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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民事调解工作计划.docx

1、 社区民事调解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创建社区稳定的社会环境,及时有效地预防、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本地区社会稳定,保障和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上级部署,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强化对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的源头治理和综合施策,进一步健全调解机制,努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扎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为确保平安创建目标如期实现,为建设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滨湖,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2、 通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发现各类矛盾纠纷苗头,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调查了解,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1、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要对已调处成功的疑难复杂纠纷进行回访,在回访中要注意及时发现矛盾隐患。 2、针对居民型社区易发生的婚姻、家庭、债务等常见性民间纠纷做预防预测工作,特别是对有外出务工人员返乡的家庭要重点摸排。 -1- 3、要重点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医疗保障及特困人群因生活困难而可能引发的各种矛盾的摸排工作。 4、每月组织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台帐,全面掌握和控制辖区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并制定预防纠纷激化的措施。

3、 5、及时向上级汇报社区矛重大盾和难点热点纠纷情况。 6、组建调解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调解委员会人员全年不少于4个学习日的培训工作。 7、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通报情况,研究分析疑难纠纷。 8、全年刊出法制宣传专栏4次。 三、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完善开发区党委、办事处的统一领导,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协调,调处中心具体运作,司法所业务指导,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大调解”组织领导机构,把维护社区社会稳定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上来,牢固树立“抓经济促发展是政绩,抓稳定保平安同样是政绩”的工作理念,把开展大调解工作列入社区经济

4、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与其他各项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共同抓,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研究本地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解决难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不稳定 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2、完善调解组织网络 进一步完善加强社区调解委员会建设,做到组织机构健全、人员到位、各社区居民小组建立维稳信息员,进一步加强调解委员会硬件建设,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办公设施上做到“四到位”。 3、形成调解工作格局 预防、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必须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既各司其职,

5、又密切配合,切实形成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一是街调解委员会作为预防、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主管部门,协调、牵头、组织好“大调解”工作,全面落实社会矛盾纠纷预防、排查、调处工作措施。二是紧紧围绕调解工作目标任务,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各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三是在调处工作格局上要做到“三个结合”,即直接调处与指派调处相结合,归口调处与联动调处相结合,属地调处与条块调处相结合。四是健全大调解考评机制和责任制。严格落实社区维护稳定责任制,将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稳定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对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或有影响的集访或群体性事件的任人严肃追究

6、责任。 4、完善各项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规范调解程序,健全工作制度,着力提高工作绩效。社区调解工作制度;调解员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工作程序、人民调解工作流程、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纪律、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等等。要切实把预防、排查、调处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上来,认真落实好各项工作措施,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不仅要算好“经济帐”、“效益帐”,更要算好“稳定帐”,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不断提高发现、控制、钝化矛盾纠纷的能力,有效地保障和促进全街道经济和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2011年1月 第二篇:民事调解摩梭河街道办事处

7、 2010年度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半年工作总结 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安排和部署,我办继续开展“五乱”治理工作,不断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现将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卫生整治情况。一是我办继续加强辖区卫生环境的治理及维护,本月主要对主干公路沿线路面、水沟及居民住宅区等处的卫生环境进行集中治理;二是继续配合相关单位抓好市场整治,组织社区联防队员、低保户及志愿者队市场对乱搭乱建,乱摆摊点的外游商进行清劝,对辖区街道、农贸市场、背街小巷、沿街小广告进行了全方位的整治。上半年来

8、各社区出动人员共计5276人次,出动车辆56台次。清理、维护总面积累计达201180平方米,疏通、维护沟渠总长7942米,清除卫生死角共计62个,清理垃圾共计60.4吨,铲除杂草4325平方米,清除乱贴乱画以及小广告421张。三是认真落实“门前五包”。发挥各社区力量,认真组织并督促责任单位、责任人切实履行“门前五包”义务。同时为更好的开展“持续治五乱,整洁迎五一”攻坚月活动,组织街办和社区人员以及责任单位每周五开展“治脏日”活动,大范围集中开展环境卫生保洁和整治工作,做到生活垃圾无堆积,无积存现象。四是推进城乡风貌打造工作,我街办从五月起利用周末休假时间组织社区工作人员并联合陶家渡工商所对辖区

