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文档商铺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地 址: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传真: 承租方 :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 地 址 :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租赁 商铺事宜订立 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本合同经双方仔细审阅、充分理解并协商同意。 第一条 出租商铺1.1 甲方将座落于 深圳市福田区 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在该租赁场所经营【项目】。1.2 该商铺的具体位置在本合同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 )中以斜线予以标注,该斜线标注只作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乙方已经明确该商铺的准确
2、坐落位置,并且确定无误。1.3 该商铺的实用面积为 平方米,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实用面积丈量方法:有建筑墙的一边从墙的内线丈量,有分铺墙的一边从分铺墙的中线丈量,无墙的一边从相邻端的外线丈量,租赁区域内的柱子面积计入实用面积。实用面积按前述丈量方法实际丈量为准。1.4 乙方租用该商铺的固定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1.5合同固定期满后,在双方友好合作且乙方没有违约情况下,合同期自动延续2年,即至 年 月 日止。若乙方有意不延续合同期应在合同期固定期满前三个月(即 年 月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第二条 商铺用途2.1 该商铺用作乙方经营场地,经营范围为 品牌是 ,种类 。2
3、.2 乙方在经营中欲改变2.1条的约定,须提前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该商铺用途的报批手续后(如法律、法规规定),方可变更。2.3 乙方在该商铺内开始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乙方不得在租赁场所经营或从事任何违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第三条 租金、其他费用及支付方式3.1乙方按以下 3.1.1 方式向甲方交纳租金。3.1.1 乙方交纳的月租金为建筑面积乘以每平方米单价。合同租
4、赁期第 一 年,每平方米单价是人民币:(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自合同租赁期第 二 年起,逐年递增月租金金额,租金递增率为6%递增。租赁期包括免租装修期,租赁期限内,各年租金如下:第 一 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小写 元;第 二 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小写 元;第 三 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小写 元;第 四 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小写 元;第 五 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小写 元。3.2 上述租金并不包括乙方需交付之管理费、因乙方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所有费用(如水、电、燃气、网络通讯、电话费等)。3.3 除首月租金于商铺交付之日支付外,每月基本租金须于每月五日前支付;如该日
5、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天。3.4 首月租金为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起租日起至该月月底)乘以日租金额所计算出的得数,首月日基本租金额为月租金额除以30天的得数。最后一个月的租金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该月第1日起至合同结束之日止)乘以日租金额所计算出的得数,最后一个月的日基本租金额为月租金额除以30天的得数。3.5 租赁保证金3.5.1 乙方应向甲方交纳金额相等于2个月租金加2个月管理费的总额做为租赁保证金,合计人民币 ;小写 元。该租赁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管理费,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3.5.2 乙方在签署合同之日起5日内交足租赁
6、保证金,如果乙方未按约定交纳,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损失由自己承担。3.5.3 租赁期间,如果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损害,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书面通知后7天内,乙方拒不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抵扣乙方向其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等行为可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该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但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3日内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抵扣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把被甲方扣除部分的租赁保证金重新补足并存放于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剩余的租赁保证金作为违
7、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剩余租赁保证金的,仍有权追索。在租赁期限内,如果甲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致使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时,除赔偿乙方因此所受损失之外,无息返还乙方租赁保证金。3.5.4 若按本合同甲方对乙方承租费和商场管理费按年度进行增减调整,履约金总额应做相应调整。甲方应在上述调整作出后5日内通知乙方,乙方应在得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向甲方增加缴纳或接受退补所调整的履约保证金数额。3.6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从其向甲方缴纳的租赁保证金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保证金、押金中,抵扣其必须向甲方缴纳的租金和其他款项。3.7 管理费3.7.1乙方按 3.7.1.
