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红河州 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 工程名称:红河钢铁有限公司钒钛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技改工程(一期工程)铁水预处理项目工程 合同编号:SF2012(砼)字第 1120 号需方(甲方):重庆渝海建设集团红河工程处 供方(乙方): 红河三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时间:2012年 11月 20日签订地点: 蒙自 云南省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协会 监制甲方(需方): 重庆渝海建设集团红河工程处 乙方(供方):红河三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委托): 法人代表(委托):黄峰林负责人:陈治国 负责人:杨耀杰地址: 地址:蒙自县雨过铺工业园区4号路电话 电话:13608736880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2、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互惠互利的商业合作精神,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购买商品混凝土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一、 工程名称: 红河钢铁有限公司钒钛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技改工程(一期合同)铁水预处理项目工程 二、工程地点: 红河钢铁厂内 三、混凝土数量:本工程商品混凝土用量约 2000 m3,总价金额约 42 万元,该数量及金额为概算数量,结算数量及金额以实际供应量为准。四、混凝土单价:(元/m3 )强度等级单价1、抗渗P6(S6)单价增加15元/m3、P8(S8)单价增加25元/m3;
3、 2、普通细石混凝土单价增加15元/m3;高流态细石混凝土单价增加30元/m33、早强混凝土单价增加20元/m3;4、水下混凝土单价增加20元/m3;5添加纤维丝混凝土(尼龙/玻纤)单价增加40元/m3;6、膨胀混凝土(UEA/HEA)单价增加30元/m3;7、泵送混凝土所需润管沙浆与当批次混凝土同价,其他等级沙浆单价另议;8、该工程所需输送泵全部由需方提供,如需供方提供,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收取泵送费:电泵10元/m3,汽车泵30元/m3;汽车泵每次浇注不满60 m3按60 m3计费,输送泵所需水、电费由需方负责;单次运输方量不足6方,收取200元运费。9、单次运输方量不足6方,收取200元运费
4、。出现二次补方,收取运费200元。10、此单价含运费、 不含税,合同履行期间单价不随其它因素而调整。C10215C15225C20235C25245C30255C35280C45C45C50五、 5.1订货方式:签约之日开始,随工程进度需要按时供应。甲方应在每批混凝土供应的24小时前将浇筑计划传真(或电话)通知乙方,说明混凝土强度等级、浇筑部位、数量、坍落度、是否泵送施工、浇注时间及其它特殊要求,以便乙方做好混凝土生产准备工作。具体供货时间及供货次序由甲方指定专人与乙方联系确定。如因甲方不预报计划,乙方有权延迟供货,由此引发的后果和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遇特殊情况变更供应计划,由甲、乙双方
5、协商调整。六、质量标准:6.1.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必须符合GB149022003预拌混凝土及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6.2.强度的试验结果评定以GBJ1078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为准。6.3原材料要求:使用PO42.5(R)水泥并执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七、计量方式、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及期限:7.1.计量方式:按乙方进场经甲方人员签收的【发货单】计算混凝土量。甲方有权核查混凝土【发货单】的准确性,计量由于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可能会有2%以内的误差,误差不超过2%供方不承担责任;甲方抽查的过磅单应有乙方该搅拌车驾驶员签名确认,且甲方最迟应于抽查次日将结果通知乙方,否则视为甲
6、方对乙方所供混凝土量无异议;如经甲方抽查发现实际数量与发货单上所载数量误差超过2%,则过磅费由乙方承担且该批次混凝土按实际抽查结果计量;否则过磅费由甲方承担并按乙方进场混凝土【发货单】计量。7.2.付款方式: 先货后款,每月30日前对单核算,次月15日前结清上月全部贷款。逾期未付乙方有权停止供货。 7.2.2.甲方可选择直接汇款、转帐、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转帐支票方式支付乙方货款;汇款或转帐由甲方直接汇、转至乙方指定的帐户(开户银行及帐号见本合同第5页),银行承兑汇票甲方应背书转让并保证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甲方开出的银行转帐支票抬头应写明乙方单位全称,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甲方承担。除承兑汇票之外其
7、他付款方式的款项以实际到达乙方账内之后,才能认定甲方已经付款。7.2.3.乙方收款人员凭乙方开具的收款收据或发票及收款委托书向甲方收取砼款,其他未经乙方授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收取砼款,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八、甲方(需方)责任:8.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商品砼供应保障条件:做到施工现场道路畅通,保证输送泵必需的电力、水源及临时清洁车辆场地、照明、搅拌车清洗用水等设施,若因施工现场道路不畅通引起供方车辆损毁或需方设施不齐全导致供方车辆带泥上路引起的环卫责任由需方负责。8.2.需方应在交货地点设立标志,在施工现场开设安全通道,并设专人在施工现场负责指挥混凝土搅拌车进出工地及卸料,需泵
8、送施工时,应组织人员负责输送泵的进出场及铺设、迁移管道,以确保砼顺利入模。需方负责施工现场安全,协调周边城管及交通事宜。若因需方未办妥施工许可证照或道路临时占用许可手续等而引起的责任,概由需方负责。8.3.商品砼运到施工现场后,甲方人员未经乙方技术负责人签名同意,而单方掺入外加剂、掺和物、生水等而引发的砼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8.4.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将商品砼运到施工现场后,甲方应于45分钟内开始卸料,每车卸料时间不得超过90分钟,否则造成质量问题及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8.5.甲方工程技术人员应在监理工程师、乙方实验室技术人员见证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规范对混凝土抽样检验、按需要数量制作试件。
