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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管理规定.doc

1、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复查的行为。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要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诉事件进

2、行复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成员分别由学生处、团委、保卫处、教务科研处、纪检监察室、相关院系负责人、辅导员以及教师、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等人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处,负责处理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七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请求。(1)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2)对学生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

3、处理决定。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请书, 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所在院系、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3)提出申诉的日期。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2)不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3)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齐。过期不补的视为撤诉。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学生申诉,应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对重大申诉事件

4、及时提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讨论决定。第十一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即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申请予以回复。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后,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件的处理,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单位的代

5、表到会并说明情况。可以以公开方式进行,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成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委员 2/3 同意方能通过。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1)原处理决定正确,维持原处理决定。(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第十七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复查结论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一是本人签收;二是按申请书

6、通讯地址邮寄(或传真),并在校内公告栏内公告。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内,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第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应召开听证会。对没有请求实施听证程序的,在听证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会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

7、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3)询问听证参加人;(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6)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第二十三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第二十五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案由;(2)由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4)经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入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6)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第二十六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写出听证报告。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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