8、1 方式交纳管理费。3.7.1.1 乙方应交纳的管理费为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合计 元。管理费包含为公共区域执行保安、保洁、维修等工作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和该公共区域水、空调等费用以及该商铺的中央空调费用。3.7.2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调整管理费。甲方应在调整管理费之前三十天给予乙方书面通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解释管理费调整的原因。3.8 首月管理费于商铺交付之日支付,其余月份管理费于每月五日支付;如该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天。首月管理费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商铺交付日起至该月月底)乘以日管理费计算。首月日管理费为月管理费除以3
9、0天的得数。最后一个月的管理费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该月第1日起至合同结束之日止)乘以日管理费计算。最后一个月的日管理费为月管理费除以30天的得数。3.9 其他费用乙方须自行负担与该商铺使用有关的电话费、水费、电费(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及其他费用;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交款通知后2天内支付所有因使用该商铺而产生的电、电话费用及其它费用。3.10 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租金、管理费以银行转账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相关转账凭据,以便甲方核实),甲方核实收妥乙方交纳款项后,向乙方出具收据。甲方的银行账号如下:缴纳租金、管理费账号:开户行: 户名: 银行账号: 第四条 商铺交付与
10、验收4.1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交铺通知后 3 天内办理完商铺的交接手续。4.2 甲乙双方交付/接收该商铺时,应当签署一份交接凭据,交接凭据应当载明交接日期及该商铺之状况;交接凭据一旦签署,则甲乙双方的交付/接收义务立即完成。交接凭证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4.3 前款所述的交接凭据签署之日期为商铺交付日。4.4 乙方接收该商铺后发现该商铺存在不符合商铺交付条件的地方,应当于接收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不符合商铺交付条件之处甲乙双方应当将该等缺陷书面记录,甲方应及时修复。若甲方未能及时修复该等缺陷,乙方有权进行修复,甲方应承担有关费用。4.5 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没有在约定的交付期间与甲方
11、办理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则乙方应被视为在该期间内办理了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该期间最后一天视为交付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该期间终止后的第二天起支付在正常交付情况下乙方应当支付的费用,如管理费等。4.6 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超过交铺通知一个月内仍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并有权追索因乙方的该等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第五条 免租装修期5.1 乙方有 月的免租装修期,自本合同期起始时间 年 月 日起起算。5.2 免租装修期内,乙方无需交付租金,但仍需承担管理费 元/平方米。5.3 如因乙方原因,自该商铺交付之次日起30天内仍未开始进行装修工程,甲方有权收回出租
12、商铺,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租赁保证金的,甲方仍有权追索。如因甲方原因,自该商铺交付之次日起30天内乙方未能进行装修工程,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第六条 商铺装修6.1 该商铺内之建筑、装修及有关机电工程,所有室内设计图、平面间隔、机械及电力需求,以及各装修物料之挑选,事先报甲方会审(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会审材料7天内出具书面会审意见,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乙方的意见)。6.2 乙方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执照或许可证。6.3 乙方保证该商铺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进不得影响整个 的结构安全、外立面效果及其他租客的正常
13、经营活动。乙方在装修(改造)过程中涉及的消防及其他安全责任将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的装修(改造)行为或乙方委托的装修(改造)施工单位的装修(改造)行为给商场或任何第三者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蒙受的损失。6.4 乙方如对该商铺进行机电系统、消防系统或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 整体机电、管网系统的工程,必须聘用甲方书面指定的施工单位名单中的一家,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除前述工程以外,乙方有权自行聘请符合资质的施工单位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该商铺进行装修,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6.5 甲方在会审乙方的装修申请时,有义务向乙方说明该商铺的装修标准,乙方的装修方案须通过甲方
14、同意后进行装修,以确保装修安全。同时甲、乙方签定消防责任书。消防责任书做为本合同的附件。6.6 乙方需在该商铺交付日向甲方支付装修押金和装修垃圾运输费,具体费用,乙方按甲方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执行。6.7 如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相关规定,于免租装修期届满,且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无息返还前款所述的装修押金。第七条 转租、转让和续租7.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转租、委任或特许第三方经营和管理该商铺。经甲方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终止期不得超过本合同的终止期,乙方应保证其受转租人不将转租商铺再行转租。7.2 转租期间,乙方除可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
