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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理赔员考试大纲参考答案.doc

1、理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理赔员考试大纲(2010版) 参考书及参考答案 第一部分 基础类 第一类 保险基础知识 考试指定教材:《保险基础知识》(修订版) (郭颂平、赵春梅编著 首都经历贸易大写出版社2006年) 一、风险概述 掌握:1、风险的含义和分类 参考答案: 风险的含义:风险一般是指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保险理论上的风险是指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风险的分类:   (1)依据风险的性质,风险可分为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   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即是纯粹风险。   投机风险。投机风险相对于纯粹风险而言,它是指既有损失机

2、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2)依据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风险可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   (3)依据风险产生的原因,风险可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责任风险。   (4)按风险是否可保分类:风险可分为可保风险和不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从广义上看,是指可以利用风险管理技术来分散、减轻、转移风险;从狭义上看,是指能利用保险的方式来处理的风险。   作为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风险的发生必须是偶然的、实现不确定的;第二,风险必须是意外的;第三,风险不是投机性的;第四,风险必须是大量的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第五,风险应有发生较大损失的可能;第六,风险损失必须是

3、可以衡量的。   导致风险不可保的原因:认识上、技术上、经济上、社会上的限制。 掌握:2、可保风险的定义和要件 参考答案: 可保风险的定义:可保风险是可以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 可保风险的要件: (1)风险不是投机的 (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 (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熟悉:1、风险的构成要素和特征 参考答案: 风险的构成要素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1)风险因素   根据性质不同,风险因素可分为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三种类型。   (2)风险事故  

4、 风险事故是指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是损失的媒介物,即风险只有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   (3)损失   (4)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三者的关系   风险因素引起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导致损失。   第一,风险因素的客观存在决定了风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的不确定性。   第二,风险由风险因素决定,并通过风险事故表现出来,风险的危害程度通过损失予以度量。 第三,风险因素的多样性及其作用的时间、方向、强度、顺序等的不确定性,决定了风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和损失的不确定性。 风险的特征 客观性—— 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其发生具有规律性

5、损害性—— 无损失,无保险 不确定性——空间、时间、损失程度 可测定性 发展性 熟悉:2、风险管理的概念 参考答案: 风险管理是应用一般的管理原理去管理一个组织的资源和活动,并以合理的成本尽可能减少意外事故损失和它对组织及其环境的不利影响。 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 风险管理的对象:风险 风险管理的目的: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了解:风险单位及划分 参考答案: (1)风险单位概述 风险单位在保险中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风险单位的划分标准既重要又复杂,应根据不同的标的和险别来决定。再保险合同一般规定,如何划分风

6、险单位是由分出公司决定。对于每一风险单位或一系列风险单位的保险责任,分保双方通过合同按照一定的计算基础对其进行分配。 (2)风险单位的划分 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风险单位,在实务上,风险单位的划分有三种:   ① 按地段划分,由于标的之间在地理位置上相毗邻,具有不可分割性,当风险事故发生时,受损失的机会是相同的,故将一个地段作为一个见险单位;   ② 按投保单位划分,为了简化手续,有时候有一个投保单位就是一个风险单位; ③ 按标的划分,一个标的作为一个风险单位。 二、保险概述 掌握:1、保险的定义和特征 参考答案: (1)保险的定义 保险(insurance)(仅指

7、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的特征 ① 互助性。通过保险人用多数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受到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得以体现;   ② 契约性。从法律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契约行为;   ③ 经济性。保险是通过保险补偿或给付而实现的一种经济保障活动;   ④ 商品性。保险体现了一种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   ⑤ 科学性。保险是一种科学处理风险的有效

8、措施。 掌握:2、保险的要素 参考答案: 保险要素指构成保险关系的主要因素。构成保险要素的主要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及可保风险。一般地说,现代商业保险的要素包括:可保风险的存在;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基金的建立;保险合同的订立。汽车保险要素有三,即前提要素、基础要素和功能要素。 (1)可保风险的存在   可保风险是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也称可保危险或保险危险。理想的可保风险应具备以下六个条件:   ① 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   ② 风险应当具有不确定性。   ③ 风险应该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   ④ 风险应该有导致重

