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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普教科研资助金课题管理办法.doc

1、四川省普教科研资助金课题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一、总 则第一条 依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普教(含中等职业教育,下同)科研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教科所组织评审,省教育厅批准立项的普教科研资助金课题(以下简称“省级课题”)。第三条 实施本办法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引领课题研究为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教育科学决策服务,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服务,推动全省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二、组织及职责第四条 四川省教育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省教科所”)在四川省教育厅的领导下,根

2、据全省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总体要求以及课程实施、教学质量提升、学生发展、教师专业成长、学校管理等实际需要,制定全省教育科研规划,发布课题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项管理工作。各市(州)教科所(院)、县(市、区)教研室(研培中心、进修学校)和普教学校,以及各省级相关单位,与省教科所形成共管网络,协同做好省级课题的各项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教科所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全省的教育科研规划;2组织省级课题立项评审、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3督促、指导省级课题的过程研究;4组织省级课题的成果宣传与推广;5管理省级课题的资助经费。第六条 市(州)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组织省级课题的立项申报;2指导省级课题的开题工

3、作;3组织省级课题中期检查和效果检测;4协助进行省级课题的立项评审、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5组织省级课题的成果宣传与推广。第七条 县(市、区)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组织省级课题的立项申报;2督促课题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研究工作保障条件;3参与指导省级课题的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4组织省级课题的成果宣传与推广。第八条 学校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组织省级课题的立项申报;2提供必要的研究工作保障条件;3组织开题报告,全程指导课题研究;4协助开展中期检查、效果检测、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5组织省级课题的成果宣传与推广;6具体管理省级课题资助经费。第九条 由县(市、区)教

4、育行政部门或教研机构承担的省级课题,由省、市(州)和县共同管理;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机构承担的省级课题,由省、市(州)共同管理;由省级相关单位承担的省级课题,由该单位与省教科所共同管理。第十条 省教科所建立教育科研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省教科所聘请,聘期一般为三年。专家库成员的主要职责是:1为四川省教育科研规划工作提供学术咨询服务;2参与省级课题的立项评审、过程指导和成果鉴定等工作。三、规划和分类第十一条 省教科所负责每五年制定全省教育科研发展规划,每年发布省级课题组织申报的通知,发布重点课题研究专题,组织省级课题立项评审等工作。第十二条 四川省普教科研资助金课题分为年度课题和专项课题两

5、大类。年度课题是每年组织申报,开展立项评审,并由省教育厅予以经费资助的常规性科研课题。专项课题是为研究解决教育发展和改革面临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支持鼓励长远性、基础性、跨学科和具有专业优势的研究工作,不定期组织申报,开展立项评审的科研课题。第十三条 年度课题设重点和一般两级。专项课题一般不予分级。四、申 报第十四条 申报省级课题的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必须由1名具有正高级职称或者2名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3必须真正

6、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4同一课题负责人不能同时申报两个或以上省级课题;5有负责省级课题研究工作但未结题者不能申报。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须如实、完整填写四川省普教科研课题申请评审书(附件1)一式五份,送所在单位审核。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承诺提供研究条件、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和信誉保证,签署意见、签字盖章,向所辖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申报。原则上,同一单位不能同时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省级课题。第十七条 各市(州)教科所(院)组织辖区内申报课题的资格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加盖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公章,完整填写“年度四川省普

7、教科研课题申报汇总表”(附件2),排序后报送省教科所。第十八条 省级相关单位申请课题时,由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组织资格审查,并参照第十七条规定,排序后报送省教科所。第十九条 省教科所不受理个人和除市(州)教科所(院)及省级相关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直接报送申报材料。五、立项评审第二十条 立项评审采用同行专家会议评审方式,由省教科所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 立项评审的程序为:1资格复审。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进行复审,不符合要求者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环节。2专家评审。评审专家严格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先个人初评,再分组评议,最后由专家组进行终审。3公示。在省教科所网站上对专家终审结果进行公示

8、,公示时间为7天,接受实名异议。4批准立项。由省教育厅审核、发文,并向获准立项的课题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下达立项通知书。第二十二条 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1回避制度。凡有课题申报者不得参与相关评审工作。2保密制度。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泄露与评审有关的信息。3不得收受礼金或礼品。六、过程管理第二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具体实施方案,在3个月之内组织完成开题报告工作。课题负责人应根据研究需要,聘请该课题所涉学科(领域)的专家3-5人参与开题报告。原则上,专家应具有副高级 (含副高级)以上职称。课题所涉学科(领域)的专家不得少于2人;教育管理类、决策研究类课

9、题,可聘请1-2名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教育行政专家或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的校(园)长作为专家组成员。开题报告结束后,课题组应及时修改完善研究方案,并将四川省普教科研课题开题报告(附件3)等相关材料报送市(州)教科所(院),市(州)教科所(院)签署意见、盖章后,分年度统一报送省教科所。第二十四条 课题组在研究过程中需填写四川省普教科研课题中期报告(附件4),上报重要的研究活动和阶段成果。市(州)教科所(院)负责组织中期检查,在中期报告上签署意见、盖章,分年度统一报送省教科所。省教科所将视课题完成周期情况,适时对课题研究的进度和阶段成果进行中期抽查。第二十五条 凡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课题,须填

