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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doc

1、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进入实体经济,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设立省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为规范基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中小基金”)是由省政府出资发起、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管理的引导基金。 第三条 中小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安排、基金出资收益、社会捐赠等。 第四条 中小基金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重点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重点产业;引导市(州)政

2、府搭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平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第五条 中小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监管”的原则,采用“母子基金”方式运作。中小基金作为“母基金”,参股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创新融资基金等“子基金”。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中小基金的管理机构由中小基金管理委员会、受托管理机构和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组成。 第七条 中小基金管理委员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中小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八条 中小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中小基金运营总体规划,对中

3、小基金规模设定、结构安排、投向重点、母基金收益处置等提出安排意见。 (二)选择确定受托管理机构。 (三)制定中小基金管理制度。 (四)审定受托管理机构制定的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选择方案,实施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选择过程监督。 (五)审定中小基金年度报告。 (六)监督中小基金运营情况。 (七)决定中小基金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在全省范围内通过择优选择确定。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四川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属国有独资公司。 (二)投资运营业绩良好,拥有投资运营专业团队。 (三)投资管理制度完善,具有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和严格的风险防控机制。 (四

4、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五)熟悉国家和省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 第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是母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以中小基金出资额为限,根据省政府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受托管理机构职责包括: (一)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创新融资基金。 (二)选择股权投资基金、创新融资基金运营管理机构。 (三)依据中小基金运营总体规划,审定子基金投资运营年度计划。 (四)选择中小基金托管银行,报中小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五)按照本办法管理规定,制定子基金分类管理制度,监督控制子基金运营风险。 (六)向中小基金管理委员

5、会报告中小基金运营管理情况。 (七)承办中小基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并委托投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子基金运营管理。其中:股权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创新融资基金由金融服务公司负责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职责包括: (一)制定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运营年度计划。 (二)选择股权投资基金托管银行,报受托管理机构备案。 (三)向主管部门履行相关事项的登记备案手续。 (四)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日常运营管理。 (五)向出资人报告股权投资基金运营管理情况。 (六)管理维护股权投资基金项目库。 (七)承办受托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

6、条 金融服务公司职责包括: (一)制定创新融资基金投资运营年度计划。 (二)选择创新融资基金托管银行,报受托管理机构备案。 (三)开展创新融资基金日常运营管理,指导市(州)金融服务平台开展融资服务及其他增值服务。 (四)向出资人报告创新融资基金运营管理情况。 (五)管理维护创新融资基金项目库。 (六)承办受托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股权投资基金为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 第十五条 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小基金、社会募集资金、基金管理公司出资。其中:社会募集资金不少于股权投资基金总规模的70%;基金管理公司出资比例不少于股权投

7、资基金总规模的1%。 第十六条 股权投资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为5年,必要时可延展2年。 第十七条 股权投资基金项目库来源为省、市相关主管部门推荐和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市场化方式向社会征集。 第十八条 股权投资基金投向四川省境内的企业不得低于股权投资基金总规模的60%,重点投向为页岩气、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信息安全、航空与燃机、新能源汽车等高新技术产业“成链配套”服务的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现代物流、金融服务、信息服务、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型中小企业。 第十九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决策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7名委员组成。其中:省级相

8、关部门委派1-2名;受托管理机构委派1名;基金管理公司委派3-4名。 第二十条 股权投资基金原则上对投资项目只参股不控股。 第二十一条 股权投资基金政府出资形成的股权,5年内未予清算的可进行转让。转让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不得低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本息之和。股权投资基金转让收益按有关规定进入母基金。 第二十二条 股权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经中介机构鉴证并报出资人大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股权投资基金清算形成的净收益或亏损,按出资人协议、基金章程等相关规定进行分配或分担。 清算后形成净收益的,先按出资人约定基础

9、收益进行分配。超额部分按8∶2的比例在股权投资基金与基金管理公司间进行分配;80%部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分配。政府出资收益按有关规定进入母基金。 清算后形成亏损的,先由基金管理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损失,剩余部分由出资人按现行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等相关规定承担。政府出资以实际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股权投资基金清算形成的净收益或亏损,按出资人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或分担。 清算后形成净收益的,先按出资人约定基础收益进行分配。超额部分按8∶2的比例在股权投资基金与基金管理公司间进行分配;80%部分根据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政府出资收益按有关规定进入母基金。 清算后形成亏损的,

10、由出资人按出资比例进行分担。 第二十四条 股权投资基金按照不超过实际到位资金的2%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 第四章 创新融资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创新融资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小基金、金融服务公司出资。 第二十六条 创新融资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支持市(州)政府建立金融服务平台,对单个市(州)的投入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且投资完成后持有该市(州)金融服务服务平台的股份不超过50%,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七条 市(州)金融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以下支持服务: (一)以“集合贷款”方式帮助中小企业向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 (二)参股地方国资背景的融资担保公司或小

11、额贷款公司。 (三)以“委托贷款”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还贷续贷周转贷款。 (四)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培训、财务顾问、改制辅导等增值服务。 第二十八条 创新融资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创新融资基金对市(州)金融服务平台参股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省级相关部门委派2名;受托管理机构委派1名;金融服务公司委派2名。 第二十九条 市(州)融资服务平台提供集合贷款严格实行额度控制,即:单户企业每年累计贷款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含),贷款期限原则不超过1年,贷款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15%。 第三十条 创新融资基金参股市(州)金融服务平台的股权,可转

12、让给市(州)政府,转让价格最低不低于转让时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本息之和。 第三十一条 创新融资基金对市(州)金融服务平台的股权投入,由市(州)政府承担基金保本义务。创新融资基金参股投资或股权转让形成的收益,按基金出资人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政府出资收益按有关规定进入母基金。 第三十二条 市(州)金融服务平台因结业、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资产清算。清算所得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政府出资清算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后按有关规定进入母基金。 第三十三条 创新融资基金按照当年实际投资使用基金规模的 5‰向金融服务公司支付管理费。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

13、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对中小基金及子基金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约定负责账户管理、资产保管、监督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日常业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第三十五条 托管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具备省级财政收支业务代理资格。 (二)有专门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规定。 (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十六条 托管银行应于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分别向受托管理机构和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资金托管报告。托管银行发现基金异动应及时报告。 第三十七条 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应于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出资人提交《子

14、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子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于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中小基金管理委员会报送《中小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中小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九条 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对运营管理的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对自有资产与基金资产实行分块管理,严格内部风险控制。 第四十条 中小基金及其子基金不得从事担保、抵押、贷款、股票、期货、债券、商业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活动;不得列支对外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禁止性业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中小基金管理委员会定期对中小基金投资运营绩效实施考核评价,对受托管理机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中小基金运营情况应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严格履行子基金运营风险监控职责,当子基金投向偏离规定范围或运营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时,应按照协议责令纠正或终止与运营管理机构合作。 第四十三条 中小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员在运营管理中出现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实施,试行期两年。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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