9、大损失的可能。   ⑤ 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   ⑥ 风险应当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2)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① 大量风险的集合体。   大量风险的集合,一方面是基于风险分散的技术要求,另一方面是概率论和大数法则原理在保险经营中得以运用的前提。   ② 同质风险的集合体。   所谓同质风险,是指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   (3)保险费率的厘定   保险费率厘定主要是根据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某一保险标的的费率,确定保险人应收取的风险保费。而保险产品定价,除要考虑风险状况外

10、还要考虑其他的因素,影响保险人定价的其他因素包括:市场竞争对手的行为、市场供求的变化、保险监管的要求和再保险人承保条件的变化等。   当然,保险费率的厘定是保险产品定价的基础。   (4)保险基金的建立   保险的分摊损失与补偿功能是建立在具有一定规模的保险基金基础之上的。保险基金是用以补偿或给付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体自然规律所致的经济损失、人身损害及收入损失,并由保险公司筹集、建立起来的专项货币基金。   它主要来源于保险公司开业资金和向投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其中保险费是形成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由于保险性质和经营上的特殊性,与其他行业的基金相比,保险基金具有来源的分散性和广泛性

11、总体上的返还性、使用上的专项性、赔付责任的长期性和运用上的增值性等特点。   就财产保险与责任保险而言,表现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赔款准备金、总准备金和其他准备金几种形式;就人身保险准备金而言,主要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形式存在。此外,从为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看,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原则建立的保险保障基金也属于保险基金的范畴。 (5)保险合同的订立 熟悉:1、保险的功能 参考答案: 2003年9月28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首次提出了“现代保险功能理论”,认为保险的主要功能是经济补偿功能、资金融通功能和社会管理功能。根据保险的本质,保险的功能主要划分为保障功能、资金融通功能和社会管理

12、功能。    (1)保障功能   保障功能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竞争力。保险保障功能具体体现为财产保险的补偿功能和人身保险的给付功能。   (2)资金融通功能   资金融通功能是保险的衍生功能。保险人为了使保险经营稳定,必须保证保险资金的保值和增值,这就要求保险人对资金进行运用。保险资金的运用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一方面,由于保险保费收入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时间滞差,为保险人进行保险资金的融通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保险事故的发生也不都是同时的,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不可能一次性全部赔偿出去,也就是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数量滞差,也为保险人进行保险资

13、金的融通提供了可能。但是,保险资金的融通应以保证保险的赔偿与给付为前提,同时也要坚持合法性、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3)社会管理功能   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是在保险业逐步发展成熟并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和增强之后的衍生功能,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   ① 社会保障管理   社会保障被誉为“社会减震器”,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一方面,商业保险可以为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农民和机关事业单位等没有参加社会基本保险制度的劳动者提供保险保障,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具有产品灵活多样、选择范围广等特点,可以为社会提供多层次的保障服务,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减轻

14、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压力。   ② 社会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不仅具有识别、衡量和分析风险的专业知识,而且积累了大量风险损失资料,为全社会风险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同时,保险公司能够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灾防损,并通过采取差别费率等措施,鼓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主动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实现对风险的控制和管理。   ③ 社会关系管理   由于保险介入灾害处理的全过程,参与到社会关系的管理之中,所以逐步改变了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为维护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减少了社会摩擦,起到了社会润滑剂的作用,大大提高了社会运行的效率。   ④ 社会信用管理   保险公

