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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知名商标认定及保护办法.doc

1、《无锡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06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毛小平   二O O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无锡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本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无锡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无锡市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为限。   第三条无锡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2、 第四条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无锡工商局)负责无锡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无锡市知名商标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集中或者个案认定的办法。   第六条无锡市知名商标的认定由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   第七条申请认定无锡市知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国内有效注册商标,并由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合法使用;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税收、出口量、创汇额等),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四)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

3、高的知名度,其广告覆盖面、广告额、持续时间等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并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投诉率低;   (六)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家(地区)注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大,销售地区广泛;   (七)商标注册人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具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八)商标注册人未发生过其他违反商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市知名商标的,通过所在地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无锡工商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认定市知名商标,应当填写《无锡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按照本办

4、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标明出处。   商标注册人授权商标使用人申请市知名商标的,还须提供《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和授权申请文书。   第十条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上报无锡工商局;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   申报材料基本齐备,但需补正的,无锡工商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在十五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逾期不补正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无锡工商局受理申请后

5、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进行调查、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意见,在三个月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第十二条对符合无锡市知名商标条件的,由无锡工商局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无锡工商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发给《无锡市知名商标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知名商标所有人需要继续保留该知名商标的,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申请认定。期满不再申请的,该知名商标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商品包装、装潢、说明

6、书、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无锡市知名商标”字样或标志,同时应当标明认定有效期。   第十五条被认定为无锡市知名商标的,无锡工商局择优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或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认定驰名商标。   第十六条知名商标一经认定,在本市范围内即受到下列保护:   (一)自知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知名商标相同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或者他人将与该知名商标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被认定为知名商标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与

7、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混淆,引起购买者误认;   (三)知名商标在异地被侵权假冒的,无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帮助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维权;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   第十七条无锡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只能使用在被认定为无锡市知名商标时所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二)加强商标的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商品质量,维护知名商标的声誉;   (三)知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时,依法办理许可使用手续,并报送无锡工商局备案;   (四)知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在变更核准之日起三十

8、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无锡工商局备案;   (五)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商标时,受让人需要在商品上使用“无锡市知名商标”字样或者标志的,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   (六)知名商标被转让或者以商标权投资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商标评估,并报送无锡工商局备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锡工商局应当撤销该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同时停止其在商品和经营活动中使用“无锡市知名商标”字样或标志: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知名商标的;   (二)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或者用户利益的;   (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

9、权或者明知他人侵犯自己商标专用权行为不采取保护措施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三)、(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严重影响知名商标信誉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无锡工商局提出撤销该知名商标的建议。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认定和保护无锡市知名商标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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