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案例刑法案例讨论实训教案教案通过对刑法典型、疑难案例讨论的实训,加深学生对刑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法律规范的理解,提高学生解释、运用刑事法律的能力;强化与提高学生将刑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综合应用于公安刑事执法的能力;提高学生分析实际问题、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培养和树立学生的公正理念和法治意识。1 孙某某,男,1979年5月9日出生。孙某某自2008年5月购买一辆别克轿车以来,一直无驾驶证上路行驶,并有多次交通违法的记录。2008年12月14日下午4时许,孙某某醉酒后驾驶自己的川A43K66别克轿车从成都市成华区万年场“四方阁”酒楼送其父母前往火车北站,后又继续驾车沿成龙路前往龙泉驿区。当日下午5时
2、许,孙某某在成龙路“蓝谷地”路口从后面撞上正常行驶的川A9T332比亚迪轿车尾部。事故发生以后,孙某某为逃避处罚不顾公共安全,立即高速驾车往龙泉驿方向逃逸,并在窜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以超过每小时130公里的速度向右绕行强行超车后又向左迅速绕回,越过中心双实线,猛烈冲撞对面正常行驶的川AUZ872长安轿车,接着又迎面先后撞上川AK1769长安轿车、川AVD241福特轿车、川AMC337奇瑞轿车,直至孙某某驾驶的川A43K66别克轿车不能动弹。案例分析(一)案例分析(一)2事故造成川AUZ872长安轿车内驾驶员张某某、乘客尹某某、金某某、张某某死亡,代某某重伤,公私财产损失5万余元。交警接群
3、众报案后赶至现场将孙某某抓获。经鉴定,孙某某驾驶的车辆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至138公里小时;案发时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8毫克100毫升。【主要问题】1、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间接故意的成立?2、本案中孙某某的主观罪过形式是什么?案例分析(一)案例分析(一)3在本案中,孙某某自2008年5月购车以来,一直无驾驶证上路行驶。2008年12月14日下午下午5时许,孙某某在中午曾大量饮酒的情况下,驾车在成龙路“蓝谷地”路口从后面撞上正常行驶的一辆比亚迪轿车尾部。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孙某某主观上显然存在过失,只是由于后果尚未严重到需要用刑罚惩罚的程度,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4、从本案事实及证据证明的情况看,孙某某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明知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通过国家有关机关考试取得驾驶执照后才能驾驶机动车辆,但却无视公共安全,长期无证驾车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其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的蔑视。参考参考结论及法理分析及法理分析4孙某某既没有经过专业培训,也没有通过国家专门部门考核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更没有长期丰富的经验取得熟练的技术及意外处置能力,其酒后高速驾车之行为不仅丧失对危害的有效防范,而且大大降低其驾驭危险交通工具的能力,因此在认识因素上,孙某某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显然是明知的;在意志因素上,孙某某在醉酒驾车发生追尾
5、交通事故后,不计后果,以超过限速二倍以上的速度驾车在车辆、人流密集的道路上穿行逃逸,造成四死一伤、公私财产损失数万元的严重后果,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即便在醉酒状态下驾车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实际能力实际有所减弱,但醉酒并不影响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我国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上的通说在对待醉酒犯罪问题上,始终坚持完全的刑事责任原则,只是可以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孙某某在主观上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显然低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5李某某,男,46岁。2010年3月30日9时许,李某某同杨某、丁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重庆
6、市渝北区洛碛镇某处砍伐树木,砍树时李某某负责用电锯锯断树木,杨某、丁某某二人负责扶住树干防止树木乱倒和对周围环境的警戒。因三人砍树时对周边情况观察不仔细,在树被锯断倒地时,砸中正在树旁自己承包地里干活的被害人顾某某头部,致顾某某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打电话报警,并与杨某、丁某某二人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到来,如实交待了其犯罪事实。案例分析(二)案例分析(二)6【主要问题】1、如何区分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2、如何认定犯罪过失中的“应当预见”?3、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案例分析(二)案例分析(二)7在本案中,衡量李某某的行为是过失犯罪还是意外事件,关键要看李某某当时在主观上能否预见到危
7、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众所周知,在日常生活中,从事有危险的行为时应保持必要的警惕,这是公共生活准则的要求,也是出于保护自己的需要。从本案的案情来看,李某某砍伐树木时,根据常理、习惯或公共生活准则的要求来看,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仔细观察周边情况,避免树被自己锯断倒地时砸到周围的人,这种结果对李某某来说是应当预见的。但李某某等三人砍树时对周边情况观察不仔细,在树被锯断倒地时,砸中正在树旁自己承包地里干活的被害人顾某某头部,致顾某某死亡。因此,李某某等人在农村承包地旁砍树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因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使被害人李某某被砍倒的树木砸中而死亡,其行为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不
8、属于意外事件。参考参考结论及法理分析及法理分析8云南省富宁县田蓬镇农民吴某某,在自家用“ABC”(复方对乙酰氨基酚)药片制造了五块假毒品海洛因,准备出售骗取他人钱财。广西靖西县南坡乡农民梁某和广西那坡县城厢镇农民庞某某,在得知吴某某有毒品卖后,于2008年11月23日跑到吴某某家,以人民币60000元购买一块的价格,先付人民币2000元作押金,从吴某某赊购一块“毒品海洛因”带到那坡县联系贩卖。2008年11月29日17时50分,梁某、庞某某在那坡县百都乡百都街“洪源旅馆”302号房与“老板”交易时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公安机关依法对吴某某的住处进行搜索,在其家中查获4块毒品可疑物,以及制作毒品可
9、疑物工具、药物等。经检验,公安机从对梁某、庞某某身上查到的毒品和从吴某某住处缴获的毒品,仅含有咖啡因,并未检出海洛因等常见毒品,鉴定结果为假毒品。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三)9【主要问题】1、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有哪些影响?2、事实认识错误是主观上的认识与客观上的事实不相符合,判断是否符合的标准是什么?3、吴某某和梁某、庞某某的主观故意内容分别是什么?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三)10本案中,梁某、庞某某为了谋利,赊购一块“毒品海洛因”而贩卖,经缴获的毒品称量净重187.8克,经鉴定为假毒品,梁某、庞某某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二行为人基于贩卖毒品的故意而实施了危害行为,错误认识心理不影
10、响原有的故意罪过心理。尽管行为人具有认识错误,但为了自己的私欲,视社会共同遵守的道德和法律于不顾,意志态度具可责难性。因此这种情况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但可能影响到刑事责任的大小(犯罪未遂)。梁某、庞某某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属于刑法认识错误中的非同类对象认识错误。参考参考结论及法理分析及法理分析11按照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的关系,我们认为,梁某、庞某某所实施的误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予以贩卖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不可能实现贩卖毒品的目的,但是其在主观上却具有贩卖毒品的犯罪故意,应构成贩卖毒品罪。从犯罪形态的角度分析,梁某、庞某某实施的贩卖毒品的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的犯罪未遂。因此,梁某、庞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那么,吴某某将假的毒品交给梁某、庞某某贩卖的行为是否也构成贩卖毒品罪?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吴某某在主观上明知其交给王某的毒品是假的,故其主观上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只有欺骗的故意。因此,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事实的方法私制假毒品,并骗取他人财物,骗取金数额较大,应构成诈骗罪。参考参考结论及法理分析及法理分析12依照1994年12月20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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