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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分析报告20120528.doc

1、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分析报告 (初稿) 1 政策研究 1.1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8月31日)、《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0月24)、《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2月17日)、《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2010年)、《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2006年)、《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6.3.14)、《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2006年7月4日)、《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2

2、009年3月19日)、《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2009年3月19日)、《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2010)、《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6月28日)、《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7月31)、《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年)等。 1.2 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具体规定 1.2.1 概念 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

3、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1.2.2 保险资金运用主要禁止性规定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三)投资不

4、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七)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投资机构; (八)与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发生业务往来。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要求: (一)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5、二)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三)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四)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五)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六)投资于基

6、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1.2.3 保险资金运作模式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成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二是委托专业机构运作;三是在保险公司内部设资金运用部门。 (二)目前保险资金运作的一些具体规定 保险资金应当由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和运用,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决定委

7、托投资,以及投资无担保债券、股票、股权和不动产等重大保险资金运用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重大股权投资(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应当通过任命或者委派董事、监事、经营管理层或者关键岗位人选,确保对企业的控股权或者控制力,维护投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有效性;其他直接股权投资,应当通过对制度安排、合同约定、交易结构、交易流程的参与和影响,维护保险当事人的知情权、收益权等各项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进行重大股权投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保险公司进行非重大股权投资和投资基金投资的,应当在签署投资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保险公司投资企业

8、股权,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和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1.3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方向的具体规定 1.3.1 股权投资 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通过股权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 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具有较强的并购整合能力和跨业管理能力; (三)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四)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

9、业人员,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拥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 (五)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六)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七)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间接投资股权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三)、(五)、(七)、(八)项规定外,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保险公司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前款第(二)、(四)项的限制。 保险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10、股权,该股权所指向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 (三)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和商业信誉良好; (四)产业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 (五)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价值提升空间,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现金回报,并有确定的分红制度; (六)管理团队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与其履行的职责相适应; (七)未涉及重大法律纠纷,资产产权完整清晰,股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法律瑕疵;

11、 (八)与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监管规定允许且事先报告和披露的除外;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运用资本金; (二)其他直接投资股权,可以运用资本金或者与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的责任准备金; (三)间接投资股权,可以运用资本金和保险产品的责任准备金。人寿保险公司运用万能、分红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资金,财产保险公司运用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应当满足产品特性和投资方案的要求; (四)不得运用借贷、发债、回购、拆借等方式筹措的资

12、金投资企业股权,中国保监会对发债另有规定的除外。 1.3.2 不动产投资 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 (一)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二)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 (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许可证的可转让项目; (四)取得产权证或

13、者他项权证的项目; (五)符合条件的政府土地储备项目。   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应当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相应权证齐全合法有效;地处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城市;管理权属相对集中,能够满足保险资产配置和风险控制要求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无担保债权融资; (二)以所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 (三)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 (五)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

14、已投资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当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 (六)运用借贷、发债、回购、拆借等方式筹措的资金投资不动产,中国保监会对发债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资金以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拟投资的项目公司应当为不动产的直接所有权人,且该不动产为项目公司的主要资产。项目公司应当无重大法律诉讼,且股权未因不动产的抵押设限等落空或者受损。 以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应当向项目公司派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并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资产出售、担保抵押、资金融通等重大事项发表意见,维护各项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投资余额超过20亿元或者超过可投资额度20%的,应当在投资协议

15、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对已投资不动产项目追加投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在投资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和每年3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1.3.3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 投资计划,是指各方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投资份额、金额、币种、期限、资金用途、收益支付和受益权转让等内容的金融工具。 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投资计

16、划的受托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管理机构。 投资计划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政策;   (二)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最高级别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评估报告; (三)具有或者预期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回报; (四)具备按期偿付本金和收益的能力,或者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五)已经投保相关保险; (六)项目管理人控股股东或者主要控制人,为大型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17、七)项目方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业务许可证; 已经建成的项目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投资计划不得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础设施项目: (一)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 (二)国家规定应当取得但尚未取得合法有效许可的; (三)主体不确定或者权属不明确等存在法律风险的; (四)项目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 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委托人投资于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有关投资比例的规定: (一)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5%;财产保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

