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1 (2006年4月28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广大育龄群众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觉充当计划生育的主人,用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 第三条 村委会努力创造条件,开展经常性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为村民提供生育、生产、生活等方面的优质服务;村计划生育协会是协助村民委员会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群众组织,在
2、“两 1 为两争”活动和组织发动群众参与自治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并自觉接受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全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凡生育、节育、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交纳600元的计生合同责任信誉金,按规定时间落实了上环、结扎措施的全额退付缴纳人,否则全额转抵违约金。 第五条 自觉落实上环、结扎措施的育龄妇女凭医院出具的节育措施证明、村计生专干的批条到所在的村民小组领取陪护费,违法生育的除外。 已婚育龄妇女依法生育一孩后3个月内上环的,补助10元陪护费。不按时落实上环措施的,不能享受。如遇特殊情况暂不能落实上环措施须经镇计生服务所开具证明,确不能上环的可改用其他避孕措施。 已婚育
3、龄妇女依法生育二孩后1个月内结扎的,补助40元陪护费,不按时落实 2 结扎措施的,不能享受。如遇特殊情况暂不能结扎须经区计生服务站开具证明,方可延期落实结扎措施。确有特殊情况不宜落实结扎措施,在与村委会签订计生管理与服务合同并交纳500010000元合同责任信誉金后可改用其他避孕措施。 夫妻双方应依法落实计生措施(结扎、上环、人流、引产等),在镇村组干部通知的规定时间内,不落实措施的(该结扎的不结扎,该上环的不上环,该人流的不人流,该引产的不引产),其所在的村、组暂缓分配给夫妻双方及其子女的土地款项等各项经济权益,直至一年内落实计生措施后方可分配,一年后才落实结育措施的,扣除当年的权益分配,所
4、在村、组不执行暂扣分配款项的,将视情节依照白政发200552号白鹿洞镇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第三条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3 第六条 对按政策规定可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而主动放弃生育,而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经核实认可后一次性奖励1500元。兑现奖励后再生育者,其奖励全部退还,同时按奖金总额的50%征收计生违约金。违法生育的另行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七条 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和落实了结扎措施的纯二女户,村委会按照每学期25元/人的标准发放计生助学金,并在生产生活、项目资金借贷、个人申办宅基地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第八条 对纯二女户、有生理缺陷以及患传染性疾病的人,
5、应给予关心和帮助,任何人不得歧视和侮辱。孤寡老人除享受政策优惠待遇外,村委会每年进行2-3次慰问。严禁虐待老人和遗弃女婴,违者处以50-200元的违约金。 4 第九条 青年男女婚前自觉参加婚前培训、婚前检查和优生遗传监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达到法定年龄办理结婚登记,杜绝近亲结婚。 第十条 村委会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参加“三查一治”(新婚、用药、上环的对象一年4次,结扎对象一年2次),按规定时间参加的由育龄妇女所在组按每人次5-10元的标准由组发放误工补助。未按规定时间参加,由村委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征收违约金50元。 第十一条 符合生育条件,要求办理生育证、再生育证的对象,需经本人申
6、请,村、镇审核,区计生委批准,一律实行凭证怀孕生育,村委会应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凡出现意外妊娠(含未婚先孕)的,意外妊娠者应主动落实补救措施;村民有向村委会提供信息的义务;家属和 5 亲友应主动配合村委会做好意外妊娠者的思想工作,督促落实补救措施。凡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后出现的意外妊娠,除免费进行终止妊娠手术外,另按每人例35元的标准补助赔护费。该赔护费由育龄妇女凭村计生专干的证明到组领取。 第十三条 外出务工超过15天的村民,应自觉到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相关手续,并自觉接受当地计生部门管理。外出已婚育龄妇女应按照规定参加“三查一治”或寄回有效孕检证明,并及时审报生育
7、、节育情况。未及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报生育节育情况的,一次收取违约金50元;未寄回有效证明又未回镇参加“三查一治”的,按照本章程第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凡流入村民的外来流动人口,必须遵守本章程规定,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6 第十五条 凡房屋出租户必须与村委会签订房屋出租户计生合同,并核对租赁其房屋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以及计生证件,如发现有包庇等违法现象,则对出租户你收取500-1000元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村委会与全村已婚育龄妇女分别签订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管理服务合同、外出未婚青年管理服务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对违法生育、非法收养者,除按
8、区、镇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外,本村另按每例10000-15000元标准征收违约金。一九九三年元月以后违法生育的子女及未经镇、村、组同意又上了户的收养子女,一律在十四年以后才能享受村组的一切待遇。 第十八条 对提供举报违法生育、违法 7 怀孕线索者,经核查属实的,除替举报者保密外,另给予一次性奖励400元。 第十九条 成立计划生育议事会,由6名群众代表,5名党员代表,8名指导员组成,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反馈群众意见,倾听群众呼声,讨论有关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事宜,评议村民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对计划生育活动安排、计生政策、计生经费收支、结婚登记、生育证发