15、定的义务。7.3 转租期间,本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时,转租合同也应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7.4 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该商铺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如合同期限超过3年,则为6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乙方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视为乙方放弃续租权,甲方可以进行重新招租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将该铺位向未来的承租人介绍、展示,或对铺位进行必要和合理的维修等工作(但不得妨碍乙方正常经营),乙方应予以配合。7.5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首次合同到期延续2年后)。7.6 若乙方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对该商铺续租,则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
16、第八条 保险8.1 乙方应当在商铺交付完成以前或最迟不超过商铺交付完成之日自费为该商铺在装修期间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险种至少应包括装修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期间为开始装修之日起至开始营业之日止。8.2 乙方应当于开业前的15日自费为该商铺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责任期间从乙方开业日起至本合同所述的租期届满之日止,该等险种至少应包括财产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8.3 如因乙方原因,发生涉及甲方损失的保险事故,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应当首先用于赔偿甲方的损失;如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不足以赔偿甲方的损失,则差额部分由乙方赔偿予甲方。8.4 乙方应在本合同期限内
17、或在履行本合同工作的任何期间内持续地承保下述各项内容的保险,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8.4.1应按照适用的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购买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对每次事故人身伤害的赔偿不低于600,000.00元人民币,对每个员工人身伤害的疾病赔偿不低于 600,000.00元人民币8.4.2购买公众责任险,且投保金额应不少于每次事故6,800,000.00元人民币,承保责任应包含因独立供应商、产品完整操作、人身伤害及广告损害所产生的责任。 8.5本合同签订之前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行动开始之前(以早者为准),乙方将提供给甲方上述8.4提及的保险的材料以证实其已经符合上述的保险要求。如乙方撤销保险合同或
18、对保险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第九条 商铺交还9.1 交还日期及适用范围9.1.1 乙方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不超过5日内交还该商铺。9.1.2 除租赁期限届满合同正常终止外,如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或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则乙方应当在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超过3日内交还该商铺。9.2 交还状况及装修和附属设施/设备的归属。9.2.1 乙方按下列 9.2.1.2 方式交还商铺9.2.1.1乙方自费将该商铺内乙方所有动产搬离该商铺,该商铺交还时的状况应当与乙方在最后一段正常营业时间时的状况一致;商铺之装修属甲方所
19、有,甲方无须给予乙方补偿。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商铺的装修遭到破坏,乙方应承担修复责任。9.2.1.2乙方按商铺交付时的状况交还商铺,恢复商铺原状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9.2.2 如果该商铺交还时之状况不符合前项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一切措施或自行采取措施,使得该商铺之状况符合前项规定,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由乙方负担。9.2.3乙方退出经营场地时,应按甲方有关程序办理退场手续,及将场内所有的货物、柜台及设施撤退,但不应该破坏原有设施及影响甲方正常营业,因乙方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9.3 交还查验及接收9.3.1 甲方应当依照通常合理的标准及本合同第9.2条规
20、定查验该商铺。9.3.2 在符合本合同第9.2条规定的情形下,甲乙双方应当签署一份交还凭据,交还凭据一经签署,乙方交还该商铺的义务立即完成。9.4 逾期交还的后果9.4.1 如果乙方未依照本合同第9.1条的规定交还该商铺,则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搬迁方法收回商铺,将该商铺内的一切动产搬离该商铺,该商铺商铺之装修及所有附属设施/设备属甲方所有,甲方无须给予乙方补偿。9.4.2 乙方逾期交还商铺,除应当依照合同最后一个月的标准交付逾期期间的租金、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外,每天还应按照合同最后一个月日租金的1.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交还该商铺或甲方依照本合同第9.4.1条的规定收回该商铺。第十 条 经营
