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主体适格性的问题分公司是否可以作为签约主体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同时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是,分公司的性质是否属于第二条规定的其它组织?它又是否具有第九条所要求的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中就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该意见的第41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然依法设立,但没有
2、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基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如果签约对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那么签约、履行合同基本不存在问题。反之如果签约对方是未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虽然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那么我们建议客户最好还是与该分支机构的法人直接签约,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2.付款方面的问题预付款的问题现在越来越多的卖方选择在合同签订之后、发货之前,要求买方先行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在此前提下,卖方才会按时投产和按时发货,这种做法对于卖方来说可以降低一定的风险。但是预付款的问题对于买方来说却是一项具有风险的行为,作为买方的律师,如何尽可
3、能的为买方降低法律风险?通常在买卖合同中我们会建议客户采用如下两种方式来解决:(1)预付款保函的方式通常预付款保函有银行出具的和担保公司出具的两种。所谓预付款保函就是银行或担保公司应卖方的请求,出具给买方的书面保证,保证如果卖方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银行或担保公司负责偿还买方预先支付的预付款。一般情况下,银行的预付款保函具有比较好的公信力,通常不需要再就其担保资质进行审查。但是如果保函是由担保公司出具的,则需要就担保公司是否合法成立并且是否具有担保资质进行审查。如果客户的买卖合同标的金额很大,我们通常建议客户采用预付款保函的方式。(2)定金的方式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
4、为担保的担保方式。以定金作为担保方式的优缺点都是比较突出的。优点在于,定金具有惩罚的性质,即在对方不按合同规定履约的情况下,需要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条款易于操作,通常采用抵作价款的模式;不需要卖方为此承担任何费用。缺点在于,不履行合同的卖方通常也不会履行定金义务。尤其在卖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是因为破产等原因的情况下,买方想取得双倍返还定金非常有困难。另外,定金的比例在法律上是有限定的,只能为合同价款的20%,超过部分是得不到支持的。因此在预付款超过合同价款20%的情况下,定金的方式就会产生问题。在标的金额较小的合同中,定金方式具有其灵活性和买卖双方的易接受性,因此我们通常会建议客户采用该种方式。3
5、.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为什么所有权的转移时点问题至关重要?那是因为所有权的转移直接关系到标的物风险的转移。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一种所有权转移的约定都不能实现完全保护某一方的目的。从买方的角度来说,如何能够尽可能早的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同时又不必过早的承担货损的风险是买方最期望的结果。尤其在标的物送达买方指定地点之后,尚需卖方的工作人员对标的物进行安装的情况下,买方更不希
6、望货损的风险在货物交付时起即发生转移,因为安装的过程往往是一个容易产生问题的阶段。在这种情况下,通常需要将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与货损风险的转移作为两个问题在合同中分别进行约定。在买卖过程中如果发生企业破产的情况,那么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就更体现出其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例如买卖合同签订后,在买方实际支付价款与标的物交付的期间,卖方发生破产情形,此时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直接决定了买方行使权利的内容及效果,如“以买卖合同有效成立转移所有权”,则买方虽未取得标的物的占有,但实际上已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买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破产企业返还标的物;而如“以标的物交付时转移所有权”,则买方既不能要求破产企业返
7、还价款,也不能要求破产企业交付买卖标的物,只能作为普通的债权人按照破产法之程序行使债上请求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由此可见,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它决定着风险的转移、保险利益的归属、买卖双方可享有的救济方法以及有关的权利义务。4.货物交付物验收的问题货物的验收是买卖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因此,在合同起草过程中需要对该问题进行详尽、细致的约定,以避免后期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一般而言,如果标的物为大宗商品,那么货到之后由买卖双方的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共同对货物进行验收。如果货物需要安装,则应在货物安装完毕之后由买卖双方工作人员共同进行验收。在实践中,经常
8、会发生卖方已经把货物运抵买方的经营场所或买方指定地点,但是货物还需要在另外选定时间进行安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买方拆装验货并不现实,因此为保护买方的利益起见,可约定在验收之前买方对货物的接收并不意味着买方对货物质量的接受和认可。5.权利保证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对于大多数的货物买卖合同,权利保证条款并不见得是必须的。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买卖合