9、放、婴儿出生、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定期公布,实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8 计生协会工作制度 一、积极协助政府搞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 二、经常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指导基层搞好计生协会工作。 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联系户密切群众的作用,转变群众生育观念。 四、积极推广“三结合”,落实扶持措施,帮助计生户少生快富奔小康。 五、立足“三生”服务,为育龄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排忧解难。 六、倾听群众意见和要求,实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维护育龄群众正当权益。 七、每半年召开一次理事会,研究部署工作,进行检查交流;年终召开代表大会总结报告工作,
10、评选先进协会和先进个人。 9 人口和计划生育学习培训制度 一、以人口学校为阵地,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避孕知识、生殖健康(包括男性健康)以及致富技术的学习。 二、每季度定期召开计生中心户长会议,进行政策法规的培训学习,各组中心户长将有关信息及时向村委会报告。 三、相互监督、相互学习。不断创新,激发全村村民人人参与自治的积极性,加快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10 人口与计划生育扶贫帮困制度 为促进平衡发展,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心有实际困难的育龄群众和计生协会会员,制定本制度: 一、结合会员联系户制度,将本村育龄群众和会员中因天灾人祸致贫和身残、智残致贫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家庭贫困
11、的,列入重点帮扶对象。 二、根据困难对象的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信息、技术、种苗、劳动力、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三、坚持“三个做到”: (一)做到每户困难户都有人帮扶; (二)计生协会会员人人有帮扶对象; (三)做到帮扶有效果,定期检查帮扶情况。 11 人口和计划生育议事会会议制度 为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全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健康发展,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全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如有重要事项需要评议或5名以上的议事会成员联系提议对某一重要事项进行评议时,即可召集议事会成员开会评议。 二、如无特殊情况,议事会集体议事每年不少于2次(年未初年中、年未各一次),分别就村上的计划生
12、育工作决策、管理服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执行情况、计划生育村务公开等进行评议。 三、会议由议事会主要负责人召集。 四、每次议事会议均须有1/2以上的议事会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所作的决议,有1/2以上的与会人员赞成方为有效。 五、每次议事均须记录在案,重大事 12 项经评议后均须作出决议。 六、评议村上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出以公心,不循私情,做到公平、公正。对评议结果持有不同观点,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须遵守会议作出的决议。 七、议事会所作的各项决议,如确违反法律法规或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需要修改或废止的,须召开议事会议讨论,作出修改或废止的决定。 八、所有决定须在决议作出的3天内在计划生育
13、村务公开栏中公开。 13 人口和计划生育评先评优制度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创造良好环境,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和“两为两争”活动的深入开展,树立先进典型,根据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制定本年度。 一、评先范围:本村所有育龄群众和计生协会会员 二、评先条件: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执行计划生育好; (二)学习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好; (三)家庭和睦,婆媳、妯娌关系好; (四)邻里团结,互帮互助精神好; (五)学习科技知识,开拓进取,劳动致富好; (六)“两为两争”、“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活 14 动参与好。 三、评先办法。根据评先条件,由育
14、龄群众和会员提名推荐,协会小组审查,报村计生协和村委会审批确定。 四、评先名称及奖励办法。每年“5.29”期间召开全村育龄群众和会员表彰大会,对评为“计划生育光荣户”、“优秀会员”的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15 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 为搞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真正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事项实行公开: 一、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公开。 二、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来源、筹措方法以及支出用途每半年进行一次公开。 三、村民自治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民主决策及时公开。 四、流动人口管理、结婚登记、生育证发放及婴儿出生等情况进行及时公开。 五、人口与计划
15、生育的优惠政策、扶贫帮困对象及方法进行公开。 六、设立意见箱、收集和反馈群众对计划生育的意见和建议,对举报违法怀孕者按村民自治章程给予奖励。 16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一、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居民户口 1、农村居民户口,是指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本乡(镇、街道办事处),在农村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没有纳入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范围的。 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人不予登记。 2、丧偶或离异现无偶配、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的。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其生育行为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
