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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审批申报材料规定5篇 .docx

1、 XX市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审批申报材料规定5篇 慈东工业区管委会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及管理暂行规定初稿 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规划实行并顺利进行,提高企业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XX市城市规划管理条理》、《XX县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X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汇编》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慈东工业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理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审批手续 1.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规划管理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2.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文件及要求选址的报告,向

2、规划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 3.规划建设科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城市规划要求及拟建项目的性质、规模,向建设单位提出初步设计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4.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方案,提交规划建设科审查,经初步审查合格后予以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提供正式盖章的红线图。 5.建设单位根据规划部门提供的红线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土地勘测定界资料向规划建设科提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提供经土地测绘部门盖章的地形图10份、立项文件复印件2份,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式6份,并经环保部门签 字后报规划建设

3、科办理。规划建设科在收齐上述有关资料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条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办用地手续。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未办妥用地手续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须经项目批准机关同意,并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条在项目总平面图确认后,建设单位必须根据确认的方案进行建筑单位设计。在完成施工图后,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图中有关城市规划的内容,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在收齐资料后核

4、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资料如下: 1.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式5份; 2.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审核时交验原件; 3.建设项目文件3份(复印件); 4.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总平面图4份(原件2份,复印件2份); 5.项目可行性备案报告会审会议纪要及批复文件1份; 6.建设项目施工图2套(及电子文档); 7.相关部门、单位意见(消防、环保、气象)。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因故在1年内不能动工的,应在期满1月前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5、 第六条办理建设项目放验线手续 1.建设单位在办理完工程项目规划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完开工批准手续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委托手续后,持经规划部门确认的总平面图及红线图委托持证测绘单位实施定位放线。并将有关定位放线资料送开发区规划建设科。 2.规划建设科在接到建设工程定位放线资料后组织验线。验线分初验和复验,初验在建设单位委托放线完成后进行,初验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施工。复验在建(构)筑物基础垫层完工后进行。 3.定位放线初验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会同测绘单位重新放样,直至验线合格后可施工建设。 4.初验合格而复验不合格者,如

6、因施工未按初验合格的定位施工,应视为违法建设。违法建设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XX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有关条款处罚。 5.定位放线收费标准按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94]03《关于发布补充说明和补充项目的通知》执行,在放线后由甲方一次性支付。未领取测绘收费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收取放线费。 第九条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 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违法用地行为: 1.未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7、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 2.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使用性质占用土地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违法建设行为: 1.未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 2.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设工程性质、内容进行建设的。 3.建设工程未经规划监察科验线而擅自施工的;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内容,影响XX县区规划的。 5、建设工程竣工后面积与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不符的(其中40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得超过200平方米,4000平方以上的工程

8、不得超过5%) 第九条对违法建设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第八条第(1)、(2)、(5)项情形,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损失的,当事人应负责修复、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的罚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责令按规定补办; 2.第八条第(3)项情形的,处以建筑物放线费2倍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位置移动的,再按本条第(1)项规定处罚; 3.有第八条第(4)项情形的,由

9、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外立面装饰及围墙建设前,其材料、色样须报规划建设科进行审批确认。 第十一条对管线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由规划部门负责进行审查,核发管线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及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书,并负责规划验收。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各单项工程有关部门质量检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提交竣工规划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以下文件资料,然后由规划建设科进行规划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规划验收申请表3份; 2.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1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5.验线合格资料1份; 6.实测1:500竣工图1份,并提供磁盘; 7.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资料1份。 慈东工业区管委会 2006年月日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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