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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doc

1、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7-10 国卫办医发〔201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各大单位后勤部门: 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3部门联合制定了《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办公厅 2018年6月29日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

2、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审核的处方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三条 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

3、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 第五条 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 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对信息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第七条 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师

4、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处方审核信息化,通过信息系统为处方审核提供必要的信息,如电子处方,以及医学相关检查、检验学资料、现病史、既往史、用药史、过敏史等电子病历信息。信息系统内置审方规则应当由医疗机构制定或经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并有明确的临床用药依据来源。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信息系统相关的安全保密制度,防止药品、患者用药等信息泄露,做好相应的信息系统故障应急预案。 第三章 审核依据和流程 第十条 处方审核常用临床用药依据:国家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5、文件,临床诊疗规范、指南,临床路径,药品说明书,国家处方集等。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可以结合实际,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充分考虑患者用药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依从性等综合因素,参考专业学(协)会及临床专家认可的临床规范、指南等,制订适合本机构的临床用药规范、指南,为处方审核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处方审核流程: (一)药师接收待审核处方,对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审核。 (二)若经审核判定为合理处方,药师在纸质处方上手写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在电子处方上进行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签名后进入收费和调配环节。 (三)若经审核判定为不合理处方,由药师负责联系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

6、新开具处方,并再次进入处方审核流程。 第四章 审核内容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核。 (一)处方开具人是否根据《执业医师法》取得医师资格,并执业注册。 (二)处方开具时,处方医师是否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在执业地点取得处方权。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抗菌药物等药品处方,是否由具有相应处方权的医师开具。 第十四条 规范性审核。 (一)处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处方医师签名或加盖的专用签章有无备案,电子处方是否有处方医师的电子签名。 (二)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文字是否正确、清晰、完整。 (三)条目是否规范。

7、1.年龄应当为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应当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2.中药饮片、中药注射剂要单独开具处方; 3.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或使用由原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医院制剂应当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名称; 5.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准确清楚,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6.普通药品处方量及处方效期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抗菌药物、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

8、用毒性药品、放射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等的使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7.中药饮片、中成药的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第十五条 适宜性审核。 (一)西药及中成药处方,应当审核以下项目: 1.处方用药与诊断是否相符; 2.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3.处方剂量、用法是否正确,单次处方总量是否符合规定;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是否适宜; 5.是否有重复给药和相互作用情况,包括西药、中成药、中成药与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之间是否存在重复给药和有临床意义的相互作用; 6.是否存在配伍禁忌; 7.是否有用药禁忌: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

9、脏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药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药物,患者用药是否有食物及药物过敏史禁忌证、诊断禁忌证、疾病史禁忌证与性别禁忌证; 8.溶媒的选择、用法用量是否适宜,静脉输注的药品给药速度是否适宜; 9.是否存在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二)中药饮片处方,应当审核以下项目: 1.中药饮片处方用药与中医诊断(病名和证型)是否相符; 2.饮片的名称、炮制品选用是否正确,煎法、用法、脚注等是否完整、准确; 3.毒麻贵细饮片是否按规定开方; 4.特殊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脏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药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药物; 5. 是否存在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五章 审核质量管理 第十六

10、条 处方审核质量管理以自我监测评价为主,以行政部门干预评价为辅。 医疗机构应当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处方审核质量管理小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定期对机构内处方审核质量开展监测与评价,包括对信息系统审核的处方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质量进行检查评价。 第十七条 开展处方审核应当满足以下必备条件: (一)配备适宜的处方审核人员; (二)处方审核人员符合本规范第五条要求; (三)具备处方审核场所; (四)配备相应的处方审核工

11、具,鼓励医疗机构建立处方审核信息系统; (五)制订本机构的处方审核规范与制度。 第十八条 建立并实施处方审核全过程质量管理机制。 (一)审核过程追溯机制:医疗机构应当保证处方审核的全过程可以追溯,特别是针对关键流程的处理应当保存相应的记录。 (二)审核反馈机制:建立不合理处方的反馈机制,并有相应的记录。 (三)审核质量改进机制:针对处方审核,建立质量改进机制,并有相应的措施与记录。 第十九条 建立处方审核质量监测指标体系,对处方审核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等进行评价。至少包括处方审核率、处方干预率、处方合理率等。 第六章 培训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对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师进行

12、定期培训和考核。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职业道德,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本岗位的特殊要求及操作规程等; (二)药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从事中药处方审核的药师,还应当培训中医药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其他培训,如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查房、会诊、疑难危重病例、死亡病例讨论以及临床疾病诊疗知识培训,参加院内、外举办的相关会议、学术论坛及培训班等。 第二十一条 负责处方审核的药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和能力,提高处方审核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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