16、章和规范性文件。 1、奖励扶助政策规定的对象是指从 17 1973年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定关于“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有关依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下:1990年XX省计划生育条例;1994年,XX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XX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规定;中共XX省委湘政发198236号文件;XX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8442号文件;2003年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1973年之前结婚生育的夫妻,其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XX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8442号文件为依据向前追溯。
17、 (三)政策曾经生育一个女子或两个女孩 1、符合生育政策,只生一个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2、符合生育政策,生育两个女孩,现 18 存两个或一个女孩或两个女孩均死亡现无子女的。 3、XX市继续按XX省XX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政策界限执行。 本人及配偶现艳情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继子女和收养子女。 (四)年满六十周岁 年满60周刚是指按户口登记出生年月,在2005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从奖励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起按年计算发放。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的的实际年龄为起点
18、发放。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 在奖励扶助对象确定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各市(州)计生委应向省人口计生委提出书面请示,由省人口计生委依据 19 上述基本条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政策解释,以及我省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给予答复。 二、奖励扶助补充规定 (一)关于曾经合法生育两个男孩或一男一女,在女方育龄期内死亡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夫妻是否纳入奖励扶助范围的问题从2006年起,凡农村年满60周岁,曾经合法生育两个男孩或一男一女,在女方育龄期内死亡一个或两个子女(且死亡的子女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符合同期再生育政策自愿放弃再生育,按湘政发198236号文件规定,已领取了独生子女证,
19、现存活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夫妻,可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二)关于XX市曾经合法生育两个女孩现存两个女孩的夫妻是否纳入奖励扶助范围的问题 从2006年,凡农村年满60周岁,曾经生育过两个女孩,现存两个女孩的夫妻, 20 符合1979年5月26日下发的XX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湘革发197958号)及其以后各时期省政府明确的XX市的生育政策规定,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的,可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三)关于生育间隔和生育政策调整前怀孕调整后生育的合法性认定问题 1、生育间隔的起始时间以1982年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湘政发198236号)为界限
20、,1982年5月10日以前生育的,没有生育间隔要求;1982年5月10日至1989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的,生育间隔必须达到4年以上(含4年)1990年1月1日后生育的,以此后每个阶段的生育政策关于生育间隔规定为准。 2、怀孕时符合当时生育政策,但生育时不符合新的生育政策的,按合法生育对待。 21 3、怀孕时不符合当时生育政策规定,但生育时已符合新的生育政策,按合法生育对待。 (四)关于早婚早育的界定问题 是否早婚以1950年5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的第一部婚姻法和1981年1月1日修订后实施的第二部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界线。即:1950年5月1日至1980年12月31日,法定婚龄为男方年满20
21、周岁、女方年满18周岁。1981年1月1日至今,法定婚龄为: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自治州、自治县单行条例就法定婚龄作出规定的,按单行条例执行。凡未满法定婚龄的生育属早婚早育。 (五)关于“老年再婚”夫妇子女是否合并计算问题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再婚,双方婚前均未违反过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且双方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均未形成抚养关系 22 的,不合并计算其子女数。 继父母与继子妇是否形成扶养关系,以提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两个条件为准。即:一是继父或继母有愿意扶养继子女的意思表示,并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负担了继子妇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二是已独立生活的成年继子女对
22、继父母承担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六)关于收养子女的界定问题 1、1992年4月1日以前符合我省计划生育相关生育政策收养的子女的视为合法收养。 2、1992年4月1日以后符合收养法的规定收养的子女的为合法收养。 3、符合下列收养形式之一的,确认为有收养关系:(1)被收养人登记在收养人户口本上;(2)被收养人与收养人长期生活在一起,已形成了公认的事实收养;(3)办理了收养协议; 23 (4)办理了收养公证;(5)办理了收养证。 (七)关于收养的子女解除关系后是否合并计算的问题合法收养的子女,收养时间在5年之内(含5年)依法解除眉头关系,可不计算为子女数。 (八)关于再婚家庭再次丧偶或离婚后子女是否