9、同,例如装饰画等一些会涉及他人知识产权的标的物,这个问题就变成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比如买方想要从卖方处购买几幅挂在酒店大堂和走廊上的装饰画。那么必然牵扯到以下几个问题:(1)该油画作品的著作权是否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范畴中包括美术、建筑作品,所以画作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畴。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而如果画作的著作权人依然健在或卒末年限没有超过上述期限,那么作品著作权依然在保护期限内。(2)装饰画生产厂家是否得到画家授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并可以通过
10、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来获得报酬。而普通的装饰画作品是根据某位画家的画作来进行制作。由此可以看出,装饰画作品属于复制著作权人的画作。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3)装饰画作品所用的模板是由哪方提供将直接影响日后的责任问题l模板由卖方提供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旦著作权人得知装饰画作品侵犯其著作权,那么著作权人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请求买方承担侵权责任,或是将买方与卖方装饰画公司同时作为侵权人请求承担侵权责任。此时,买方并不能以其与卖方装饰画公司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来对抗著作权人的诉求。如果买方在装饰画作品的买卖合同中注明“卖方(装饰画公
11、司)保证其所售产品没有任何权利瑕疵”,那么买方可以就买方向侵权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及买方的其它损失向卖方公司请求赔偿。l模板由买方指定的情况下该种情况下,装饰画公司承担的仅是加工义务,而买方将承担对著作权人的直接侵权责任。6.签约日期在实践中发现,尽管合同文本中通常都会列出签约日期条款,但是客户往往在签合同的时候不予填写。以至于合同的签署时间事后无法考证。这种情况对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生效日期或生效条件的情况尤其不利。并且一旦事后发生纠纷,也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因此,作为律师应该提示客户签署合同的同时千万别忽视了日期的签署。尽管作为一个买卖合同还有很多需要注意的条款,例如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
12、争议的解决、不可抗力、合同生效、合同文本的效力等等条款,但是最容易被忽视和最经常出现问题的还是上述的六个问题。购销合同,即合同法上所称的买卖合同,其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在审查购销合同时,需要对以上的一般性合同条款加以认真推敲。假设站在卖方的立场,笔者认为审查购销合同时还需特别注意以下四个问题,以降低法律风险。一、审查买方的主体资格。双方在签订购销合同前,卖方应仔细核实买方的营业执照资料或身份证明,查看买方企业的性质、是否已注销、营业执照及身份证明与合同上的当事人名称是否一致等。此外,还需核实买方负
13、责签约的人是否有签约权限。通过审查上述资料,卖方可以对签约对象有一个大致了解,进一步评估与其签约的风险。二、货款支付。作为卖方,最关心的问题无疑是怎样保障收回货款。在审查货款支付的合同条款时,如果不是现款现货买卖的,应尽量对买方的付款期限做出约定,并规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促使买方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同时,还应明确买方的付款方式,避免含糊不清。三、质量异议。在实践中,质量问题往往成为买方逾期不付货款或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如果购销合同的质量异议条款不完善,买方很容易在此问题上纠缠不清。因此,卖方可在质量异议条款里约定:“买方认为质量不符时,必须在下列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1、货物的外观、数量、品种、
14、型号或规格不符合同约定的,买方应在收货时提出。2、货物的内在质量、性能不符本合同约定的,买方应于提货之日起30天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质量异议的,视为所交付的设备质量合格和安装调试完毕。当买方提出书面质量异议时,卖方认为不属实或不应由卖方负责,卖方在收到质量异议后在48小时内向买方提出书面回复,当卖方作出书面回复给买方,买方不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答复,视买方提出的书面质量异议为无效异议,即视为卖方所交付的设备质量合格和安装调试完毕。当买方再作答复、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必须委托某第三方权威机构质量鉴定,此鉴定为最终鉴定,鉴定费由责任方承担。四、争议解决方式。鉴于我国的具
15、体国情,实践中一些地方往往存在司法保护主义,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可能会偏袒当地的企业,特别是一些大型企业。因此卖方在审查购销合同时应注意,尽量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生争议时由卖方所在地法院管辖,避免地方司法保护主义的干扰。一旦发生争议,卖方还可以就近提起诉讼,节省大量的差旅成本。二、合同审查的方式有哪些1、合同条款的审查。基本的步骤和方法就是合同条款的审查.全面细致地对合同条款逐一审查,这是审查合同的基本方法.但审查应该有重点。有三方面内容必须审查:一看合同的主体,二看合同的标的,三看合同的数量条款。此三者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无此三者则合同不能成立.对于特定合同按照特定合同的特点和要求对其必备条款进行审
16、查,查漏补缺。2、文字审查。合同是文字的游戏,使用规范的语言能够避免误会防止争议的发生。3、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无效问题。4、涉他权利审查。合同标的可能涉及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利益,应该进行审查,避免侵权。5、清洁条款审查。清洁条款的审查很重要.在科技发达的当今社会仿制模仿的技术非常高了,清洁条款对于避免纠纷发生很重要。0该内容对我有帮助延伸阅读:怎样审查合同,如何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怎样审查合同应注意合同的有效性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乃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律师要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和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断合同有效还是无效,除了上述规定外