9、试件用于标准养护或对应结构构件同条件养护。标准养护试件至规定龄期后,送有管辖权或有相关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以此检验结果作为混凝土质量评定依据,检验费用由甲方负责。8.6.需方在定单以外增加混凝土使用量时(如施工图纸发生变更、将混凝土用于定单以外的地方、地基土层有大孔洞或软土、跑模等),或在供应混凝土期间,因特殊原需要临时停工或更改供应计划,应及时通知供方,否则供方有权选择是否供应增加部分的混凝土。8.7.在供货过程中,需方需要的混凝土品种或规格如超出本合同范围,必须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否则,供方有权不予提供超出本合同范围的混凝土。8.8.供方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后,需方应指定专人在【发货单】上
10、签收并如实在送货单上填写“到达工地时间”“开始卸料时间”及“卸料完毕时间”并保留存根作为对帐结算依据。如果甲方不慎将送货单存根联遗失,乙方有义务提供遗失部分的送货单复印件给甲方,甲方不得以送货单存根遗失为由而拒绝对帐(结算)。8.9.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与乙方办理结算,如果由于需方原因未办理结算,供方有权停止供货并以供方的【发货单】作为结算依据。九、乙方(供方)责任:9.1.乙方须执行“预拌混凝土国家标准GB14902-2003”等有关系列规范和标准进行原材料检验、配合比设计、混凝土生产、质量检验工作、保证混凝土质量和施工性能满足合同要求。9.2.每批混凝土供应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该批
11、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报告及有关原材料的检验报告,确保各项技术资料齐全。在双方办理完毕全部混凝土货款结算手续后,乙方应将最后一批技术资料交付给甲方。9.3.供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戴安全帽并服从需方管理。9.4.供方出具的【发货单】要求由操作室人员签发,并准确填写车号、混凝土强度等级、数量、坍落度、使用部位和出厂时间。9.5.本合同签订后至乙方提供混凝土前,乙方技术部门应向甲方提交书面技术交底报告,注明现场接收、泵送、浇注、养护混凝土的注意事项,且甲、乙双方必须召开一次会议,对混凝土供应过程的技术及双方相关人员配合,协调,等事项进行一次细致的研究和探讨,拟定可行的混凝土浇注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9.
12、6.因现场抽样检验不合格,当供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双方协商可再用抽芯、回弹等方法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甲方垫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9.7.如该工程乙方所供应的砼出现质量问题,以对该工程有管辖权的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专家分析结论和鉴定结果作为裁决依据,双方各自承担应负责任。因出厂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因需方施工不当或未参照技术交底(如振捣不密实、养护不当、未按规定进行二次收面等)造成质量的不合格由甲方负责,乙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9.8.乙方供货不及时或不能满足现场生产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找供应商,但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除外。9.9.甲方必须按时付款,否则,乙方有权对
13、逾期付款部份按每日5计收违约金,并可停止供货及向云南省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协会申请联合抵制,由此引起的工期耽误等损失,乙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十、合同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方式:10.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任何一方违约,必须支付给对方双方所订商品混凝土总价金额的20%的违约金。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暴雨、大雪、水淹、地震、狂风或其它灾害,战争或暴乱,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造成混凝土质量问题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于72小时内
14、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十一、合同有效期:2012年 11月 21 日起至甲方付清乙方全部货款且乙方交齐全部技术资料时止。十二、本合同一式 贰 份,甲方执 壹 份、乙方执 壹份,双方盖章代表签名后生效,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十三、合同附件:甲、乙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双方相关工作人员通讯录(姓名、职务及电话),双方合作过程中的往来文件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视为本合同附件。甲方(盖章):重庆渝海建设集团红河工程处 乙方(盖章):红河三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蒙自支行)帐号: 帐号:5300 1666 3360 590 08888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委托):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13608736880Welcome ToDownload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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