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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doc

1、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发布机关】河北省建设厅   【文号】   【发布日期】2004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日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区域内实施对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  

2、 (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工程;   (二)各类房屋装修工程;   (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

3、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安监机构的监督管理,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承担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安监机构应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职称的土木建筑、电气和机械等方面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员(以下称安监员)。安监员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证》上岗。安监员应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培训。   第六条 安监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一)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助理工程师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设工程安全工作五年以上;   (二)系统掌握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

4、标准,有较丰富的建设工程施工实践经验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工作认真,廉洁奉公;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安监机构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5、   第八条 安监员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证》。   安监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非法干预被检查人的正常管理活动和施工作业秩序。   第九条 安监机构应加强对安监员业绩的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不称职的安监员应调离安全监督岗位。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安监机构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备案手续。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表》;   (二)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6、生产许可证》;   (三)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四)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其有关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五)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和持证上岗情况;   (六)经企业相应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   (七)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和特种设备的配备情况;   (八)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   (九)施工企业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料。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监机

7、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应每月向企业注册地和工程所在地安监机构报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季节施工特点,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有关责任主体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监督巡查和抽查结果应当予以记录,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依据。企业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的监督巡查和抽查结果有权查阅

8、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有关人员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和教育培训情况;   (三)建设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所需费用情况及施工企业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五)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整改情况;   (六)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或设置的临时设施是否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七)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特种设备的配备及定期检验检测情况;   (八)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及定期演练情况;   (九)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   (十)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检查、监控情况;   (十一)落实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内容,如实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伤亡事故进行统计、报告、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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