18、 (二)人寿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预算的20%;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预算的5%; (三)保险公司独立核算的产品账户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保险条款具体约定的比例。 投资计划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取得担保。 投资计划以股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受托人至少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一)必须取得对所投资的项目的决策权; (二)必须取得项目方的至少一个董事席位; (三)确保具有可执行的股权退出机制。 投资计划以转让收益权、经营权及其他可行方

19、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受托人至少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一)确保与受让权利相关的基础设施财产权属完整,且没有他项权利请求; (二)确保与受让权利相关的基础设施财产的所有权人承诺,对因该基础设施财产引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三)取得最近一年国内信用评级在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或者上年度末净资产在2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非金融企业提供的担保。 保险公司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除满足管理办法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规定: (一)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二)投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不超过

20、可投资债权投资计划资产的40%; (三)投资A类或者B类增级方式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份额,不超过该投资计划发行额的50%;投资C类增级方式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份额,不超过该投资计划发行额的40%; (四)同一集团的保险公司,投资具有关联关系专业管理机构发行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份额,合计不超过该投资计划发行额的60%。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自有资金,可以投资本公司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也可以投资其他专业管理机构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自有资金投资应当由自营部门负责,并与受托管理资产严格分离。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不超过其自有资金的5%。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1、受托投资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委托机构投资指引的要求。 1.3.4 股票投资 详见《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0月24)、《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2月17日)。 1.3.5 境外投资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6月28日)。 2 保险资金运用现状 2.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目前在保监会网站上备案公布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共有11家,分别是: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

22、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生命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 主要投资领域 2.2.1 商业地产 2010年以来,保险资金获得政策许可,可以将总资产10%的资金用于购买非住宅类不动产。由此,险资成为商业地产的大客户。例如,2010年年底,泰康人寿、生命人寿、阳光保险和安邦财险等8家险企扎堆竞购北京国贸CBD核心商务区6宗地块,被称为“史上最庞大的土地投标”。 目前,险资进入商业地产有两种可行方式:一是直接拿下项目用地;二是直接收购拥有商业地产项目的公司。 2.2.2 基础设施债权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投资

23、期限一般较长,符合保险资金(尤其是寿险资金)期限长的特点,可以和保险资金的久期相匹配,有助于实现保险资金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同时,债权投资计划与股票、债券类资产具有不同的属性特征,相关性较小,有利于增强保险公司资产组合收益的稳定性。 截至2011年底,保险行业已通过保监会备案发行的债权投资计划累计超过40个,募集投资资金累计1511亿元(不含南水北调三期等正在备案中的债权计划)。其中,中国人寿资产、太保资产、太平资产市场份额排名靠前。 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这意味着目前总资产已突破6万亿元的保险

24、业,债权计划账面余额的上限为6000亿元,险资还有约4500亿元的投资空间。 目前,债权计划收益率一般参考5年期贷款利率下浮,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国债收益率,一般能保证6%以上,高者达到8%。 2.2.3 非上市企业股权 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的资金比例不得超过公司上年末总资产的5%,按照总资产已突破6万亿元的保险业总资产规模看,险自股权投资的上限为3000亿元。但研究表明,尽管手握巨资,但险资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却鲜有实质进展,究其原因可能是由于政策导向目前还不明朗。 此外,面对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两种不同投资方式,各保险公司也有不同的

25、选择。对于平安集团、中国人寿集团、中国人保集团等具有丰富投资经验以及完备投资团队的公司而言,直接投资是其首要选择;而资产规模相对较少的保险公司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则更倾向于间接投资。不过,根据规定,保险公司投资的PE基金,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管理资金余额不得低于30亿元;具有10名相关专业人员;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基金规模不得低于5亿元且保险公司认购不得超过20%;不得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投资机构。以此标准来看,目前国内市场上可供保险公司选择的PE基金数量较为有限。 2.2.4 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 不做详述。但是近期险资投资无担保债正式放行