23、合并计算的问题 1、再婚夫妻再次离婚或丧偶的,在再婚期间和再次离婚或丧偶之后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不合并计算为子女数,但已形成扶养关系的要合并计算子女数。 2、再婚夫妻中一方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按照湘政发198236号文件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次离婚或丧偶的,保证不再生育,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未生育一方可享受奖励扶助待遇。 3、再婚期间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5年以上,形成了抚养关系,再离婚或丧 24 偶,继父母与继子女依法解除了抚养关系的,不合并计算为子女数。 (九)关于部分XX县区近郊乡镇的部分村XX县区(市)城关镇的部分村,集体将其地土全部征用或部分征用,但村民户口仍为农村居民户口,也
24、没有收入城市居民低保的对象,是否纳入奖励扶助范围的问题在同时符合国家规定奖励扶助对象四个基本条件前提下,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需用时具备湘人口发20057号文件规定的“农村居民户口”的四个条件,才可纳入奖励扶助范围,否则不得纳入。 (十)关于一直在农场务农、从事农业劳动的部分农场职工和部分水库库区移民,在当地派出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但这两部分居民都依法承包了责任田土并缴纳了农业税费,是否将他们纳入奖励扶助范围的问题 1、这部分农场职工,一是为非农业户口,二是国家明文规定农垦企业及其职工 25 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2003年6月下发的关于农垦企
25、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不符合国家规定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不应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2、非农业户口的水库库区移民,不符合国家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不应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十一)关于当年度奖励扶助对象死亡是否享受奖励扶助金的问题当年度奖励扶助对象,5月31日前(含5月31日)死亡的,不享受当年度的奖励扶助金;5月31日以后死亡的可享受当年度奖励扶助金,下年度退出奖励扶助范围。凡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例,2005年已享受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停止享受奖励扶助待遇,退出奖励扶助范围;凡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没有享受奖励扶助的待遇的对象, 26 即可进行申报审批程序
26、,纳入今年奖励扶助范围,从今年起领取奖励扶助金。此文件从2006年度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符合补充规定尚未纳入的对象,应依照确认程序纳入今年奖励扶助范围。各地有关文件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27 第二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 (2012年5月29日第七届村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流动人口计划
27、生育工作管理办法、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章程。凡户籍在本村或居住本村的公民应遵守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代表大会是本村计划生育村级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决定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事项。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生育工作,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村民委员会下设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村支书、村主任、村计生宣传管理员等两委班子成员组成。负责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本章程的贯彻执行;参与本村年度人口计划的制定。人口计划和生育指标的落实计划生育帐、卡、册管理及出生
28、、节 育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村民参加“遵纪守法户”、“五好家庭户”、“双文明户”、计划生育合格村创建及少生快富奔小康竞赛活动等。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在抓好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组织村民参加计划生育学习,督促村民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二)办理、审查有关计划生育证明、证件。 (三)收取履约金和违约金。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按时向村民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 (二)每年单月育龄妇女提供查环、查孕、健康检查服务,落实避孕节育及各项补救措施,做好避孕药具发放、指导和随访。 (三)为育龄人口提供生殖健康宣传服务。 (四)每季度张榜
29、公布本村人口计划执行情况、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及避孕节绝育措施落实情 况、违规违纪处理情况,公布内容要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五)及时退还遵守本章程的村民履约责任金。第五条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二)享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生殖保健服务和各项优先优惠政策,接受避孕药具发放指导和随访。 (三)有参与本村计划生育事务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利。 (四)监督本村人口计划执行、生育关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以及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和村委会其他工作。 (五)遵守本章程的村民,有权要求村委会退还相关的履约责任金。 第六条村民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计划生
