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播电视台合同范本合同编号: 编号甲方:广播电视台名称地址: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邮编:邮编乙方:合同签订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地址: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邮编:邮编鉴于甲乙双方愿意共同遵守并履行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 合同目的1.1 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广播电视台的播出权授予乙方。1.2 乙方同意承担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录制、编导、主持等相关任务,并在指定的时间段内按约定播放。第二条 合同期限2.1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合同期限,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2.2 若甲方需要终止合同的,应提前提前终止通知期限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继
2、续播放已制作的节目,直至合同终止。第三条 合同内容3.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提供播出节目的播出权。(2)确保拥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转播权。(3)按时支付乙方合同约定的报酬。(4)对乙方提供的广播电视服务进行监督和质量评估。(5)提供必要的播出设备和场地等资源支持。(6)其他协商事项:协商事项3.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频率播放节目。(2)保证节目的质量和制作水平。(3)确保节目内容符合相关法规和伦理准则。(4)按时完成节目制作和录制任务。(5)其他协商事项:协商事项第四条 播出报酬4.1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的报酬为报酬金额,通过支付方式支付。4.2 甲方应在每月支付日期
3、前将当月应支付的报酬支付给乙方。第五条 违约责任5.1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报酬,甲方应按未支付报酬金额的逾期支付利息比例向乙方支付逾期支付利息。5.2 若乙方未按时按合同约定播放节目,乙方应按每款广告费用的延迟播放违约金比例向甲方支付延迟播放违约金。第六条 不可抗力6.1 若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政策等,甲乙双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6.2 在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甲乙双方应协商确定恢复本合同履行或解除合同的具体措施。第七条 争议解决7.1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7.2 若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其裁决为最终裁决,并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第八条 合同生效及变更8.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8.2 本合同的变更、补充或终止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第九条 其他事项9.1 本合同相关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9.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