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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讲物权的变动说课材料.ppt

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Company Logo,*,第二讲 物权的变动,1,一、物权变动的形态和原因,二、物权变动模式,三、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四、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简目,2,一、物权变动的形态和原因,(一)物权变动形态,1.物权的发生,物权的原始取得,如建造房屋,物权的继受取得,包括:,移转取得,特定的继受取得与概括的继受取得;,创设取得,于他人权利上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3,2.物权的变更,物权客体和内容的变更,(1),主体变更,,即物权的取得与丧失;,狭义的变更包括,:,(2),客体变更,,指物权在,

2、量,上有所改变,例如,抵押权的客体因部分毁损而减少;,(3),内容变更,,物权在,质,上有所改变。例如,抵押权受偿次序的上升。,4,3.物权的消灭,(1),物权的消灭,,物权与其主体分离,就物权人而言,为物权的丧失。,(2),分类,1,物权的绝对丧失,,指物权本身的消灭。如,房屋烧毁,所有权绝对丧失;即通常意义上的“物权的消灭”。,2,物权的相对丧失,,指物权离开其原主体,而与另外一个主体结合。,5,(二)物权变动的原因,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基于双方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2)基于单方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遗嘱继承、受遗赠,6,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事实行为,如房屋的建造

3、添附,事件,如火灾、法定继承,公法上的司法或行政行为,如:法院的生效判决、政府的征收决定,7,物权,变动,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法律规定,不动产,动产,物权合同:所有权、用益物权、抵押权,单独行为:抛弃,物权合同:所有权、质权,单独行为:抛弃,事实行为:先占、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生产行为,事件:死亡、孳息的分离、混同,其他原因:公用征收,8,二、物权变动模式,(一)物权变动模式类型,(二)物权法确立的物权变动模式,(三)物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的情形,(四)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债权意思主义 的情形,(五)其他不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六)非法律行为物权变动模式,9,(一)物权变动模式类型,10

4、1.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1),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又称,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仅凭借当事人的意思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无须借助其他形式的模式。,2),解说,买卖,合同成立有效,,所有权,即行移转,,公示,(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的登记)充其量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如,法民、日民,11,2.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物权变动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12,1)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1)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或称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以德国民法、台湾民法为代表。,(2),债权行为,(如,买卖合同),仅产生使双方

5、当事人享有债权和负担债务的效力,即只是产生债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却不直接发生物权的变动;,物权行为,,使物权发生变动,必须有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旨在使物权发生变动的物权行为。,(3)物权行为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1,物权行为的独立性,2,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物权行为的成立和有效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13,2)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1),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指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当事人之间除债权合意(原因性法律事实)外,还应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结果性法律事实)。,(2),不承认独立的物权行为,,而是将,物权行为,包含在,债权合同,中,当事人之间为一定的债权行为,并完

6、成,公示,原则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交付,法定形式,,就可以发生,物权变动,;,(3),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债权行为是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内在动力和根本原因,是物权变动的主要生效要件,当债权行为无效时,物权的变动,当然,不发生。,14,物权的变动有一定的公示方式,而根据公示之于物权变动的效力,有公示要件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之分。,15,公示要件主义是指物权的公示是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公示对抗主义是指物权的变动仅以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为成立要件,公示与否不是成立要件,但是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未经公示的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6,(二)物权法确立的物权变动模式,分析物权法,第9

7、条、第23条、第15条,,的规定。,17,18,19,1.第9条、第23条的法条解读:,合意+不动产登记,合意+动产交付,2.第15条的法条解读:,不公示 物权变动不发生,,但不影响合同效力,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相区分,物权变动,20,分析物权法第9条、第23条和第15条的规定可知,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是以公示要件主义为原则,其他模式为例外的物权形式主义折衷模式。,21,(三)物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的情形,1.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登记对抗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物权法,第129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物权法,第158条,),22,2.动产物权变动中的登记对抗主义,船舶

8、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a.24,),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抵押权的设立,(,a.188,区别于担保法),23,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a.188,),以交通工具抵押的,(,a.188,区别于担保法),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抵押权的设立,(,a.181、a.189,),24,(四)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债权意思主义的情形,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成立(,a.127,),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不需要进行登记,。,(,a.153,),25,(五)其他不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物权

9、法第9条第2款,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26,(六)非法律行为物权变动模式,物权法,第28-30条,:,因裁判文书或者征收决定引起的物权变动,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因事实行为引起物权变动,27,非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登记(宣示登记),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28,29,三、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区分原则是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和生效应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规制的原则。,30,(一)区分原则的含义,物权变动的,

10、原因关系,的成立,必须依照,债法或合同法,按照该行为成立的要件进行判断,不能以物权的变动是否成就作为判断标准。,物权的变动,必须以动产的交付或不动产的登记为必要条件,而不能认为原因行为的成立生效就必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31,(二)区分原则的两种表达,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相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区分,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原则,无因性原则,32,物权行为在法律行为体系中的地位,33,法律行为,负担行为:债权行为,处分行为,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物权行为,准物权行为,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物权合同,单独行为:抛弃,所有权转移,抵押权设定,物权合同,单独行为:抛弃,所有权转移,质权设定,合同:债权让