15、司经营的产品实际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承诺,在培养和增强社会的诚信意识方面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保险在经营过程中可以收集企业和个人的履约行为记录,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管理提供重要的信息资料来源,实现社会信用资源的共享。 熟悉:2、保险的分类 参考答案: 主要使用以下五个标准: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实施的形式;业务承保方式;盈利与否。  (1)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与责任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物或其他财产利益为标的的保险。广义的财产险包括有形财产险和无形财产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幢康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6、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根据被保险人的不同,保险可分为:个人保险与商务保险 个人保险是以个人或家庭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     商务保险是以工厂、商店等经营单位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 (3)根据实施形式的不同,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它是由国家颁布法令强制被保险人参加的保险。   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由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向而实现的保险。 (5)根据业务承保方式的不同,保险可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    原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的

17、损失承担直接的、原始的赔偿责任的保险。    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以其所承保的风险,再向其他保险人进行投保,与之共担风险的保险。 (6)根据是否盈利的标准,保险可分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     社会保险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 三、保险的基本原则 掌握:1、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含义 参考答案: (1)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 (2)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

18、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含义 从法学的角度看,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由两层具体含义: ① 只有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的资格。 ② 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时判断保险合同能否生效的依据。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有两层含义: ① 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 ② 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此所谓的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 具体构成 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

19、条件: 1、合法性: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2、确定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利害关系,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才能构成具有保险利益。(也可以表现为: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 3、可计算性: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掌握:2、最大诚信原则含义 参考答案: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 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

20、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掌握:3、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参考答案: (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① 投保方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在保险经营活动中,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况有告知不实即误告;不予告知即隐瞒;虚假告知等等。不同的违反形式,导致的法律后果不尽相同。 A、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

21、事实,不履行告知义务,其法律后果是: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若在保险人解约之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同时也不退还保险费。 B、投保人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如果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因过失、疏忽而致,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在合同解除之前发生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C、投保方未就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的法律后果 对财产保险而言。当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是,若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

22、保险人,其法律后果是:对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D、投保方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的法律后果 投保方在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② 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A、未尽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如果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该责任免除条款无效。 B、保险人如果在保险业务活动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方,或者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或者阻碍投保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

23、导投保方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承诺给投保方以非法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任何不遵守保证条款或保证约定、不信守合同约定的承诺或担保的行为,均属于破坏保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如若有所违背与破坏,其后果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二是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掌握:4、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参考答

24、案: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损失补偿原则是由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决定的。它是委付制度和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基础。一般来说,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被保险人只有受到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才能得到补偿。在保险期限内,即使发生了保险事故,但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受到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二是补偿的数额不能多于损失。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掌握:5、代位求偿原则的含义 参考

25、答案: 代位求偿: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保险人在代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者进行追偿。 代位求偿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在保险实务中,代位求偿通常存在物上代位和权利代位两种形式。 坚持该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补偿原则,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得到双重赔偿(既从保险人得到赔偿,又从第三者得到赔偿),又有利于被保险人迅速得到保险赔偿;有利于维护保险人自身的合法利

26、益;也可使有关责任方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熟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参考答案: 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1)告知   ① 告知的概念。告知包括狭义告知和广义告知两种。狭义告知仅指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成立时,就保险标的的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而广义告知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状态等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以及合同订立后,标的的危险变更、增加或事故的发生及时通知保险人。在保险实务中所称的告知,一般是指狭义告知。   ② 告知的内容。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应将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

27、确定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③ 告知的形式。分为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   A、无限告知。投保人必须主动地将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危险程度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B、询问回答告知。指投保人只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方无须告知。   (2)保证 ① 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做或不做某事做出承诺,其目的在于控制风险,确保保险标的及其周围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中。例如,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不在家中放置危险物品,此承诺即保证。 ② 保证的形式。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   A、默示保证。默示保证的内

28、容虽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之上,但它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是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默示保证在海上保险中运用比较多。   B、明示保证。指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例如,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车辆妥善保管、使用、保养,使之处于正常技术状态。”明示保证又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指保险人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 了解:1、代位求偿原则的内容 参考答案: (1)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29、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 (2)保险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① 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② 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③ 保险人给

