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注意:原教材第1-3章合并为新教材第1章; 原教材第4-6章顺次变更为新教材第2-4章; 原教材第7章调至新教材第四篇第1章。 P1删除一、行政、行政权及其下属所有内容。 P1第3行,删除“尤其是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行政法的其他任何范围都是由行政权派生或者引申出来的”。 P3“三、行政法的基本标准和渊源”拆提成“二、行政法的基本标准 三、行政法的渊源” P5第18行新增“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P5“第二节行政法律关系”变为“四、行政法律关系”
2、P6“行政参加权”变为“参加权” P6“行政受益权”变为“受益权” P6“行政祈求权”变为“祈求权” P7“第二章 行政主体”变为“第二节 行政主体” P10将“行政司法权”变为“行政裁决权” P21第19行,“行政行为撤消的条件”表述为“行政行为撤消的情形” P28第12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变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后内容均是 P30倒数第6行,将“《税收征收管理法》”变为“《税收征管法》” P34倒数第14行(旧P36倒数第17行),删除“它是相对于负担行政行为而言的”。删除后为“总体上讲,行政许可属于一个授益行政行为
3、 P35第11行新增“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对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消、注销、撤回等多项作出的有关详细行政行为及其对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许可法》中的救助标准已经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要求》中得到落实落实。” P82,第六节第一段新增“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自4月1日起施行。” P83,“(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的内容变化 P83,倒数第一段,修正为“对地方各级税务局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能够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
4、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P84,特殊管辖部分重新编排,提成5个层次 P84,新增“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两部分内容 P85第10行,变更为“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搁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搁时间。” P85,引使用方法条变更为《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及对应条款; 新增“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P85倒数第4、3段, 新增申请人书面申请
5、行政复议的递交方式、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事项、错列被申请人的处理。 P85,税务行政复议受理部分,新增应当受理的条件,删除不予受理的条件。 P86,新增“五、税务行政复议证据”及内容。 P87,第2行,新增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详细要求; 第12行,新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要通过行政复议机构的同意; 第24行,新增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要求; 删除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 P88,新增“七、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及内容。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 民事基本理论概述 第一节 民法概述 P89(旧P121):删除“19
6、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民法通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P90(旧P122):删除“三、民法的渊源……具备习惯法的效力。” P90(旧P122):“四、民法的基本标准”改为“三、民法的基本标准”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P91(旧P123):第二节下加入“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性”大标题。 P91(旧P123):“民事法律关系不一样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性在于:”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性:” P91(旧P123):删除“一、民事主体”,在其上两行上面,加入“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大标题。 P91-92(旧P123-128)
7、内容全改:即“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积极义务与悲观义务”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具备利益性和客观性的特性。” 92页加入“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法律对义务主体履行义务和负担责任的要求就要求得较为严格。” 第三节 民事权利(旧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中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P92-95(旧P127-128):“(一)民事权利……形成之诉”改为“第三节 民事权利……且须受严格的限制”。内容所有变化。 第四节 民事责任 P95-96:所有内容为新加入“第四节 民事责任……一、概念和特性……二、民事责任的类型……三、民事责任的负担
