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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1、附件4 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信息化建设,加快信息产业发展,贯彻落实《河南省信息化条例》,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推动我省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的重点项目实施贷款贴息、资金补助及国家财政资助项目的资金配套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支持创新、讲求效益的原则。资金安排的重点以每年发布的《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

2、金项目指南》为准。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重点、关键及具有优势特色的电子信息产品、软件产品的产业化、规模化项目;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项目; (三)运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推进工业与信息化融合项目; (四)纳入国家和省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的重点工程项目,主要用于网络平台建设、信息资源整合、重点应用系统、信息安全基础设施、信息化支撑体系等。 第三章 信息产业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电子信息产品、软件的研制、生产等企事业单位;

3、 (二)具有大专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具备一定的研究开发条件或生产设备、设施; (三)在研究与开发领域已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科研成果证书等证明材料; (四)单位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业绩和社会信用; (五)上年度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六)申报单位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0万元,注册时间不得少于 2年; (七)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对地方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七条  申报材料

4、 (一)正式申请文件; (二)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 法人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银行贷款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复印件); (六)省级以上部门(含省级)颁发的科研成果证书、专利证书、产品认证证书、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七)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两年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八)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承诺书。 以上材料中的资质证书、贷款合同,在项目上报时应提供原件,审查后予以退回。 第四章 信息化项目申报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

5、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省本级)、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项目的行政单位必须领导重视,管理制度健全。制定了科学的、操作性强的并纳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规划的部门信息化建设规划; (三)申报项目的事业单位需具有良好的信息化基础,资源配置能满足信息化应用的需要; (四)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两年实现盈利; (五)申报单位在行业或同类型地区乃至全省具有较大的示范带头作用或试验效应; (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对地方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正式申请文件; (二)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三)项

6、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行政单位须提供组织机构情况及信息化发展规划;企事业单位提供法人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企事业单位提供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两年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以上材料中的资质证书,在材料上报时应提供原件,审查后予以退回。 第五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十条  省辖市所属企事业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当地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合格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报,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省直行政单位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报,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省属企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

7、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于每年2月15日前下达《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申报程序将所属企事业单位项目审核汇总后于4月15日前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提出评审意见。项目评审包括专业审查、财务分析、项目答辩、专家评议等程序。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企业在年度内只能申请一个项目,项目未完成和验收前,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金。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8、省财政厅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商核准后联合下达项目和资金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专用设备购置费、技术转让费、培训费、劳务和委托业务费、方案设计费、监理费、咨询费等。 第十六条  对于贴息的项目,根据项目批复投资和建设内容,对企业实际落实的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含外资贷款)予以贴息。贴息率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省辖市所属企业的项目,贴息资金由项目所在市匹配一半。单一项目贴息总额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对于补助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于国家支持需地方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省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补助。 第十七条 经正式核准的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与项目

9、承担单位签订《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书》。合同签定后,省财政厅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定期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须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项目验收申请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合同书组织验收。 第七章   项目监督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对所有申报的项目列入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对经过审批付诸实施的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对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列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跟踪培育。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如确需变更的,要按照申报程序重新报批,确保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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