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洞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洞公交认字[2017]第 号
交通事故时间:2017年07月04日12时35分 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洞口县黄桥镇彩鸿批发部门口路段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1、当事人:田春香,女,汉族,1978年04月12日出生,家住隆回县三阁司乡龙庄村9组8号。湘E33TT8小型轿车驾驶人,肇事时持C1证,驾驶证号:430527197804127525。
袁诗晨,男,汉族,2014年03月25日出生,家住洞口县黄桥镇九丰村11组,行人,伤者,身份证:430525201403250115。
2、车辆:湘E33TT8小型轿车
2、车主为田春香,车辆已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3、道路和交通环境:现场位于洞口县黄桥镇彩鸿批发部门口路段,路面干燥,水泥路面,有效路面宽为6.00米。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07月04日12时35分左右,当事人田春香驾驶湘E33TT8小型轿车,由洞口县黄桥镇街上方向驶往潮水村方向,行驶至洞口县黄桥镇彩鸿批发部门口路段时,与横过公路的行人袁诗晨相撞,造成袁诗晨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1)证据: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材料、询问笔录、电脑查询单等予以证实。
(2)当事人田春香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
3、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注意避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学龄前儿童袁诗晨在道路上通行,未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
4、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1)当事人田春香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注意避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学龄前儿童袁诗晨在道路上通行,未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
5、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如下:当事人田春香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袁诗晨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
(印章)
2017年 07月19日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