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杭州刑事律师析商业贿赂形成深层次原因
商业贿赂的原因即引起商业贿赂的一切现象和过程。也指诱发和刺激商业贿赂的各种因素。这些既包括行为人主观方面因素,又包括客观方面因素;既有经济管理上的因素,又有立法执法方面的因素。了解这些诱发商业贿赂犯罪的因素,可以帮助分析商业贿赂的根源,以便搞好预防工作。一般说商业贿赂原因有以下几点:
商品经济的负面影响是商业贿赂的重要原因
(1)商品经济的竞争日趋残酷,公司、企业等商事组织生存压力逐渐变大,往往会使一部分不法分子不是将目光投入到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上去,而是搞行贿送礼,使自己的产品甚至是假冒伪劣商品更易于进入市场,获得
2、竞争优势和非正常的高额利润。这也是商品经济带来的消极性,不仅危害其他竞争者利益,同时也会危害消费群体利益,最后必将给正常的市场秩序带来极大损害
(2)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否定了传统的“大锅饭”分配方式,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导致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这会使那些不满足于既得利益,又不想或不愿竞争的人产生不满和嫉妒心理。这部分人转而会走行贿受贿的途径,通过不法手段攫取财富。
(3)由于商品经济的存在,必然会使少部分人产生拜金心理,产生金钱代表一切的想法。而人的思想—旦被物欲所控制,就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4)商品经济具有自发性和盲目性的特点,很容易成为包括商业贿赂犯罪在内的
3、各种经济犯罪的滋生土壤。因此,如果要克服商品经济的负面影响,必需通过法律政策以及其他措施进行规范和控制。
立法存在缺陷、司法追究不严是商业贿赂发生的法律原因
(1) 1997年刑法在商业贿赂犯罪方面的立法存在不足之处,有待完善。
①未规定介绍商业贿赂罪。但是,此罪在实际犯罪中作用不容忽视,它作为行贿受贿的媒介,使之更容易发生。同时,不规定此罪,不仅法律上存在漏洞,给犯罪行为人以可乘之机;同时也会损害法律的完整性、严谨性和严肃性。
②商业受贿罪只规定由令人构成,而没有单位犯罪规定,这对整部刑法体系的完善,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③商业贿赂罪中的“贿赂”界定
4、范围过窄,不利于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也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
(2)从司法追究角度讲,由于商业贿赂犯罪立法较晚,不仅广大公众缺乏了解,就是一部分司法、执法人员也不甚清楚,甚至认为商业贿赂犯罪不能等同于刑事法犯罪,而是“软性法律”同时,也存在商业贿赂犯罪追诉率过低的现象,这一切大大降低了法律的打击震慑力度,助长了商业贿赂犯罪的发生。
企业、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是商业贿赂的诱因
(1)公司、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不规范。当前处于经济发展的转型时期,商事主体之间外部联系比较混乱复杂,其内部管理组织也存在不规范之处。商事主体监督机制不健全,内部监督流于形式,公司监事会等机构没
5、有发挥出法律、章程赋予的职责。这完全背离了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
(2)管理者、业务负责人法律素质偏低,也是商业贿赂犯罪的重要原因。
当前阶段,我国商事组织中普遍存在着管理者、业务负责人法律素质偏低的现象,他们缺乏对法律的了解,不愿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进行商事运作,同时也存在政治素质偏低的现象,很容易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不能拒绝种种诱惑,走上犯罪的道路。
市场秩序紊乱,是商业贿赂的外部原因
市场秩序紊乱是多方面的。首先,进入市场的主体有的不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缺乏必需的资质和经营条件,如果他们想要在市场中占据优势,获得利润,。往往要借助商业行贿等非法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其次,市场运行不规范。合法非法行为同时进行,商品真假不分,行政执法不力,等等。使商业贿赂有了滋生和活动的空间。
另外,商业贿赂的原因还包括文化因素、历史因素、国际因素等等,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无论是何种原因引起的,都是对社会主义公平竞争秩序的侵犯,必需通过法律和政策给予处罚和制裁。
本文载于: 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