30、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3)代位求偿的适用范围 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是可以确定的,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合同。按照损失补偿原则,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只能得到补偿,而不能获得双重赔偿。而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保险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保险价值无法衡量,只存在保险金的给付,而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是可以确定的 另外,我国《保险法》第46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

31、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了解:2、重复保险情况下的分摊方法 参考答案: 为防止被保险人在重复保险下获得额外利益,一般采取比例分摊、责任限额和顺序责任三种方法在不同的保险人之间分摊损失。   (1) 比例分摊法。此种方法是以各个保险人的承保金额为依据进行分推。计算公式为: 某保险人赔偿额=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各个保险的保险金额之和×损失金额 (2) 责任限额分摊法。责任限额是以各个保险人的独立责任为依据来分摊损失的方法,即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额以在没有其他保险人的情况下单独应当承担的

32、限额比例来进行分摊。计算公式为:   某保险人赔偿额=某保险人的独立责任限额/各个保险人独立限额责任之和×损失金额   (3) 顺序责任分摊法。这种方法是以保险合同的签订顺序为依据分摊损失。先签订保险合同者先赔偿,不足时再由后一保险人赔偿。依此类推,直至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足额补偿为止。顺序责任分摊法的缺陷是有失公平,因此一般都不采用这种方法。 第二类 法律合规知识 考试指定教材:《法律合规知识》考试资料(内网发布) 总公司法律部∕合规部 一、保险合同 掌握:1、保险合同的概念 参考答案: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

33、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掌握:2、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参考答案: (1)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依法成立的经营保险事业的组织。我国《保险法》第10条第3款将保险人定义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我国《保险法》第10条第2款将投保人定义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34、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3)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即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我国《保险法》第12条将被保险人定义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掌握:3、保险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参考答案: 保险合同的内容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如下事项: ①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② 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③ 保险标的; ④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⑤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⑥ 保险金额; ⑦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⑧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⑨

35、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⑩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上述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之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市项作出约定。 保险合同的形式 一般规定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主要有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和其他书面协议。 (1)投保单。投保单是指保险人预先备制供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时使用的格式文件,一般载明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投保人如实填写的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保险合同成立的重要凭据。 (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单又称为保单,是指保险人交付给投保人证明其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单一般载明保险合同

36、的主要内容: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签发保险单不构成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 保险凭证是指内容和格式简化了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暂保单。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指保险人同意承保但不能立刻出具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时,临时向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凭证。暂保单不同于保险单,但是在有限期限内于保险单作成交付之前,具有与保险单相同的效力。 (4)其他书面协议。其他书面协议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不采用上述形式订立的书面保险合同,是订立保险合同的辅助形式。 掌握:4、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参考答案: 保险人的义务 (1)危险承

37、担义务与损失赔偿义务 ① 危险承担义务与损失赔偿义务的意义 保险合同一生效,保险人就按合同约定负有危险承担义务。危险承担义务本身并不必然使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特定给付,其仅仅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损失赔偿义务的前提与基础。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须依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赔偿,此义务称为损失赔偿义务。 ② 损失赔偿义务的范围 A、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 B、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者防止灾害蔓延损毁保险标的而采取必要措施所造成的损失。二是为施救、保护、整理保险标的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C、仲裁或者诉讼费用

38、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时,保险人须赔偿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发生诉讼或者仲裁而支付的仲裁费用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D、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我国《保险法》第64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③ 损失赔偿义务的履行 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则保险人的危险承担义务即转化为现实的损失赔偿义务。保险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全面履行。 对于损失核

39、定问题,我国《保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关于赔款支付问题,我国《保险法》第23条规定第1款规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于先行赔付的问题,我国《保险法》第25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

4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④ 不履行损失赔偿义务的法律后果 关于保险人不履行损失赔偿义务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说明义务 具体内容,请参见本书第二章第一节。 (3)通知义务 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有必要使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履行一定的通知义务。这是保险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依

