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文件 楚交发〔2005〕40号 关于印发《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协管员和聘用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支队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 现将《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协管员和聘用人员管理规定》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二OO五年十一月七日 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交通协管员和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州道路交通协管员和聘用人员招聘工作,根据《国家行政法》、《云南省聘任公安道路交通协
2、管员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公安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录用交通协管员和聘用人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条 公安交通协管员和聘用人员是我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面向社会招聘的协助管理道路交通和辅助办理相关业务的临时性工作人员,受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领导。 第四条 公安交通协管员的任务是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道路治安秩序、宣传交通安全法规、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完成聘用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聘用人员的任务是协助交通民警做好驾驶员及机动车内部管理的辅助性工作,宣传交通安全法规,完
3、成聘用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录 用 第五条 交通协管员和聘用人员的录用,采用公开考试,严格审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第六条 交通协管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聘者为本州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必须具备高中以上文化,遵纪守法,品德端正,身体健康,体态匀称,无残疾、无纹身。男性身高165cm以上,女性身高155cm以上,年龄18—30岁。 (二)符合前款条件的交警子女、军队退役人员优先选用。 (三)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愿为交通管理工作服务,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无违纪、违法犯罪记录,并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七条 聘用人员应具
4、备下列条件 (一)应聘者为本州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必须具备高中以上文化,遵纪守法,品德端正,身体健康,体态匀称,无残疾、无纹身。男性身高165cm以上,女性身高155cm以上,年龄18—40岁(特殊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聘用人员必须具备普通话会话能力,并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其中,计算机录入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计算机考试一级B以上或其他同级别以上水平证书;收费员必须具备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证书,服务窗口前台工作人员应五官端正、口齿清楚。 (三)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愿为交通管理工作服务,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无违纪、违法犯罪记录,并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
5、四)符合(一)、(二)、(三)项的交警家属、子女、下岗失业、退役军人等人员优先选用。 第八条 招收交通协管员和聘用人员,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面试; (五)考试、面试合格的由用工单位与被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六)新招聘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招聘,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七)基层大、中队招聘人员由各大队组织进行。并将人员名单报支队政治处备案,支队各相关部门招聘人员由各部门报分管领导审批,政治处备案。 第三章 培训学习 第九条 新
6、招聘交通协管员、聘用人员必须集中培训学习,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持证上岗。 第十条 新招收的交通协管员和聘用人员,必须进行以下内容的岗前培训: (一)政治理论; (二)职业道德教育; (三)公安交通管理业务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道路交通安全常识; (五)队列和交通指挥手势训练; (六)内部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培训的时间:每期初聘交通协管员培训期为10天,聘用人员由聘用单位按工作岗位负责组织培训。 第十二条 公安交通协管员、聘用人员培训按“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培训,各交警大队和相关部门要参照民警培训大纲拟定年度培训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培训结束由支队
7、直属大队负责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直属大队办理上岗证,方能上岗。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交通协管员、聘用人员使用单位,必须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学习,主要以职业道德、公安交通管理业务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为主,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培训结束经考试合格后重新上岗,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四章 协管员、聘用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协管员、聘用人员为交通管理部门临时性工作人员,聘用期为一年,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工作表现继续聘用。 第十五条 协管员、聘用人员的管理,实行“谁招聘、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各交警大队、支队各部门要按照业务职责,全面加强日常教育和
8、管理。 第十六条 协管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聘用单位规章制度,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理论水平、业务水平和交通管理能力。 (二)在交通民警的带领下,负责在指定的工作区域指挥、疏导交通、宣传交通法规、取缔交通路障、维护交通秩序。 (三)遇有交通事故,应当组织人员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维护交通秩序,并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助公安交通民警勘查现场,指挥、疏导交通。 (四)经常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映交通安全方面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在公安交通民警带领下上道路执勤,行使管理权。 (六)完成聘用部门交办的其他工
9、作任务。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聘用单位规章制度,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及相关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知识、工作能力和办事效率。 (二)严守国家和单位机密。 (三)负责在规定的岗位上积极宣传交通安全常识和交通法规,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四)完成聘用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 (一)支队机关各部门聘用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的发放、支付,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二)基层各交警大队聘用人员由各大队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及社会保险的发放、支付,由各基层大队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协管员、聘用人员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一)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服务态度差,造成群众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五)刁难、辱骂、殴打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六)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30天的。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条 考核办法 (一)协管员、聘用人员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二)年度考核在协管员、聘用人员自我总结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表现,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情
11、况,由用人单位采用同志之间评价、领导评价等形式对协管员、聘用人员进行量化考评,做出考核鉴定。 (三)平时考核按月进行,由用人单位或部门以量化打分、出勤、记录等,作为劳动报酬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一)年度考评为优秀的; (二)为单位或部门争得荣誉的; (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见义勇为、好人好事被新闻媒体报道的; (五)其他方面成绩显著的。 第六章 解 聘 第二十二条 解聘程序 (一)解聘应当提前通知被解聘人,被解聘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办理完公务交接手续和解聘手续。 (二)被解聘人员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三)聘用部门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解除合同关系。 (四)聘用单位必须及时收回被解聘人所使用的标志、证件和其他配发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