9、各社区沿街商铺进行摸排调查、上门宣传门前店招标准的相关设置管理规定,并对需要规范整改的商铺进行了登记,下一步为需要整改的商家制作统一的店面招牌。 (二)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加大城乡综合整治工作宣传力度,提高辖区居民的知晓率和参与率。一是在辖区范围内广泛张贴宣传横幅、宣传画,组织社区以墙报、板报等形式加强日常宣传教育工作;二是利用企业优势,通过广播、新闻、公益广告播出等形式营造城乡综合治理氛围;三是组织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队伍、低保人员在临街店铺、建筑工地及居民区深入宣传环境整治的重要性和意义,努力营造全民共同参与城乡综合整治的良好氛围。上半年我街道共悬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宣传横幅1

10、0幅,张贴宣传小标语422张,制作板报、宣传栏43版,入户宣传商家200余家,口头宣传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卫生、健康教育知识,累计受教育人数6066余人次。四是为更好的体现攻坚月活动的意意,我街办组织各社区周末在太平社区球场坝内集中宣传爱国卫生、爱护环境等常识。开展科学知识、卫生知识和健康知识教育,在辖区内形成“讲卫生、懂礼仪、有修养”的良好风尚,引导群众提高环境卫生常识,摒弃乱丢垃圾、随地吐痰等不良行为,培养良好的生活习俗和卫生习惯。广泛开展“卫生家庭”、“卫生单位”、“卫生社区”创建活动。 (三)加强协调,共驻共建。一是协调、督促川煤(集团)攀煤太平矿、春辉物业、供应处等辖区企事

11、业单位加强其负责区域内卫生环境的清理、整治,深入推进环境整治工作;二是加大与区级共建单位的协调力度,积极争取共建单位的支持,帮助社区做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二、存在的困难及提出的建议 (一)存在的困难。一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核心系城市管理,摩梭河片区城市管理责任主体为攀煤集团,辖区内城市环境管理等社会职能又处于由企业逐步向政府的过渡时期,工作协调、推动难度较大;二是由于摩梭河片区本属于工XX县区,先生产后生活,地理环境复杂,存在大面积的采空沉陷区和棚户区,该片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多年累积而成的卫生死角多,脏、乱、差现象特别突出,彻底治理难度大;三是我街办与X

12、X县区太平乡犬牙交错,是典型的城乡结合部,因区域管辖界限不清等原因,工作难以协调同步;四是通过整治,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现象虽然有了一定改观但未得到根本解决。以三十九社区二路公共汽车灰槽子站周边为例,私家面包车乱停乱放现象屡禁不止,习惯差,交通安全意识薄弱,有待相关部门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源上解决问题;五是居民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卫生习惯和意识与城市发展的速度不相适应,随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乱倒污水、乱丢垃圾的现象还依然存在;六是因长效机制不健全,市场监管人员不足,居民生活习惯差等原因,市场内乱摆摊点及张贴小广告的现象时有发生,小广告清除容易但反弹快,维护十分困难;七是从近期工作情况来看,

13、社区无偿承担了辖区内攀煤责任区域的卫生治理和保洁工作,然而辖区企事业单位对其责任区域内环境卫生的整治和保洁力度不够,参与程度不高。街办多次协调,收效甚微;八是由于近段时间,外来闲散人员增多(大部分来自凉山州及云南昭通偏远地区),生活习惯差,随处乱扔垃圾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及辖区卫生环境。 (二)提出的建议。一是在交通秩序及市场周边环境整治中建议相关责权部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特别是对于新建的集贸市场周边加大执法力度,防止反弹,同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消除车辆乱停乱放、占道经营及小广告、牛皮癣清除的现象;二是针对企事业单位建立相关奖惩制度,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做

