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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充县规划及建设局.doc

1、西充县规划和建设局 西充县规划和建设局 一行政执法“三项清理”概况 西充县规划和建设局具有行政执行主体资格的单位共1个,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计76部;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286项(行政征收除外),其他行政处罚208项,行政许可45项,行政裁决1项,行政强制9项,行政给付1项,行政确认9项,其他行政执法职权13项。 二、行政执法主体(共1项) 序号 主体名称 依据 1 西充县规划和建》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2、《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8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第7条;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条第25条;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5条;7、《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5条;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9条;9、《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4条;10、《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7条;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4条第2项;1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2条;1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3条第2项;1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条第2项;15、《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5条第2项;16、《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4条第3项;17、《建筑工程设计招

3、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条第2项;1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2条;1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3条第3项; 20《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4条第2项;21、《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6条;22、 序号 主体明称 依据 1 西宠县规划和建设局 《四川省建设管理条例》第4条第2项23、;《四川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4条; 24、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5条; 25、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5条; 26、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6条; 27、《中华人民共和

4、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第六、 四十四、 五十三、 六十、 六十一条; 28、《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保法》 第四十二条;29*、 《城市私房管理条例》 第五条; 30、《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31、《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3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八条;33、《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34、《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35、《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36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 37、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四条; 38、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四条; 39、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五条;

5、 40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41、《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 ; 42、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 43、 〈城市异产眦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四条; 4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条; 45、《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 46、《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 47、《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 48、《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第五条;49、《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 50、《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 第五条; 51、《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52、《四川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6、5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 5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55、《注册放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五条;;56、《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5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行政执法依据(共76项) 序号 依据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4.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

7、1.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12.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5.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3.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7.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1.1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7.1 10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6.10.1 11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 1992.8.1 12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

8、 1992.8.1 13 城市供水条例 国务院 1994.7.19 14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0.1.30 1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0.9.20 16 城市房屋折迁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1.11.1 17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2.1 18 城市私房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83.12.7 19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8.7.20 20 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9.1 21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 1994.7.18

9、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4.5.1 23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厅 1996.8.8 序号 依据名称 制定、发部机关 生效时间 24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4.2.1 25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3.11.1 26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5.7.1 27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1.3.1 28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建设部 1997.12.1

10、29 城市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部 1991.3.30 30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 1991.7.6 31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部 1992.1.1 32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建设部 199.2.3 33 房屋建筑公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1.6.1 34 房屋建筑公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0.4.7 35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建设部 2000.6.30 36 房屋建筑公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设部 2000.6.30 37

11、 施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 2000.8.25 38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0.10.18 39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1.7.4 40 建筑工程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4.7.5 41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6.4.1 42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0.1.1 43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建设部 1990.1.1 44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 建设部 1990.1.1 45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建设部 1995.6

12、.1 46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5.9.1 序号 依据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38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0.10.18 39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1.7.4 40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4.7.5 41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6.4.1 42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0.1.1 43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建设部 1990.1.1 44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5.1

13、.1 45 城市房屋租凭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5.6.1 46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5.9.1 47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6.2.1 48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7.6.1 49 城市房屋权属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8.1.1 50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7.3.1 51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9.1.1 53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建设部、国家测绘局 2001.5.1 54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

14、1.6.1 55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1.12.1 56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2.5.1 57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4.5.1 58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 2004.4.13 59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4.3.1 60 四川省园林绿化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2.7.22 61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7.10.17

15、 序号 依据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62 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省人大赏委会 1998.1.1 63 四川省城市高空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省人大赏委会 2004.9.24 64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省人大赏委会 2006.3.1 65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省人大赏委会 2005.12.1 66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 省人大赏委会 1992.7.22 67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省人大赏委会 1996.10.14 68 四川省建设管理条例 省人大赏委会 1991.1.1

16、 69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省人大赏委会 2006.3.1 70 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 省人大赏委会 1996.12.2 71 四川省建设工程抚理管理规定 省政府 2002.11.1 72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省政府 1995.12.30 73 四川省深入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省人民政府 1998.1.4 74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 2003.4.1 75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省政府 2008.8.3 76 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 省政府 2005.8.1

17、 一、 具体行政执法职权 (一) 行政处罚(共208项) 序号 名称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1 在城市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城市规划,尚可受取改正措施的;(1)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3)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4)其它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1)责令停止建设;(2)限期拆除;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3)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4)处违法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

18、款 序号 名称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2 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2)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彩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 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经批准

19、在测绘活动中擅自用国防坐标系统的;(2)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一条 5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急诊室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6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7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

20、行为之一的;(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2)以其它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3)允许其它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急诊室报酬一倍以下二倍以下的罚款;责令鹪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四条 8 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体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迫使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 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 序 号 名 称 处 罚 种 类 法 律 依 据 9 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