10、写重要事项变更申请审批表(附件5),经所在市(州)教科所(院)同意,报省教科所审批:1变更课题负责人;2改变课题名称;3变更课题主研人员;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5变更课题承担单位;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第二十六条 课题组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评奖活动,不得利用课题名义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课题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需要开展课题研讨活动的,一般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代章即可。七、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第二十七条 省级课题按期完成研究任务后,其最终成果均应按要求接受鉴定,通过鉴定者方可结题。第二十八条 课题组应在研究周期结束后的最迟6个月内提出结题申请(附件6),

11、将主要成果材料(附件7、8)报送各市(州)教科所(院)。研究周期已结束的6个月后,尚不能申请结题的,需及时上报省教科所,经批准后方可延长研究周期。第二十九条 市(州)教科所(院)成立检测组,对课题研究的过程、措施与活动、效果等进行检测,填写四川省普教科研课题检测报告(附件9)并签章。第三十条 市(州)教科所(院)对申请结题的课题主要成果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建议进行成果鉴定的课题信息,填写“四川省普教科研课题成果鉴定申请汇总表”(附件10),连同课题的主要成果材料(电子版),一并报送省教科所。第三十一条 省教科所对结题申请作出终审,确定是否准予结题鉴定、鉴定形式及时间、鉴定组成员构成等。第三十二条

12、 省教科所作为省级课题成果鉴定的组织单位,负责组织或委托市(州)教科所(院)、省级相关单位组织鉴定工作。第三十三条 凡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课题,不予成果鉴定:1无中期阶段报告;2研究工作中断6个月及以上;3主研人员变动,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开展;4研究周期未结束;5研究周期已结束,但已超过6个月未申请结题;6存在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现象。第三十四条 鉴定形式分为会议鉴定和通讯鉴定。其中,在较大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研究成效显著,需要专家实地考察的课题,予以会议鉴定。第三十五条 鉴定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职称。课题所涉学科(领域)的专家不得少于2人。教育管理类、决策研究类成果的鉴定,可聘

13、请1-2名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教育行政专家或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的校(园)长作为专家组成员。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人,最多不得超过7人。课题组可提名2/5鉴定专家人选;省教科所提名其余3/5专家人选,并确定鉴定专家组成员名单。课题组可向省教科所提出可能影响评价公正性、建议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六条 学术秘书由具有省级课题成果鉴定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学术秘书人选由省教科所确定。每个课题的成果鉴定工作,需设1-2名学术秘书。省教科所委托由市(州)教科所(院)组织实施的成果鉴定工作,由省和市(州)各设1名学术秘书。第三十七条 进

14、行成果鉴定时,课题组应提供结题申请书、研究报告、工作报告、检测报告、成果鉴定书(附件11)及其他佐证材料,一式六份。第三十八条 鉴定专家在认真阅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的预期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采用通讯鉴定方式时,专家每人需撰写一份书面的“专家个人鉴定意见”;会议鉴定时,专家每人现场交流鉴定意见。专家组鉴定意见由专家组组长签字生效。第三十九条 研究成果经专家鉴定准予结题、材料完备的课题,由市(州)教科所(院)负责填写“四川省普教科研课题结题验收汇总表”(附件12)并加盖公章,分年度报省教科所。省教科所负责审核成果鉴定相关材料,决定是否同意结题,颁发结

15、题证书。八、推 广第四十条 学校、县(市、区)、市(州)和省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推广课题研究成果,分年度逐级填报四川省普教科研优秀成果推广情况汇总表(附件13)。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召开成果报告会、研讨会进行推广;协助优秀成果出版,摘报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运用报刊、影视、网络等媒介予以宣传、推广。第四十一条 已经结题的课题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最终成果时,须在成果的醒目位置标明课题类别“四川省普教科研资助金课题”。第四十二条 各学校、县(市、区)和市(州)在本辖区推广基础上,可将优秀成果推荐到省教科所,在全省范围宣传推广。九、经费管理第四十三条

16、 课题研究资助经费由四川省教育厅划拨,省教科所负责制定下拨方案并一次性拨付。第四十四条 课题研究资助经费由课题负责人统一支配,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各级科研管理部门要监督、审核支出情况,严肃查处挪用或弄虚作假者。第四十五条 课题研究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1会议费:会议食宿和会场租赁等费用。2调研费:问卷设计、调研差旅和食宿、数据处理等费用。3资料费:图书购置、信息查询、资料收集、复印打印、翻拍刻录、翻译等费用。4专家咨询费:开题报告、中期报告、研究报告等专家咨询费。5劳务费:课题组成员和其他参研者的劳务性费用。6成果鉴定费:成果鉴定专家、学术秘书等费用。7出版费:成果出版、发表等费用。8其他费用。课题研究经费不能用于采购电脑等硬件设备。第四十六条 财务报销程序为:课题负责人签字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部门报销。第四十七条 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后,结余的资助经费需通过原渠道收回,并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十、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省教科所。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四川省教育厅普教科研资助金项目管理办法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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