14、好其责任区域内的卫生整治工作。同时建议区城指办在下发整改通知单时,按其责任划分,将需企业整改的区域直接将整改通知单下达企业,督促企业共同维护辖区卫生环境;三是进一步探索维持整治成果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四是继续加强督查力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曝光,对整治不理的相关单位进行及时通报;五是进一步探索执法队员、保洁员、联防队员“三位一体”的城管责任制。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我办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发动全民参与,继续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加大与机关、学校、卫生服务站的联系,以点带面,发动全社会参与,全面提升辖区居民环保意识和道德素质。 2.继续加强对“五乱”的治理

15、同时加强对已治理区域的保洁和维护,巩固整治效果。 3.全力协调、督促攀煤(集团)太平矿、春辉物业、供应处等单位加强责任区域内的卫生治理,及水沟排污、道路维修、路灯改造、环卫设施等工程建设,全面提升辖区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深入推进治理工作。 4.进一步完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同时以增设城管所为契机,积极探索长效管理机制建设,以制度管人、教育人、激励人,使其自觉投入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来。 5.按要求进一步做好资料整理、数据录入、文件归档工作,保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各项资料的准确、完备。 6.建议全区再次开展定期或不定期集中清理外来人员的行动

16、同时公安部门加大对出租房和外来人员的管理。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三篇:民事调解协议论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 摘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系社会的安稳的主题下,调解具有实现社会综合治理,促进和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建立良好的法治秩序的重要作用。在当前的形势下,我国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和“黄金发展期”,由于利益急剧调整、社会格局不断变化,社会矛盾也在不断增加。新的民事纠纷就意味着现实生活中的调解活动具有多样性。对于各类调解协议的效力认定的问题,我们必须认真对待,以更好地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键字:民事调解;调解协议;效力; 我

17、国将调解定义为。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这一定义反映了我国调解制度的基本特征,即在第三方协助下进行的、当事人自主协商性的纠纷解决活动。调解的意义在于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进纠纷主体相互谅解、相互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民事诉讼调解作为我国最具有特色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无可替代的优越性,它能够较好地抓住当事人思想上和心理上的症结,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结案后,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不会再提出申诉,这

18、样就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维护了社会稳定。调解本身具有灵活、高效、公正、经济的优势,是平息社会矛盾的最佳手段、保障社会稳定的有力措施。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应着力加强调解工作,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相应的,调解活动下的调解协议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承认和自愿接受而建立的,它是当事人的自治性权利处分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契约。这种契约一旦经过法院以及其他权威机构的认证、登记之后,就产生了严格的法律约束力,并具有国家认可的强制执行力。调解协议的性质都是合同,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

19、的达成符合合同成立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民事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三个条件:一是有明确的当事人;二是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三是意思表示的内容为民事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终止。至于合同订立过程所采用的不同协商方式等,不能改变合同本身的性质,亦即合同可以由当事人以秘密的或者公开的方式订立,也可以在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订立。在第三人介入的情形下,只要合同由双方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表达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而非第三人的意思,即可认定当事人双方成立了合同。调解协议无论是设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 者变更当事人之间既存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是终止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均不影响其

20、民事合同的性质。在各种调解中,对于是否运用调解、调解协议的内容等,均取决于纠纷主体之间的合意。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院、仲裁机构主持并促使当事人双方通过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均是以中立的第三者身份,通过说服、沟通等方式,促成纠纷主体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其无权适用任何强制性手段。因此,在各种调解程序中,尽管存在调解人,但是调解协议本身仍然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调解协议既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也有其独特的特征和原则,在认定调解协议的效力时,对于调解协议独具的特殊性同样不能忽视:首先,必须严格保证自愿原则切实贯彻到调解活动的始终。当事人自愿既是调解本身的内在特征,又是调解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它能