21、条款10.1如因乙方的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引起消费者直接向甲方提出修理、更换、退货或其他正当合理的要求时,甲方有权按法律或行业规定要求乙方视具体情况,直接做出修理、更换、退货或其他合理的决定,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10.2甲方有权对乙方现场工作人员当值期间违反 管理制度的行为,批评教育,对批评教育无效或拒不纠正其错误行为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销售人员。违反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作为乙方违约处理,甲方有权视情况根据甲方有关管理规定,按每次以人民币3,000.00元的标准对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10.3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整体促销和推广宣传活动,接受甲方核定的会员卡、礼劵及甲方发行的各类优惠劵,并承担相应
22、的折扣和费用。具体内容,届时甲乙双方商议。除非乙方明确同意参加此类促销和推广宣传活动,乙方没有义务接受甲方指定的会员卡、各类优惠券并向第三人提供折扣和费用。10.4乙方须保证所销售的商品质量和价格符合国家及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严禁出售假冒、伪劣、走私及其它的违法商品和服务。如乙方违反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遭到顾客或同业人士的投诉、起诉及被政府执法部门查处,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还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为:乙方第一次销售上述违法的商品和服务,按实际销售额的十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二次按实际销售的三十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三次除
23、按实际销售的五十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甲方解除合同,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通知乙方在五日内无条件迁离出租赁场地。10.5 乙方的营业时间为:报甲方同意时间为准。乙方不得迟于早上 10 时开市,甲方另有书面同意除外。在 各项设施正常情况下,每发生一次乙方延迟不足10分钟开市或提前不足10分钟收市,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警告,每发生一次乙方延迟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开市或提前10分钟以(含10分钟)收市,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乙方无故停业一天,视作乙方违约,甲方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人民币2,000.00元。无故停业超过三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乙
24、方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损失自己承担。10.6乙方关于商标事宜向甲方所作的承诺和保证乙方现在经营、使用的全部商标,均已经在中国内地正式合法注册并取得商标注册证(在乙方专柜(店铺)经营期间内均属有效);或虽然尚未在中国内地正式合法注册,但已经提起商标注册申请,中国国家商标主管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申请。对尚未正式获得注册乙方在每月底向甲方书面通报上述商标的注册审查核准的进展情况。如商标被撤销、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或者有任何人对商标或商标注册申请提出任何异议或撤销申请,或者提起仲裁或诉讼,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全部相关情况,甲方有权随时停止乙方在就该商标的经营、使用活动,乙方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间接
25、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并有效澄清事实以避免给甲方造成进一步的损失,如向甲方所作通报隐瞒真实情况或作虚假陈述,甲方有权随时停止乙方在甲方场地就任何商标的经营、使用活动,有权随时解除与乙方订立的任何有关利用甲方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负责对因此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全部直接间接损失(包括并不限于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等)予以赔偿、消除影响、恢复商誉。10.7 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在该商铺或 内进行促销活动,但不得利用不道德或不合法的商业手法进行商业活动。10.8 乙方不得在 的公共区域内进行任何兜售、招徕行为;亦不得分发各种宣传性的小册子及广告资料,甲方同意情形除外。10.9 不论甲方
26、在该商场内设置保安人员或安装电子防盗系统与否,乙方无权以该商铺内部财物的失窃为理由要求甲方给予任何赔偿。10.10 乙方在商铺内所立招牌的位置、式样、大小及用料等必须先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和批准。甲方在 室内外设有专门的有偿广告区域,乙方可向甲方申请,经同意后可做广告,并按甲方制定的费用标准承担费用。除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在该出租单元以外的 任何部分装贴任何街招、招牌或任何种类的广告。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11.1 变更本合同的条件如下:11.1.1 租赁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如出现下述情况,双方可变更本合同:11.1.1.1 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
27、更合同的。11.1.1.2 出现非甲方能及的情况,使该商铺设施正常运行、或水、电、燃气等正常供应中断,且中断期一次超过30天,乙方认为严重影响正常使用商铺的。11.1.1.3 在租赁期间,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商铺房地产权利,且超过30天的。11.1.1.4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11.1.2 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书面要求。11.1.3 因变更本合同,使一方遭到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11.2 解除本合同的条件如下:11.2.1 租赁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如出现下述情况,可解除本合同:11