17、,还要注意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合同内容的审查,如何审查合同主体?一合同内容的审查合同法第12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报酬;(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该条规定了合同应具备地的.作为买方时应注意的问题:1、确定卖方提供的标的物有无权利瑕疵。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得对标的物主张权利,买方不能取得所有权或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权。为保证买方能够取得不受争议的财产,买方必须要求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提前说明,该出卖物是其拥有所有权
18、和合法处分权的财产,如果卖方未将标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权利的情形预先告知买方,则买方有权请求降低价格、或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2、确定标的物有无质量缺陷卖方出卖的标的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标的物有表面缺陷(以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接受标的物的当时提出;如果标的物有隐蔽缺陷(即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在物的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缺陷,买方有权拒收。买方已接受的,卖方应根据情况承担降价、修理、更换、退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但是,如果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对标的物的缺陷作了声明,或买方知道标的物的缺陷而愿意购买,
19、则卖方对标的物的缺陷不负责任。3、敦促卖方按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完整地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有关手续。例如对于房产、机动车辆、船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作为卖方时应注意的问题:1、主动明确价格条款。价格是买卖合同的一项重要条款。如果价格条款没有或不明确,买方付款就没有标准,没有依据,很容易发生纠纷。2、敦促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价款。在即时清结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应按规定支付价款,否则,可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关于付款问题。A 付款方式。不同的付款方式也是影响价格高低的因素,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先款后货的,价格可偏低。需方支付大部分或者全部货款后,供方才供货的,经营风险已经转移
20、到需方身上,供方的风险很小甚至不存在。在此情况下,供方不但能够可以收回货款,还可能节省包括差旅费、人工费、财务费用、诉讼费用在内的费用,因此,价格可适当偏低。(2)边付款边供货的,价格适中。此种情况下,供需双方都需要承担相应的交易风险,因此,价格可适中。(3)先货后款的,价格可偏高。与第一种情况正好相反,交易风险由供方承担,因此,价格可适当偏高。B 合同价款的支付. 是签订合同时需特别注意的问题,是签订合同的重点问题。市场条件下的企业应该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要讲求经营效益,而不是单纯追求销售额,更不是单纯追求生产量。如果卖出去的商品收不到货款,那样只会生产得越多,销售得越多,亏损越严重
21、。为了确保价款能够及时足额地收回,必须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把好合同签订中价款支付及其方式的关,从源头上降低经营风险。具体说,可概括为以下几种情况:(1)、现款现货。一般适用于对需方的情况不了解,或者需方曾经有不良的信誉记录,供方难于信任,需方又急于要货或者供方的价格、质量、品种、规格等较市场一般情况要好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供方的风险较小。(2)、先交1020的定金,发货前付清货款的。一般应注明:定金款到之日起,合同开始生效。这种情况与第一种情况有点类似,这里不再赘述。(3)、先货后款的,供方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因此要特别慎重,最好不采用这种付款方式。特殊情况下必须采用时,也要尽量采用边货边款的
22、方式,并特别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 a:需方的整体实力、信誉度。需方的整体实力强,信誉度好,付款条件可适当放宽;反之,需方的整体实力较弱,信誉度较差,付款条件就应从严把握。 b:是经营单位还是实体。一般来说,经济实体的实力较强,稳定性较好,正如俗话说的“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而经营单位中不乏“皮包公司”。因此,需方若是实体,付款条件可适当放宽;反之,需方若是经营单位,付款条件就应适当从严。 C:资金额度的把握,即每期付款的额度及合同总价款的大小。资金额度小的合同,付款条件可适当放宽,有时可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资金额度大的合同,必须采取边货边款的方式,并且前一批货款未到,应立即停止供货,以防恶意拖
23、欠货款甚至合同诈骗事件的发生,对于那些巨额合同更应该注意这一点,并可派人到需方监督合同的履行。(4)付款时间的长短。需方付款时间较短的合同,可采用先货后款或者供应大部分货物后再付款的方式;而需方付款时间较长的合同,就必须采取边货边款的方式,并约定付款担保条款。(5)手续交接过程: A.对直发车皮的,合同上应注明清楚:到站、专用线、收货单位、地址、邮编、电话等事项。 B.对于自提自用的,合同上应注明清楚:由需方前来办理提货单的签字手续。 C.对于送货到需方的,合同上应注明清楚:由需方保管员在送货收料单上负责签字。 D.对于象送水泥等到工地由第三方收货的情况,一定要注意在合同上注明清楚:需方指定单
