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用消防产品质量现场检查和委托抽检办理程序
一、申报范围
工程中批量使用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涂料、消火栓箱、消防应急灯具、灭火器、建筑防火材料等消防产品的,应申报产品质量现场检查或委托抽检。
二、申报程序
1.建设单位首先通过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山东省消防产业信息网()查验投标企业提交的市场准入资料,确定投标企业提供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产品生产企业和授权经销单位资格合格有效;
2.中标企业的消防产品运达施工现场在安装施工前,由建设单位填写《工程建设领域选用消防产品质量委托检验申请表》,连同相关资料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委托检验;
3.收到申报资料后,公安消防部门3个
2、工作日内核实并现场检查。消防产品数量达不到委托检验基数的,经现场检查判定出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达到委托检验基数或现场检查不能判定产品质量的,由公安消防部门按要求现场抽样;
4.现场抽样后,建设单位3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样品及《工程建设领域选用消防产品质量委托检验取样单》送山东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签订《工程建设领域选用消防产品质量委托检验协议书》,并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文件规定交纳检验费。
三、检验结果及处理措施
1.送检样品经检验合格的,建设单位可组织安装施工;送检样品检验不合格的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查处,建设单位另行招标采购合格的消防产品;
2.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核实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产品生产企业和授权经销单位资格及申请委托检验,导致所安装使用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资格不合法或经检验不合格,由此造成的一切直接、间接损失自负;
3.送检样品经检验不合格,建设单位、产品生产企业或经销单位存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验报告5个工作日内向省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复检。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四)项、第九条(二)项、第十条(二)项、第十一条(二)项、第十八条(五)项、第二十一条(三)(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