26、值得关注,具体信息详见 2.3 投资案例 2.2.1 代表性案例 (一)首单险资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太平洋—上海公共租赁房项目债权投资计划(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 2011年2月28日 ,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太平洋—上海公共租赁房项目债权投资计划”正式通过了保监会的备案。该债权投资计划是保监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出台后的第一单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 “太平洋—上海公共租赁房项目债权投资计划”计划募集资金40亿元,主要用于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区建设的约5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该债权投资计划设计具有保底收益、不设封顶收益的浮

27、动利率机制,在支持公益性项目的同时,保障了保险资金较为合理的投资回报。 (二)目前为止募资规模最大、参与保险机构最多的债权投资计划——太平资产—南水北调工程债权投资计划(太平资产管理公司) 2010年9月,太平资产—南水北调工程债权投资计划正式获得保监会备案通过,本次债权投资计划由中国太平集团下属的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设立及发行募集工作,采取分期发行方式,第一期债权计划为50亿元,第二期为100亿元,加上第三期投资规模合计将达到550亿元。资金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南水北调工程债权投资计划,是迄今为止中国保险行业资质等级最高、发行规模最大的债权计划,太平资产—南水北调债权计划发行过

28、程中,得到了中国人寿、中国人保等20多家保险机构的支持。 (三)首单保险资金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京沪高速铁路股权投资计划(太平洋、平安、泰康、太平资产管理公司) 2008年6月,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发起设立的160亿元京沪高速铁路股权投资计划获得保监会批复,这是资产管理公司首次参与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是基础设施项目股权投资的重大突破。在“京沪高铁股权投资计划”中,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

29、受益人),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参与认购人和受益人,中国建设银行作为托管人,国家开发银行作为独立监督人。京沪高铁连接了环渤海和长江三角洲两大经济区,是东北、华北通往华东的主要通道,在我国经济和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该项投资有力支持了国家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四)首单保险资金航空类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人保空客A320债权投资计划(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4月13日保监会同意人保资本发起设立“人保空客A320债权投资计划”该项目是人保资本独立运作以来设立的首个债权计划,该债权投资计划募资20亿元,投资期

30、限6年,主要投向为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旗下空客A320系列飞机天津总装线基础设施项目。该项目于9月1日完成了全部两期资金合计20亿元的募集工作,项目投资收益为固定收益。 (五)首单保险资金通讯行业股权投资——人保15亿元入股大唐移动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投资(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旗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15亿元人民币获得大唐电信科技产业集团旗下大唐移动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是保险资金对通讯产业大规模投资的“第一单”。该次投资是由人保通过对大唐移动增资扩股份的方式完成,具体占股多少没有公开披露,但据相关人士估计,人保此次投资大

31、概占增资扩股后的17.45%。 (六)险资入股商业银行——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入股杭州银行(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 2009年11月10日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功投资杭州银行1亿股股份,占杭州银行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5.98%,为其增发后的第五大股东。 (七)“太保-乌江水电项目” 债权投资计划(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 2008年11月,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了“太保-乌江水电项目”债权投资计划。该投资计划投资总额27亿元,用于中国华电集团所属的贵州乌江水电开发公司构皮滩水电项目建设及运营,投资期限十年。中国华电集团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乌江水电项目是国家支持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2.2.2 与福建有关案例 尚未查找到关于险资投资福建的案例。仅找到一份太平资产内部资料,里边涉及到“太平资产——福建高速公路债权投资计划(该计划尚未实际实施)” 该计划是保险业贯彻国务院实施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战略的重大举措。投资计划金额为30亿元,期限9年,偿债主体为三明福银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项目为国家高速公路G70福银高速公路三明段(即原国家高速北京至福州三明管辖路段),投资计划由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评级为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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