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落实《黑龙江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根据我院具体实际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我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资助标准,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复的额度执行。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
2、元。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思想积极要求进步。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本学年无任何违纪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本学年无恶意旷课、夜不归寝、考试舞弊等失信行为。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同时具备: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平均成绩80分以上;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同时具备: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并能够出具低保证、残疾证、县区级民政局签发的贫困证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生活简朴,无吸烟、酗酒、泡吧等高消费行为,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综合素质方面
3、表现突出。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按照国家要求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大二、大三的学生。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每学年开学30日内,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通过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院学生资助办公室提交本学年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系推荐
4、名单。学生资助办公室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复给我院的年度资助额度进行复审评议,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本学年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向院贫困生领导小组提交本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院贫困生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编制《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汇总表》和《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汇总表》,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评审结果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第九条 我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总分均为100分,其中学习成绩占90%,是否在各级学生组织担任职务为学生服务占2%,是否积极参加或组织各种活动、社会
5、实践,且表现突出占3%,是否在市、省、国家为学院争光占5%。
第四章 奖学金的发放、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用来资助品学兼优学生的学习费用,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优助学”的基本宗旨,对在资助期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的学生,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有义务向学生资助办公室如实反映情况,调查核实后,学校有权利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申请取消该生的受助资格,并追回本学年资助款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