21、保证当事人是完全按照真实意思表示来处分自身权益。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它首先就意味着当事人必须是自由认可和自愿接受调解协议中对双方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否则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调解。司法在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时,首先必须审查调解协议是否符合自愿原则,另外还应当特别注意在调解过程中是否有行政权力干预当事人意志的行为。其次,对于不同类型的调解协议,应当审查其调解人的主体资格。不同类型的民事经济纠纷,担任调解人的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专门机构或个人。特定调解活动中的调解人往往需要具备某种专业知识,调解人的素质和资质对于调解协议能否达成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愿至关重要。另外调解人还

22、必须保证始终以中立第三方地位主持参与调解,否则必将影响调解协议的公正和平等。最后,法院在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时,不应当过于注重调解程序的规范性,并且应当尊重当事人对合情理性的追求,除非发生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况。调解具有便利性、灵活性与合理性,决定了调解无须严格的程序,调解程序无论在当事人主张和事实的证明责任、适用规范以及运作方式上都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法院在审查确认时不应对此过于苛求。在复杂的纠纷中,法律、道德、权利、情理等往往产生激烈的碰撞,当事人可能基于道德和情理的考虑而自愿放弃一部分权利,来寻求调解协议的合意。对于这种追求合情理性的行为法院不宜过多干预,如果法院认为在调解协议中可能存在

23、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就此提醒可能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但不得依职权主动变更或撤销调解协议。 我国目前大量的调解活动中,调解人的素质都不高,无法保证其中立和权威的地位,另外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也还有待进一步加。在当前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法院在确认调解协议法律效力时还必须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 加上我国目前正处在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之中,使得各种各样的民事、经济纠纷也随之 频繁地出现。这些社会矛盾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化解,就有可能发展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文化的发展。而如果把这些纠纷的解决全部寄托在司法审判的途径上,则势必

24、大大浪费审判资源,不符合司法效率的价值取向。在这样的情况下,调解作为一种兼具便利性、灵活性与合理性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就显得意义重大。它能够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民事纠纷,减轻人民法院负担。200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针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了司法解释,确认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第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1)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2)以

25、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我国民事诉讼中调解协议不经调解书确认并生效不产生法律效力。最高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

26、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自2004年11月1日起调解协议在“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的前提下已完全具有同民事调解书一样的强制法律效力(拘束力、执行力和确定力),还原了其合同本色,当事人不再具有反悔权,而此时调解书更多意义上成了象征,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对法律合同的尊重而请求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出具的盖有国家徽章的公文,仅此而已。

27、 生活中还存在调解协议中双方约定再无纠葛的情形,此种调解协议的效力成为热议的焦点,在2008年10月份,原告吕某诉被告王某、刘某、河南某财产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经XX省某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26718元,按责进行了赔付。协议中约定“双方再无纠葛,自愿放弃其余请求”。但2009年3月23日,原告再次起诉到该院,要求被告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残疾赔偿 金7472元及精神抚慰金3000元,原告诉称签订协议时尚未进行伤残鉴定,无法知晓自己会构成九级伤残。对于该案例,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调解协议中双方约定“双方再无纠葛,自

28、愿放弃其余请求”应理解为原告自愿放弃包括协议中约定内容内外的所有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可见调解协议的内容可以不局限于诉讼请求,调解协议中写明“双方再无纠葛,自愿放弃其余请求”也应理解为放弃其他所有的请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应支持。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解决纠纷的方案,属于民法上的契约,特别是法院主持的调解,它具有确认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终结诉讼的法律效力。因此,赋予调解协议的契约效力,一旦达成,便具有了法律效力。 针对当前我国民事调解协议效力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我们必须尽快完善民事调解协议生效的途径

29、抓紧健全相关效力认定标准,以真正实现定纷止争。 第四篇。民事调解选择题1、adr的概念起源于哪个国家。 a.美国b.英国c.新加坡d.加拿大 2、日本的调解制度分为哪两大体系。 a民事与家事b民事与刑事c民事与劳动纠纷d家事与刑事 3、马锡五审判方式属于下列调解中的哪类。 a民间调解b群众调解c政府调解d司法调解 4、关于和解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日本将和解协议记入法院笔录后具有与判决同等效力 b英国申请法官制作合意判决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c美国达成和解后,可提出禁止再诉的撤