24、位人负责办理收料手续。3、敦促买方接受标的物。一般来说,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取得标的物,买方会按约定接合同的约定及时接受标的物这会给卖方造成不利。卖方若遇买方无故拒不接受标的物或由于买方的原因无法交付的情况,为终结买卖关系也可将标的物交公证机关或有关单位提存。4、对于质量异议,一般约定需方或使用单位在收货后日内提出书面质量异议,逾期视为放弃提出质量异议的权利;供方在收到需方提出的质量异议书后日内给予答复。需方或使用单位必须在收到供方的质量异议答复书或者双方对质量问题的处理协商一致或者供方对需方提出的质量异议逾期未予答复后才能对所购钢材投入使用。合同签订时应审查的主体问题 合同主体的问题,就是
25、你在和谁签合同,他究竟有没有资格和你签合同。(1)合同主体为自然人:法律依据自然人参与民事活动能力的不同,将自然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以自己名义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十三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及不能
26、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自己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行为如不征得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认可,就可能会成为无效行为,并最终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实现。实践中,在房屋购销合同签订中,常会出现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购买房屋而以子女名义签订合同的事。在类似合同签订过程中,必须要求合同相对方出示身份证明,认定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无,则必须要求限制行为能力人提供其法定代理人的书面同意书。(2)合同主体为法人内部职能机构或分支机构:法人内部职能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不具有独立对外签订合同的能力,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
27、任。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第1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票据法第6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有类似的规定。(3)
28、合同主体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是主体双方的合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表意行为只能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来实施和完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依照法律或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具有对外签订合同的能力,而无须另行授权。因此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依法认定有效,并最终由法人和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实践中,有些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能及于内部控制制度的考虑,会限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外签订合同的权限,如限制签订合同的标的额或签订合同的事项。但是,依据合同法第50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
29、限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的规定,除非证明合同相对人恶意签订合同,否则该内部限制并不能阻碍合同的生效及法人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合同法内容繁杂,在这里仅就如何防范购销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谈谈自己的经验,供大家参考。一、审查主体资格签订一份合同首先要看对方有没有签约的主体资格。合同的主体主要有三类: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1、审查主要证件法人主要是公司,其他组织是指经工商登记但没有法人资格的一类主体,比如合伙企业、分公司等,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和部门没有签约资格。和上述两类主体签合同时一定要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保存复印件,并且要审查其上一年度有无年检,必要时可到工商局查询其登记注册情况。自然
30、人指个人,签约时应该要求其提供身份证,并保存复印件,记录住址、电话等信息,以便于履行合同和出现纠纷时诉讼和执行。2、审查签约资格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与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合同通常无效,签订此类合同风险很大。3、调查商业信誉和履行能力如调查对方的涉诉情况,调查合同约定财产的产权归属等。当然最好是能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调查。4、审查合同的合法性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如在深圳普遍存在的农民房买卖合同就是无效合同。5、审查代理人资格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订,很多合同经常是由部门经理、业务员负责签订,这些人代表公司签合同时必须要有明确的授权,应
31、注意审查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6、审查合同签章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合作方加盖单位的公章,签章要清晰可辨。如果对方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则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一定保存对方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如合同文本需要修改,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也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7、防范恶意利用有限责任一些大公司通常成立若干注册资本很少的子公司,利用大公司的影响谈业务,而利用小公司签合同。当合同正常履行时大公司则以财力和人力确保合同履行,而当合同出现较大风险时则可以牺牲掉小公司以避免大公司卷入诉讼。此时最好的办法是要求大公司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人。8、防范虚构合同主体资格一些外商企业没有进行工商登记而仅凭外商企业批准