41、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财险合同中保险人须履行通知义务的事项主要有: ① 补充证明和资料的通知。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所有资料,保险人要进行核定。经过核定,如果保险人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其无权以证明或资料不完整为由拒绝赔偿,而是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② 赔付核定结果的通知。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

42、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核定,如果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须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如果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按照法律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如下: (1)给付保险费的义务 (2)如实告知义务 (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4)危险显著增加通知义务 (5)出险通知义务 (6)证明、资料提供义务 (7)施救义务 掌握:5、保险标的的转让对保险合同的影响 参考答案: 保险标的的转移,是指合同中被保险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的移转,即包

43、括这些保险财产及其有关利益的所有权发生转让,包括买卖、让与、继承等,也包括使用权、经营管理权、抵押权等的转移。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有权在保险合同中直接体现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并非保险标的本身,而是保障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一般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更是补偿财产保险损失的基础。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利益随之转移给保险标的的受让人,从而必须导致使保险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和保险合同效力的变迁。 《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

44、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我国保险合同具有明显的属人性质,保险合同并不是保险标的的附属物,并不随同保险标的转移而自动转移,所以通常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原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保险关系相对消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继续保持保险关系,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转让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没有取得保险人的同意而将保险标的转让给他人的,保险合同自保险标的转让之时起失去效力。因为保险标的危险程度,会随着保险标的转让而发生变化、影响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估计的危险负担。因此,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转让保险

45、标的前,应当通知保险人,由其决定是否继续转让后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保险人收到转让保险标的的通知,可以决定继续承担保险标的的危险,也可以终止合同。如果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应当在保险单上加贴批注或者另订立书面协议以示变更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转让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可以变更保险合同。 掌握:6、保险索赔时效 参考答案: 《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索赔时效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的有效期限。财产保险索赔时效在法律上列为“

46、消灭时效”。 “消灭时效”是指在民事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由于权利人不行使其权利,从而义务人得以免除法律义务的制度,即超过法律所规定的请示树立存在的期限时,请示权则因逾越时效而消失。 熟悉:1、保险合同的特征和分类 参考答案: ①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即保险双方当事人权利的转移是有代价的。被保险人要取得保险人对其标的给予保障的转移,必须向保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是以对保险标的给予保险保障为条件的。   ② 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保险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时的整个期间,保险标的的风险都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③

47、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与他们享有的权利,是相互关联和互为因果的。保险合同的双务性是附有条件的,即只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才承担义务,所以并非每个保险合同保险人都应当履行赔偿义务的,这也是保险的射幸性所决定的。   ④ 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事先印制好标准合同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斟酌是否接受而订的合同。   ⑤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合同的后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称为射幸合同。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即机会性)这一特征,是由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所决定的。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也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   ⑥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经

48、济合同都必须遵循“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保险合同对诚信要求更高,要求是最大诚信。如果被保险人不主动提供保险标的危险情况,或提供了不实资料,或者用欺诈手段诱签合同等,都会使保险人受损。如果保险人作言过其实的宣传或借故推卸应负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也会受到损失。 (2)保险合同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保险合同作不同的分类。 ① 按保险合同的标的性质不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② 按保险合同订立时是否确定保险价值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无法用金钱衡量,故此种分类方法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

49、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只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其保险价值的合同。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仅载明保险金额,并依此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至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则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财产保险多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一般而言,财产损失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因此,不定值保险合同通常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判定损失额的依据。 ③ 按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性质不同可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并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进行核定后支付保险金的合同。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都是补

50、偿性保险合同,尤其是不定值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定的保险金额,待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负有支付全部保险金义务的合同。该类保险合同多为人身保险所采用。 ④ 按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可分为:特定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   特定风险保险合同——是指承保一种或某几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该合同通常是以列举的方式进行,如地震险或战争险。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危险造成的损害负承保责任的合同。该合同订立的特点是以列举“责任免除”的形式约定保险合同适用的险情。 ⑤ 按保险合同保障标的的不同可分为: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流动式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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