11、与,单独行为:债务免除,34,物权行为的无因性,1、问题的提出,债权行为效力,物权行为效力,法律效果,有效成立,有效成立,(1)依据物权行为取得所有权,(2)债权为其法律上的原因,未有效成立,未有效成立,(1)不能依据物权行为取得所有权(2)债权行为无效导致欠缺占有本权(3)请求返还物的物上请求权,(4)请求返还价金,有效成立,未有效成立,(1)不能依据物权行为取得所有权(2)债权行为有效,有权占有,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有效成立,(1)债权行为无效或归于无效,(2)物权行为的效力?,物权行为无因性问题,35,2.无因性对第三人利益的影响,案情,对第三人的影响,A出售钢材给B,依据让与合同交付

12、后,发现买卖合同不成立,或因意思表示错误被撤消,或违反公序良俗无效;B将该钢材让与C。,有因主义,无因主义,(1)B不能取得所有权,为无权处分,,(2)C原始取得所有权善意取得。,(1)B取得所有权,有权处分;,(2)C继受取得所有权,36,(三)区分原则的价值,作为原因行为的合同生效而物权变动尚未成就的情况下,可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债权请求权。,原因行为生效与物权的公示不是同时完成的情况下,可以确定物权变动的准确时间。,交易行为连续发生的情况下可以保护第三人的正当利益。,37,(四)物权法确立的区分原则,对照分析物权法,第14、15条,与担保法,第41条、64条第2款,评价:,担保法混淆了债权

13、行为和物权行为的界限,38,四、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一)公示原则,(二)公信原则,39,(一)公示原则,公示的必要性,物权的绝对效力 避免第三人遭到法律关系不明确的损害 须有辨认的表征 即公示。,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和交付,公示效力,公示的形成力或对抗力,公示的公信力,40,1.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登记,统一登记制度,登记机构的职责,登记机构的禁止行为,登记的查询,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不动产登记簿的相关规定,41,不动产统一登记使房产证办理驶入快车道,42,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

14、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43,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的含义:对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进行登记,预告登记的本质: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预告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的失效原因:债权失效以及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

15、月内未申请登记。,44,预告登记使“一房多卖”无效,45,登记机构出错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46,不动产登记簿与产权证书登记不一致时,47,2.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交付,1)现实交付,2)观念交付,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的交付动产,而是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来代替实际交付。,48,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49,简易交付,(,物权法第25条,),指出让人在转让动产所有权之前,受让人已通过委托、租赁、使用借贷等方式实际占有了该财产,则从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生效之时起,视为交付。,50,例释简易交付:,甲盗画家某乙的作品,被警捕获,乙查知甲酷爱该画

16、颇具欣赏能力,乃表示愿赠与该画于甲,甲为允诺时,即取得其所有权。,51,指示交付(,物权法第26条,),即返还请求权之让与,指让与动产时,如果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52,例释指示交付:,甲将出租与乙的汽车让售于丙,以返还请求权之让与代替现实交付,使丙取得该车之所有权。,53,占有改定(,物权法第27条,),指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受让人因此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54,例释占有改定:,甲出售某钢琴于乙,若甲尚需使用该琴参加比赛,得与乙为让与合意

17、并订立使用借贷或租赁契约,由乙取得间接占有,以替代现实交付,而完成钢琴所有权之移转。,55,观念交付总结,(卖)AB(买);C第三人,简易交付,,,受让人(B)占有动产,,于让与合意时,即生交付效力的规定。,指示交付,,让与人以,对第三人(C)之动产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交付。,占有改定,,让与动产物权而,让与人(A)仍继续占有,动产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得订立合同,使受让人因此取得间接占有,以代交付。,不伴随交付的现实的表征,虽然简便,但不能充分显示物权的归属,公示力弱。,56,3.权利物权的公示方法,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和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权时,公示方法是登记。,支票、汇票、

18、本票上设定的质权,公示方法一般情况下是交付。,用,应收账款,设定权利质权,,信贷征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是其公示方法。(物权法228条第一款),57,4.公示的效力,公示形成力,没有公示方法的采用,就没有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如第9条第1款(登记生效主义)、14(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生效)、23条(动产物权变动交付生效),139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187条(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公示对抗力,没有法定公示方法的采用,也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没有法定公示方法的采用,发生的物权变动没有对抗效力。如24条(登记对抗主义)、129(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登记)、158(地役权登记)、188(动产抵

19、押权登记)、189条第一款(浮动抵押登记),都是公示对抗制度。,58,(二)公信原则,公信原则是指法律保护交易关系中善意第三人对特定公示方法公示的权利状态的信赖。,依法定方式进行公示的物权,具有公信力,即使其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对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从公示的物权人处所取得的权利仍予以保护。,59,公信力的体现,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对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册中所记载的权利,,推定,为正确的权利,对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正确的权利人。,善意保护效力,法律对第三人因信赖物权公示而从公示的物权人处善意取得物权的,予以强制保护,使其免受任何人追夺的效力。,60,案例研讨作业,分组发言,课堂讨论:,于存库诉董

20、成斌、董成珍房屋买卖纠纷案,金善朝诉郑光荣房屋买卖付款后未办过户手续要求确认买卖有效案,高建江诉李福志房屋买卖案,湖北省针棉织品进出口公司诉武汉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61,62,物权法第9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63,第23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4,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

21、同效力。,BACK,65,第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BACK,66,第158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BACK,67,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BACK,68,第188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

22、三人。,第1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BACK,69,第181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第189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

23、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BACK,70,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BACK,第153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BACK,71,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

24、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72,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BACK,73,担保法第41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担保法第64条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BACK,74,第25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BACK,第26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BACK,第27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BACK,7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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