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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doc

1、质押合同 编号: 年质字第 号出质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方式: 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联系方式: 为了确保债务人 与本合同质权人签订的编号 年借字第 号人民币借款合同(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出质人自愿将其合法持有的 为质权人的债权设立质押担保。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声明与承诺出质人声明与承诺如下:(一)出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质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二)出质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且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签字经过合法的授权。(三)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

2、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四)出质人应向质权人预先通知在质押有效期内发生的任何形式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出质人不因上述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而免除担保责任。(五)出质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任何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应立即通知并将有关登记副本送交质权人。第二条 质押合同与主合同之间的关系本质押合同所设立的担保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本质押合同将不因其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可撤销;本合同部分条款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主合同双方解除之合同或者施主合同提前到期,质押仍然有效,出质人对于债务人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主合同双方协议变

3、更主合同内容,除展期及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需征得出质人的同意,出质人应该按照变更后的担保范围承担担保责任,主合同未经出质人同意而展期的,出质人仍在原担保期间内承担担保责任。主合同双方未经出质人同意而增加借款金额的出质人仍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质权人将主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出质人继续担保该债权。第三条 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因主合同而产生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第四条

4、 质物质物评估值为人民币(大写): ,有关情况详见质物清单。质物因出质人或第三人的原因而灭失或受到损害的,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人因此获得的赔偿。对于该笔赔偿,应有质权人领取并在原质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五条 质物的移交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由质权人占有和保管。出质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质物交予质权人监管。质权人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导致出质人受到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第六条 质物的保险出质人应按质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险种和保险期限投保,投保的金额不得少于质物的价值,保险单不得附有损于质权人权益的限制条件,且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如质物已办理保险,但未批注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须将第一

5、受益人批注为质权人。如果出质人未投保的,质权人可代替投保,但保险费用均由出质人偿付。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出质人须向质权人提交该质物的保险单正本并将保险权益转让给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借款本息还清之前,保险单正本由质权人执管。在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偿清之前,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出质人中断保险,质权人有权代为续保或投保,一切费用由出质人支付或偿付。出质人应对因保险中断而致使质权人遭受一切损失承担全部的责任。质权人有权接受保险赔偿金,并作为该赔偿金之支配人。第七条 质物价值减少的处理质物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利益的,质权人可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出质

6、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出质人在此确认: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第八条 孳息的收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孳息,但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九条 质权的实现和消灭出质人在此确认:如债务人未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包括因债务人、出质人违约而由质权人解除合同或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质权人有权直接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或将质物折价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如果采取转让或折价方法处分质物,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质权人应采取拍卖的方法处分质物。处分质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质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

7、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质权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的,质权人应将其占有和保存的质物交换出质人。第十条 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拒绝或拖延交付质物,致使质押不能生效的,构成缔约过失,出质人应对质权人承担质押担保范围的赔偿责任。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一)出质人在本合同第一条中所做的声明与事实不符或所做承诺未得到履行;(二)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质押无效;(三)出质人以任何方式(作为或不作为)妨碍质权人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处分质物。在发生上述违约事件或缔约过失的情况下,出质人负有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质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一)解除与债务人或出质

8、人之间的主合同、其他授信合同或宣布上述合同提前到期;(二)要求出质人赔偿质权人因出质人违约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主合同项下主债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和费用而蒙受的损失);第十一条 费用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质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的保险、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处分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支付或偿付。第十二条 抵消与权利保留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对于向质权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不得提出抵消的主张,但质权人同意的除外。质权人给予出质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质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

9、应视为质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解释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应按照主合同的有关条款解释或办理。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第十四条 法律适应、争议解决与管辖本合同使用中华人民法律。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 (一) 种方式解决:(一)向质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二)由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与诉讼或仲裁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

10、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但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另有规定的除外。出质人同意,诉讼过程中对其发出传票和通知,只要发送至本合同签署页列明的住所地,即视为送达。上述地址的变更非经提前书面通知质权人,对质权人不生效。第十五条 质物清单 质物清单序号 质物名称 规 格 数 量 存放地点质押金额 备注 1 第十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 /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下列条件满足后生效:(一)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二)出质人将本合同质物清单所列出质物交付与质权人。本合同一式 份,由出质人、质权人、登记机关各执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质人:(公章) 质权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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