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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规定.doc

1、XX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提升组织工作满意度,根据相关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 党管干部原则;(二)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 民主集中制原则;(六) 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第二章 任职资格及条件第四条 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

2、方针、政策;(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三)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同事;(四)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五)具有胜任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第五条 提拔担任中层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具备下列资格:晋升中层管理人员正职、副职领导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和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第六条 中层管理人员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只越一个职级,一般只破格提拔一次。第三章 提 议第七条 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出现空缺或根据工作需要交流时,由

3、主管领导提议,公司党委通过会议形式提出干部选拔任用方案,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调任产生人选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 提名酝酿 第八条 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方案,须由党委书记与其他班子成员个别沟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听取相关中层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九条 一般采用差额方式对人选进行酝酿。第五章 民主推荐第十条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一般应同时采用,互为补充,相互印证。第十一条 会议推荐由公司党委负责同志主持,一般由中层管理人员以上干部参加。如果会议推荐结果不集中,必要时进行二次会议推荐投票。谈话推荐可在中层管理人员考察时进行。第十

4、二条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所推荐人选得票率应占参加推荐人数的60%(含)以上,否则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第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对推荐结果进行深入分析,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第六章 组织考察第十四条 考察人选确定后,必须由公司党委组建考察组,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应注重考察工作实绩。第十五条 组织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根据考察对象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

5、告;(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民意调查、查阅档案、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民主测评是组织考察的必须环节,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以及是否同意提拔提出意见,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个别谈话着重听取分管领导、相关科室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意见。(四)听取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五)综合分析,提出考察意见;(六)向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考察情况。第十六条 考察应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任职后考察材料应当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详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 基本情况;(二) 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

6、特长;(三) 主要缺点和不足;(四) 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五) 考察组组成情况。第七章 征求意见第十七条 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人选需调整的,应再次进行提名酝酿。第八章 讨论决定第十八条 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第十九条 公司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票决制)。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党委对有关中层管理人员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

7、进行。第二十条 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委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每名参会人员对拟任免人选逐一发表意见; (三)干部任用采用票决制,由与会的党委委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等额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为有效。表决票包括拟任免人员的姓名、现任职务、拟任免职务、票决意见等内容。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缓议三种。与会的党委委员一人一票,均要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布得票情况,宣布票决结果。第二十一条 集体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

8、免事项应当形成会议记录。记录应当使用党委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会议记录专用簿,不得用其他记录簿代替。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的会议记录必须全面详细,真实准确能够反映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的全过程。第九章 公示第二十二条 拟任职人选按有关规定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第二十三条 公示的有关事项:(一)公示对象:拟提拔的中层管理人员,包括正职和副职。(二)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学历学位、专业技能职务、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目、曾任主要职务、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基本情况和近三年的工作业绩。(三)公示范围、形式和期限:中层管理人员公示在本单位范围进行。公示可采

9、用会议公布和下发公示通知等形式。公示期限为七天,从公开告知之日起计算。第十章 任职第二十四条 公示期满后,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正式办理任职手续。第二十五条 提拔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完整的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全过程记实档案。全过程记实档案包括选拔程序记实和重要情况记实。重点是记载民主推荐、酝酿、考察、讨论决定四个关键环节和事前沟通、任免等程序履行情况的材料。 第十一章 竞争上岗第二十六条 竞争上岗是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司本年度新任用的中层管理人员中,通过竞争上岗方式选任的应不低于50%的比例。第二十七条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要求。第

10、二十八条 中层管理人员竞争上岗工作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制定竞争上岗方案;(二)公布竞争上岗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资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五)组织考察,研究确定人选并公示;(六)组织任命。第十二章 交流、回避第二十九条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交流制度,中层管理人员交流是指在单位内部轮岗交流。交流对象为:因工作需要交流的;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按照规定需要交流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特别是在管理人、财、物和行政审批及执法监督等直接涉及管理对象利益的职位任职五年以上的,应进行交流。确定交流的干部

11、,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到就职。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组织调动的,应免去现任职务。第三十条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参与考察人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三十一条 中层管理人员晋升、调动或联姻等形成亲属关系的,必须主动、及时向人事(组织)部门申报回避。第十三章 辞职、降职、免职第三十二条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辞职制度。辞职主要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自愿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或其它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任免部门审批。任免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

12、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引咎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损失或者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提出之日起,任免部门应在30日内予以答复。责令辞职,是指公司党委根据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表现,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正式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第三十三条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及其他原因,定期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使用的中层管理人员,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第三十四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在新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

13、提拔任用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中层管理人员职务。第三十五条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免职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超过一年的;(三)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民主测评中,经(四)组织考核认定不称职的;(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第十五章 纪律和监督第三十六条 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三)不准个人决定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集体做出的任免决定;(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

14、派进、调出或者交流中层管理人员的决定;(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六)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提高中层管理人员职级待遇,自行决定保留职级待遇;(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中层管理人员,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八)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九)不准在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伙,或者打击报复。第三十七条 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实行有效监督。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的中层管理人员实行检查监督;公司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中层管理人员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党委、人事、纪检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已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或人事(组织)部门按照权限予以纠正,对个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学历、业绩等证明材料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职位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查实,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二一三年三月十日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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