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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_1.docx

1、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建设项目规划的主要依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定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对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向建设单位核发的同意选址证明文件。 二、核发机关。直辖市、计划单

2、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家审批的大中型核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收购的土地进行规划审查,出具拟收购土地

3、的选址意见书,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途的土地,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为保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其中,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之中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要求应当申请选址意见书的或按照国办发200764号的规定需要发改委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都应

4、当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选址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注。 1、复印件需出示原

5、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四、申办程序编辑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

6、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踏查,符合选址要求的项目,报送市规划局报审办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经办人填写退件说明转窗口发件。 注。自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放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五、申报材料编辑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须提交选址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所属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向所在市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 4、勘测定界图三份(电子光盘一份); 5、土地意见函; 6、所属区立项批复; 7、环保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 8、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单; 9、规划设计条件图四份; 10、土地合同复印件; 11、关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出示原件)。其他选址材料: 重要建设工程或大、中型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锅炉房、加气站、加油站项目应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文。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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