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选资料 正 昊 集 团 东 古 城 公 司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管理,增强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长周期安全稳定生产,确保全面完成生产目标任务,真正实现我公司安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订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为明制定本规定。 一、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求: 1.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2、2.接受职工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3.各部门、科室、车间负责人和职工是第一责任人,对各部门、科室、车间和职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4.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5.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部门领导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和教育工作。 7.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8.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行为: 1.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 2.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 3.对隐瞒、拖延或慌报事故,故意破坏、拖延报告时间的、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 4.安全文明生产无人负责,对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 5.
4、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考试取证,上岗操作的。 6.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7.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8.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9.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10.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以至事故扩大,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 11.违反事故处理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者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12.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造成事故的。 13.因安全监察人员玩忽职守,对安全事故发生
5、负有安全监察不力责任的。 三、行政追究的种类。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记大过 (5) 降级 (6) 撤职调离岗位 (7) 开除留用 (8) 除名 (9) 追究刑事责任 四、 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 1、 对不按有关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进行追究。 2、 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的进行追究。 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4、 各有关部门、车间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6、 第一条 公司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纠正违反安全生产原则的行为,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员工生命、公司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正昊集团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车间和人员。 第三条 公司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车间、部门负责人对其管理范围内安全工作负责,公司对安全管理实施责任追究。 (一)正昊集团东古城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构。 (二)总经办是公司生产安全管理的归口监督管理
7、部门; (三)各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车间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工作是其职责中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事业部)和个人,将公开表扬或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一)发现并上报重要安全事故隐患,避免造成安全损害后果的。 (二)在危急情况下,实施救援行动,减轻、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三)在完善、改进、发展、研究公司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中取得突出成绩或效果显著的。 (四)一贯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或长期配合安全管理工作,事迹突出的。 (五)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或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及时检举的。 第五
8、条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法律法规,造成安全事故隐患但未造成有害后果的部门、车间负责人,根据以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第一次发现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并由部门、车间负责人负责组织对其进行部门、车间级安全教育和劝勉谈话;第二次发现对当事人和部门、车间负责人给予警告。 1. 对公司已正式发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了解内容或因其他原因而未执行的。 2. 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专题会议、教育、培训和测试等活动时,迟到、早退的。 3. 安全会议、安全文件或通知内容未按时下达或因传输内容不全面、不准确,造成工作
9、停滞延后、误传误用以及导致重复、浪费的。 4. 不能按期按要求传输安全信息,迟报、漏报安全报表的。 5. 未按照规定接受安全培训就上岗、重新上岗、转岗,从事存在风险的作业的。 6. 部门、车间负责人未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安全培训教育活动的。 7. 部门、车间未确定安全职责或职责不清,造成安全工作推行中出现相互推诿情况的,直接追究部门、车间安全负责人责任。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第一次给予当事人和部门、车间负责人警告,并由部门、车间负责人负责组织对其进行部门级安全教育和劝勉谈话,并在部门、车间内部举一反三彻底整改;第二次发现,对当事人和部门、车间负责人
10、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如果同一部门、车间一年内累计出现三起下列情况,扣发责任人全年安全绩效奖金。 1. 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公司的规章、制度或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的。 2. 接到通知后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专题会议、教育、培训和等活动,事先不沟通、不请假的;或参加以上活动时不遵守现场纪律严重干扰现场秩序的,影响正常运行的。 3. 经提醒后仍迟报安全统计报表,或借口推诿安全统计工作责任的。 4.公司安全管理相关活动中,消极应对、敷衍了事、拖沓冗余的,经劝说提醒无效的。 5.对管理范围内存在较大
11、风险的人的不安全因素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熟视无睹,不上报、不加制止或采取必要整改措施的。 6.对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行使其安全职责时,不接受劝告、不配合执行,出言不逊、态度蛮横的。 7. 对责令整改要求、审核不符合项拒不整改的、寻找借口、推诿责任的。 第六条,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由于责任缺失和违规导致事故发生,造成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部门、车间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当事人和部门、车间负责人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公司的规章、制度或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
12、的指示、命令和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 2. 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应急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3. 对违章作业不加制止,或违章指挥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 4. 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 5. 对有关部门或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拒不采纳,导致事故发生的。 6.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未能及时报警,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7. 公司内发生伤亡事故后,不采取相应
13、防范措施;或类似事故在事故发生后半年内重复发生的。 8. 事故隐患严重,接到公司整改指令后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七条,对三个月内连续发生轻伤事故,或发生重伤人身事故,或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的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由公司安全委员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依据以上三种情况对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实施额度为月工资比例的5%/10%/10%的经济处罚,同时予以通报批评。若在诫勉谈话后,三个月内继续发生以上三类事故,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 公司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或发生事故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 第八条 公司对各方面举报
14、的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将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并责成或组织相关部门予以调查核实,对安全问题负有责任的人员,将依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九条,因安全生产受过公司通报批评的个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在接受处罚后1年内公司范围的评优、评先活动中,需在申请材料中对接受处罚经历明确披露。隐瞒情况者,不管何种原因取消其此次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和要求,公司按照国家、行业、正昊集团的有关要求、标准等严格执行。本规定未尽之处,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名词解释 责任事故:本规定中责任事故是指除自然灾害等本公司内不可抗力以
15、外,因工作人员违章或渎职行为而人为造成的人员伤害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生产工作中的违章现象分为四类: 操作性违章:是指在生产工作中,操作者不遵守设备操作规程或不遵守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或蓄意违章的不安全行为。 指挥性违章:是指各级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违反设备或装置的安全操作规程,或在缺少保证人身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指挥生产作业的不安全行为。 装置性违章:是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以及其它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管理性违章:是指生产工作的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企业标准、规章组织生产或不按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的不安全行为。 THANKS !!!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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