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明村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意见
为了落实普明村总体规划,节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减少农村宅基地纠纷的发生,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市、县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村行政区域内,适用本意见。
第二条:各村要广泛宣传土地法规政策,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第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市区规定的控制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本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2、要结合本村实际,统一申报农村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必须符合本规定,否则不予批准宅基地。
第四条:申请人需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
1、申请人夫妻双方必须为本村农业户口,长期在本村居住,在同一宅院、同家庭成员(直系血缘及配偶)中有两个以上子女为农业户口且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现有宅基地按所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的。
2、申请人夫妻一方为本村农业户口,长期在本村居住,居民一方未享受过国家住房优惠政策,家庭成员在本村以外无住房。在同一宅院、同家庭成员(直系血缘及配偶)中有两个以上子女为农业户口且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第五条:报批农村宅基地应按
3、以下情形办理:
1、中心区内停止办理村民宅基地审批手续。
2、本村中心区外,不符合规划的区域,停止办理村民新批宅基地审批手续。
3、没有预留村庄宅基用地的区域,停止办理村民宅基地审批手续。
4、村民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第六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报镇政府审核后,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本村显要位置张榜公布。公布期满(七天后)无异议的,由村委上报县国土局审批。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委会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第七条:严格控制宅基地审批权限。
1、建房审批权
4、限:新建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县局审批;翻建房屋由镇人民政府审批。
2、批准建房面积权限:在老宅基地(82年以前)上申请翻建房屋的,批准宅基地面积为0.4亩;申请新宅基地的,批准宅基地面积为0.3亩。
3、申报、审批程序:由村委会负责本村村民建房的申报工作,镇政府仅接待各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且张榜通过的村民建房申报件(公布时间不少于七天)。村委会要如实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申请表,划定建房用地位置,绘制宅基地平面图,经四邻签字,村委会签署意见后,上报镇政府审批。
第八条:新建宅基地接到区土地分局批复后,村委会应在1个月之内将手续办理完毕,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施工。
5、 第九条: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村委会要严格把关,严格做到“三到场”,即:接到村民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宅基地,并进行订桩放线;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村民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如实填写建房申请表,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文件的,原批准文件收回,镇政府三年内对该户不予办理建房审批手续;村委会故意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文件的,镇政府三年内对该村不予办理建房审批手续;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建房,属违法建设,村委会有权通过法律手段依法查处;村委会越权批准村民建房,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由村主任负责土地巡查工作,切实加强本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规划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开据证明或发放土地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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