30、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男女双方结婚前,应自觉接受婚前检,接受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禁止非婚怀孕和无证生育。 (三)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相关计划生育的学习教育活动。 (四)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走亲访友3个月以上者,外出前需主动到镇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检查生育、节育情况,落实节育措施,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与村委会签订外流人口计划生育协议,缴纳履约责任金200元,外出后每季度按时寄回所在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健康检查证明。 (五)已婚育龄妇女户口迁出前须交纳户口迁移履约责任金200元,在开出证明一个月内办理迁移户口。 (六)为外来育龄妇女提供暂住房屋的,房主应在两天
31、内向村委报告,并主动出示外来人员有关证件。 (七)生育一孩的夫妇,需缴纳落实节育措施履约责任金200元,生育一孩后当月向村委会申报,在90天内落实节育措施。 (八)凡符合照顾生育条件的夫妇办理二孩生育手续时,先须本人申请,经村委会张榜公布十五天后,群众无异议的,由村组加注意见,镇政府审查,报县计生委审批。准予生育二孩后,要并向村委会缴纳履约责任金200元,生后当月必须申报婴儿出生,并在50天内落实绝育措施。 (九)不得非法拾婴、弃婴。 第三章违约责任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的违约责任。不按时组织村民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赔偿每个育龄群众每次10元;不按时通知健康检查,赔偿每个育龄妇女每次2
32、0元。不按时兑现相关优惠政策,赔偿优惠对象5000元。 第八条村民的违约责任: (一)育龄妇女不按时参加计划生育学习培训,向村委会每人每天交纳宣传服务费10元。 (二)育龄妇女不按时接受“健康检查”的,村委会收取违约金每天10元,直到接受服务为止。 (三)应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妇,不按时落实节育措施收取违约金40元/天,直至落实为止,并将责任金转为违约金,其落实措施的手术费用自理。 (四)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走亲访友未按时寄回暂住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孕(环)情证明,在履约责任金中扣除每人每次违约金50元。擅自外出的,由家庭成员承担履约责任,外出人员及其家属,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七)
33、对收留外来政策外怀孕或生育的村民收取每次500元或1000元的违约金。 (八)对非法拾婴或弃婴的村民除按政策规定处理外,村委会收取违约金500元或1000元。 (九)外流人员政策外生育,除将履约责任金转为违约金和按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加收违约金500元。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村委会征收各种款项必须出据财政统一收据,否则交纳人有权拒交。 第十条计划生育违约金、履约责任金由村委会收取,实行“村收镇管、财政监督”,开支主要用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人员培训、优生服务、致富知识传授、独生子女父母表彰及工作费用等。 第十一条村委会及其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座支挪用任何计划生育经费。 第十二条本章程
34、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荆紫关镇魏村村计划生育群众自治 章 程 第三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年月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人口政策,不断提高计生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并接受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具体指导。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村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依法管理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党支部书记(计划生育协会会长)任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和
35、村计划生育专干任副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设立为育龄人群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综合服务的工作室、服务室、人口学校和计生协会会员之家。 第四条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广泛宣传和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新型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研究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所需工作经费。建立一室多用的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室。 (三)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帮助计划生育户特别是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提高生活水平。 (四)负责起草本村计划生育公约,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五
36、)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六)负责全村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落实。第五条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一)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积极参与村民自治,带头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公约等。 (二)积极开展生育关怀行动,负责本村的奖励扶助、特困救助、特别扶助工作。调动和发挥会员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发展生产,解决实际困难,带领群众少生快富。 (三)参与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及时反映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建议,保障群众在计划生育事务中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在重大节日期间,组织会