30、诉申请 d中国的和解协议记入法院笔录后产生与判决同样的效力 5、下列案件应当制作调解书的是。 a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b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c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d调解和好的轻微刑事案件 6、下列不属于社会调解的是。 a律师调解b人民调解c公证调解d行业协会调解 7、下列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形式的是。 a村民委员会下设调解委员会 b居民委员会下设调解委员会 c企事业单位设立调解委员会 d人民团体设立调解委员会 8、关于我

31、国仲裁调解正确的是。 a仲裁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 b仲裁前的调解,只有调解范围不大于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才能制作裁决书 c仲裁中的调解,范围也要受到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的限制 d仲裁员不得与调解员是同一人 9、下列不属于仲裁调解三重属性的是。 a强制性b司法性c契约性d自治性 10、关于公安行政调解说法错误的是。 a主要针对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务等违反治安管理且情节轻微的行为 b除涉及隐私或双方要求外,一般公开 c达成调解协议的,公安机关也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一定处罚

32、 d一般调解一次,最多两次 11、关于交通事故调解普通程序,错误的是。 a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提出 b要以书面形式提出 c至少由两名交警主持 d一般应当公开 12、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交通事故调解期限为10日 b造成人员死亡的,从确认死亡之日起计算 c造成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计算 d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计算 13、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的地位是由哪部法律确立的。 a宪法b民法通则c民事诉讼法d刑法 14

33、关于诉讼调解,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与判决书同等效力b当事人和解后可以请求法律制作调解书 c二审和解撤诉后一审生效,不得起诉 d一审和解撤诉后不得再起诉 15、关于公证调解下列错误的是。 a只能就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b以公证书为依据 c调解协议不得进行公证 d给付内容的协议可制作强制执行公证书 16、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 b

34、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c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完成调解 d延长的调解期间应当计入审判期限 1、下列纠纷解决机制成本最低廉,方式最灵活的是。 a.诉讼b.仲裁c.和解d.调解 2、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的地位是由哪部法律确立的。 a宪法b民法通则c民事诉讼法d刑法 3、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期限是多长时间。 a2年b3年c4年d5年 a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与判决书同等效力b当事人和解后可以请求法律制作调解书

35、 c二审和解撤诉后一审生效,不得起诉 d一审和解撤诉后不得再起诉 5、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 b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c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完成调解 d延长的调解期间应当计入审判期限 6、下列哪项不属于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a确定力b执行力c行为力d形成力 7、关于公证调解下列错误的是 a只能就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进行

36、调解 b以公证书为依据 c调解协议不得进行公证 d给付内容的协议可制作强制执行公证书 8、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特点错误的是。 a多样性b群众性c基层性d自治性 9、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描述错误的是。 a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7人组成 b多民族居住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c委员会由调解委员和聘任人员构成 d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一名妇女委员 10、adr的概念起源于哪个国家。 a.美国b.英国c.新加坡d.加拿大 11、下列不属于

37、社会调解的是。 a律师调解b人民调解c公证调解d行业协会调解 12、关于我国仲裁调解正确的是。 a仲裁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 b仲裁前的调解,只有调解范围不大于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才能制作裁决书 c仲裁中的调解,范围也要受到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的限制 d仲裁员不得与调解员是同一人 13、日本的调解制度分为哪两大体系。 a民事与家事b民事与刑事c民事与劳动纠纷d家事与刑事 a日本将和解协议记入法院笔录后具有与判决同等效力 b英国申请法官制作合意判决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c美国

