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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预防接种单位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doc

1、 河南省预防接种单位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豫卫疾控【2008】44号 为提高预防接种服务质量,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及工作人员的管理,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河南省预防接种单位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省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10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基本情况电子档案报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所,汇总后报省卫生厅疾控处。 附件:1、河南省预防接种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2、河南省预防接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日 河南省预防接种

2、单位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提高预防接种服务质量,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以下简称接种单位)和预防接种人员(以下简称接种人员)的管理,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河南省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河南省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其他疫苗的免疫程序或使用原则,安排部署全省免疫规划工作实施,并对全省免疫规划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省辖市级、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接种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预防

3、接种工作,并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免疫规划的要求,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异常反应处置及其它业务管理等工作,并依照国家规定作好记录。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同级教育、公安、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适龄儿童数量,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预防接种工作进行规划、布局,合理设置接种单位,明确责任区域,并对社会公布。 第六条 接种单位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河南省预防

4、接种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接受所在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乡级防保组织的业务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 接种单位(含预防接种门诊、村级预防接种点、设有产科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临时接种点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经过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规定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链管理制度。 (四)乡级以上预防接种门诊应具备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等办公条件,乡级以下也应积极开展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工作。

5、 第八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医疗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单位设置预防接种门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村级预防接种点和临时接种点。 第九条 预防接种门诊实行分级管理,按照不同的硬件设施和管理水平分为合格门诊、规范门诊和示范门诊三级。合格预防接种门诊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认定,报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规范预防接种门诊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认定,报省卫生厅备案;示范预防接种门诊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应标准初审后,省卫生厅负责考核认定。合格、规范、示范预防接种门诊标准由省

6、卫生厅制定。 第十条 预防接种门诊要按照规定对责任区域内新生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定期开展责任区域内适龄儿童主动搜索和查漏补种工作,加强与辖区内街道居委会、村委会等相关单位的联系,以便准确掌握本地常住、暂住和流动人口中的接种对象,及时给予接种或补种;儿童预防接种档案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按全省统一要求进行上报。 第十一条 预防接种门诊要加强疫苗管理,保证疫苗冷藏;开展接种率常规报告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报告工作;及时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预防接种后的一般反应进行处理,协助上级调查、处理接种异常反应。 第十二条 预防接种门诊要定期开展对群众进行预防接种知识宣传及有关咨

7、询活动;收集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完成上级下达的其他各项免疫规划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乡级防保组织要定期召开乡村医生例会,开展预防接种知识培训;实行预防接种门诊化的乡(镇),所辖行政村卫生室至少安排1名乡村医生负责及时收集、准确上报本行政村预防接种适龄儿童信息,通知适龄儿童及时进行预防接种,宣传普及预防接种知识等工作;未实行预防接种门诊化的乡(镇),所辖每个行政村均要设立村级预防接种点,且至少安排1名乡村医生承担预防接种任务和其它相关工作,并加强管理和指导,确保不留免疫空白;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承担预防接种或其它相关工作的乡村医生要给予相应的劳务补助。 第十四条 村级预防接种点和临时接种

8、点设置应有固定的房屋,房屋面积不少于10m2,房间应通风良好,清洁明亮;配备专用疫苗接种台、工作桌椅、冰箱或冷藏包等设备;接种台上应摆放有接种盘和接种器材,室内应配置污物桶。 第十五条 设有产科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设置预防接种点,配备接种台、冷藏设备,与治疗室分开;合理配置接种人员,城市医疗卫生机构产科至少配置2名专职人员,农村至少配置1名专职人员承担新生儿乙肝疫苗及卡介苗及时接种的工作任务;并认真填写乙肝疫苗首针接种和卡介苗接种卡,告知新生儿监护人1个月内到居住地接种单位建立预防接种证和卡,同时每月及时准确地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新生儿疫苗接种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做好疫苗的

9、配发、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接种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责任区域内的服务人口、服务面积和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备接种人员;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接种人员的资质认定工作,组织接种人员进行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对考核合格者颁发《河南省预防接种人员培训合格证》,方允许其从事预防接种服务工作。 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基本情况电子档案,实时更新,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接种人员进行培训等继续教育,并严格考核,考核成绩记录在《河南省预防接种人员培训合格证》内,继续教育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取消其预防接种工作资质。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犯《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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