21、 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金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 10 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测绘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 11 愈期不汇交测绘资料的 责令限期汇交;愈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 12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 责令测绘

22、单位重测或补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八条 1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损毁或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2)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的;(3)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4)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的;(5)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拆迁费用的;(6)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准,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

23、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序号 名 称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1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它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2)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外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 15 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规划编制业务的 责令停止编制,对其

24、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16 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编制任务的 警告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17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2)涂改、仿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3)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18 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 警告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19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 未按规定进行工程

25、报建的; 2、 建设工程未按规定招标的; 3、 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4、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5、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6、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及装饰工程,以及涉及建筑物外型变动的工程,没有设计方案且未经批准而擅自动工的;7、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8、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9、工程发包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要求承包方以带资垫款作为前提条件以及附加其它不合格条件的。 警告,并可处以工程总造0.5%至2%罚款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序号 名称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20 勘察、设计单位和

26、人员有下行为的:1、无证或未经批准直级进行勘察设计的;2。未按国家和省批准的规模和投资限制进行设计的;3。伪操行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或者转让、出借设计图签、图章的;4。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的;5。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勘察、设计技术文件。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21 建设工程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无证、越级承包工程的;2。承包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挂靠承包的;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4招标投标中哄招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5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上岗

27、的;6。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7。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技术指标、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8采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9。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的。 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可处以工程造价0。5%到2%的罚款(违反本条第四项规定的,最高罚款不得超过20万元)。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22 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无证、越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程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的;同时接受发包方和承包方委托服务的;3、从事招标投票代理服务,在招标过

28、程中作假或泄露标底的;4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和经营建筑材料及设备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序号 名称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23 境外、省外的事业单位到我省从事建筑活动,未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手续,,擅自承接工程项目 可处以工程造价或费用2%至5%的罚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24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处理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29、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25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轶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建筑工程抚理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26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3、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的施工的;5、建设项目必须衽工程监理而衽工程监理的; 6、未按照国宝规定输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

30、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未经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处2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 《建设工程抚理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7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形式报告寻绎批准,擅自施工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抚理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序号 名称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28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擅自交付使用的;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建筑

31、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29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30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

32、条。 31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六十一条。 序号 名称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32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黑乌或者违法分包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

33、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全 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3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置的;3、设计单位批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海产厂、供应商的;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抚理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置管理条例》是四十条 34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

34、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抚理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35 施工单位为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设计珠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此材料取样检测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抚理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36 施工单位不发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保修义务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抚理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序号 名称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37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

35、虚作假、降低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38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建立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目建设工程的建立业务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39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高层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

36、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 40 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 4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42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

37、益的。 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华中〈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43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招标人的,对潜在招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票人之间竞争的。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华中〈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序号 名 称 处 罚 种 类 法律依据 44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票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38、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票法第五十二条》 45 投票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一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票法》第五十三条 46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让给他人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秆分之十以直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47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的协议的。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39、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48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到级的施工单位 处2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49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

40、建议的。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序号 名 称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50 工程监理单位有关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4、未依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51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

41、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具及配件的 合同价款1倍以上辈子3倍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52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及配件的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53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2、未由安全施工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3、未出具虚假证明的;4、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的,办理移交手续的。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42、六十一条 54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人员现场监督的;2、施工单位的主要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告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危机施工安全的工艺

43、设备、材料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序号 名称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55 施工单位娜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绳长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抽需费用的 处娜用费用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56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3、在尚未竣工的

44、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4、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57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及投入使用的;2、使用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 式架设设施的;3、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并处10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降低 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

45、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58 建设单位工在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 元以下罚款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59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的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4%以下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60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工程竣工验收无 效,处20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罚 款。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46、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序号 名称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6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 事各类房屋建造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的与 其配套的路线、管道、设 备和安装,以及城镇市镇 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 设单位在开工前有下列 行为的:1、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2、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3、对于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罚款。法律法规有副度规定动作的从其规定。 夫副度规定的,有违 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 上30000元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5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

47、 《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第十、十一、十二、 十三条。 62 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 事建筑工程装饰修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可并处项目造 价0.5%至0.2%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 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 证书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63 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的,或者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关影响房屋 结构安全的。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2万元 罚款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64 违反装饰装修的质量标 准、施工和安全等强制性 规范的,或者拆改建筑主体

48、机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 加大荷载的。 给予警告,并可处可并处项目同价2%至4%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65 应当使用而未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的。 给予警告, 并可处 3万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66 因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未经同意使用袋装水泥的。 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 67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擅自实施拆迁的。 给予警告,并处已经 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 平方

49、20元以上50元 以下的罚款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68 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可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序号 名称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69 拆迁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1、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 屋拆迁的;2、委托不具有 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的;3、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给予警告 , 可以并处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条三十六条 70 接受委托的拆

50、迁单位转让 拆迁业务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条三十七条 71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 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7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 执业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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