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XX年 XX县区城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进一步提升我县整体形象,构建灾后恢复重建新XX县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XX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州的有关规定,结合XX县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城市交通管理、商品
2、集贸)市场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管理以及城市重点空间管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XX县区。各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管理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实行分级管理、部门负责、市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点、大型商业活动、文化宣传活动、户外广告、洗车场点、机动车维修场点、农贸市场、便民临时摊区等涉及多个部门职能职责的事项实行联合审批。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户外广告店招、占道商业活动、占到装修等涉及城市管理的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许可内容抄告城市管理局。 城市管理局查
3、处城市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抄告相关行政审批部门。 涉及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有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不良记录,而相对人未按照相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整改完善的,不予进行竣工验收。 第七条城管、公安、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水务、交通、工商、药监和卫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相关城市管理工作。 各部门、单位以及新闻媒体应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我县城市管理工作实行片区责任制,坚持属地管理、专群结合、疏堵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全县城市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督查考核制度
4、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批评或者举报。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城市管理监督员、协管员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和纠正违法行为的工作。第二章管理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我县城市管理实行以“门前五包”为主要内容的管理责任制度。 责任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保县区内市容整洁,无乱摆卖、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违法设臵广告, (二)确保县区内环境卫生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无暴露垃圾、无污水、无污迹、无淤泥渣土、无蚊蝇滋生地, (三)确保环
5、卫设施、设备的完好、整洁,不擅自改动、迁移、损害市政环卫设施。 第十三条管理责任按下列原则划分: (一)各镇按行政区域划分, (二)工业区、旅游区、住宅区、商业街按物业管理范围划分,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使用范围划分。 第十四条管理责任单位具体划分如下: (一)城市道路、公共广场的清扫保洁由城管局负责, (二)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外墙至人行道边的区域由道路两侧建(构)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内街小巷、住宅区的公共场所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负责。
6、 (四)水域、河道由县水务局负责。 (五)旅游区及旅游景点、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场所,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六)商品市场(含集贸市场)由市场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七)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由其自行负责。 (八)个体经营场所由经营者负责。 (九)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十)政府预留地由国土部门负责。 (十一)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十二)城市绿化地由城管局负责。 (十三)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城管局负责。 第十
7、五条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内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有权要求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六条临街建(构)筑物的体量、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确保建(构)筑物立面完好、整洁。第十七条除军事等带有保密性质的单位外,重点和新建街道临街单位的隔离设施,应选用途景围墙或绿篱、花坛、花池、栅栏作为分界,并保持其整洁、美观。 第十八条建筑物顶部和阳台、窗台、景观台、外走廊等应保持整洁、干净,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在对商住混合区域
8、从事商业活动做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住宅楼住户的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申请,已批准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损害市容、污染环境的, (二)对附近居民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破坏建筑物结构、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的, (四)阻塞交通、影响道路通行的, 第二十条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刻、乱贴、乱喷涂。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房前屋后、屋顶进行违法建设。第二节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二条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9、一)道路平整、完好、无积水、无沉陷、无凸包。 (二)排水沟(管)畅通,无溢水、无堵塞, (三)交通标志、标线完整、清晰,交通隔离护栏、隔离墩、绿化带护栏保持完好整洁。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街道及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设臵停车场(点)、农贸市场、水果市场及其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街道游园进行麻将等棋牌活动。 因重大庆典或节日以及公益和法制宣传活动确需利用广场、街道等举办文化、宣传或商品促(展)销活动的,应经城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并保持活动现场的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
10、应立即清理现场,恢复现场原貌。 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的商场、商店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买物品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XX县区主要道路不再批准新设车辆维修以及防护栏、塑钢门窗等加工商铺,已批准的应逐步规范。 铺面大小与经营规模不相符的餐饮、百货等商店,工商、市容环卫等管理部门应从严审批并加强日常监督。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新建架空电话线、电缆线及其它管线,已设的架空管线要逐步移入地下。 禁止在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设施上晾晒衣物或吊挂物品。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上施工、维修管
11、理或清疏沟渠等产生的淤泥、污物、应及时清除,保持路面清洁。施工时应打围作业,设臵施工和警示标志。 第三节户外广告、招牌、标牌及标语管理。 第二十六条道路交通、旅游、地名等指示牌、专用标牌的设臵应做到标准统一,设臵规范。 第二十七条未经城管局批准不得设立大型户外广告,不得利用机动、非机动车车身进行广告宣传。主要街道及临街建筑物不得悬挂以布幅、纸张等为载体的条幅、彩带广告。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设臵的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审定的位臵、规格和时间设臵,不得擅自改变广告设施的功能。 经批准设臵的户外广告应当保持完整、美观、安全,对陈旧、残缺、脱落、易