37、员开展集中宣传服务活动。协会组织每年活动次数不少于4次。 (五)创立村居特色,积极有效地组织开展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广泛倡导新型人口文化,打造“诚信计生”。 第六条计划生育专职人员职责村计划生育计生主任职责: (一)负责全村生育对象的摸底、审核、上报。 (二)准确及时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情况,督促育龄妇女及时落实各项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环孕情服务。 (三)开展入户访视服务,核实相关信息,及时登记,按要求及时上报数据。 (四)负责各种宣传资料、有关证件和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五)对育龄妇女信息员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育龄妇女信息员职责: (一)及时准确掌握本组育龄
38、群众婚姻、怀孕、生育和节育情况,督促落实各项避孕节育措施,及时向计划生育计生主任汇报。 (二)组织育龄妇女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知识。 第三章育龄夫妇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育龄夫妇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参加社区、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教育。 2、有权依据条例和本章程规定申请生育,并受到相应服务。 3、在计生服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有权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4、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主管部门举报;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和事有权提出批评并向上级检举。 5、对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违反计划生育的行政处罚决定不
39、服,有权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有权对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 7、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有权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 第八条育龄夫妇应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保健教育。 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要求生育的夫妇,应领取生育指标,做到持证怀孕、生育。 3、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非婚生育,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要接受社区及以上计生服务部门举办的婚前教育,并到医院或妇幼保健站接受婚前检查。 4、凡已生育的
40、育龄夫妇,应在生育后两天内向村汇报小孩出生时间、性别、孩次。 5、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应在90天内落实选择的避孕节育措施。 6、自愿推迟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应在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人员指导下,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 7、已婚育龄妇女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到乡镇、村规定的地点接受环孕情查访服务,计划外怀孕应自觉终止妊娠。 8、外出30天以上的育龄妇女,省外的应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如实向所在村计生办提供外出地点及从事何种行业等情况,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应到社区计生服务所进行孕情检查并与村计生办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外出人员要接受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寄回流入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
41、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环孕检证明。 9、流人已婚育龄妇女应携带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服务。 第四章奖励与违约责任 第九条本村奖励、优待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对以下行为予以奖励:l、实行晚婚晚育的; 2、生育一孩后采取节育措施,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3、生育二孩后,自愿选择落实绝育手术的; 4、自觉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环孕情服务、生殖保健系列服务和小组活动的; 5、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帮扶;第十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违约责任: 1、违反条例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2、生育子女后在规定时
42、间内不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又无禁忌症证明的; 3、批准生育后,不按规定接受婚育知识培训和相关服务的; 4、不按规定接受环孕情服务、访视,或弄虚作假、请人代替检查的; 5、外出30天以上育龄妇女不按要求及时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或已婚育龄妇女流出后不按时回寄孕检证明的; 6、不参加村组织的会议、学习和活动的; 7、其他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村委会按本章程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与育龄妇女签订协议书。 第十二条村委会每季度对违约行为和违约金收支情况张榜公布,实行政务公开。 第十三条本章程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第十四条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篇:计划生育村
43、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村两委负责,协会当骨干,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新机制,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村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条。本章程是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