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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劳动及社会保障局.doc

1、 通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 件通 州 区 财 政 局通劳社培发200635号关于印发通州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657号)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通政发2006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区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再就业培训资金的使用效益,调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其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转岗转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现将通州区持再就业优惠证

2、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通州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通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通州区财政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再就业 职业培训 补贴 通知 通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年10月23日共印50份附件:通州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积极性,进一步做好本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职业培训工作,实现以培训促就业的目标,根据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通政发200623号)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持人员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3、京劳社培发200657号),参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再就业培训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3100号)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是用于鼓励支持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鉴定机构免费开展以提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能力,切实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为目的的职业指导培训、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技能鉴定的补贴经费。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是指持有本区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新生劳动力和农转居等无就业经历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就业转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补助办法,继续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再就业培训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4、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3100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510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经费,凡户籍在城区4个办事处的由区就业再就业资金负担;户籍在乡镇的由属地乡镇财政支付。 第二章培训机构第五条 承担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取得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能够严格履行相关职责;(二)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科目适应本区及本市劳动力市场需求,具有相应专业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和教学经验;(三)具有相应职业(工

5、种)的理论师资力量和实习指导教师;(四)有保证实操教学的场地、设备、工具和相应的原材料;(五)有实现计算机联网的硬件条件和专职管理人员;(六)有教学和学员培训档案的建档和档案保管能力;(七)工作制度健全,诚信自律;(八)无违规培训记录。第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并自愿承担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免费职业培训工作的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均可向区劳动保障局提交开展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职业培训申请书,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地区劳动力市场需求和登记人员情况,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公平竞争、择优认定、合理布局”的原则,认定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职业培训机构。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

6、已认定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除外)。第七条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应接受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免费职业指导培训,并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和自身条件选择培训专业,凭再就业优惠证、身份证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或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报名,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享受免交报名费、培训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和证书费的待遇。培训实施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安排。第八条 培训机构接受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报名时,应验明其有效证件再就业优惠证、身份证,并保存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备查证。对正式报名参加培训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培训机构开班前在本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首都再就业培训网”进行

7、检索,确定其免费参加再就业培训的资格。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持求职证期间,已参加过免费技能培训或(中小企业创办与经营、)创业者培训的,不再享受免费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待遇。第九条 培训机构根据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报名情况,开展职业培训,可以整班组织,也可插班进行。确因招生人数不足开不了班的,培训机构应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近将学员调剂到本区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其它再就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第十条 职业技能培训包括技术等级培训和非等级培训。培训机构实施技术等级培训应当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选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编教材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推荐的教材,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实施。培训中

8、应突出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实操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50%。实施非等级培训,由培训机构参照相应的职业(工种)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自行制定,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开展培训。技术含量高的非等级工种,要安排不少于90学时的实操。创业者培训总课时不少于90学时。并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和报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审核备案。第十一条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参加等级技术工种培训的,培训机构及时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考核及职业技能鉴定。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者,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规定核发相应的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参加非等级工种培训的人员,考核合格者核发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通过市指导中心专家组

9、考核合格后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此证书作为申请小额贷款的重要凭证。 第三章 培训补贴资金的标准、条件、申请与拨付第十二条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培训、鉴定经费补助标准及条件:(一)职业指导培训:按规定组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开展以就业形势分析、转变就业观念、提高择业技巧、了解就业政策法律法规等为主要内容的免费培训,按现行2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二)职业技能培训: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1、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含特种作业培训),按现行A类、B类、C类和特种作业、新职业五类标准条件补助。A类600元/人;B类500元/人;C类400元/人;特种作业:电工450元/人、维修电工600元/人

10、、司炉工450元/人、电梯司机300元/人、焊工800元/人;新职业:500元/人。2、培训机构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尚未规定职业标准、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职业(工种)的非等级培训,按2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三)创业培训:按照1329元/人的标准补助。(四)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为符合免费鉴定条件的持再就业优惠证城镇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的费用,按市劳动保障局、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由开展培训的机构先行垫付,再给予培训机构全额补助。第十三条 职业培训机构按规定免费开展的职业培训,待鉴定(考核)结束后,按季度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经费补助。并提交下列材料(

11、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各一份);(一)关于申请职业培训补助经费的请示3份;(二)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凭证复印件3份;(三)通州区职业培训鉴定补助经费申请汇总表3份;(四)通州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经费补助申请明细表3份;(五)通州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花名册3份; (六)失业人员参加免费再就业培训后就业证明表1份;(七)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花名册3份;创业培训除提交以上(一)、(二)、(三)项材料外还要提交以下材料:(一)创业培训补助费申请明细表3份;(二)北京市通州区创业培训花名册3份;(三)就业情况汇总表3份;(四)加盖原发证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复印件3份。第十四条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培

12、训机构提交的材料审核汇总后,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四季度在11月20日前)将职业培训、鉴定补助经费审批单等相关材料送达区财政部门审批;区财政部门核批后,区财政和乡镇财政分别将职业指导培训、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技能鉴定补助经费划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部门下达批复并将补助经费划入培训机构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第四章 职业培训的目标与考核第十五条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年初下达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职业培训任务指标,并以签定目标责任书的形式确定各培训机构培训任务总量目标,培训工作考核标准。第十六条 培训工作考核标准为:职业技能培训的合格率(实施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的,以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为准;实施非等

13、级培训的,以取得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为准)达到90%,培训后就业率达到60%(就业包括用人单位招用、自谋职业,社区就业及季节性或非正规就业);创业培训的合格率(以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为准)达到80%以上,培训后的创业成功率(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为准)达到50%。第十七条 用于职业培训的补贴,按照每个培训机构、职业(工种)、每个班级的实际培训人数分别计算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就业率。达到培训工作标准的,按照培训的实际人数给予全额补助;未达到培训标准的,按照培训实际人数的70%给予补助。第十八条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对培训机构进行年检,检查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授课纪录、师资水平、培训质量、数量等情况

14、,对当年无正当理由未开展或未按规定开展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人员免费培训工作或连续两年免费技能培训合格率低于90%、培训合格后就业率低于60%的培训机构,取消其开展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人员免费职业培训工作的资格。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区财政局的要求,编制职业培训补助经费预算,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按程序审批后执行。第二十条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沟通有关情况,定期向区政府和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报告职业培训、鉴定、培训后就业和职业培训资金的使用情况。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开展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职业培训工作,注重实用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就业率,接受市、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骗取或冒领职业培训经费补助的,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追回;对发生上述行为的机构,追究领导人责任,并取消其开展免费职业培训、鉴定工作的资格。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起执行,审批截止时间至2008年底。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区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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