8、方式……”。 第五节 民事法律事实 P96-97(旧P128-129),:“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中的 四、民事法律事实”作为“第五节 民事法律事实”,详细内容所有变化。 第六节 民事法律行为 P97(旧P129):“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改为“第六节 民事法律行为” P99(旧P131):默示形式下,在包括缄默与推定两种形式后加入“缄默形式是指……可推定行为人购置货物的意思。” P100(旧P132):(三)无效民事行为下的“1.2.3.4.5.6.7.”改为“(1)(2)(3)(4)(5)(6)(7)” P100(旧P132):原“第
9、四节 代理”改为“第六节 民事法律行为 下的 六、代理”。下面子目录对应变更,如原“一、二、三、四”改为“(一)(二)(三)(四)”等,不过内容并未变更。 第七节 时效和期间、期日 P103倒数14行(旧P135):《有关审理民事案件……问题的要求》后“。”改为“,”。 P104第4行(旧P135倒数第2行):“从下1天开始计算”改为“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P104第5行2个(旧P135倒数第1行2个):“最后1天”改为“最后一天”。 P104第6、7行各1个(旧P136第1行2个):“最后1天”改为“最后一天”。 P104倒数第2行(旧P136第3
10、行):“第1天起算的”改为“第一天起算的”。 第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概述 P108 (旧P140):(三)主物权与从物权下面删除“依物权是否具备独立性为标准划分”。 第二节 所有权 P110 (旧P142):3.私人所有权下最后一句话“私人所有权的行使,私人所有权由所有权人或者其代理人行使。”改为“私人所有权由所有权人或者其代理人行使。” P110倒数第5行至倒数第3行(旧P142倒数第3行至P143第1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的归属……归国家所有”改为“对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以及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喂养动物
11、的归属,《物权法》要求,自公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两个类似的要求合并) 第三节 用益物权 P114 (旧P146):一、用益物权概述下第四行“对标的物为占有、使用”改为“对标的物占有、使用”。 P114 (旧P146):“二、使用权(及其下属一段)……保护和合理使用的义务”改为“二、用益物权的类型” P114(旧P146倒数第2行):(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下第二行:“权利人借此得在国有土地之上建造建筑物”改为“权利人借此得以在国有土地之上建造建筑物”。 旧P147第1至6行删除,即删除(二)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内容。 P114(
12、旧P147):原“(三)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内容不变,作为“(二)宅基地使用权”。 P114(旧P147):原“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不一样。”内容不变,序号变为“(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不一样。” 第四节 担保物权 第五节 占有 标点及符号的改动 第三章 债权法律制度 注意:将旧教材中第二篇第3-6章合并为新教材第二篇第3章。 第一节 债概述 P119第八行(旧P152第8行):“而义务人是不特定的。”改为“义务人则是不特定的。” P120(旧P153):“5.无因管理。是指”
13、改为“5.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 P120(旧P153):“第二节 债的保全和担保”改为“四、债的保全和担保” P120(旧P153):“一、债的保全概念和种类(一)债的保全概念”改为“(一)债的保全” P120倒数第3行(旧P153倒数第1行):“前种情况称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改为“前者称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P120页倒数第1行(旧P154第2行):“(二)债的保全种类”改为“债的保全种类有代位权和撤消权。” P121倒数第6行(旧P154第8行):“(3)债务人已经陷于拖延”改为“(3)债务履行已经陷于拖延” P123(旧P155):“二、债的
14、担保基本原理(一)债的担保概念”改为“(二)债的担保” 旧P155倒数第4行,删除标题“(二)债的担保的形式” P123(旧P156):“第三节 债的转移和消亡 一、债的转移”改为“五、债的转移和消亡 (一)债的转移” P123(旧P157):“二、债的消亡”改为“(二)债的消亡” 第二节 协议法律制度(原第四章) 旧P158,第五章协议法律制度,改为“第三章 债权法律制度 下的 第二节 协议法律制度”,对应的标题转换。如第一节变为“一、” P124 (旧P158第5行):“阐明《协议法》所指的”改为“这阐明《协议法》所指的” 旧P15
15、9第18行:删除“(详细内容见本章第七节)” P126倒数第8行(旧P160倒数第15行):“只能引起他人的购置欲望”改为“能引起他人的购置欲望”。 P130第13行(旧P164第13行):“协议解除具备的法律特性”改为“协议解除的法律特性” P131第14行(旧P165第20行):“依照《协议法》要求”改为“依照《协议法》的要求” P134第9行(旧P168倒数第18行):“特性是:”改为“供电协议的特性:” P135第10行(旧P169倒数第17行):“特性:”改为“借款协议的特性:” P136倒数第6行(旧P171第10行):“特性:(1)包括两个协议
16、关系,买卖和租赁”改为“融资租赁协议的特性: (1)包括两个协议关系,即买卖和租赁” P138第6行(旧P172建设工程协议下第2行):“特性:”改为“建设工程协议的特性:” P139倒数第1行(旧P174(二)货运协议下第8行):“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改为“制作危险物标志和标签” P140倒数第8行(旧P175技术协议下第二行):“技术协议的法律特性是:”改为“技术协议的特性:” P143第10行(旧P177保管协议下第1行):“保管协议的法律特性是:”改为“保管协议的特性:” P143倒数第2行(旧P178仓储协议下第1行):“特性:”改为“仓储协议的特性:
17、 P144委托协议下第1行(旧P179委托协议下第1行):“委托协议的法律特性:”改为“委托协议的特性:” P145行纪协议下第2行(旧P180行纪协议下第2行):“特性是:”改为“行纪协议的特性:” P146居间协议下第2行(旧P180居间协议下第2行):“特性是:……(1)居间协议是……(2)居间协议为……(3)居间协议中委托人……(4)居间协议是……”改为“居间协议的特性:(1)是……(2)为……(3)委托人……(4)是……”。 第三节 担保法律制度(原第五章内容无变化) 第四节 民事责任(原第六章) 旧P191-192删除第一节:第一节 民事责
18、任概述整个一节。 P154-160(旧P193-196):所有变更。 第四章 企业法律制度 注意:旧教材第二篇第7-9章合并为新教材第二篇第4章。 P171(旧P208) 倒数第16行增加“三是企业具备社团性。企业是社团组织,是以人为组员而组成的社团。” P171(旧P208) 删除(二)企业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下的第一句话,即“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置、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企业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171(旧P208) 倒数第10行“的调整对象,是指在”改为“重要调整”。 P172(旧P209) 企业能力下面删除“企业是法人,具备一定的
19、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P172(旧P209)将“2.企业权力能力的限制”改为“其行使重要受如下几方面的限制: (1)性质上的限制。企业为法律拟制的人格,凡与自然人性质有关的权利义务,企业均不能享受,如专属于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婚姻权、继承权、隐私权、声誉权等。 (2)目标范围的限制。企业将其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记载于企业章程,登记于企业营业执照,称为经营范围,也叫目标范围。依照要求” P175(旧P212) 在倒数第7行背面增加“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加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后控制,
20、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在合并日(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取得对其他参加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加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加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后控制。在购置日(购置方实际取得对被购置方控制权的日期)取得对其他参加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置方,参加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 P176(旧P212) 第2、3、4段改动大部分。 P176(旧P212)第6段增加“企业合并的内部程序…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P176(旧P213)第8段第一行变为“企业合并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有关各方应
21、按照要求办理有关变更、注销、设置登记申请。” P176(旧P213)9段将“企业合并的…同意文献”修改为“因为企业合并包括有关企业股东…签订并通过合并协议。” P181(旧P217)第7行背面删除“对符合条件、准予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P182(旧P219) 第8行删除“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代理人的证明,要求提供的其他文献。” P182(旧P219)第16行背面删除“申请设置有限责任企业或股份有限企业…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劵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献。” P182(旧P219)第23行背面删除“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要求提交的其他文献。” P183
22、旧P220) 第6段背面删除“(3)撤消。…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P183(旧P221) 第9段背面删除“(2)申请注销登记文献的提交…(3)注销登记的后果。” P183(旧P221)倒数第2段背面删除“分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不得超出企业的经营范围。” P184(旧P221)第1行删除“设置分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还应当提交有关同意文献。” P184(旧P221)第4行删除“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P184(旧P221)第4行最背面的“企业”改为“分企业” P184(旧P221)第7行删除“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23、P184(旧P222)第7行最背面的“企业”改为“分企业” P184(旧P222)倒数第14行删除“除依照要求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 P185(旧P223)有限责任企业下的“概念和特性”的所有内容改为“设置条件”的所有内容 P185(旧P223)第26行删除“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P185(旧P224)倒数第2行删除“报送企业登记申请书、企业章程、验资证明等文献,” P186增加“5.企业责任及权利义务…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P188(旧P227)倒数第2段增加“实行严格资本确认标准,” P189(旧P228)第21行增加“国有