28、.2.1. 1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11.2.1.2 出现非甲方能及的情况,使该商铺设施正常运行、或水、电、燃气等正常供应中断,且中断期一次超过60天,乙方认为严重影响正常使用商铺的。11.2.1.3 在租赁期间,政府决定征用该商铺所在土地而需拆除该商铺的。11.2.1.4 在租赁期间,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商铺房地产权利,且超过60天的。11.2.1.5 甲方因经营的需要调整 的商业业态布局,重新定位(包括对每一楼层的调整),甲方可提前解除合同。发生此种情形,甲方不属违约,但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予补偿。补偿标准为两个月的租金,除此以外,乙方同意不对甲方
29、提出其他任何索赔或补偿。11.2.1.6 本合同中规定的可解除合同的其它情形。11.2.2 解除本合同的,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第十二条 甲方违约责任12.1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逾期交付商铺,每逾期一日则应按月租金的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12.2 租赁期限内,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该商铺发生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12.3 在租赁期内,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由此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12.3.1 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商铺供乙方使用,超过
30、60日的。12.3.2 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乙方无法按其用途继续使用该商铺的。12.3.3 违反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租用的。12.3.4 甲方破产或进行清算程序,因重组或合并原因进行清算者除外。12.3.5 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其他条款允许乙方单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况。12.4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甲方未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12.5 乙方因甲方违约行为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向甲方追讨该等费用、开支。12.6 乙方同意甲方在管理商场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责任予
31、以如下特别免除:12.6.1 铺位内之机电系统、扶梯及电梯、给排水、天然气等系统的泄漏、故障或失灵;12.6.2 铺位内任何地方发生烟火、水淹会漏水或漏电;12.6.3 高层部位跌下(跌落)烟蒂、玻璃片等杂物;12.6.4 乙方承租铺位内财产被盗及所遭受的破坏;12.6.5 其他超出甲方管理范围或在甲方合理经营、控制、采取预防措施以外或将购物中心其他地方承包、出租、出租他人及意外事件引发的损失及人身伤亡事件。第十三条 乙方违约责任13.1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逾期交付租金和/或管理费和/或推广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交付金额的0.3支付日违约金。13.2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逾期交付水、电、燃气
32、、空调及其他费用,每逾期一天,应按上述费用的2支付滞纳金。逾期达14天以上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止供应或使用水、电、燃气、空调或其他设施的措施,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13.3 租赁期限内,乙方非因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中途擅自退租的,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若租赁保证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13.4 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收回该商铺,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13.4.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经营设施、场地和商品向任何单位或个人作担保、与他人进行合伙经营、转包、分包、转租、转让或变相转
33、让的。13.4.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商铺结构,或损坏商铺,且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13.4.3 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商铺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13.4.4 乙方违反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商铺或设备严重损坏的。13.4.5 拖欠支付租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达到30日。13.4.6乙方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或丧失相关经营资质、权利或有效授权终止,或者乙方破产或进行清算程序,因重组或合并原因进行清算者除外。13.4.7 由于乙方原因,致使该商铺因法庭强制执行而被查封。13.4.8 乙方违反违反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或补充条款
34、的,经甲方指出后 15 天未改正的。13.4.9 乙方中断、停止或威胁中断、停止其业务。13.4.10 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其他条款允许甲方单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况。13.5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14.4条单方终止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3日内迁离并交回该商铺;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甲方有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13.6 甲方依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表明甲方行使本合同赋予其提前收回该商铺的权利,并构成甲方对该项权利已全面及充分的行使,甲方无须以实际进入该商铺的行为作为行使该项权利的标志。13.7 甲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或收取滞纳金,并不损害及影响甲方行使任何本合同赋予的其