12、倒塌的户外广告,设臵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 第二十九条建筑物顶不得设臵经营性广告 第三十条同一街道招牌设臵应规范,店招色彩、长度、体量应协调美观。一点一招,不得在店招上设臵广告内容,禁止设臵竖式招牌。 临街商铺玻璃门(窗)不得张贴广告和影响市容的纸张。 第三十一条主要街道不得设臵广告伞、遮阳伞,其它街道确需设臵的,应经有关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同一街道或片区设臵的广告伞、遮阳伞应保持色彩、高度和设臵位臵基本一致。广告伞、遮阳伞有陈旧、破损的应及时更换。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杆、路灯、护栏或其他设施
13、上悬挂、张贴宣传品或标语。因重大庆典、节日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临时张挂、设臵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经城管局批准,统一编号,到期后及时清除。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印刷品广告和经营性宣传品。 第四节夜景灯光管理 第三十四条设臵夜景灯光设臵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施美观、整洁,不影响白昼的景观效果。 (二)设施安全、牢固、环保、新颖、节能、经济。 (三)局部景观灯光效果与周围环境协调。 (四)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 第三十五条夜景灯光
14、的产权单位应当做好灯光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确保景观灯光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正常开闭,应当采取防火、防漏措施,确保景观灯光设施的安全使用。 第五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废电池、塑料袋(盒)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畜禽脏器等废弃物。 (四)在露天场所和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纸屑、塑料、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五)占用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路肩空地、和
15、附属设施)、桥梁、广场、街道游园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维修活动。 第三十七条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应设臵符合规定要求的封闭围墙(栏),并保持整洁、完好。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墙(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抛撒粉尘。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遮盖严实,并及时清运。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各种临时设施。 第三十八条从事车辆清洗、美容、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储存、发运、加工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溢
16、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污染环境。第三十九条运载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或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包扎,覆盖、密封、不得沿途泄漏、遗撒,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第四十条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倒(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场所。禁止在楼道等公共部位或公共场所存放、堆积物品和垃圾。 第四十一条城市(镇)居民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等家禽和食用鸽。单位和个人饲养信鸽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具备相应的条件。 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或携带)者应当即使自行清除
17、 第四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环境卫生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有关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参与验收。 第四章城市绿化管理 第四十三条城市绿地、绿化带应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及时清除绿地或绿化带内的垃圾杂物。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及时清除。 城市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按前款规定负责任维护。绿化主管部门有责任对其日常维护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禁止侵占、损坏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禁止攀摘公共树木的枝叶花朵;禁止向城市绿地内抛撒杂物,禁
18、止在城市绿地上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第五章城市交通管理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需要临时停放的,应当在统一设臵的临时停车场停放,不得擅自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广场、绿地和路边空地。 第四十六条因举行大型活动的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或路边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报经区公安交通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批准。 第六章商品、集贸市场管理 第四十七条商品、集贸市场等交易场所应保持场内设施整洁,商品摆放有序,排水畅通,无积存垃圾,无污水溢流; 第四十八条商品市场、农贸市场、水果市场、花市、夜市等经营商户应规范经营行为,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不得出
19、市经营和沿街叫卖。 第七章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管理 第四十九条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供水排水设施、城市桥涵、园林设施及其他市政公用工程设施。 第五十条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的管理,并由其委托的养护、维修单位定期对市政公用工程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障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完好。 第五十一条因特许情况,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交纳占道费或挖掘修复费后,方可按照规定占用、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第五十二条因紧急维修供排水、燃气、供电、通讯等公用设
20、施挖掘道路,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先报告区市政公用行政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并在开挖24小时内补办手续,负责修复路面或补缴道路挖掘修复费用。 第八章重点城市空间管理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城市空间是指特色街区、商业广场、商品(集贸)市场、出入城通道、示范河段、旅游景点和中心XX县区外各镇街重点区域等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的附属区域的空间。 第五十四条有关职能部门应研究制定重点城市空间户外广告设臵、停车场点、夜景灯光照明、市容环卫设施等专项规划,经区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用以指导和规划我区重点城市空间管理工作,提升
21、重点城市空间管理水平。第五十五条有光职能部门对占用重点城市空间进行经营、广告、宣传等活动应建立联合审批制度,对城市环境卫生、交通秩序等有潜在影响的事项应从严审批。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七条对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到达有关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伍佰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
22、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以为清除,其费用的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车辆为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有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拒绝、阻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从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侮辱、殴打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的公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XX县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4页 共1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