24、独资企业设置监事会。” P190(旧P228)股份有限企业下的概念和特性内容改为设置条件及其下面的第一段。 P190(旧P229)倒数第5段增加“股份有限企业筹备事务…发起人应当负担的责任是:” P190(旧P228)倒数第4行增加“是指由发起人认购企业应发行的所有股份而设置企业。” P191(旧P228)第2行至第10行“企业全体发起人的初次出资额…负担违约责任”变为“股东能够用货币出资…申请设置登记。” P191(旧P228)第11行至第12行增加“是指由发起人…而设置企业。” P192(旧P230)第9段增加“企业法和企业章程要求…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25、 P193(旧P231)最后一段删除“为了防范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企业法对上市企业作出了尤其要求。” P194第1段至9段增加“1.股票上市条件…终止其股票上市。” P194第12段增加“(2)董事会会议表决制度…提交上市企业股东大会审议。” P194(旧P232)倒数第2行删除“《有关在上市企业建立独立董事制定的指引意见》和” P195(旧P232)第9段背面删除“股票采取纸面形式…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P195(旧P232)第20行删除“,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P195(旧P232)第22行背面删除“国务院能够对企业
26、发行…另行作出要求。” P195(旧P233)倒数第6段“公告新股招股阐明书…公开发行新股。”变为“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签订承销协议。” P196(旧P233)倒数第11段“企业资本的形态包括”改为“其种类有” P196倒数第3段至第4段增加“依照《企业法》的要求…从其要求。” P196(旧P234)倒数第1行删除“有限责任企业和股份有限企业作为资合企业…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P197(旧P234)第1行删除“它们落实于企业资本立法的一直。” P197(旧P234)第9段背面删除“《企业法》要求,企业应当…财务、会计制度。” P198(旧P236)倒
27、数第6行“企业债券募集措施…企业盖章”改为“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置备企业债券存根簿。” P198(旧P236)倒数第3行删除“发行记名企业债券的…及债券的编号。” P199(旧P236)第7段背面删除“法人同自然人同样…引入了企业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P199(旧P237)第10段背面删除“企业组织机构的有效运转…进行制约和监督。” P199(旧P237)倒数4段背面删除“企业违背上述要求…无效。” P202第12行增加“是对上述法律的综合和修正,他作为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P202第15行至18行增加“如新修订的…要求的程序。” P202(旧P
28、241)倒数第1行背面删除“2.破产法的概念及特性…健全完善。” P203(旧P242)第1行删除“(三)破产程序外的域外效力…裁定认可其效力” P203(旧P242-244)第11行背面删除“(二)不能清偿、资不抵债和停止支付…而未使用停止支付的概念。” P203(旧P244)第27行背面删除“破产申请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等。” P203(旧P244)第28行背面增加“(包括企业的担保情况、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等)” P203(旧P244)第30行“,否则人民法院不受理其破产申请,假如债权人申请的”改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除提交申请书外”
29、 P204(旧P245)第10行删除“人民法院能够依照情况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送达。” P204(旧P245)第20行将“能够上诉”改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P204(旧P245)第23行将“能够上诉”改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P204(旧P246)倒数第10行删除“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其他事项。这里的” P206(旧P247)第2行“在此需”改为“实践中应注意” P206(旧P249)倒数第3行背面删除“保存清算组作为管理人…在司法解释中要求。” P206(旧P250)第2行背面删除“企业破产法没有对管理人的资格作出尤其要求,只是对
30、管理人的任职条件作了要求。” P208(旧P249)第9行将“为了确保破产程序的连续性和管理人处理破产事务的统一性、稳定性,管理人一经人民法院选定,没有合法理由”改为“没有合法理由,管理人” P208(旧P249)倒数第16行删除“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包括两方面…勤勉尽责。” P209(旧P250)第1行删除“破产清算程序详细又包括三个步骤。” P209(旧P251)倒数第10行删除“债权人行使权利必须遵守…必须符合法定的期限要求。” P210(旧P252)第13行“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一个自治性机构,在破产程序中”改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31、 P211(旧P253)第9行“上述”改为“有表决权的” P211(旧P253)倒数第9行将“因为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变价…通过这两项方案的”改为“债权人会议表决不能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 P211(旧P253)倒数第8行删除“对上述裁定,人民法院既能够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也能够另行通知债权人” P212(旧P254)第9行删除“,以便于债权人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监督” P214(旧P256)第21行删除“一般来讲,” P214(旧P256)第21行删除“破产程序期间一般是指…至破产程序终止时止。” P215(旧P25
