载新闻的业务,维护互联网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本规定所称登载新闻,是指通过互联网发布和转载新闻。第三条 互联网站从事登

7、载新闻业务,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国家保护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互联网站(以下简称新闻网站),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其他新闻单位不单独建立新闻网站,经批准可以在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建立的新闻网站建立新闻网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第六条 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页)从事

8、登载新闻业务,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一)中央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新闻单位在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的新闻网站建立新闻网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9、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并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第七条 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以下简称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具备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条件的,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但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其他互联网站,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第八条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依照本规定第七条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经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第九条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

10、律、法规规定的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宗旨及规章制度;(二)有必要的新闻编辑机构、资金、设备及场所;(三)有具有相关新闻工作经验和中级以上新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职新闻编辑负责人,并有相应数量的具有中级以上新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职亲闻编辑人员;(四)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新闻信息来源。第十条 互联网站申请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填写并提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统一制发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第十一条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应当同上述有关新闻单位签订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11、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第十二条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应当注明新闻来源和日期。第十三条 互联网站登载的新闻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三)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六)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九)法

12、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四条 互联网站链接境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必须另行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已取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资格:(一)未取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擅自登载新闻的;(二)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或者登载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来源的新闻的,或者未注明新闻来源的;(三)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未与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协议擅自

13、登载其发布的新闻,或者签订的协议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四)未经批准,擅自链接境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的。第十六条 互联网站登载的新闻含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内容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七条 互联网站登载新闻含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内容之一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外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责令关闭网站,并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十八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

14、日起60日内依照本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范例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第一条 为调节私营企业投资者的收入,鼓励私营企业投资者发展生产,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私营企业投资者参加企业经营取得的工次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第三条 对私营企业投资者从私营企业税后利润取得的收入,按下列规定征收或者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一)私营企业投资者将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用于生产发展基金的部分,将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二)私营企业投资者将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依照40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三)私营企业投资者不论以何种方式撤回生产发展基金或者转让企业资产用于个人消费的,依照前项规定,补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第四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五条 本规定自1988年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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