38、达成和解后,可提出禁止再诉的撤诉申请 d中国的和解协议记入法院笔录后产生与判决同样的效力 15、下列案件应当制作调解书的是。 a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b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c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d调解和好的轻微刑事案件 16、关于公安行政调解说法错误的是。 a主要针对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务等违反治安管理且情节轻微的行为 b除涉及隐私或双方要求外,一般公开 c达成调解协议的,公安机关也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一定处罚 d一般调解一次,最多两次 1、英美

39、国家的调解与我国一样,分为诉讼外调解和诉讼调解 修改: 2、按照调解的不同主体,调解可分为人民调解、法院调解与行政调解修改: 3、所有的刑事自诉案件都可以调解 修改: 4、当事人在判决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的,一方反悔,对方可重新起诉修改: 5、诉讼调解中达成的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都不得制作判决书 修改: 6、调解担保中,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如果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不能生效(修改: 7、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应向人民法院起诉修改: 8、我国的诉讼

40、前置程序的强制性仲裁只有人事争议仲裁 修改: 9、我国法院调解成功结案的,不收取诉讼费用 修改:) 10、仲裁前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提交仲裁员制作裁决书 修改: 1、调解与诉讼一样,只能以法律为依据 修改: 2、我国的诉讼前置程序的强制性仲裁只有人事争议仲裁 修改: 3、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政府设置的调解民间纠纷的行政机构 修改: 4、我国法院调解成功结案的,不收取诉讼费用 修改: 5、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反悔一方可以就

41、该纠纷直接向法院起诉修改: 6、当事人可以自人民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修改: 7、仲裁前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提交仲裁员制作裁决书 修改: 8、按照调解的不同主体,调解可分为人民调解、法院调解与行政调解修改 9、所有的刑事自诉案件都可以调解 修改: 10、调解担保中,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如果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不能生效(修改: ) 第五篇:民事调解申请书民事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鲁水生,男,1966年3月22日生,汉族,采煤工,地址:XX省XX县

42、区张塝镇彭山村9组,现住:XX市市XX县区康达假肢装配站,身份证号421126196603227112,联系电话:13693307113。 被申请人:XX市市金辉煤矿有限公司山丘煤矿,法定代表人:林仁辉,地址:XX省XX市市XX县区铁山镇陈罗村,电话:13950885696。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主持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雇员损害赔偿纠纷。 2、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的:误工、护理、住院伙食补助、残疾赔偿金、假肢、被扶养人生活、营养、伤残评定、交通、精神损失费用,计:656813.32元,扣除被申请人已付15800元,还应支付641013.32元

43、 3、调解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1年5月份,与几位同乡被被申请人招聘到该煤矿南采区任采掘工作。2013年6月28日,申请人在采掘面工作时,因采掘面塌方,申请人被塌方石块砸伤左腿。受伤后我被送到XX市市二院住院保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 1、左小腿下段不完全离断伤术后感染并骨髓炎; 2、左外踝骨质缺损、皮瓣坏死缺损、感染; 3、右侧第9肋骨骨折’。被申请人为节省开支,于2014年1月2日要求申请人出院回家休息治疗。由于受伤的下肢血液循环不通,左外踝骨质缺损、皮瓣坏死缺损、感染,左胫骨下段骨折支架外固定后骨不连,逐

44、渐坏死。为保生命逐于2014年5月20日被送往XX省红炭山矿业公司XX市XX县区医院进行截肢手术,住院费用都由被申请人支付。2014年6月27日出院,转入XX市市康达假肢装配站安装假肢病康复训练至今。 2014年9月23日,经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正泰司鉴【2014】 临鉴字第952号)《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申请人为: 1、相当于交通事故六级伤残; 2、属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 3、属部分护理依赖。 鉴于申请人在为被申请人创造财富时遭受人身损害,在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赔偿事宜,被申请人至今也未予以赔偿任何相关费用。为定纷止争,顺应目前我国的“大调解”格局,构建和谐社会,申请人恳请贵院帮助主持调解,对本案的相关赔偿事宜进行调解。 此呈 XX市市XX县区法院调解超市。 申请人: 2014年10月30日 后附。赔偿项目及数额。 第26页 共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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