32、7)第5行背面删除“其特性:…的程序效力。” P215(旧P257)第21行删除“别除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受偿权,…即源于债的物权担保。” P216(旧P258)第5行删除“破产财产分派方案应当载明…实行破产财产分派的措施。” P216(旧P259)倒数第15行背面删除“破产程序终止,是指…结束破产程序。” P216(旧P258)倒数第13行删除“破产财产所有分派完成以后,” P217第3行(旧259):“(一)重整概念及特点”改为“1.重整” P217(旧P259倒数第1行)“第五,担保物权受限。……破产法上其他程序的不一样之处。”改为“第五,担保物权受限
33、……《破产法》上其他程序的不一样之处。” P217倒数第17行(旧P260第4行):“(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1.重整申请的提出……十分之一……开启重整程序。但这三种主体申请重整的时期、具备的条件并不完全相同。(删除)”改为“1.重整申请……1/10……开启重整程序。” P217倒数第14行(旧P260第9行):“(1)债务人。分为两种:一个是……另一个是……”改为“债务人。一个是……一个是……” P217倒数第7行(旧P260第16行):“一是申请的提出,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十分之一以上,才有资格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删除)。”改为“一是申请的
34、提出,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1/10以上。” 次序调换: P218第3-9行为旧P260倒数第1行至P261第1-6行:“重整期间,债务人行使的职权重要有……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P218第10-12行为旧P260倒数第3-1行:“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其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P218第12-15行为旧P261第7-10行并稍作变更:“……此时,管理人……《企业破产法》”改为“……管理人……《破产法》……” P218倒数第12行(旧261倒数第17行):“人民法院能够裁定延期3个月”改为“人民法院能够裁定延期6个月”(新教材错误,《破产法》第79条第2款
35、要求是3个月。) 旧P261倒数第15-13行删除:即“(3)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重整的其他方案。” P218倒数第7行(旧P261倒数第9行):“三分之二以上的”改为“2/3以上的” P219第2-5行(旧P261倒数第1行至P262第1-3行):“(3)有关表决的特殊要求。假如重整计划草案包括……《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要求以外……”改为“表决的特殊要求。重整计划草案包括……《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要求以外” P219第7-9行(旧P262第6-9行):“(1)同意程序。……符合《企业破产法》要求的……”改为“正常同意。……符合法律要求的……” P2
36、19第13-15行(旧P262第13-15行):“……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经审查以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改为“ ……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要求条件的……人民法院经审查以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要求,且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备可行性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旧P262倒数第16-25行整段删除:即从“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受担保权的债权……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备可行性。” 次序调整 P219倒数第20-16行监督主体一段为旧P262倒数第9-7行加倒数第1行至P263第1行。P263第1行包括修改“因此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改为“
37、因此中断重整计划执行的” 次序调整 P220第2-11行为旧P262倒数第13-5行。 P220第14-16行(旧P263第17-19行):“和解是防止破产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删除),是指……中断破产程序的制度。合用和解有利于……”改为“和解,是指……中断破产程序的制度。和解成立的前提是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旧P263倒数第3行第1句话)。合用和解有利于……” P220倒数第11行(旧P263倒数第6行):“三分之二以上”改为“2/3以上” P220倒数第3-1行及P221第1-3行加入:“(1)和解协议的提出与表决 和解协议,由申请和解的债务人提出,人民法院裁定
38、和解并公告后,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2)和解协议的内容 和解协议”一般包括如下内容……(旧P263倒数第2-1行及P263第1-4行)” 次序调整 P221倒数第9-7行为旧P264第11-13行; P221倒数第6-1行为旧P264第5-10行并修改:“2.和解协议的终止及无效……并予以公告,终止和解程序。……”改为“4.和解程序的中断与终止……并予以公告,中断和解程序。……” 第三篇 刑事法律制度 P223:章名变化:“第一章 刑法基本理论
39、替代了旧教材的“第一章 刑法” P238:章名变化:“第二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概述”替代了旧教材的“第六节 刑罚概述” P239:“5.死刑”中的第二行的“两”替代了旧教材的“2” P241:节名变化:“第一节 刑罚的合用”替代了旧教材的“第七节 刑罚的合用” P248:章名变化:“第三章 涉税犯罪法律制度 第一节 涉税犯罪概述”替代了旧教材的“第八节 涉税犯罪概述” P249:节名变化:“第二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替代了旧教材的“第九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在第二节中汇总一下共性问题,即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这十二个在简介时:
40、 (1)“客体是”都替代了旧教材的“本罪的客体是”、“客观方面体现为”都替代了旧教材的“本罪的客观方面体现为”、“主体是”都替代了旧教材的“本罪的主体是”、“主观方面体现为”都替代了旧教材的“本罪的主观方面体现为”; (2)本罪中的“本”都用的是该讲的“罪”如:“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替代了旧教材的“组成本罪….”; (3)这十二个中“(二)逃税罪的组成”替代了旧教材的“(二)逃税罪的组成特性”; (4)大小写问题:5万元替代了旧教材的“五万元”,即新教材都改为了“小写”; (5)内容中的这十二个简介时的“客观方面”都变化了; (6)“十一、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41、罪 十二、非法出售发票罪”替代了旧教材的“十一、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发票罪”,同时内容变化了。 P249:“一、逃税罪”下面一段的第二行新增了一句话:取消了旧法中详细数额和百分比相结合的标准 P249:倒数第一段的“逃税罪的客观方面”变化了。 P250:“二、抗税罪”上面一段中的第二行变化了:“但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收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替代了旧教材的“不过,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予以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P250:倒数第一、二段的“抗税罪的客观方面”变化了。
42、 P251:倒数第二、三段的“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客观方面”变化了。 P252:“2.客观方面 ”即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变化了。 P253:“2.客观方面 ”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客观方面变化了。 P254:“2.客观方面 ”即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方面变化了。 P255:“2.客观方面 ”即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方面变化了。 P255—P256:“2.客观方面 ”即非法购置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方面变化了。 P256:“2.客观方面 ”即非法制造、出售
43、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客观方面变化了。 P257:“2.客观方面 ”即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客观方面变化了。 P257:“客观方面 ”即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客观方面变化了。 P258:新增“十二、非法出售发票罪” P258:节名变化:“第三节 渎职罪”替代了旧教材的“第十节 渎职罪” 在第三节中汇总一下共性问题,即渎职罪中的这四个在简介时: (1)“客体是”都替代了旧教材的“本罪的客体是”、“客观方面体现为”都替代了旧教材的“本罪的客观方面体现为”、“主体是”都替代了旧教材的“本罪的主体是”、“主观方面体
44、现为”都替代了旧教材的“本罪的主观方面体现为”; (2)这四个中“(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组成”替代了旧教材的“(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组成特性”; (3)大小写问题:5万元替代了旧教材的“五万元”,即新教材都改为了“小写”; 第四篇 程序法律制度 第一章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P265,新增“第四篇 程序法律制度”将原有三篇中的程序法律制度汇编成第四篇 P266,“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上实行被告对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变更为“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上实行被告举证责任标准”。 P266,新增“二、行政诉讼的基本标准” P268,“第二节
45、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变更为“第二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P269,第8行,新增查阅权的举例 P270,新增行政赔偿的举例 P271,倒数第二段第9点,新增不予受理的举例。 P277,第6点背面,新增司法解释有关确定被告资格的详细要求。 P295,新增“五、行政赔偿诉讼”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无变化)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P325:章名变化:“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替代了旧教材的“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 P325:倒数第一段的第一行:“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替代了旧教材的“《刑事诉讼法》与《刑法》” P339:“
46、第五节 证据”变化很大: (1)P339:“一、证据概述”替代了旧教材的“一、证据的概念和特性”; (2)P339:“一、证据概述”中的特性变化了 (3)P339:“(二)证据利用标准”替代了旧教材的“三、利用证据的基本标准”;同时内容所有新增; (4)P340—P342:“二、证据的种类”替代了旧教材的“二、证据的种类”;同时内容所有新增; (5)P342—P345:新增“三、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四、非法证据及排除”; (6)P345—P346:“五、证明”替代了旧教材的“四、证明”;同时内容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