32、书便对外签合同,一些挂靠在大外贸公司名下的一些所谓经营部等也没有签约资格。此外注意区分名称的差异。二、采用书面合同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其好处有:1、书面合同是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2、避免双方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3、防止合作方不认可业务员的职务行为。合同尽量不要采取传真形式,一旦发生纠纷而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对方又不承认时,传真件合同可能得不到法院的认可。三、审查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一定要明确,不产生歧义。重要合同可以参考一些标准文本并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增删,最好请专业律师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标的、质量、价格、履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1、规格条款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
33、,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需要,避免出现差错。2、质量标准条款应根据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需要的标准是否一致。其中质量是最容易发生争议的条款之一,买方往往以质量问题为由而拒绝付款。3、包装条款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4、交付方式条款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经办人的姓名,以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5、付款条款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
34、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宽的理由。应将类似于“甲方收到货物后付款”这样的条款更正为“甲方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检验合格后付款”更正为“检验合格后10日内付款。”6、违约责任条款如果合同由对方提供,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本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7、争议处理条款如果约定诉讼管辖地,应争取在本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条款要明确约定某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否则将导致条款无效。8、特别提醒运用货物所有权约定条款,约定货物的所有权归属,可以基于物权而主张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对于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应特别注意,不可以不加审查
35、地完全适用其条款。合同法中规定了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经营过程中最普遍、最常用、也是最典型的合同类型。买卖合同也常叫做购销合同、供销合同等,其含义和法律效果和买卖合同是一样的。在买卖合同中,我们或者属于卖方,或者属于买方,当我们处于卖方和买方不同位置,我们面临的风险是不一样的,我们关注的合同内容中的点也是不一样的。一、卖方要特别关注哪些条款?在研究卖家关注哪些条款的时候,我们忽略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时清结的情况;忽略了先收钱再发货,并且在卖方检验交接的情况,因为这两种情况对卖方几乎是没有风险可言的,我们关注的是先发货再收款的情况。1、除严格履行主体审查,签字、盖章手续外,合同中应明确写明合同经
36、办人,防范履行纠纷出现。原因:很多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不直接出面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持规范的委托书也现实生活中也不普遍;经办人具体实施合同签订,收货、验收、写字据等手续,鉴于公司、企业人员流动性大,如不在合同中约定,有可能导致买方不承认;如经办人与合同约定的经办人不符,则应要求单位法定代表人出面,或者改由其他人经办的要出具委托书,并应要求买方盖章。2、如买方指定送货到第三方仓库的,应在合同中注明。防止出现第三方收货,买方不认可的情况,在接收货物的第三方出具入库单的情况下,应让买方经办人出具货已到买方指定仓库的证明。3、明确约定货物验收的期限,约定买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超过时限,视为合格。防止事
37、后买方找质量问题为借口,拖延付款。4、明确约定买方在验收期间,完好保存卖方货物。如买方使用卖方货物的,视为合格。5、明确约定付款期限。约定如逾期不付款,货物所有权归属卖方。6、对于分期分批付款的,约定任何一期不如期付款的,视为全部货款到期,卖方有权要求支付合同全部货款7、违约责任,写明逾期付款违约金,可采用每逾期一日xxx 元,或者每日按照应付款xx %比例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方式。8、 约定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管辖机构。争议的解决包括包括仲裁和诉讼,仲裁要写具体仲裁机构,名称要准确,注意没有“市”,否则是为约定不明确。争取在卖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二、买方要特别关注哪些条款在研究买家关注的合同条
38、款的时候,我们忽略了货到检验合格后付款的情况,因为这种情况对买方是没有风险的,我们关注的是需要先付款或者先部分付款,然后才能交货的情况。1、明确约定合同的标的物,包括名称、品种、款式、花色、型号,还有包装,尽量详细。到货后检验不合格要及时提出异议。2、明确货物质量条款,除了有明确的国家标准之外,仍可注明货物必须符合什么条件,不得出现什么情况等。发现达不到要求要及时提出异议,不得超过约定的异议期限3、约定明确的到货期限,不能约定,款到5日发货等等,第三季度到货xx 吨等。4、明确约定到货之前的货物风险归属卖方。无论卖方送货还是托运等均可适用。5、要把卖方有可能的违约的情形约定清楚:包括下列6、7