35、他权利和补救的权利(包括收回该商铺的权利)。13.8 甲方因向乙方催付租金或其他费用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及甲方因行使本合同项下其他任何权利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开支,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该等费用、开支。13.9 若任何第三者因人员伤亡或其它原因与乙方仍有未了纠纷,乙方应直接对其承担全部责任。如遇第三者直接或同时向甲方进行追索(包括提起仲裁、诉讼),只是甲方承担责任或连带责任,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一切损失及一切与此有关的费用。13.10乙方涉及以上条款相关内容的均作乙方违约处理,甲方有权按本合同中约定乙方违约条款执行相关事项。第十四条 通知与送达14.1 任何与本合同
36、有关的由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发出的任何文件、通知及其他通讯往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送达至下述地址或双方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一方改变地址应通知其它方,如不通知仍以原地址为送达地点,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未通知方承担。甲方: 地址: 联系人 :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 址 : 联系人 : 电话: 传真: 14.2 任何文件、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如以邮寄的方式,在寄出后第3个工作日将被视为已送达,邮政局出具的挂号投送收据,将作为有效证明;如以传真的方式,则发出时视作已送达,对方传真机收到的传真报告将作为有效证明;如以手递的方式,则于对方签收时视作已送达,收条将作为有效证明。14.3 甲方在乙方租赁商铺门
37、口或其他醒目位置张贴的与日常物业管理有关的通知或文件,即视为已合理通知乙方。14.4 甲乙双方之间的书面函件,如任何一方在其中提出具体要求或建议且要求在收到函 件后指定期限内(不得少于5日)回函的,则另一方有责任于指定期限内回函,否则,视同同意函件内的相关内容和要求。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15.1 本合同构成甲乙双方就有关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有关本合同的所载的各事项先前的所有口头及书面协议。15.2 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内容为本合同双方就本合同有关条款内容所作之补充、修正、解释及说明,为本合同双方所确认及同意,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5.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另外一
38、份交有关部门,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的公章之日起(如乙方不属于企业或公司法人,以乙方责任人签字为准)生效。第十六条 税费负担16.1 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费(如有)和其他税费等将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按有关规定负担。16.2 除法律规定或经双方协议由甲方代扣代缴的以外,乙方须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因租赁及经营该商铺而产生的一切政府税费。第十七条 其他17.1 甲方保留对 的命名权,甲方有权更改 的名字,且无须对乙方做出任何赔偿。17.2 租赁期间,甲方因合理变更、修缮需要,在事先知会乙方后,有权临时封闭该商铺所在建筑物公用区域(包括广场)及公用设施或其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走道、门户、窗
39、户、电动装配、电缆电线、水管通道、燃气管道、电梯、自动扶梯、防火、保安设备、空调设备),变更该商铺所在建筑物之公用区域整体结构、布局及安排。17.3 乙方在深圳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后,甲方应按已签署的租赁合同条款与乙方新成立的公司重新签署租赁合同。17.4 租赁期间,乙方经营期间与客户产生的一切消费纠纷均与甲方无关。17.5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导致该物业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17.6甲、乙双方如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双方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17.7商铺按现状交付,所有工程条件需乙方自行负责;对于公共建筑的装饰装修,乙方已现场确认,并同意以进场时现状为准,乙方不得以公共建筑的装饰装修为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第十八条 保密条款18.1 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条款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18.2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信息资料,甲方不得向他方泄露;18.3 以上两项保密条款,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均有效。如双方中任何一方泄露本合同条款,泄露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甲方(签章):授权人:联系电话:13760177472委托代理人(签章):年 月 日乙方(签章):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签章):年 月 日附件一该商铺位置示意图(只作识别使用)-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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