39、、8等情形。6、不能供货的违约责任:在到货期限后xx 日内退款,并按照 元或者合同总价款 %支付赔偿履行费用、利润损失。7、供货延期的违约责任:包括迟延 时间内,承担 违约责任,迟延超过多少 天,视为卖方根本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由卖方承担违约损失,包括履行费用损失 ,可预见的利润损失 ,以及解决争议的律师费。8、供货不符合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于 时间内退款,可协商降价使用,可协商更换货物,并可约定违约金。9、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管辖地条款,同卖方一样。利用合同设置陷阱的行为主要有:先签订书面合同,在履行中以口头方式要求变更,当一方按口头要求的变更履行后,对方却以违约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损失
40、或者支付违约金;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一些不能达到或者很难达到的条件,一旦没有达到,则以违约为由要求支付巨额违约金。比如我前段时间刚办结的一个案件。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的灭火器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6000件A型规格的灭火器,价款900000元,定金100000元,余款货到验收合同一次付清。快到发货时,甲公司电话通知一半改为B型的。于是乙公司按甲公司的电话要求发了一半A型的、一半B型的灭火器过去。甲公司在收货后,却以乙公司违约为由,拒不付余款800000元。尽管最后通过种种努力,乙公司要回了绝大部份货款,但毕竟花费了太多的时间与精力,给乙公司的资金周转造成了巨大困难。因此,签订书
41、面合同后,要进行任何变更都必须再以书面形式作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典型形式是:先多次小额购买货物,都及时支付货款,在取得信任之后,提出先付一部份货款,余款货到付清的要求,而一旦大量货物发过去之后,再也收不回货款。面对形形式式的各种合同陷阱甚至是诈骗,在合同签订以及履行过程中,必须要提高防范意识,尽量避免法律风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现针对买卖合同比较经常出现的问题,提出如下防范措施:1、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订立合同前应尽量的通过业务人员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
42、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或委托律师作尽职调查。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除非是法定代表人签字,为慎重起见,其它人员签字的一定要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3、注意提高具体业务人员及领导人的素质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许多漏洞的出现是由于经办人员对业务不熟悉,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所致,因此应注意提高业务人员及领导人员的业务能力及素质,熟悉本行业的业务情况切实反映和保护自
43、己的利益。掌握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法律是否对该交易行为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对专业性较强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可以让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帮助。4、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或采用自己一方提供的范本我国合同法虽然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为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为避免被人利用进行欺诈,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情况订立。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可以进行参照。如与外地企业签订的合同,使用传真方式签订后,应尽量用特快专递形式取得合同的原件。金额比较大的合同最好请律师把
44、关。5、买受人收货时应尽量要求其在送货单上盖章我经办的案件中,就曾经出现过买受人否认收货单上的签收人是其职员的情况。为防止买受人在出卖人送货时,让工人签名,不承认工人签名的作法,出卖人对于合同交货部分的权利义务可以在合同中作以下约定:“出卖人收货时,须在送货单上加盖公章,或盖收货专用章,或由于下列人员之一签收亦视买受人签收,各人预留签名如下:。重新委任签收人,须提交留有其签名的收货授权书。”同时仍应当注意,买受人收货的工人签名时,出卖人送货人员应在场,认清其相貌,并看清他/她亲笔签名,如属收货专用章,也应将该章预留在本合同上。当然最好的确认收到货的方式还是由买受人在送货单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45、。6、对恶意履行的防范对合同进行恶意履行的情况非常复杂,但在订立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极大的减少合同风险。如发现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有所怀疑,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7、签订还款协议注意事项在协议中已应当写明对方承认的欠款数额;还款的具体时间;回避双方还有争议的其他事项;约定如果首次还款期满仍不依约还款,则视为全部到期;约定如果对方不依约付款,则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还应加盖欠款单位的公章。8.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防止虚开支
46、票的欺诈有两个方法较有效,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较为紧俏。另一种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9、他人发给你的订单,如果订单上有不合理条款,在双方没有事先订立合同的情况下,你又按订单交货了,则你必须受订单的约束,因为你交货的行为就表示承诺,他发订单的行为表示要约,他的订单在没有合同的前提下已上升为合同了。即便有合同,若订单内容在合同内容以外,仍受订单约束。所以收到订单,必须全面检查一遍,发现不合理条款,必须立即回复,在对方修改订单后再发货。如果认真做到了以上注意事项,买卖合同的风险虽然不能全部免除,但绝大部份风险是可以避免的。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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